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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等:减贫视域中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益贫价值
作者:徐旭初 吴彬     来源:《农业经济与管理》2012年第5期     日期:2012-12-08  浏览:494

  摘要:贫困是一种与人类发展进程相伴生的社会现象,而合作社一直被人们视为一个由贫困群体通过自助和互助而实现益贫、减贫和脱贫的理想载体。可以认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流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了极为可取的发展路径。本文阐述了在农业和农村领域中,农村合作组织的益贫性及其益贫功能所在,同时指出易为人们忽视的农村合作组织益贫价值的认知误区。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合作社;减贫;益贫

  一、引言

  贫困是一种与人类发展进程相伴生的社会现象。因此,减贫和脱贫,从来既是贫困人口的内在追求,也是社会各界的基本旨趣,更是现代文明政府的主要社会责任之一。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贫困和发展是困扰中国农村的两大难题。

  尽管中国政府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并投入巨大资源开展扶贫事业,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全球反贫困事业做出了“给予再高的评价也不过分”①的贡献,但是,中国需要扶持的贫困群体数量依然庞大,农村扶贫任务依然繁重。2009年12月18日,温家宝总理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领导人会议上提出,按照国际标准,中国还有1.5亿农村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之大和贫困程度之深令人震惊,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中国的穷人却更加贫穷了。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 17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153元,绝对差距从2000年的3 748元扩大到12 022元,首次突破1万元(黄海燕,2010)。另据《中国青年报》2009年4月9日报道,按照国际标准计算的中国贫困人口数在国际上仍排名第二,仅次于印度,农村贫困人口中中国贫困人口占90%.同时,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尽管中国的农村地区更为贫困,“整个国家高度分权化的财政体制却持续地偏向城市”②。有研究指出,表面上看,2009年城乡收入差距为3.3??1,但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的住房、公费医疗和实物收入等,再扣除农民收入中不可交易的实物性收入以及农民收入中要用于第二年的再生产资料,城乡收入差距将扩大为4倍多。综上所述,无论从数量比例还是从贫困程度上看,中国贫困都以农村为主体和重点(黄海燕,2010)。

  在各类减贫方式方法中,合作组织(合作社)一直被人们视为一个由贫困群体通过自助和互助而实现益贫、减贫和脱贫的理想载体,特别在农村地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流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形态在中国广袤的农村大地上悄然兴起,并蓬勃发展起来。这种制度形态既蕴涵着中国农村社会中制度需求的极为复杂的利益机制,又内涵着中国农业与农村制度供给的极为特殊的约束条件,更隐现着农民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前景,当然也为中国扶贫开发事业提供了极为可取的发展路径。

  一般说来,所谓农村合作组织,泛指在中国农村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各类以合作社原则为基础的互助性经济社会组织。在减贫视域中,考虑到贫困地区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内源动力严重不足的客观情况,应该更广泛地关注农民主体、多元主导的农村合作组织。因此,这些农村合作组织,既有专业性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为主要形式),也有社区性的(村级发展基金、用水合作组织、各类社区性合作组织);既有基于传统组织资源的(如村组织、基层政府部门、基层供销社),也有基于新型组织资源的(如各类国内外NGO推动的农村合作组织);既有政府推动的(如由政府扶贫部门推动的村资金互助社等),又有民间发起的(如农民自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资金互助社等);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既有以互助益贫为旨趣、以社员需求为导向的互助型合作组织,又有以合作共赢为旨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共赢型合作组织③。

  毋庸置疑,合作组织“天然地”具有益贫性。(1)合作组织运动最初源于一些思想家、社会活动家的倡导和推动,其初衷和宗旨从根本上说是益贫的,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2)最初的合作组织形式几乎都以互助性合作组织为主,以益贫为导向。而共赢型合作组织则是在二战以来才逐渐成为主要形式的。(3)合作组织的内部制度安排大都强调维护弱者或贫困社员的组织主体地位、自我服务旨趣和民主管理权利。

  合作组织是各种经济组织中易为相对贫困人口接受的一种。(1)合作组织主要以个人的努力和有组织的合作为基础;(2)合作组织需要很少或不需要创办资本;(3)合作组织是通过在实践中学习发展起来的。而在农业和农村领域中,农村合作组织的益贫性及其益贫功能则更为显着。

  二、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发展的平台,可给予农民更多发展机会

  贫困状态不仅仅指物质上的贫困,即收入贫困,更多的则是一种“人类贫困”或“权利贫困”,主要指失去或被剥夺享受人类发展基本福利的机会和选择性(阿玛蒂亚·森,2002)。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强调通过农村减贫行动中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从制度层面上构建可持续的农村扶贫机制,不仅有利于消除收入贫困,而且有利于从主体能力、合作机制、治理结构等更深层面为贫困农户的减贫、脱贫乃至贫困地区社会、经济、政治等诸方面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构建制度基础,充分诠释了合作式扶贫和赋权式发展的理念。

  合作式扶贫强调了扶贫行动中的官民合作、贫困者合作以及社区内部各主体的合作,这些都是以给贫困人群赋权为前提的,也无一不有助于提高贫困群体的互助合作能力和民主参与的权利,是赋权式发展和权利扶贫的具体体现。赋权式扶贫的可取之处则主要在于:一方面,通过贫困人口的参与和意见表达,为政府和其他外部力量了解贫困人口的需求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供了有效机制;另一方面,通过赋权于贫困人口给了贫困人口“在干中学”的机会,因而有助于提升贫困人口的能力,增强贫困人口对扶贫过程和扶贫项目的拥有感,发挥贫困人口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陆汉文,2008)。

  毋庸讳言,相对于收入贫困而言,权利贫困对于贫困人口的贫困状态起着更为基础性的影响。

  给贫困人口赋权、使之摆脱权利贫困状态的任务更为艰巨,意义也更为重大。而贫困农民通过参与农村合作组织,首先能获取的就是公平的发展机会及共享发展成果的机会,具体而言:(1)获得市场准入的机会。从本质上看,农村合作组织是弱者的联合,是农民利益的“保护者”.作为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途径来说,农村合作组织是比较成功的一种模式。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帮助成员获得规模和范围效益,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内部交易成本。同时,农村合作组织可以使农民更有效地利用市场,也使得市场的运行更有效,更有利于穷人。(2)获得参与的机会。农村合作组织的主体是农民,它是一种基于农民内在需要而建立的组织,是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整合。这种整合有两个特点:一是自愿;二是自主。农民可以参加合作组织,也可以不参加;可以参加这一组织,也可以参加另一组织,有自动进入和退出的机制。在这种组织中,自始至终都体现着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有了参与的机会,很自然地会开动脑筋,考虑如何搞好生产,这个思考的过程使农民的素质得到提高。而且他们也增强了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能力,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力量。(3)获得提供紧缺的服务或以可接受的价格提供优质服务的机会。由于市场失灵或政府失效,小农户经常无法获得某些服务或无法接受一些服务的价格,这时农村合作组织的独特作用就体现出来了。例如,小农户由于无法提供抵押物而不能得到信贷服务。而农村合作组织作为注册法人可以同其他法人签订合同,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而且农村合作组织本身也可以为成员提供信贷服务(可以是专司金融信贷服务的资金互助社,或是在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信用合作)④。

  三、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增收的途径,可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在一定意义上,“三农”问题就是农民增收问题,而当前就全国而言,农民增收的难点和重点就在于提高贫困地区的农民收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作为群众性农村合作组织,在哺育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方面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十七届三中全会围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主题,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重提出了“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重大任务。

  促进农民增收,使农民过上富裕的生活,是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要旨所在。通过农村合作组织实现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组织化,不仅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农民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解决了农产品“卖难”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组织化的生产经营把农业的生产空间扩大延伸到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使广大农民除了稳定获得种植业、养殖业的正常收入外,还可以分享到加工和服务业的部分利润。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最早、最典型的浙江省来看,自1984年起,全省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一直稳居全国各省(区)之首。然而,浙江省农村居民的收入中来自二、三产业的比重远大于农业,也就是说,浙江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和增收渠道主要依靠从事非农产业。由 此,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除了可以依靠农村合作组织来实现以增产促销带动增收,还同样可以通过农村合作组织这一重要载体和途径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接二连三”模式转型,使得增收的空间大大扩展,增收可持续性也大大增强。

  四、农村合作组织是社区服务的载体,可缓解公共物品供给困境

  以往人们用“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的逻辑”等理论模型来分析公共物品解决之道。这些理论模型都说明了特定情况下的公共物品总是得不到关注的,换句话说,市场或社会对公共物品关注的往往是不够的,也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数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亚里士多德,1997)。这些模型也极为有效地告诉我们,完全理性的个人,在某些情况下完全有可能会做出从全体当事人的角度看是“非理性”的行为。对此,人们提出了若干所谓“唯一”的方案,即以强有力的政府或者彻底的私有化来解决公共物品的悲剧,认为除此之外,别无选择。然而,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中都面临着各自难以克服的困境。

  持市场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理性人的自利性和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会导致帕累托最优,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因而公共物品应由市场来提供。但由于公共物品独具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了市场失灵。无数事实表明,市场虽然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不是万能的。

  鉴于公共物品对于增加社会福利的重要性,又必须得以提供。由谁提供呢?许多人认为应由政府出面干预,克服市场失灵。因此,人们把政府当作道德高尚的而又完全理性的执政者,认为它会将公众的利益当作自己的利益而无私地追求,能够自觉地从社会福利出发,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地调节。但所谓“慈善政府”模式,在现实中难以成立,不具有普遍性,政府失灵同样不可避免。一般来说,一个国家不大可能大规模地为农村社区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由此,总体上讲,国家或当地政府难以提供给贫困农户从市场上也无法获得的有效服务。这样,贫困农户就有很强的内驱力来成立维护自己共同利益的组织。农村合作组织可以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协调他们的购销行为以求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保持社员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生产决策权的前提下,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增强农民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农村合作组织,尤其是农村合作组织联盟还可以帮助贫困农户拥有正式的向政府反映其需求的有效渠道,从而促进政府能够更有效地提供服务和提高服务的针对性。

  五、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参与的组织,可准确瞄准农村贫困对象

  扶贫瞄准是一个过程,它是指农村扶贫工作中对扶贫对象的选择和因扶贫对象确定后而实施的资金和资源投放过程。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扶贫的目标瞄准机制,即瞄准区域(主要是县、乡、村),或者瞄准贫困农户和人口(妇女、残疾人、移民和一般贫困者);二是指确定了瞄准对象后的资金和资源投放,主要是指政府用于扶贫的各项资金的分配、投入和管理以及扶贫政 策的制定与落实。扶贫瞄准,特别是其中的扶贫资金和资源的准确投放是关系到扶贫绩效的关键环节。扶贫瞄准不仅仅从表面上衡量是否瞄准到了贫困人口,还要求贫困人口发挥扶贫参与和管理权利。只有贫困人口参与扶贫发挥农村社区的作用,扶贫瞄准才可能真正实现。同时,扶贫瞄准要求扶贫资金和资源必须瞄准到贫困人口所需要的农业生产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扶贫政策改变穷人处境的最好方法之一就是使穷人意识到他是在为自己工作、在为自己奋斗,促使穷人更多地参与同他们相关的事业。综上所述,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为主体的自发组织,它的民间性、草根性使其具有了解基层的天然优势,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并表达社员的多样化需求。农村合作组织可以采用直接参与式方法,也使得扶贫参与方式更具体、参与程度更深刻。通过农村合作组织实现对贫困户的识别也就更符合本地的实际,而且更有利于拓展贫困农户参与规划的广度。

  具体而言,一是提高了瞄准精度。以政府为主导的扶贫模式整体投入瞄准率低,通常情况下很难到达贫困群体中最贫困的人口。为穷人设计的项目也往往发生了目标群体偏离,扶富不扶贫。据有关统计,目前扶贫资金只有35.3%覆盖到贫困户⑤。扶贫资金能够落实到农户,扶贫效果也不理想。以NGO为主导的扶贫模式在微观层面更具优势,由于项目规模通常比较小,面对的对象比较少,NGO的扶贫工作更能有效地瞄准贫困群体,但是NGO的项目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贫困人口的充分信任与积极参与。只有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村合作组织才能了解贫困地区农民真正所需要的。农村合作组织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对贫困农户或社员迫切的、紧急的需求进行统一讨论,利用政府和其他扶贫机构对其的扶持与帮助,并结合当地的区域优势,充分考虑贫困农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可以确保扶贫瞄准的精度。二是及时应对。农村合作组织在扶贫服务内容的转变方面,能更容易、更灵活地满足基层百姓不断变化的需求。其依据农村合作组织的原则和价值理念,自主地去开展各种活动,更能够直接地和有效地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贫困层的不同问题开展具体的活动,启发农户寻找解决困难、自主发展的办法和途径,更能真实全面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扶贫瞄准的精度。

  六、农村合作组织是区域发展的手段,可加快扶贫内源发展转向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农村的反贫困行动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的道义性救济式扶贫,救济形式单一、分散,主要以政府提供的社会救济、自然灾害救济、优抚安置的实物性生活救济为主,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外部输血式”救济行为。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逐步由传统的道义性扶贫向制度性扶贫转变,由分散的生活救济型扶贫向区域性扶贫转变,采用的仍然是“外部输血”的救济式扶贫模式。自1986年开始,国家成立了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强调通过对贫困地区的人力资本投资,培养贫困地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来达到减缓贫困的目的。由此,扶贫方式开始由区域性的“救济式”扶贫向全国性的“开发式”扶贫转变,采用了“内部造血式”的扶贫模式(李兴江,2005)。

  从以上扶贫方式的演变路径可以看出,扶贫开发不仅要从现象上消除贫困,更要治标治本,遏制不断拉大的发展差距,从根本上推动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贫困人口的持续增收,要为贫困人口创造机会,不断提高他们的发展能力。而在此过程中,由贫困农民自愿联合起来,形成的一种既具传统又富有时代感的独立市场主体--农村合作组织,它不仅继续维护着“乡土社会”的和谐秩序,同时与国家对贫困地区农业的直接投入和补贴相比,它不仅具有提高贫困农民收入的“输血”功能,而且更具有“造血”功能。可以断言,对于贫困地区农业和农民的扶助,如果不依托于农村合作组织逐步将外部直接输入式扶贫模式转变为内源动力式发展模式,国家的整体益贫战略就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贫困地区若囿于一种缺乏自身“造血”功能的、需要外部不断“输血”的依赖型发展模式,将难以获得预期的减贫效果并难以实现脱贫目标。

  七、农村合作组织是社会进步的主体,可促进贫困地区全面发展

  农村合作组织所引发的体制变化对整个社会发展的意义是重大的。第一,农村合作组织作为穷人和小农户的制度安排,可以为实现减少贫困、提高就业和减少不平等做出贡献。第二,在一定意义上,农村合作组织本身就是一种发展。从长期看,生产的社会组织和激励机制更加重要。小农户通过合作组织参与生产、交换和政策倡导本身就是解放和获得自由。

  为了完全实现这些目标,农村合作组织应该不断成长,不应该仅被限制在“自助”的范围内。应该能够参与那些影响生计和社区的决策的制定。越能合法地参与,就能够掌握更多的资源和信任,使其本身更加具有影响力(Uphoff,1993;傅安恒等,2007)。

  当然,农村合作组织应该逐步参与政策倡导。比如,农民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或协会应该既能提供一些服务,同时能够表达诉求以影响公共决策(Eade,2002;傅安恒等,2007)。对于政府来说,这有助于更加有效地评估公共服务的需求。另外,农村合作组织的成长还表现在其活动的层次上。农民组织自己的协调机构,如农民合作社联盟可以承担政府的部分管理职能,因为他们掌握更多外部所不了解的信息。而且,这些联盟可以代表小农户在国内生产和贸易政策上进行政策倡导。

  越来越多的实证案例说明,农村合作组织不但能使成员或其社区提高生产力、改善福利,而且可以造福更广的层面(Uphoff,1988;傅安恒等,2007)。

  八、农村合作组织的益贫价值的认知误区

  在充分注意到农村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益贫性的同时,必须明确指出几点易为人们忽视的误区。

  误区之一:合作社必须帮助贫困人口。在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有关研究机构曾批评合作社不帮助贫困人口,加上其他合作社在扶贫上的失败,人们曾经怀疑合作社在扶贫方面的功能和机制。实际上,人们与其关注“合作社是否能够帮助贫困人口”,不如关注“贫困人口能够通过组建合作社或加入合作社帮助自己吗??”换言之,合作社虽然具有“天然的”益贫性,但合作社并不是“必须”帮助贫困人口。

  误区之二:合作社是反市场的。应该明确指出,合作社从一开始就不打算且从不打算去颠覆市场经济规律和外部环境。换言之,合作社成员设想的只是合作社内部的益贫机制,而对外部实际上更多地反映出一种环境适应性,即在尊重外部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内部的组织机制来实现益贫。当外部环境发生足以危及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深刻变化时,合作社往往通过调整和改革内部机制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

  误区之三:贫困群体组建合作社就一定能够摆脱贫困。应该说,在所有的经营组织中,合作社是比较容易为低收入者接受的组织。然而,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们,由于缺乏人力资源,缺乏社会资本,很难组建成一个富有生命力的合作社,更不必说就一定能够摆脱贫困了。只有那些有共同需要的人,有一定特长、在集体行动中相互信任的人,有能力管理自身事务的人,才能通过组建自助的和互助的合作社形式来达到脱贫和致富的目的。

  参考文献:

  [ 1 ] 阿玛蒂亚·森。 以自由看待发展[M]. 任赜, 于真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 2 ] 傅安恒, 张兰英, 赵钧。 农民合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与展望:与国际经验相比较[R]. 中国发展简报, 2007年2月刊(总第34期)。

  [ 3 ] 黄海燕。 对中国农村反贫困的思考[J]. 人民论坛, 2010(26): 172-173.

  [ 4 ] 李兴江。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伟大实践与创新[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5.

  [ 5 ] 陆汉文。 社区主导型发展与合作型反贫困--世界银行在华CDD 试点项目的调查与思考[J]. 江汉论坛, 2008(9): 120-125.

  [ 6 ] 世界银行。 从贫困地区到贫困人群:中国扶贫议程的演进[R]. 世界银行评估报告, 2009.

  [ 7 ]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 吴寿彭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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