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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等:关于德国、荷兰、丹麦农业合作社的考察报告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12-19  浏览:307

  受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邀请,我们一行6人赴德国、荷兰和丹麦学习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社。期间,先后与德国合作社中央学院(ADG)、莱弗艾森合作社国家联盟(DGRV),荷兰瓦赫宁根大学,丹麦农业和食品委员会等单位有关人士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并深入德国、荷兰、丹麦合作社及其兴办的加工流通企业进行了实地考察。我们感到,合作理念已深入社会经济各领域,合作社已成为所在国成员数量最多的经济组织,在这三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保护农民权益、提升农民市场竞争力的主要载体,也是保持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一、合作社: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保护农民经济权益的主要依靠

  (一)合作社是从封建土地制度下获得自由的自耕农自卫的工具

  合作社在德国、荷兰、丹麦的发展起步于产业革命后的19世纪中后期,当时社会处在一个变革时期,为合作社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合作社制度在这些国家的确立,实际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

  首先,德国、丹麦等国家的土地改革打破了封建土地制度,农民摆脱了封建制度下的依附地位,成为土地私有者,可以自主生产、自主经营。土地私有制也为农民获得银行信贷提供了必要的担保支持,由此奠定合作社发展的经济基础。

  其次,产业革命带来了农业的工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的商品化、机械化,为小农生产带来了机遇,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也将广大小农无情地卷入到与中间商和私人企业的交易中,从他们手中购买肥料、饲料、农机等工业品,向他们出售工业原料、食品等自产农产品。在双方交易中,一方是组织有序、规模经营的工商业者,另一方则是各自为战、经营规模小的分散农户。为维护自身权益,小农迫切需要联合起来。荷兰于1 877年诞生的第一家合作社取名为“有福同享”,其目的就是联合购买种子、肥料和饲料。

  第三,欧洲启蒙运动形成了市民社会“天赋人权”、人人平等、自由结社的社会理念,之后以欧文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潮席卷欧洲大陆,这些理论和实践对欧洲合作运动产生了深刻的社会影响,并为其奠定了社会人文思想基础。在丹麦,合作社发展直接受到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被当时政府当局所警惕。

  (二)合作社是三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支柱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合作社已经成为德国、荷兰、丹麦经济中规模最大、成员数量最多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扎根于这些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从传统产业到现代IT、环保产业,从农业到消费、住房、保险、金融等等,合作社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合作社联盟2000年的统计显示,在各类合作社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信贷合作社和合作社银行,合计占18%;其次是农业专业合作社占17%,第三位的是消费合作社,占14%.其余占比在5%以上的合作社类型包括,住房合作社占7%,保险合作社占6%,手工者合作社占5%)。比如德国合作社银行非常发达,是德国最大的金融机构,全国有3000万客户,平均每五个德国人中就有一人是合作社银行的社员。又如丹麦,部分合作社进入丹麦全国最大规模的企业之列,并跻身于全球最大的安全优质食品的出口商之列。2011年,合作社的销售总额占整个国家GDP的近10%,以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20%.

  合作社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份额是:猪牛肉98%、乳制品92%、谷物57%、油菜籽53%,合作社成为贯彻国家农业安全、食品安全政策的核心实施者。荷兰拥有世界上种类最多、规模最大的合作社,合作社社员的平均产出达到315.5万欧元。全球最大的鲜切花拍卖市场属于来自荷兰国内外的5300名合作社花农社员所有,雇佣了4500名员工,年鲜花销售量达到56亿株,向全球5500多个批发商供货,年收入超过40亿欧元,占荷兰园艺市场总收入的98%.值得强调的是,丹麦和荷兰虽然耕地面积小,农业资源有限,却在世界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国中位居前列,这与其发达的合作社经济密不可分。

  丹麦被称为“合作王国”,荷兰在国 际市场上最富竞争力的奶业和花卉产业中,合作社的市场占有份额分别达到85%和95%.在糖业产业,荷兰合作社的市场份额达到了100%.

  二、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纵向一体化:合作社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

  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三国合作社的发展重点开始转向通过公司化、集团化、国际化来提升竞争力。

  第一, 通过合作社之间的合并与兼并,实现业务规模的扩大,在尽可能大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成本,将合作社的平均经营成本降到成本曲线的最低点。以丹麦合作社数量变化为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合作社数量急剧下降,超过农场减少幅度。全国农业合作社从1992年的112家减少到2009年的22家。下降幅度最大的是农资供应合作社,在成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从83家骤降到8家。合作社成为大型经济组织,业务规模快速提升。

  如丹麦DLG集团拥有2.8万丹麦农民,饲料销售收入居全球饲料公司第16位,2011年销售收入达到55亿欧元(见下表)。

  第二,投资食品链,即合作社发展纵向一体化,对农产品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合作社不仅从事传统的农资供应、农产品营销服务,而且兴办实体成立公司,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以求获得食品链各个环节上的价值增值。合作社公司化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作社自我投资实现纵向一体化。合作社利用自身的积累和银行贷款投资建设食品链条,由合作社社员100%地拥有企业股份,这种形式在荷兰、丹麦较为普遍。二是开放式一体化方式。合作社吸纳外部社会资本开展合作,联合建立公司,双方按股分红,但合作社保持控股地位,获得的红利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再进行分配。合作社与种植、养殖农户签订生产合同,以确保原料的稳定供应。在荷兰,经营规模最大的30家合作社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由合作社100%控股。德国阿格拉维斯莱弗艾森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AGRAVIS)由合作社与一家公司合并成立,仍具有合作社性质。合作社作为有限责任人之一,按照章程规定,代表社员的利益参与经营。合作社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兴办公司,始终保持相对独立,坚持为成员服务的目标不动摇。

  第三, 发展专业化, 通过产品的个性化、差异化提升竞争力。这三个国家合作社的一个共同点是专业化突出,以产品为纽带不断发展壮大。

  在专业化基础上推行标准化生产,实现产品品质的内在一致性。合作社在收购社员产品时,按质论价,随行就市,对社员提高产品质量和使用新品种产生正向激励,推动了合作社品牌化建设。

  第四, 转变经营理念和营销方式。经营理念和营销方式不再像传统合作社那样以产定销,而是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品生产,以销定产。合作社积极与零售商签订合同,大力发展农产品直销、加工流通、农场观光和农耕文明教育等业务,不断拓宽合作社的盈利空间。

  第五,国际化趋势明显。主要体现在:一是合作社开放式办社,积极吸纳国外社员加入。荷兰的花卉合作社吸纳亚非花农加入合作社,国外社员占比超过10%;德国的奶牛合作社吸纳比利时农民加入,为打开国际市场提供了便利。二是合作社主动开展国际业务,开发国际市场。丹麦集团的DLG在全球2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直接在当地开展营销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 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多种组织形式的存在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促进了市场竞争,最终让农民受益。与公司相比,合作社所占领的产业领域主要取决于产品特性和历史传统。合作社一般在产品附加值高、不易保存、运输费用高的鲜活农产品行业占据优势。同时也与合作社最初进入领域有关。如糖类产业,荷兰合作社占据了100%的市场份额,而丹麦糖产业基本被私人企业控制,主要是由于最初进入该行业的是私人企业而不是合作社。

  

 

  三、坚持合作社基本原则下的灵活多样:合作社运行的共性化与个性化

  这三个国家合作社的运行和治理有着共同的特点:

  第一,成立合作社的原因是增加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益。我们无论走到哪里,听到的都是强调合作社是社员的组织,是农民基于自己的利益,自愿组织起来的。德国《合作社法》

  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成立合作社是“以增进成员的收益和经营为目的,并通过共同的业务活动来实现”.为社员服务、满足社员需要是合作社发展的核心目标,也是合作社开展一切经营活动和组织制度创新的根本宗旨。即使是在合作社经营专业化、职业经理人化的今天,这一宗旨也未发生根本变化。

  第二, 合作社成立的公司为合作社所有或合作社控股。合作社公司是服务社员的工具,而不是投资者追逐利润的手段。在这三个国家都体现得非常突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些合作社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开展经营,主要是该形式有利于为社员创造更多、更高的价值,其目的是更好地服务社员、回报社员。

  第三,合作社社员经营规模差别很大,但社员人人平等。专业化带来合作社成员同质性的提升,但由于历史原因,社员经营规模大小并存是普遍现象。尽管大小户成员对公平与平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但始终没有影响到合作社民主原则的坚持。合作社社员深知,只有联合起来一致对外,才能取得更大利益。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坚持民主原则已成为社员的自觉行动和合作社的“天职”.

  第四,合作社与社员客户之间联系日益紧密。与公司制度相比,所有者与客户同一是合作社的独特属性。

  合作社的社员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也是合作社业务的利用者、服务的购买者。因为社员直接参与合作社的民主决策,使得合作社信息畅通,比私人公司有着传播知识快速便捷的优势,更易帮助合作社及时掌握市场动向,掌握社员产品情况,调整经营方针,以满足社员需要。

  第五,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所需要的各种服务。正如丹麦DLG集团所介绍的,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农民从早晨睁开双眼到夜晚睡觉,生产生活中所需要的每一项服务,合作社都要努力提供。合作社以向成员提供个人无法实现或自我经营不合算的服务为业务宗旨,农民基本上从经营领域彻底退出,专心于农业生产。

  第六, 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德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区级的合作社培训机构,出版各种与合作社有关的刊物书籍,为合作社培养人才。德国合作社中央学院重点为合作社银行培养高级人才,成为合作社银行高级人员获得职业上岗资格证的唯一培训机构。德国各个合作社联合组织(如农业、银行业、服务业等)的全国性机构,均与国内着名大学合作,开展合作社专题研究,并将研究成果直接应用到合作组织系统与业务发展的改进方面。荷兰瓦赫宁根大学设有专门从事合作社研究推广的机构,长期从事合作社的研究、教育、培训、推广工作,培训服务对象立足国内并面向拉美国家和欧盟成员国。

  在坚持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德国、荷兰、丹麦的合作社运行也明显具有多样化特征,反映出各国国情、合作社发展条件和经营策略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首先,成员制度安排。一是在入社方面,荷兰、德国的合作社更倾向于采取限制性政策,入社有门槛,不再遵循自由的“入社开放”原则。丹麦坚持成员自由入社,入社不需要缴纳股金。二是在退社方面,德国合作社社员退社可以带走自己的原始股金和股金增值部分。丹麦合作社财产属于全体社员集体所有,社员退社不允许带走任何财产。

  其次,治理结构。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类似于公司,由社员大会、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丹麦没有《合作社法》,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主要由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组成,不设监事会,社员代表中有雇员代表。丹麦DLG集团社员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主要是从2.8万名社员中选举118个代表、从雇员中选举15个代表、从子公司中选举5个观察员。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农民代表7人、雇员代表2人。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 议,负责制定公司发展规划。普通社员的民主主要体现在选举代表、参加地区性社员大会等方面。在荷兰,社员委员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农民社员选举产生并代表社员利益,通常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研究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并向理事会质询。

  社员代表人数由合作社规定,一般1万个社员选出80~120个代表。社员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7~9人构成,全部来自社员。合作社同时设有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层。监事会通常由7~11人组成,2/3来自社员理事,1/3来自专业人士。20世纪90年代以来,荷兰合作社全面实施职业化管理。职业管理人来自于大公司,不允许农民和政治家参与经营,以保证正确的经营方针。

  第三,收益分配制度。德国《合作社法》将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制度交由合作社章程决定,因此合作社的分配各不相同。通常做法是,社员股金有固定的回报,即纳入合作社财务成本的股息,股息水平基本高于同期银行利息。我们参观的西部肉制品合作社,股息率为4.2%,而银行同期存款在3.5%左右。合作社的收益分配部分按照交易额返还,部分按股分红,两者的比例由章程规定。需要关注的是,合作社普遍采用出资额与社员交易额挂钩的方式,类似于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丹麦合作社的纯收益全部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不可分配。

  第四, 组织体系建设。德国的合作社联合组织最为完善,从基层到中央建立了完整的合作社联合组织体系。联合社体系分为以业务为纽带的联合社和以区域为纽带的联合会。联合社分为农业、银行、服务、消费四个领域,他们之间各自独立,但目标一致,核心是发挥规模经济和区域经济优势,提升合作社市场竞争力。他们都归属于德国莱弗艾森合作社国家联盟。联合会方面,德国现有6家区域协会和6家专项审计联盟,核心职能是对会员进行审计,为会员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代表会员利益游说本级政府。而国家层面的联合会主要职能是游说政府、开展培训等。丹麦农业合作社没有形成完整的合作社体系。

  在国家层面上,农业合作社通过丹麦农业和食品委员会来游说政府、为农户提供服务,该委员会代表合作社、个体农民和其他私人食品工业企业的共同利益,决策层由农会代表、合作社代表和私人企业代表组成。

  第五,强制外部审计制度。这是德国合作社的一大特色。1889年德国《合作社法》规定,每个合作社必须聘用外部审计员审查合作社账务。鉴于合作社在运行中出现贿赂审计员、审计员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19 3 4年修订的《合作社法》强制要求合作社必须加入所属区域审计协会,区域性审计协会必须加入全国性协会,并接受上级协会的审计监督。如违反规定,则不能向地方法院登记并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1952年的《合作社法》又进一步规定,高级审计人员不仅要有会计知识,而且要有足够的合作社从业经验,更加强化了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帮助合作社社员有效监督理事会和监事会,促进了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 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方式。德国、荷兰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方式规定较为严格,通常要签订供货合同,以保证合作社的市场交易量。

  我们到过的花卉合作社就规定,如果社员加入合作社,就必须将全部产品交由合作社出售。而丹麦的农业合作社则相对宽松,社员既可以与合作社交易,也可以与其他贸易商交易。但是鉴于合作社竞争实力强,社员选择空间小,实践中社员基本采取与合作社交易的方式。

  第七, 合作社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荷兰花卉市场由高到低的荷兰式拍卖是合作社产品典型的一种价格形成机制。通过这一拍卖形式,合作社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该制度以合作社产品一年四季不间断的大批量、多品种、标准化供货等为基本前提。这种方式价格过于透明,对合作社个性化的自我谈判不利,物流成本偏高。因此,欧洲一些合作社逐步放弃这种方式,回归传统。我们在德国汉堡哥德兰德批发市场(GrobmarktHamburg)了解到,这种拍卖方式在合作社中使用得越来越少,逐渐被传统的买卖双方的对手交易所取代。一个重要原因是合作社自己成了个体经销商,在批发市场直接向零售商销售自己的农产品,或面向消费者开展直销业务,不再通过经销商销售。他们认为采用对手交易方式,可以帮助合作社获得更好的市场价格。

  

 

  四、启示与建议

  我们这次考察德国、荷兰、丹麦三国,最大的感受是三国农业合作社十分发达,一些合作社已经成为本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中的巨型航母。

  合作社制度无论如何创新,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和经营理念没有变,为农民成员所控的合作社性质没有变。由于受本国历史、经济、社会人文环境的影响,以及农业条件、农民状况的差异,各国合作社发展共性与个性并存,呈现多元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我国与这三个国家相比,在发展合作社上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截然不 同的发展条件与环境。共同点是合作社为农民所需要、为政府所需要,合作社发展面临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同之处在于:

  一是法治环境不同。德国、丹麦、荷兰都是发达的法治国家,契约理念深入社会民众,而我国仍然处在人情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型时期,法治意识、诚信观念相对淡薄,不利于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合作社良莠不齐将长期存在。

  二是社会文化基础不同。西方社会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结社自由,民主理念扎根于社会大众。而我国农村社会仍然以亲缘、血缘、地缘为主要联系纽带,业缘联系没有成为主流形式,等级观念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民主原则落实。

  三是农民的概念不同。这是合作社发展最大的不同点。德国、荷兰和丹麦的农民主体由中小型农场主构成。他们本质上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主,具有企业家精神。而我国农民主体是传统兼业农户,正在向专业农户转型。他们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经营方式分散、承担风险能力弱的“小、散、弱”问题,农户经济兼农业经营与打工经济于一体,兼生产经营与生活消费于一体,收入主要来源于家庭经营性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高度依赖收入水平,是典型的风险规避者。这种状况直接造成合作社发展的组织基础薄弱,“有利则来、无利则走”现象普遍,影响到合作社的凝聚力。

  四是发展阶段不同。德国、荷兰、丹麦的合作社发展产生于工业化初期,农民主宰农产品市场的历史背景下(见下表)。我国农民发展合作社,不仅面对工商资本的强有力竞争,而且面对跨国公司占领国内市场的挑战。尤其是在寡头零售商分割部分农产品市场的情况下,如果仅凭农民自己的力量,难以实现与大公司的公平竞争,双方不在一个起跑线上,迫切需要政府给予扶持与帮助。

  我国合作社事业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经验,也要从我国国情、农情出发。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加强:

  第一,从稳步推进工业化进程、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审视合作社的历史作用。德国、荷兰、丹麦合作运动的经验表明,合作社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顺利推进现代化进程中缓和劳资对立、减少社会冲突的重要缓冲器,也是调节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平衡器。建议将合作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引导农民增强合作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弘扬互助团结、诚信友爱、邻里和睦的社会风范,形成良好乡风民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建立健全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德国的《合作社法》调整对象很广,涉及合作经济各领域,对促进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涌现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合作主体、合作内容、合作方式都不断拓宽,超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建议适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为《农民合作社法》,对联合社、信用合作、消费劳务合作社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位。

  第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这三个国家在合作社发展初期,都对合作社采取了相应的支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合作社发展。我国合作社目前处于初期阶段,合作社规模小、带动力弱,更需要给予支持。

  在财政方面,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把规范的合作社作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点扶持对象和国家“三农”建设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在信贷方面,对规范的合作社采取授信的方式给予信用贷款。在财政支持下设立担保公司,为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对合作社贷款财政予以贴息。在税收方面,严格落实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将合作社作为独立主体列入税务登记系统,建立专 用税务发票。制定针对合作社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要比照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建设用地指标中,对合作社的附属设施用地指标予以单列,解决合作社用地难问题。

  第四, 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加快合作社发展,首先要培养造就一批懂经营、会管理、讲奉献的带头人。要比照德国、荷兰、丹麦的做法,加大对合作社企业家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健全和完善合作社理事长培训制度、职业经理人引进补贴政策。分级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分期分批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在“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和“阳光工程”等培训项目中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的扶持比例。参照“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逐步推行“一社一名大学生”.

  第五, 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纵观欧洲合作社发展历史,合作社服务成员的根本宗旨没有变。我们也要始终坚持这一宗旨,强化民主管理,加强内部建设,真正把合作社打造成农民自我管理、自我受益的经济组织。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健全规章制度,指导专业合作社制定好章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完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各自职责和作用,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三会”

  之间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强化财务管理,做实成员账户,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加强财务公开,维护成员合法经济利益。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合作社评级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带动合作社规范发展。

  第六, 强化对合作社的服务指导。一是借鉴德国对合作社开展审计的经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审计制度,开展对合作社的财务审计监督。

  审计人员应具备合作社的基本知识,持证上岗。二是重点抓好县乡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实行辅导员联系合作社制度,争取每个合作社都能接受到辅导员的指导。三是借鉴这三个国家的合作社市场营销方式,支持合作社参加各种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购置仓储、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大力发展加工流通业务,提高产品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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