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受马克思恩格斯小农经济理论和农民合作思想的影响,在新经济政策实行以前,列宁对以家庭为生产组织形式的小农经济一直是否定的。但是,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农村实行的余粮征集制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以同质集体劳动为特征的农业公社、共耕社等组织并没有显示出高于个体农民的生产效率,于是,列宁果断地摒弃已不合适宜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推行新经济政策,在农业领域又退却到个体农户独立生产、允许私人贸易状态之中。但是,如果不对私人贸易加以控制,必然出现私营商人剥削农民、操纵市场、脱离国家控制和监督的消极结果,于是,列宁晚年明确主张采取农民商业合作,以取代私人贸易,实现小农经济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衔接。这是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合作思想的勇敢扬弃和宝贵创新。
关键词:列宁; 集体经营; 流通合作; 战时共产主义政策; 新经济政策
列宁在其农民合作思想形成的过程中,无疑受到过马克思恩格斯小农经济理论和农民合作思想的影响,但是,梳理列宁的农民合作思想,又可以从中看出其思想是一个不拘泥于以往任何理论而着重从实际出发不断修正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从改造小农经济、选择合作内容的视角观察可以发现:
两个阶段是沿着从否定个体家庭生产、选择生产合作到默认个体家庭生产、选择买卖商业合作的演进路线走过来的。
一、新经济政策实行之前列宁主张并建立集体劳动组织
由于受马克思恩格斯小农经济理论和农民合作思想的影响,在新经济政策实行以前,列宁对以家庭为生产组织形式的小农经济一直是否定的。在1905 年以前,他一方面支持农民的反封建斗争,另一方面着重强调了资本主义摧毁宗法农民经济的历史必然性与进步性,并指出企图维护宗法农民经济的思想是反动的。
他认为,“妨碍资本主义的进步,援助在同大生产的战斗中已经疲惫不堪的小生产……是异想天开的”,毫无疑问,“用小经济代替大经济是反动的”.
十月革命成功后,由于战争情势的危急,列宁还来不及思考对小农改造的具体方案,但是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基于俄国小农国家采取不同于英国大农业的方式。1918 年1 月,列宁在代表人民委员会所做的工作报告中说道: “没有一个社会主义者会不承认这样一个明显的真理: 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有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漫长的、比较困难的过渡时期;这个过渡的形式,在很多方面将取决于占优势的是小私有制还是大私有制,是小农业还是大农业。不言而喻,爱斯兰这样一个人人识字和全国都是大农业的小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和俄国这样一个小资产阶级占优势的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情况不可能是相同的。”[1]( P402) 这一原则无疑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合作思想的继承。
如前所述,马克思在主张土地国有化时曾指出法国小农占农民绝大多数的情况和英国不同。他在坚持小土地所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必然灭亡的同时,指出:“法国的农民所有制,比英国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既然农民所有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大障碍,所以目前情况下的法国,无疑不是我们应当寻求这个重大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地方。”[2]( P129) 基于这个逻辑起点,1875 年,马克思在论述小农经济国家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对小农进行改造时,提出了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思想,即通过合作社的集体生产来改造小农经济。
另外,马克思恩格斯对俄国残存到19 世纪末的村社制度的评价也必然对列宁产生重要影响。在俄国,村社制度从原始社会后期延存下来,一直到19 世纪末。这种村社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土地归村社集体所有,定期在每户农民之间重新分配。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开始认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落后的标志,是东方专制主义的基础。“在西欧,包括波兰和小俄罗斯在内,这种公社所有制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变成了农业生产的桎梏和障碍,因而渐渐被消除了。相反地,在大俄罗斯( 俄国本土) ,它一直保存到今天,这就证明农业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关系在这里还处于很不发达的状态,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俄国农民只是在自己的公社里面生活和活动; 其余的整个世界只有在干预他的公社事务时,对于他才是存在的。……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从印度到俄国,凡是这种社会形态占优势的地方,它总是产生这种专制制度,总是在这种专制制度中找到自己的补充。”[3]( P623 - 624) 俄国村社制度本身固然不能自发地成长为社会主义制度,但是能否在一定条件下直接演变为这种高级形式的公有制呢? 这是俄国革命者特别关心的问题,也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极为重视的问题。恩格斯在1875 年曾经谈到俄国村社的历史命运: “俄国的公社所有制早已度过了它的繁荣时代,看样子正在趋于解体。但是也不可否认有可能使这一社会形式转变为高级形式,只要它能够保留到这样做的条件成熟的时候,只要它能够发展到农民已不再是个别而是集体从事耕作的程度; 并且应该使俄国农民不经过资产阶级的小块土地所有制的中间阶段,而实现这种向高级形式的过渡。然而这种过渡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会发生,即西欧在这种公社所有制彻底解体以前就胜利地完成了无产阶级革命,而这个革命会给俄国农民提供实现这种过渡的必要条件,其中也为他们提供在整个农业制度中实行必然与其变革所必需的物资。”[3]( P625 - 626)1881 年3 月马克思表明了同样的看法。由于《资本论》俄译本的出版( 1872 年) ,俄国革命者当中关于村社问题的争论更趋激烈。查苏利奇为此给马克思写信,请他谈谈对俄国农村公社未来命运的看法。马克思回复道: “在《资本论》中所作的分析,既不包括赞成俄国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也不包括反对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但是,从我根据自己找到的原始材料所进行的专门研究中,我深信: 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可是要使它能发挥这种作用,首先必需肃清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由发展的必需正常条件。”[4]( P269) 显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正在“趋于解体”的俄国村社是能够成为“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的。但是这一点必需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完成,而这个社会条件便是无产阶级革命。马克思指出: “要挽救俄国公社,就必须有俄国革命。……如果革命在适当的时刻发生,如果它能把自己的一切力量集中起来以保证农村公社的自由发展,那么,农村公社就会很快地变为俄国社会复兴的因素,变为使俄国比其他还处在资本主义制度压迫下的国家更优越的因素。”[4]( P441) 1882 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俄文版序言中又 7 进一步明确表述了他们的观点: “假如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共所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5]( P326)正是受到马克思恩格斯上述思想的影响,加上当时采取粮食垄断过程中所遭到农民的强烈抵制,列宁逐渐明确了“把小农组织成各种协作社”这一从小商品农业过渡到共产主义农业的办法。为了改进和发展农业并按照社会主义原则迅速改造农业,1918 年12 月,人民委员会设立十亿卢布基金,用于对农业公社、劳动共耕社以及由个体耕作向集体耕作过渡的农业村社或农户发放补贴和贷款。到1919 年10 月,苏维埃俄国的国营农场大约有3536 个,农业公社大约有1961 个,农业劳动组合有3696 个。1919 年12 月3 - 10 日,农业人民委员在莫斯科召开了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全俄农业劳动生产组织( 公社和劳动组合) 联合会章程,章程规定: 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把一切农业组织联合成一个统一的生产联合会,宣传土地共耕思想,并对周围农民,首先是红军家属和贫苦农民,给予实际帮助[6]( P806) .
但是,在推动小农向社会主义过渡时,列宁十分重视农民的意志,坚决反对暴力强制。1919 年3 月28 日列宁在《关于农村工作的报告》讲话中多次强调这一思想。他说:“对于地主和资本家,我们的任务是完全剥夺。
但是对于中农,我们不容许采取任何暴力手段。”[1]( P779)“我们鼓励建立公社,但应把公社办好以取得农民的信任……再愚蠢不过的是想在处理中农的经济关系方面采用暴力。”“我们应当同中农和平相处。只有我们改进和改善了中农生活的经济条件,中农在共 产主义社会里才会站到我们这方面来。如果我们明天能够拿出10 万台头等拖拉机,供给汽油,供给驾驶员( 你们很清楚,这在目前还是一种幻想) ,那么,中农就会说‘我赞成康姆尼’( 即赞成共产主义) .”[1]( P785 -787)正因为列宁坚定地坚守农民自愿的原则,所以,生产合作因不受农民普遍欢迎而在列宁在世期间进展极为迟缓,1918 - 1925 年间全苏联建立的生产合作社仅有1516 个,平均每年约216 个[7]( P200) .
二、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退却:容许个体家庭经济一定时期内存在
三年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是在险恶的战争环境和物资极度缺乏的特殊条件下被迫采取的带有军事性的非常措施。在当时所处的战争条件下,这种政策基本上是正确的。它使苏联能够最大限度地动员全国人力物力,按战争的需要进行分配和使用,为战争的胜利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其历史功绩不可磨灭。但是,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和错误。例如,强令中小企业全部收归国有,致使不少企业减产或倒闭。
取消一切私人贸易后,影响了日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正常供应。尤其是余粮征集制在实际过程中产生了严重偏差,在歉收的情况下,国家征收的不仅仅是余粮,甚至连农民必要的口粮和饲料粮、种子粮也加以征收,严重触犯了农民的利益底线,导致1921 年春农民暴动几乎遍及全国,工农联盟面临破裂的危险。
农民中存在的危机引起了列宁的高度重视。当时列宁和其他领导人都深入实际,广泛调查研究,了解农村情况,倾听农民的呼声,同时还细心研究广大农民寄给《贫农报》编辑部的信件。大量的事实使列宁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 农村的余粮征集制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以集体同质人工劳动为特征的农业公社、共耕社等组织并没有显示出高于个体农民的生产效率,于是,果断摒弃已不合适宜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行符合实际的新经济政策。
新经济政策在农业方面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用粮食税代替余粮征集制。1921 年3 月2日颁布了《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征集制》法令,规定农民在交纳粮食税后,剩余的粮食等农产品由自己全权处理,可以在市场自由出卖。这项法令包含两个实质内容: 一是减轻赋税,向农民让利; 二是允许粮食自由买卖流转。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流转和向农民让利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而达到增加农产品总量的目的。列宁深信: “从小业主、小农的观点看来,由于实物税的总额要比征粮数少,而且规定得很明确,他们就有可能多播种一些,就有可能相信余粮将用来改善他们的经营,所以,这是一条最大限度地支持勤劳的业主的路线。”[6]( P466)第二,允许私人自由贸易,引入市场运行机制。三年战时共产主义政策采取的是国家垄断、面包配给制和普遍劳动义务制,其实质是取消了商品交换和私人交易。但新经济政策采取彻底退却,放弃国家对粮食的垄断,允许私人自由贸易,用市场联结城乡经济。
1923 年农民交纳的各种税收改为统一农业税,其中一半改征货币税。1924 年全部改为货币税,国家所需全部农副产品一律通过市场收购。但是,流转是手段不是目的,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才是列宁允许私人自由商品流转的目的。列宁基于小农占统治地位的基本国情,认为必须有同他们的经济基础即个体小经济相适应的刺激、动力和动因,而“这种流转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刺激、动因和动力”.于是,列宁向农民商人做出了让步,而且,从列宁当时思想来看,他已有意把生活消费品自由市场作为一种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长效工具。他说: “在一个拥有工业、而且工业正在进行生产的农民国家里,如果有一定数量的商品,那是可以采用实物税和自由流转的制度作为一种过渡办法的。”[6]( P457)第三,肯定个体农户将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停止向社会主义集体生产组织形式过渡。如前所述,列宁在十月革命后的几年中,一直致力于促进个体农户向各种集体生产组织过渡,直到1920 年3 月召开俄共( 布) 第九次代表大会时,仍然在决议中设计在全国建立生产合作社,合作社隶属于粮食人民委员部,并以合作社为基本单位继续实行余粮征集制。但1921 年的农村危机和集体农业组织低效率的客观事实,猛然惊醒了列宁。他以坦荡的胸怀毫不顾忌自己和苏维埃的面子,毅然撤销俄共第九次代表大会关于合作社态度的决议。这意味着列宁对个体农户的态度来了一个180 度的大转弯。他在俄共第十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说道: “粮食人民委员部是一个很好的机关,但是,当我们重新研究对小农的态度时,还规定合作社必须隶属于粮食人民委员部,从而束缚自己的手脚,那在政治上就犯了明显的错误。”
而之所以对小农的态度发生改变,是基于对当时实际的调查研究之上。列宁通过对农村实际的再观察发现两个情况: 一是农民占有土地均衡化。经过十月革命,农村已经是均衡化了,平均化了,向富农和无地农民这两方面的急剧分化已经消除。一切都变得平均了,整个来说,农民已经处于中农的境况。列宁认为中农和富农不同,中农不是复辟资本主义的势力,对待中农不允许采取任何暴力手段。并指出,对于中农的要求应该满足。二是集体农庄低效率。提高生产效率是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提倡建立集体生产组织的重要目的之一,但由于当时的生产力还处于中世纪的手工劳动阶段,尤其是同质集体劳动无法解决监督和考核绩效问题,从而使T絁 AVT集体农庄的劳动生产率低于全体农户的平均水平,生产费用却高于平均水平。不少农庄依赖国家的扶持才得以维持生存。列宁也看到了这一切,他说: “人们怀着一片好心,到农村去组织公社、组织集体农庄……这些集体农庄的经验只是提供了一个不该这样经营的例子,让周围农民见笑或者生气。”这是一向从实际出发的列宁对集体农庄的客观评价。正是基于这一实际,列宁才决意停止向社会主义集体生产组织形式过渡,肯定个体小农长期在俄国存在的必要。列宁告诫俄国共产党人: “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是需要经过几代的事情。只有有了物质基础,只有有了技术,只有在农业中大规模地使用了拖拉机和机器,只有大规模地实行电气化,才能解决这个关于小农的问题,才能像人们所说的使他们的整个心理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根本和非常迅速地改造小农。”[6]( P447)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和认知的有限性,列宁的重新认识小农( 家庭个体劳动形式) 是不彻底的。一是把集体农庄由于同质集体劳动下无法解决的监督和考核绩效问题所带来的低效率,归因于“因为他们没有集体工作的经验”、“不善于经营”,即把客观必然性导致的结果当成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实际上,从后来的社会主义运动来看,凡农业同质集体劳动,都因为不适宜农业生产均以失败告终。二是否定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在一定生产范围内的延展性,认为只要有了拖拉机和机器,就应该取消家庭经营,实际上,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并不排斥机器以及其他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正因为列宁也认为家庭经营形式不能容纳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加入后的大规模经营,所以,容忍个体家庭经营形式是一定时期内的权宜之计,一旦有了拖拉机和机器,还是要引导小农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生产道路。这就为后来斯大林废弃家庭生产组织,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苏联农民走上集体农庄道路留下了依据。
三、《论合作社》中选择个体家庭生产基础上流通环节的合作
新经济政策的推行意味着在农业领域又退却到分散的个体农户独立生产、自由市场、私人交易的状态中,但是,商业领域如果不加以控制,必然出现私营商人剥削农民、操纵市场、唯利是图、脱离国家控制和监督的消极结果,长期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势力的膨胀,这不是列宁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么,如何既能保护小农的生产积极性,又能避免小资产阶级自发性冲击国家建设,使小农经济接受全民监督? 这是列宁晚年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1922 年12 月中旬,列宁因病情恶化感到时日不多,以每日口授的形式最终留下一部被后人视之为政治遗嘱的《日记》,《论合作社》是遗嘱中最重要的也是唯一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篇。
但是,这篇遗嘱由于言简意赅以及历史原因,使得其主题长期被误解。比如我国有学者认为: 列宁讲的合作制不仅仅是单一的农业合作社,而且想由此出发把合作制逐渐推广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从商业到农业、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等各个行业,建立起一种全社会普遍的、多样化的合作社制度。这里,论者就把列宁讲的合作制首先定性为农业合作,然后逐步推广到生产、流通等环节的合作。这或许受到过斯大林对列宁合作思想解说的影响。诸如,斯大林在悼念列宁逝世时指出: “列宁在论合作制的论文中正确地指出我国农业应当循着新道路去发展,即循着通过合作社吸引多数农民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循着把集体制原则逐步应用于农业,起初应用于农产品销售方面,然后应用于农产品生产方面这一道路去发展。”[8]( P119) 在这里,斯大林急于把集体制代替合作制,并应用到农产品生产方面,也就是急于提出农业生产合作社( 实际是集体农庄) .接着在全盘集体化时就特别指出: “列宁在他的《论合作制》一书中指出的是合作社的一切形式,既包括它的低级形式( 供销合作社) ,也包括它的高级形式( 集体农庄) .”[9]( P143) 斯大林认为流通领域里的合作社是低级的,生产合作社( 集体农庄) 是高级的。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提出商品生产阻碍两个过渡---集体农庄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由于当时斯大林的权威,人们完全服从其解释。因而长期以来,人们把《论合作社》当做论述集体化的论着,不能真正理解列宁遗嘱的真谛。
认真研读《论合作社》这篇遗嘱,再联系新经济政策中对小农态度的转变,笔者认为列宁谈论的是新经济政策保留个体家庭生产组织形式背景下的农民商业合作,而绝非农业生产合作。其根本点一是合作发生在新经济政策的背景下; 二是当时无产阶级、小农和极小农结成联盟,同时个体家庭生产依然存在。
首先,列宁主张的合作是新经济政策背景下的农民商业合作。在俄共( 布) 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列宁所做的报告中就曾指出: “在实行地方经济流转的情况下,我们是需要合作社的。”在《论合作社》中又说: “从实质上讲,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使我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6]( P767) 因为在新经济政策下,苏维埃政府向农民全面让步,允许农民个体生产和私人经营商业买卖,就等于又回到了十月革命前的自由市场经济状态。对于个体农民,列宁把其分为生产农民和商人农民,而商人农民的个体经营必然和国家利益以及农民的共同利益产生某种程度的对立和矛 盾,而且,随着私营商人的资本积累,必将出现资本主义复辟的可能。所以,列宁首先想到利用“资本主义遗留下来”的买卖合作社,借以实现对生产农民利益的保护并使商业流通接受国家监督。
列宁清楚地告诉人们: “因为现在我们发现了私人利益即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合适程度,发现了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6]( P767) 细读《论合作社》,全文无一处提到生产合作,这说明,列宁认为至少在新经济政策背景下,生产合作不应提上议程。
其次,列宁主张的合作是建立在无产阶级、小农和极小农结成联盟,同时个体家庭生产继续存在的基础上。列宁虽然把农民分为生产农民和商人农民,但对于生产农民采取的是保留其个体劳动方式的态度。沿着新经济政策的思路,列宁知道在缺乏物质基础、技术、拖拉机和机器以及电气化的情况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小农问题,无产阶级必须要和小农结成同盟,满足他们家庭个体生产的要求。在《论合作社》里,列宁依然秉持保留小农家庭生产的观点: “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的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和千百万小农及极小农结成了联盟……难道这不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难道这不是我们……通过曾被我们鄙视为做买卖的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所需要的一切吗?”[6]( P768) 正如张绍俊先生所言,《论合作社》的主题讲的就是重视买卖合作社对建成社会主义的伟大意义,并用来批评人们一系列轻视、鄙视买卖合作社的认识和态度。当时人们蔑视买卖合作社的态度是很普遍的,不批评这种态度,列宁的合作社思想不能实现“[10]( P77) .
再次,列宁主张的农民商业买卖合作是在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条件下的合作。新经济政策的本质是要恢复商品生产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自由贸易来刺激农业经济的活力。而列宁在论述合作社时只强调了买卖合作,即变私人商业贸易为合作社商业贸易,丝毫没有取消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意图,其设想只在于改变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主体而非其他。
列宁虽然在《论合作社》中阐述了毕生思考的农民经济合作思想,但在当时及其1924 年病逝后都未能得到持久实施。斯大林在执政初期基本能够遵循列宁的合作制计划,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提倡建立各种合作社。但到1927 年就改变了列宁的”合作制“,推行全盘农业集体化,逐步形成集体农庄模式。在其集体化过程中,将农民使用的土地甚至牲畜都集中起来,强迫他们加入集体农庄。在1929 - 1933 年短短5 年内,实现了农业集体化。显然,一个不能忽略的事实是,斯大林的全盘集体化主张是通过歪曲列宁的合作思想来表达和实施的,因此长期以来,这个被曲解的理论支配了整整一个时代国际社会主义合作运动的发展,并导致很多失败与教训。
总之,列宁的农民合作思想在前期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小农经济理论和合作思想,即在无产阶级获得政权后,引导农民建立劳动联合组织,改造小农经济,实行规模化经营。但在实验性的公社经营失败之后,列宁果断抛弃手工劳动条件下农业同质集体劳动规模经营的权威观点,尊重农民的个体生产方式,建立无产阶级和小农的经济联盟,然后在商业流通环节建立农民的合作组织,以实现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和国家对商业领域的控制和监督。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一贯重视农业生产合作、轻视商业合作观点的扬弃,同时,以商品经济为基础,利用商品货币关系承载社会主义的经济主体,都体现出列宁以实践为第一的准则和求真务实的一贯作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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