提要: 与公司等“ 资本” 的结合不同, 合作社是“ 人” 的结合。合作社主要承担了为社员提供比较优势、 作为一种保护性组织、 扮演社会公共角色、 探索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等四大功能。 为了保障社员需要的实现以及免遭“ 异化”, 合作社采取了“ 劳动控制资本” 的组织原则。“ 劳动控制资本” 在保证合作社“ 社员导向” 的同时, 也使合作社的分配性质主要体现为“ 按劳分配”。 不仅如此,“ 劳动控制资本” 还使合作社的产权具有了非排他性( 社员联合所有导致)、 非稳定性( 开放的社员资格导致)、 不可分割性、 不可交易性的特点, 本文把这种产权形态称之为“ 模糊产权”。由于“ 模糊产权” 是“ 劳动控制资本” 的必然结果, 而“ 劳动控制资本” 则是合作社的组织基础, 因此, 制度经济学倡导的“ 产权明晰化” 改革对于合作社而言是一柄“ 双刃剑”。换言之, 合作社的“ 模糊产权” 可以改进, 但从本质上是不能彻底改变的, 所有的产权改革都要以不损害合作社中“ 劳动对资本的控制” 为底线。
关键词: 合作社 组织基础 劳动控制资本 模糊产权
一、 引 言
新制度经济学是当今合作社研究中的主流方法。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内, 产权问题一直被认为是影响合作社发展最重要的一个障碍①。产权问题之所以被认为是合作社发展最主要的限制因素, 是因为合作社的产权界定不够明晰, 会导致投资激励问题与决策激励问题②, 从而造成合作社组织的低经济效率③。投资激励问题本质上就是如何获得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问题, 即“ 股本” 的问题。从股本获得的角度出发, 对合作社的批评主要是存在“ 搭便车”①、“ 视野” 问题和“ 投资组合” 问题。决策激励问题本质上就是内部治理问题, 包括民主控制问题、 成员资格的限制与开放问题等。
简单地说, 既有的主流经济学研究认为, 由于合作社产权的不明晰, 相比于投资者所有企业( 以下简称IOF ), 合作社的劣势有二: 一是不容易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二是内部治理成本更高。 造成上述两个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合作社的所有权与IOF 不同, 所有权本质上不能带来收益, 相反, 收益只有在社员惠顾合作社时才能取得。 所以, 要克服上述两个问题, 就必须加强合作社所有权与收益权的联系, 减弱收益权与单纯“ 惠顾” 的联系( 实质就是使“ 资本” 获得优先于“ 劳动” 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当然, 经济学也大都承认合作社组织可以有效地使资产专用性、 不确定性、 有限理性、 机会主义等影响因素降低, 从而降低交易成本②。但吊诡地是, 他们坚持认为合作社组织所降低的交易成本抵不上产权界定不清晰所造成的成本。
合作社的实践也似乎验证了新制度经济学者的上述观点。 20 世纪80 年代尤其是90 年代以后,国际合作社联盟( 以下简称ICA ) 所定义的合作社模式受到了以美国“ 新一代合作社” 为代表的“ 非传统合作社” 的强烈挑战。主要表现在对ICA所提出的“ 开放的社员资格”、“ 一人一票”、“ 按交易额返还盈余” 三个主要原则的修正上。 非传统合作社认为,“ 开放的社员资格” 容易导致合作社组织的不稳定性,“ 一人一票” 可能会导致合作社的决策困境,“ 按交易额返还盈余” 则会造成合作社的融资困境, 这些问题结合起来不仅会导致合作社的内部治理困境, 而且也会造成外部的经营困境③。为此, 他们以“ 封闭的社员资格” 来取代“ 开放的社员资格”,以弹性投票制( 可以一人一票, 也可以一人多票) 来替代“ 一人一票”; 在坚持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主导地位的前提下, 允许股金分红( 非社员优先股), 等等。我国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 年10 月31 日通过) 也更多地体现了美国“ 新一代合作社” 的特征,比如: 第十七条规定“ 出资额或者交易量( 额) 较大的成员, 按照章程规定, 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规定盈余除不低于60% 的比例按照交易量( 额) 分配之外, 剩余部分按照出资额比例等分配给社员, 等等。
因此, 本文试图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 合作社的产权是不是越清晰越好呢?其结构调整可以无限制进行下去。
二、 为什么需要合作社?
要回答上述问题, 我们首先必须清楚合作社的吸引力究竟在哪里?什么因素使得一些人们团结起来去组织合作社, 而不是选择去组织企业或者独立经营?为什么政府在国有经济和私有经济之外还允许并且鼓励合作社经济的存在?
检视合作社的发展史, 我们不难发现, 合作社几乎与资本主义一样古老, 并且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壮大, 二者就如同一对明争暗斗的孪生兄弟①。每个合作社成立的背后都有大致类似的故事。十九世纪40 年代的英国, 为了对抗资本家的剥夺以及恶劣的食品质量, 罗奇代尔的工人们率先组织了消费合作社, 以集体购买的方式节约生活开支并积累资本以便建设更理想的“ 新村”。在同时期的德国, 农村高利贷者利用农民的窘境, 无情剥削他们, 借贷资金利率远超过50% ( 当时银行利率至多为10% 左右)。为了顺利开展生产及获得更合理的收入, 农民们组织了信贷合作社以摆脱农村高利贷者的盘剥。在法国, 工人们组织了劳工合作社来开展生产, 以便摆脱私人企业主的压榨并获得自己劳动的“ 全部成果”。在一百多年前的加拿大, 私人粮食公司控制了农村的粮食运销, 为了摆脱私人粮食公司的压级压价行为和获得更好的收入( 粮食价格往往在秋季收获季节过低而在冬季则会大涨), 加拿大农民组织了以粮食储存、 运销为主的农业合作社。 一战以后的日本, 工人们由于生活困苦, 开始尝试以集体购物来减轻经济负担, 进而发展为覆盖全日本的消费合作社。 1975 年, 为了打破科层管理制度和实现“ 食品为人民而生产, 而不是为利润而生产” 的理念, 美国加州湾区的一些人们组织了全谷合作社, 坚持自我管理、“ 轮岗制” 和生产以自然的全谷物作原料的食品, 等等。正是基于此, 有学者指出,“ 犹如社会与经济制度一般, 合作社并不是根据哪个特别的思想, 或什么社会理论而来, 而是基于许多思想观念的集合才产生的。 如互助、 弱者为求更大的力量而结合一致、 利益与损失的平均分摊、自助、 为解决共同的问题而结合, 人重于钱、 不为赢利的组织、 甚至乌托邦的追求等等”②。
( 一) 为社员提供比较优势的合作社
在合作社发展的早期, 城市工人和农民生活困苦, 保障生存是他们这一时期的头等大事。 为此,能提供更便宜、 质量更好的食品和日用品的消费合作社应运而生, 并成为各国合作社发展早期、 成长期的主要合作社类型。 二战以后,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合作社的扩展期和转型期, 消费合作社的重要性逐步下降, 信用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 工人合作社的需求逐步上升。 信用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比例都超越了消费合作社成为了排名前两位的合作社类型。 不难看出, 上述合作社种类变迁的历史充分说明了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发展的第一动力。
合作社在实践中主要通过两条途径来满足社员需要, 并显著提高社员的经济、 社会地位: 一是作为经济组织为社员提供比较经济优势, 这主要体现在通过联合购买、 销售、 消费等行动不仅可以降低成本, 还可以降低市场风险, 进而改善社员在市场中的相对弱势地位, 并最终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 二是作为社团组织( 利益集团)带来的收益, 这主要体现在通过联合的政治、 社会行动来督促、 迫使政府采取有利于合作社的相关法律、 税收、 营销、 财政支持等政策, 以达到改善社员政治、 社会、 经济地位的目的。
作为经济组织, 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流派从生产成本的角度分析了合作社具有规模经济以及纠正市场失灵的作用; 以交易成本经济学为基础的制度经济学流派认为合作社通过纵向一体化, 可以降低资产专用性、 不确定性、 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美国国家合作社联盟( NCBA ) 对“ 合作社为什么会被成立” 的表述集中体现了现代经济学家的关心:“ 当市场不能够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合适的商品和服务时, 合作社提供了人们通过自我帮助来获得经济机会以及提高生活质量的途径”,“ 合作社可以帮助人们增强议价的能力、 维持竞争性的市场( 相对于资本垄断而言)、 获得新的市场投资机会、 提高收入、 降低成本、 降低风险, 并以合适的价格获得需要的产品和服务”①。
作为社团组织, 合作社在某些国家具有利益集团的特征。 它可以联合起来行动, 通过选票、 游说等活动为合作社谋取团体福利。 比如, 加拿大农民合作社成功游说政府设立加拿大小麦局来确保农民利益。在小麦合作社的游说下, 加拿大政府制定法律, 于1935 年成立了加拿大小麦局, 由合作社农民代表和政府代表联合组成, 并代表农户共同营销谷物②。此外, 美国的农场主不仅为合作社成功争取到反垄断豁免③, 而且还可以享受美国政府在土地购买、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加工等三个层面的低息贷款。在日本,“ 几乎全体农户都加入了日本农协, 因此农协拥有强大的政治权力。 农协同政府密切联系并具有政治施压团体的性质。 在众多的农业政策实施过程中, 农协给予政府很多的支持。政府部门如果不协调农协, 则很多农业政策难以落实。 农协发挥了农林水产省协作组织的重要机能,这些机能使得行政部门与农协之间的结合越发紧密。 同时, 农协开展政治运动, 在农村地区具有强大的政治力量, 拥有执政党集票机的机能, 所以兼备政治压力团体的特征”④, 等等。
不难看出, 作为一种集体组织, 合作社能够为社员提供四个方面的比较优势:( 1 ) 通过合作社生产、 销售或消费他们所需的物品, 社员可以获得生产上的规模经济;( 2 ) 通过合作社而不是直接与市场上的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获得更好的交易条款, 这不仅有助于改善社员的市场地位, 而且还能够形成自己的市场力量;( 3 ) 合作社有助于社员经济独立性的提高。 在合作社的帮助下, 社员作为自我雇佣者能比受雇于他人过得更好;( 4 ) 合作社能够通过集体的政治和社会行动来使社员获得超市场的利益。
( 二) 作为保护性组织、 承担社会公共角色的合作社
以波兰尼( Karl Polan y i )、 布罗代尔( Braudel )、 布洛克( Fred Block )、 华勒斯坦( Immanuel Waller -stein ) 等人为代表, 当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对资本主义的“ 自由市场” 模型⑤ 提出了越来越深刻的质疑。相反, 他们指出, 资本主义的发展基本上是在市场不完全自由的情况下完成的。 与自由市场的基本假设完全相反, 华勒斯坦认为“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核心正是在于土地、 劳动力、 资金的不完全自由”。更吊诡的是, 布罗代尔指出在现实的资本主义当中, 成功者往往是那些摆脱市场竞争的垄断商人, 失败者才是哪些被迫参与激烈竞争的工人和农民。 大工业家、 大财团、 跨国公司等在资本主义世界中呼风唤雨的成功者, 主要是靠与政治、 军事力量的紧密结合来获得垄断地位, 并避免相互之间的竞争; 同时, 为了压低成本, 他们往往想方设法破坏底层劳动者的相互团结, 使他们相互竞争, 从而迫使他们接受极低的工资和收入。 正是因为如此, 布罗代尔才提出了“ 资本主义就是反市场” 的著名论断。波兰尼和布洛克进一步指出,“ 自由市场” 也不会自动增加人们的福利。 社会福利的增长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波兰尼所指出的“ 双重运动”( Double Movement ) 中的社会的自我保护机制, 人的反抗———劳工运动、 合作社运动、 自然的反抗———绿色革命与土地保护运动、 金钱的反抗———商品钱的周期波动与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等等。
合作社早期的发展史基本上证实波兰尼、 布罗代尔、 布洛克、 华勒斯坦等人的判断, 无论是英国的消费合作社运动、 德国的信用合作社运动、 还是加拿大的农业合作社运动都是为了分别对抗日用品尤其是食品领域的垄断工厂主、 农村的高利贷者、 私人粮食公司等的过度剥夺。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很多合作社理论者看到了合作社反抗垄断、 加强市场竞争、 提高市场效率的功能。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的诺斯( Nourse ) 于1922 年提出的合作社“ 竞争标尺”① 理论②, 其他的还有赫尔姆伯格③( Helmber g er )所提出的合作社发展的“ 浪潮理论”④, 列瓦( Leva y )⑤ 把合作社作为市场竞争中的“ 领跑者”⑥, 以及库克( Cook ) 提出的合作社随市场失灵/ 纠正而生灭的“ 生命周期理论”⑦。这几种理论大体属于新古典的分析范畴, 主要从应对市场结构失衡角度阐释了合作社存在的理由, 其中尤以诺斯的“ 竞争标尺” 理论对实践( 美国) 的影响最大。
诺斯主张通过合作社来建立市场的均势, 提高经济的整体效率, 使合作社成为检验市场竞争效率的尺度。他提出合作社的准确地位是“ 经济设计师” 而非“ 商业拿破仑”⑧。换言之, 诺斯反对萨皮罗( Sa p iro )⑨ 主张的建立市场垄断的合作社的思想, 而是认为合作社应该成为资本主义体系的一部分,即合作社是对资本主义企业的一个补充, 而不是为了去取代资本主义的商业形式瑏瑠。诺斯的这一合作社可以发展市场、 可以有效抵制私人企业垄断流通市场的行为、 鼓励竞争、 提高效率、 提供服务等思想, 主要强调了合作社在宏观经济中的公共协调作用和正向外部性, 在二十世纪早中期为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支持提供了理论论证。 不仅改变了合作社在很多政府头脑中的激进形象和地位, 而且由于他始终强调合作社促进竞争的功能, 所以在客观上为各国对合作社组织在税法和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地位提供了智力支持瑏瑡。
除了反抗垄断, 促进市场竞争之外, 合作社制度还可以部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 并在市场、 政府二者都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大展身手。 这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合作社通过公平交易, 按惠顾额分配盈余等二次返利原则增加了弱势群体的收入, 缩小了贫富差距, 并进而缓解了社会矛盾; 二是合作社在自由市场不愿意、 政府“ 能力不够” 的很多领域直接参与提供了很多公共物品。 在此方面, 日本的农协① 与美国的农村电力电气化合作社② 是典型代表。
除此之外, 世界各地广泛存在的医疗合作社、 养老及保险合作社、 住房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等都不同程度地与各国政府合作, 直接参与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来满足社员的生产、 生活需求。
( 三) 探索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合作社
从合作社发展史来看, 除了上述为社员提供比较经济优势、 作为保护性组织、 承担社会公共角色等原因之外, 也有很多人主要出于探索新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的需要而组织合作社, 这种探索尤以二战以后最为发达。
二战以后至20 世纪80 年代, 是合作社发展的扩张期。 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来看, 这一时期可谓是合作社发展的黄金时期。 这一时期的人们普遍认识到, 合作社制度不仅是一种先进的经营机制, 可以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 缩小贫富差距的同时, 弥补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某些“ 制度缺陷”; 更是一种含而不彰的优秀文化形态, 充分体现了自助、 民主、 平等、 公平和团结的基本价值, 并实践了诚实、公开、 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在这种共识的指导下, 各国纷纷加强了对合作社的政策支持, 西方国家合作社发展迅猛。 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人数由1945 年左右的501 万人增至1955 年的773.2 万人, 总营业额由1945 年的60.7 亿美元增至1981 年的715.34 亿美元, 增长了10.8 倍。不仅如此, 美国政府还通过赎买等政策把政府在农业信贷体系里面的股份都转让合作社。 1947 年, 美国政府退出了在联邦土地银行的股份; 1969 年, 政府把在联邦中间信贷银行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生产信贷合作社; 1976 年, 政府又出让了合作社银行中的股份。 从此, 美国农业信贷体系完全成为农场主的信用合作社③。西欧的合作社发展则更为迅猛, 据欧共体统计, 至80 年代初, 西欧各类合作社社员总人数高达6000 万人, 占欧共体总人口的19% , 占欧共体劳动力总数的45% 。在各类合作社系统就业的人数达210-270 万人。其中尤以丹麦、 法国、 荷兰的合作社最为发达, 80 年代初, 丹麦有合作社社员170 万人( 不包括保险合作社的190 万人), 占全国总人口的33% , 占总劳动力的61.9% 。法国则拥有1500 万的合作社社员,占全国人口的27.4% , 占总劳动力的64.3% 。荷兰共有合作社社员300 万, 占总人口的19% , 占总劳动力的47% 。法国和荷兰合作社的总营业额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①。
尤为重要的是, 在各国政府的支持下, 此一时期的合作社还发展出了新的服务项目来改善社员的生活质量, 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住宅合作社的大量涌现。 各国住宅合作社的形式多种多样, 概括起来不外乎三类, 即住宅建筑合作社、 住宅租赁合作社、 住宅建筑与租赁合作社。以西德为例, 在1950-1978 年间, 共建筑住宅130 万栋, 在帮助社员解决住宅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然, 这些西方国家之所以重视合作社, 在本质上是尝试运用合作社制度来弥补市场经济给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某些“ 制度性缺陷” 或者解决市场经济的后遗症, 从这个意义上说, 也可以算是在探索一种国家制度的创新( 更近似于一种对合作社制度的工具性利用)。直至现在, 我们仍然不难发现, 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往往越重视合作社经济的发展。
在此期间, 不少采取民主管理的合作社也纷纷涌现, 到了70 年代中期, 仅美国就大约有五千多家此类合作社成立②。这些合作社的寿命大都不长, 至今尚存的典型是1975 年成立位于加州湾的全谷合作社( WHOLLY GRAINS )。全谷合作社成立的目标是希望打破大型企业对食品生产的垄断, 它提出了“ 食品为人民而生产, 并非为利润而生产” 的经营哲学, 并采用不用于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和生产方式。全谷合作社的两大组织原则是“ 工人管理” 和“ 减少分工”③。除了全谷等生产类的合作社之外, 在日本兴起, 在台湾、 香港等地日渐兴盛的以“ 我是生活者” 运动为标志的很多消费合作社也通过提倡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通过改善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关系等提出了“ 生活就是政治、 政治就是生活” 的新生活理念。
当然, 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环境下组织合作社其目的会有所侧重, 但在多数情况下这几个目的并不是可以截然分离的, 它们往往是混合在一起的。 比如, 很多人组织消费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开支, 但消费合作社并不仅仅是一桩生意。 它还具备教育文化的功能, 即在合作社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在合作社内进行合作教育的工作, 并力行平等、 互助、 合作的文化价值。 为此, 消费合作社一方面在公众面前树立了鲜明的形象, 比如英国批发合作社( CWS ) 在1995 年通过的《 顾客宪章》 里明确提出: 禁止动物试验、 禁用氟利昂、 注重食品安全、 安全使用农药和化肥、 公平交易、 明确标注食品标识、拒绝使用童工制造或者重污染的产品、 不出售转基因商品、 在商品上标注环保主张等等。 另一方面,消费合作社则尝试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 把被动、 受广告和商标影响的购物行为转化为主动的、 经过思考和参与的集体购买和分配行为; 把到商店和超级市场购物那种没有交流的买方与卖方关系转变为能增进人与人交流、 参与的集体活动, 比如日本、 台湾的“ 我是生活者运动” 等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 合作社组织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组织, 而且还具有潜在的斗争性。 合作社组织的这种潜在的斗争性一方面表现为人们通过组织上的联合, 解决个人在力量和能力上难以胜任的问题,以期在社会、 经济以及技术迅速变化的时代消除个人所受到的威胁; 另一方面表现为对更理想的生产、 生活、 消费方式的追求。
三、 劳动控制资本: 合作社的组织基础
那么, 合作社为什么能实现删掉资本主义企业无法承担的上述功能呢?奥秘就在于合作社实行了与资本主义企业完全不同的组织原则:“ 劳动控制资本”, 而不是“ 资本雇佣劳动”。
“ 劳动控制资本” 的思想来源于李嘉图提出、 并经由马克思完善的“ 劳动价值论”。 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前后,“ 劳动的组合” 这一概念开始在世界各地流行起来。所有的经济学家、 改革家和从事实际工作的人士都开始考虑各种“ 组合”。这些“ 组合”, 按照创始人的不同倾向, 采取了种种不同的名称和形式, 其中大多数称为“ 合作”。 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 认为资本的贪婪和竞争是造成当时社会病态的根本原因,劳动者要想获得更好、 更有尊严的生活就必须联合起来自己进行生产。为此, 路易·勃朗在其名著《 劳动组织》 一书中宣布:“ 劳动组织———只此一句就足以让我们病态的社会大为震动”,“ 我们希望把劳动组织起来, 好实现消灭贫困的目的。消灭贫困, 不止是为了减轻人们物质上的痛苦, 而且尤其是为了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应得的尊重, 为了不再使贫困堵塞人们思想上的崇高志趣和享有正当的自豪感, 为了使一切人在教育方面和智慧的源泉里各得其所, 为了使一切人不再受生活沦落的威胁, 遭受奴役, 为了使儿童不再必须去帮助养活自己和家庭而工作, 为了不再有作母亲的由于无法生活而堕胎, 为了不再有年轻的姑娘为了面包而出卖爱情。我们渴望把劳动组织起来, 为了使人民的灵魂———你明白了吗?我说的是人民的灵魂———不致因资本的无耻和竞争的残酷而受到压抑和糟蹋”①。
后来的合作社思想家, 如法国尼姆学派、 德国汉堡学派、 法国的圣克劳德学派等又用经济民主的思想来进一步论证了“ 劳动控制资本” 的合理性, 并确定了合作的目标之一在于民主②。韦伯夫妇( 费边社会主义者) 也赞成并积极推动经济民主, 主张“ 要抵抗资本家及其他的压迫者, 只有采取民主制度。民主制度不仅能使人民繁荣, 而且使个人能充分发展其自由”,“ 我们认为企业应用民主制度与政治上的民主制度有同样的价值”③。
( 一) 为什么需要“ 劳动控制资本”
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劳动的联合而不是资本的联合, 是以劳动来雇佣资本而不是如投资者所有企业那样以资本来雇佣劳动。 从合作社传统上来说, 这的确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 也是合作社组织的本质所在。 这个传统来源于以消费合作为基础的合作共和主义思想, 他们想通过合作社建立以“ 消费” 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而不是资本主义以生产为中心的组织方式。 以消费为中心就是要满足社会的需求, 为需要而生产。以生产为中心则是利润至上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列宁始终认为“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为了消费而有计划地组织生产的大消费合作社…… 社会主义就是一个统一的合作社”④。
“ 劳动控制资本” 能保障合作社的“ 社员导向”⑤。与私人公司不同, 合作社虽然也要追求效益和利润, 但它的核心目标是为社员提供服务, 赚取利润是第二位的, 是服务的结果。与私人公司的服务相比, 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不仅更忠诚, 而且更稳定。以牛奶加工合作社为例, 即使市场上奶制品销售困难, 它也不能放弃奶制品的加工或者取消与社员的交易。 如果是一家私人奶制品公司, 情况则与此不同, 在奶制品销售困难的时期, 它就有可能取消与农户的交易甚至转行其他经营。 我国奶制品三大巨头中的两个, 蒙牛和伊利公司在“ 三聚氰胺” 事件后牛奶制品销售受阻的情况下, 都采取了类似做法( 一是压级压价, 二是减少合同采购量), 大大伤害了奶农的利益。 原因就在于私人公司的核心目标是利润, 提供服务不过是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 换言之, 当提供的服务无法赚得足够多的利润时, 私人公司会毫不犹豫地停止服务并转向其他营利的行业。 而合作社则不然, 因为所有者、 惠顾者、 决策者都是社员, 即使面临供过于求等市场困难, 它仍然要为社员提供服务。
因此, 合作社对社员服务的忠诚能使社员免遭机会主义的伤害。 因为社员、 尤其是农业行业的社员投资都有很高的交易专用性。 如果他们中断与合作社的交易, 他们就会失去全部的“ 准租金”。对于合作社社员来说, 退出并不是一个现实的选择①。故, 在合作社中投票是不可缺少的。
除此之外, 在“ 劳动控制资本” 的情况下, 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原则是“ 按惠顾额( 量) 分配盈余” 以及“ 资本报酬有限”。按照惠顾额分配盈余” 与“ 资本报酬有限” 结合起来, 就确保了合作社的分配基本上是“ 按劳分配”②,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 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反映的是社员大体上的劳动量, 按照劳动量而不是“ 资本” 进行利润分配, 显然更公平些。
总之, 合作社与其说是一个经济组织, 一个法人, 不如说它是一个社团。 一个法人组织可以离开其权力基础而运营, 但一个合作社却不可能离开社员的支持而生存。 从这个意义上说, 合作社真正的性格是按照结社的思想来运营的。 而“ 劳动控制资本” 的实质就在于保障社员对合作社的所有权、 控制权, 确保合作社为社员服务。 只有实现所有权的“ 民有”, 才有可能享有“ 民治” 权利, 进而最终实现“ 民享”, 否则一切无从谈起。
( 二)“ 劳动控制资本” 的制度保障
合作社的实践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公司不甚相同的基本品质。 比如: 加拿大1999 年通过的联邦合作社法案规定合作社必须做到:“ 一人一票, 且社员不能由代理人代为投票”、“ 任何社员的贷款利息不得超过章程中规定的最大比例”、“ 任何社员的资本红利不得超过章程规定的最大比例”、“ 合作社的盈余主要用于开发盈余、 提供或改进对社员的公共服务、 提供准备金或社员红利的支付、 合作社福利或者扩展合作社企业、 按社员惠顾额进行分配、 用以向公众传授合作社的原则和技术”。美国关于合作社说明的沃尔斯蒂德法案( Ca pp er-Volstead Act ) 也有类似规定, 不仅对合作社的社员资格有限制, 而且还规定合作社“ 无论股份多寡, 一人一票”、“ 股息不得超过8% 或者州法定股息率”、“ 合作社根据惠顾额分配收益”, 且“ 合作社与非社员发生的业务额不得超过与社员发生的业务额”。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规定: 合作社“ 以服务为宗旨,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成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 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 额) 进行返还”, 等等。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 上述几个国家关于合作社制度的规定性主要体现了合作社“ 社员所有”、“ 社员的民主控制”、“ 按惠顾额分配盈余” 与“ 资本报酬有限” 等的基本特质, 这与19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七项原则说明的核心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不难看出, 这三点与资本主义企业完全以“ 资本” 为核心的管理方式、 分配方式等有着显著区别。 归结起来, 各国合作社“ 劳动控制资本” 的制度设计主要是通过合作社下述几项基本原则和经济惯例来得以体现的
( 1 ) 所有权上: 社员联合所有。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95 年通过的合作社章程明确规定,“ 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 社会和文化需求以及抱负的自治联合体”。不难看出, 在所有权上, 合作社归全体社员联合所有。由于社员对合作社的资产享有所有权, 因此, 他们有义务按照各自的利用情况对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 以保证合作社业务的正常运营。“ 社员经济参与” 的原则也规定, 社员加入合作社必须缴纳股金。 股金就是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一种契约和凭证, 也是社员联合所有权的证明。
( 2 ) 决策权上: 社员民主控制。使用合作社的社员同时对合作社拥有控制权, 即合作社“ 社员民主控制” 的原则。社员民主控制的实现有两种途径: 一是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董事会及各种监督委员会, 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合作社经理, 由经理聘请合作社经营所需的雇员。 董事会负责在社员意见的基础上, 确定并协调合作社的经营目标等重大事项, 合作社经理则负责具体经营目标的落实等具体事务。二是通过年度社员大会及其他各种会议上的投票权来行使。
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必须经由社员表决,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不管社员拥有多少股本, 也不管社员与合作社惠顾额( 量) 的多少, 每个社员只有一票表决权。
在少数奉行比例制的合作社里面, 那些拥有较多股本或者与合作社惠顾额较大的社员可以获得两票或者更多的表决权, 但受到票数限制。 这就从总体上保证了社员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 3 ) 盈余分配上: 按惠顾额分配盈余与资本报酬有限。 与资本主义企业按照股份分配盈余不同,合作社奉行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社员们通过集体行动来组织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了免遭外部机会主义的剥夺, 并获得不加入合作社就无法获得的各种经济优势, 比如以更优惠的价格享受服务、 出售产品、 购买生产生活资料等。
在通常情况下, 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业务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的。 到了财务年度终了, 合作社对其开展的业务进行盈利的计算。 这些通过集体行动获得的好处并不是在社员中间进行平均分配的,而是以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惠顾额( 量) 为基础, 按比例进行返还。 没有合作社, 这些利润将流向其他中间商或者厂商手里。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当然, 如果出现了亏损, 也要按照这种办法进行分担。
合作社不仅“ 按惠顾额分配盈余”, 而且对“ 资本报酬” 有着严格限制。绝大多数的合作社基本不对资本实行分红, 只是付少量的利息。 除了法律规定的原因之外( 绝大多数国家和政府都规定合作社资本的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的最高利率), 还可以防止外部投资者从社员手里夺取控制权, 将其办成股东获利的、 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 三) 模糊产权:“ 劳动控制资本” 的结果
合作社“ 劳动控制资本” 的制度安排, 使合作社的产权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点。 德姆塞茨认为,“ 所谓产权, 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①”;《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 的解释为:“ 产权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②”; 吕菲波顿等人认为,“ 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一种关系, 而是由物的存在和使用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③, 也就是说产权是社会的工具, 其意义在于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 产权有助于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 一般地认为产权大致包含下列规定性: 第一, 产权是一个复数, 即权利束。它包括使用权、 转让权、 收益权等。第二, 产权具有排他性、 有限性、 可交易性、 可分解性、 行为性等特征。第三, 产权是一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除此之外, 经济学家认为企业所有权不同于财产所有权, 企业所有权主要是指对企业的“ 剩余索取权” 和“ 剩余控制权”④。
按照上述理解, 合作社的产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所有权, 主要包括所有权的归属、 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的转让、 所有权的资本功能等; 第二, 控制权, 主要包括对经营目标的定位、 决策机制、 内部治理权, 剩余控制权的归属问题等; 第三, 剩余索取权或盈余分配权, 主要涉及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原则、 公共积累的处理、 资本报酬多少等。
所有权上: 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的所有者并不是唯一的, 合作社的任何成员对合作社没有独立的个人所有权。 一旦加入合作社, 对其股份的支配权由集体所有, 股权是不可交易的、 不可转让的, 合作社成员只拥有大致相同份额的货币价值的求赎权。 同时, 合作社大都有一些不分配的公积金, 对这部分资金的处置服从于集体决策。 不难看出, 合作社的产权是非排他的, 归社员联合所有; 是不能交易和转让的, 也是不能增值的, 只是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一种凭证或者契约。 除此之外,合作社由于奉行开放的社员资格, 加入自愿、 退出自由, 这就会造成合作社成员的流动性较强, 合作社的产权并不掌握在固定的群体手中。
控制权上: 合作社是实行民主控制的组织, 社员拥有合作社的最终决策权。 社员控制权的实现是通过社员大会、 代表大会、 选举理事会、 选举各种监督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对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进行票决来行使。问题在于两点: 一是合作社奉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 但每个社员与合作社的惠顾额( 量) 却并非相等, 甚至差别极大, 换句话说, 每个社员与合作社的利益关联是不一样的, 对合作社的关心和忠诚也显然是不一样的。 二是, 合作社的管理者由于不是社员, 因此就无法享受到合作社发展所带来的额外好处, 也无需承担因经营决策失败而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 合作社存在决策不合理, 风险承担不平等的控制权状况。
剩余索取权上: 在合作社的利润中, 除了扣除必要的成本之外, 还有三项剩余有待分配: 第一是提取用于合作社发展以及社会事业的公共积累金, 第二是支付用于“ 股本报酬” 的利息, 第三是按社员惠顾额( 量) 返还盈余。对于那些与合作社交易较少的社员来说, 显然有动机提高公共积累金的比例和数额, 减少惠顾返还的比例; 而惠顾额( 量) 比较大的社员则有动机减少公共积累金, 增加盈余返还。同样道理, 对于那些出资额较多的社员则会要求提高股金利息, 而出资额较少的社员则会要求降低股金利息。换句话说, 在剩余索取权上, 合作社的贡献者很难界定, 也很难获得与其付出相一致的报酬。
因此, 合作社的产权往往具有非排他性、 非稳定性、 不可分割性和不可交易性, 并且决策者及其后果的承担者, 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等也并不对称。 在经济学家看来, 合作社的这种产权安排无疑是不完备的, 不明晰的, 本文把这种产权特征称之为“ 模糊产权”①。
“ 模糊产权” 是“ 劳动控制资本” 的必然后果, 而“ 劳动控制资本” 则是合作社的组织基础, 因此, 合作社的“ 模糊产权” 从本质上是不可能改变的。改变了“ 模糊产权” 就等于改变了“ 合作社性质”。当然, 针对不同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 针对不同类型的合作社, 对“ 模糊产权” 做一些改进还是有必要的。
总之,“ 劳动控制资本” 是合作社最核心的原则, 它既是社员需要得以满足的组织保障, 也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最主要特征。 换言之,“ 劳动控制资本” 是衡量一个组织是不是合作社的最终标准。
四、 小 结
与追逐利润的企业不同, 合作社的基础完全在于一群有共同需要的人。 各国合作界的人士也提出了以下铭言来表达他们对合作社的类似看法:“ 我为人人、 人人为我”,“ 非救济、 非营利、 是服务”,“ 消除中间人的剥削”,“ 按成本来提供服务” 等。这一群人的共同需要, 使得他们在一种共同意愿下一起团结行动。尤其是触及到社员的生活与生存的基本问题时, 他们的共同意愿就会特别强烈。 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的活力之源, 少了它或过于薄弱时, 便会使合作社组织软弱无力。 合作社发展史告诉我们, 合作社经常失败, 在初期可以归结为无知和经验不足; 而现在的许多失败, 却是由于对社员、 对社员需要的背叛。
与社员的需要相适应, 合作社主要承担了为社员提供比较优势———通过规模经济、 节约信息成本、 影响市场等实现; 作为一种保护性组织———通过改善市场地位和力量或直接联系生产和消费环节等, 保护社员免遭垄断、 准租金剥夺等外部机会主义的伤害; 与此同时, 合作社还通过提供社员需要的( 准) 公共物品、 通过集体行动克服市场失灵、 垄断等行为的不利影响, 在客观上又扮演了社会公共角色。除此之外, 合作社还满足了人们对新生产、 生活方式的探索需要。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 合作社不仅能够有效地弥补市场经济的“ 制度缺陷”, 并通过公平交易、 二次返利等原则增加了弱势群体的收入, 缩小了社会贫富差别, 缓解了社会矛盾, 从而有利于社会长远发展。
为了保障社员需要的实现以及免遭“ 异化”, 合作社采取了“ 劳动控制资本” 的独特制度。“ 劳动控制资本” 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即所有权上的社员联合所有、 决策权以及内部治理上的社员民主控制、盈余分配上的“ 按惠顾额( 量) 返还盈余” 以及“ 资本报酬有限”, 结果是基本实现了合作社利润分配与劳动量衔接。也就是说保障了合作社的分配性质主要为“ 按劳分配”。
由于“ 劳动控制资本” 的特性, 合作社的产权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的独特性。 本文把这种具有非排他性( 社员联合所有导致)、 非稳定性( 开放的社员资格导致)、 不可分割和不可交易的产权形态称之为“ 模糊产权”。“ 模糊产权” 是“ 劳动控制资本” 的必然后果, 而“ 劳动控制资本” 则是合作社的组织基础, 也是合作社与公司等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界限所在。 因此, 尽管制度经济学家从产权明晰的角度对“ 模糊产权” 持否定态度, 但事实上我们不可能改变合作社的“ 模糊产权” 结构, 因为改变了“ 模糊产权” 就等于改变了合作社“ 劳动控制资本” 的性质。从实际运营角度讲, 尽管资本也非常重要, 但在合作社里, 资本是处于从属地位的。
承认合作社的“ 模糊产权” 特性并不是说合作社的产权完全无法进行改革, 而是强调对合作社产权的改革要有底线, 这个底线就是要确保“ 劳动控制资本” 而不是相反①。故, 这个底线不仅有理论上的意义, 而且还关乎合作社发展的实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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