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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盈余分配现状分析——基于湖北省24家合作社的调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12-25  浏览:422

  摘要:本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的制度背景下,以湖北省2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对其盈余分配现状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面,还存在公积金提取比例不规范,合作社盈余都只按核心成员股金返还,接受的国家补助没有依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为此,本文提出应该重视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健全合作社评估及监督机制,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盈余分配 现状

  一、问题提出

  为缓解我国小农户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7年1月1日和2008年1月1日先后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随着合作社数量的急剧增长,各地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盈余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合作社规范化程度的重要因素。我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分配按交易量比例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但是许多合作社没有建立收入分配制度,社员参与合作社的交易、购买化肥等生产资料、将农产品交给合作社出售等,合作社只付给社员较优惠的价格,除此之外社员别无所获;由于分配权都掌握在理事会手中,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少数理事长任意侵占支配合作社财产,社员共有资产受到严重损害。盈余分配制度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收益分配中的股金分红、股息、利润返还的比例制定不合理。

  近年来,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为了解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现状,2009年1月至2011年7月,笔者随机对宜昌市、荆州市的24家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查。这些合作社分别从事种植(18家)、养殖(4家)、畜禽(2家),入社社员最少有32户,最多达到1 120户。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合作社基本都没有按照《合作社法》进行盈余分配,已经引起了一些普通成员的不满。笔者认为,当今在政府大力支持、合作社迅速发展的情况下,重视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问题已经刻不容缓,它关系到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农户收入的增长和新农村建设。本文基于湖北省24家合作社的实地调查资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现状进行分析。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现状分析

  (一)公积金提取比例不规范。《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成员账户应当“记载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合作社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虽然对合作社的公积金和盈余返还的程序等做了相关规定,但把公积金提取比例的决定权完全留给了合作社本身。这一方面给各合作社更多的自主权和自我发展空间,充分尊重了农民的自我创造;另一方面却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制定的随意性。调查结果显示:1.11家合作社虽然有盈余,但没有依据《合作社法》提取盈余公积,而是直接把全部盈余按照核心成员的股金进行了分配。 2.13家合作社虽然按一定比例(大多都是5%)提取了盈余公积,还按照一定比例(大多都是3%)提取了公益金,但都没有提取风险金。核心成员认为合作社的盈余是由自己经营有方而获得的,与普通成员无关,普通成员不应该享有。因此这些合作社都没有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把盈余公积量化为普通社员的公积金份额。此外,当个别成员退出合作社时,合作社也没有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退还成员的个人账户公积金份额。

  (二)合作社盈余只按照核心成员股金返还。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并要求合作社成员账户应当“记载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调查中笔者发现,24家合作社虽然都收到了普通成员的出资(现金入股基本都是不享受分红也不承担风险的身份股100元,其他资产入股金额数量不等),但除了一家合作社之外,其他23家合作社对身份股以外的资产入股,并没有为他们设置明细账户登记股金和交易量(额)。同时,尽管24家合作社宣称自己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向成员返利,但调查普通成员时我们发现,24家合作社都没有按交易量(额)而是只给核心成员按股份返还盈余,普通成员以现金以外资产入股的没有返还盈余。而针对普通成员100元的身份股,这些合作社都按照10%的利率支付了10元利息,其目的是利用普通成员不懂《合作社法》盈余分配规定的现实情况,给普通成员制造一种投资利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假象。结果不仅造成合作社后期获得普通成员追加投资非常困难,而且普通成员对核心成员意见很大,影响了其他非成员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三)接受的国家补助没有依法进行会计处理。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并要求合作社“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但是调查中笔者发现,由于合作社内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这24家合作社都没有把国家补助计入专项基金,更没有量化到普通成员的份额,而是由核心成员享有了。同时,这些合作社的国家扶持资金在使用过程中随意性很强,根本没有按照最初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用途去开支这些资金,个别合作社甚至出现由几个核心成员将资金私下占为己有的情况。以调查中某合作社为例,自2007年以来,该合作社累计获得国家财政扶持和项目建设资金2 000多万元,但调查中我们发现,对于财政扶持资金,合作社没有平均量化为成员的份额;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合作社也没有计入专项基金,更没有平均量化为成员的份额,其结果是国家给合作社的扶持资金,最后却全部由个别核心成员说了算。这种不规范的财务处理造成了普通成员对合作社丧失了信心,有的甚至退出了合作社。

  三、结论及建议

  笔者认为,目前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第一,公积金提取比例不规范。第二,合作社盈余都只按核心成员股金返还。第三,接受的国家补助没有依法进行会计处理。为了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让合作社真正起到带动农民增收和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作用,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重视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利用媒体、网络、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把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到实处,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包括理事长)的培训工作纳入政府预算,成为一项有要求、有经费、有考核的日常工作。其次,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有条件的合作社内部也应该经常组织自己的成员学习与合作社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措施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也有利于合作社的规范与健康发展。

  (二)主管部门应健全合作社评估和监督机制。首先,主管部门应该督促并帮助合作社建账,并按照《合作社法》进行盈余分配的核算。针对有些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混乱的情况,主管部门应该定期进行检查走访。同时,在评选示范合作社的过程中,应该把盈余分配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并深入到普通成员中进行调查,而不要只停留于合作社的汇报材料。其次,在鼓励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同时也要完善监督机制,对财政扶持的资金进行必要的审计与稽查,增强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使用过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审计和群众监督,避免地方和基层财政部门挤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杜绝违法乱纪现象,使财政扶持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合作社应规范盈余分配制度。合作社要规范盈余分配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合作社成立时,应该按照《合作社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在章程中对盈余分配的顺序、公积金提取比例、盈余分配返还依据及比例详细加以规范,做到有章可循。其次,针对合作社章程盈余分配方面的规定,理事会和财务部门要认真执行,避免流于形式。最后,对于盈余分配规定的执行情况,首先财务报表及相关账目由监事会进行审计,而且除了实事求是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终财务报表以外,在每年年底的成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15天,还应该把财务报表置放于大会召开地点,供所有合作社成员查阅。

  

       参考文献:

  1.http://www.ccfc.zju.edu.cn/.中国农民合作社组织研究网.

  2.陈应侠.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财务问题的思考[J].经济问题,2009,(8):69-72.

  3.贾宗栋.合作财务管理有待加强[J].农村财务会计,2009,(12):41-43.

  4.卢新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现状及对策研究[J].调研世界,2009,(8):17-20.5.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工作简报[N].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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