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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平和效率的合作社股权安排——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权安排的实证分析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12-25  浏览:189

  摘要:在简要描述合作社股权安排的基本情况之后,对股权安排和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在农民企业家才能缺乏以及成员异质性较高的条件下,股权向理事会的相对集中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赢利能力和成员满意度,而单个成员过多持股的影响并不明确;允许股权的相对集中,就要坚持按规模入股,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一定的股本退出能力能够提高合作社的经营绩效。

  关键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权安排;效率;公平

  在中国农户经营规模较小、经营能力不强、素质不高的背景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应该如何安排才更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安排应该如何体现效率和公平二者的有机结合?本文将通过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绩效与股权安排之间的内在关联进行实证分析,探讨股权安排对合作社绩效的影响,为规范合作社的股权安排提供依据。

  一、假说的提出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安排,学界和政府部门存在不同的争论。政府部门和不少学者强调合作社劳动联合的性质,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认为合作社的股权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股权制度,股权的设置应体现公平的原则,为了避免大资本控制,保证合作社劳动联合的性质,合作社应当限制社员个人的最高持股量。《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则明确“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份之二十”。但也有观点认为,股权的集中有一定的合理性,经营者持大股成为选择具有才能的经营者并且降低企业股权成本的有效手段。

  本文围绕我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与经典假说不一致的现象,希望验证以下假说:

  1.在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和农民企业家才能缺乏的现实约束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一定程度的集中能够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合作社的绩效。提出该假说的理论依据主要有:(1)股权一定程度的集中有利于激发社员的积极性。我国农户的经营规模狭小,林区农户也不例外,如果所有的社员都均等地持有股份,必然形成股东较多,且都是小股东的格局。小股东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社员可能对合作社缺乏责任感,缺乏经营的积极性,从而极易使合作社的经营陷入“公有地的悲剧”,经营效率低下,而股权一定程度的集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大股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合作效率,从而为其他合作成员带来更多的合作收益。(2)股权一定程度的集中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在成员数量众多的情况下,每个经营者均等地持股必然导致相互之间协商的交易费用居高不下,决策的效率低下,甚至使合作社解体,而股权一定程度的集中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3)股权一定程度的集中有利于在创建初期筹集必要的资金。由于大多数农民在合作的初期对合作社的经营缺乏稳定的预期,缺乏风险意识,或缺乏承担风险的勇气和能力,因此,普通社员的入股积极性不高,要筹集到必要的资金,就必须允许愿意投资的社员持有更多的股份。因此,股权一定程度的集中有利于在创建初期筹集必要的资金。(4)股权一定程度的集中符合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规律。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的路径看,不少合作社是依托龙头企业、运销大户组建的。即使是农民自发组建的合作社,也往往少数几个农户发挥了骨干作用。在合作社组建的初期,被依托的组织或骨干成员贡献了技术、信息、管理经验等,因此要允许他们通过持有更多的股份获得上述要素的报酬,这就可能形成股权一定程度的集中。(5)股权一定程度的集中是林业经营者非均质的必然要求。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相对均质的社员组成的。但是,自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别是集体林权改革之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迁徙或转向非农产业,合作社成员的非均质现象十分明显,他们的经营能力、组织能力、责任感、积极性差异显著。让经营规模大、经营能力和责任感强的农户持有更多的股份,能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效益,为社员带来更多的合作收益。

  2.允许股权的适度集中,就要在入股方式中选择按交易或经营规模入股,它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合作社股权安排。提出该假说的理论依据主要有:(1)按交易或经营规模入股是在股权集中的同时实现按惠顾额公平分配的有效入股方式。为了确保合作社的劳动联合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对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作出明确规定:“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而只要是按交易或经营规模入股,不论按资金抑或是按股权分配,其实质都是按交易或经营规模分配,从而有利于确保合作社的劳动联合性质,防止“资本对劳动的雇佣”。(2)按交易或经营规模入股是在按惠顾额分配的同时提高投资者积极性的有效入股方式。当社员异质性导致投资者和惠顾者身份错位,不少学者担心,单方面强调惠顾者的权利就会弱化社员投资的积极性。而只要是按交易或经营规模入股,不论按交易量抑或是按交易额股权分配,其实质也是按投资规模分配,从而有利于投资者实现其应得利益,防止投资者积极性的缺失。

  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权安排与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度量指标的选择

  1.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度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其成员提供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成员不仅希望通过合作社获得有关方面的服务,也希望能够直接参与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因此,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既要考虑经济功能,又要考虑社会功能,对其绩效的度量,应该要有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测度。

  鉴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数据,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设计指标的方式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本研究选用了两个相关的指标来反映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即赢利能力和社员满意度。赢利能力侧重反映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功能,社员满意度则综合反映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每一个指标都分别是其子指标评价的加总平均。对每一个指标采用李克特五点度量表(LikertScale)的方式,将反映合作社绩效的各指标得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等级。调查问卷请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价。

  

  2.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权的度量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安排的度量主要从入股方式、是否有团体成员持股、退出的自由度、股权结构等方面反映合作社的股权分配情况(见表2)。

  

  本研究选择入股方式来反映股权分配状况,主要是因为入股方式关系到股权持有和盈余分配的公平和效率,从而影响合作社的赢利能力和成员满意度。入股的依据主要分为三种:按经营规模的大小入股;自愿入股;均等持有股份。需要说明的是,按经营规模的大小入股基本上也是按交易额大小入股;自愿入股即根据成员的意愿自由入股,但在实地调查中发现,由于普通成员对合作社的情况缺乏全面的了解,或对入股信息一无所知,自愿入股的合作社实际上是少数核心成员掌握大部分股权,而绝大部分普通成员没有入股或只有微小的股份;均等持有股份,就是全体成员不论地位的高低,不论经营规模和贡献的大小,都以均等的金额入股。若是股权比较集中的情况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按照哪一种依据入股有利于提升合作社的赢利能力;按照哪一种依据入股能够被成员所接受;哪一种入股方式可以兼顾到效率和公平?

  SER3反映了团体成员在股权安排中的地位。众所周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龙头企业、供销社等组织的依赖程度较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农民的整体素质和经营能力较为低下,团体成员的持股对合作社的盈利能力是否有影响?广大成员是否欢迎团体成员持股?SER4、SER5、SER6三个变量代表股本的退出能力。股本退出的能力反映股权安排的民主程度,退出的能力越强,股权安排的民主程度越高。若是合作社股权过度集中,普通成员对企业的控制权名存实亡,普通成员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或少受侵犯,只能用“脚”投票,这就需要有较强的退出能力。在问卷调查中,由高到低对退出能力设置了四个选项:可以自由退出,且可以撤回投入资金;可以自由退出,但不能撤回投入资金;可以自由退出,退出的条件不明确;不能自由退出。

  SER7、SER8、SER9三个变量反映了专业合作社的股权结构。股权比较集中代表少数成员的资本贡献较大。一般认为,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与合作社的性质并不相符,它可能有利于激发大股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但可能会降低其他成员对合作社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降低广大成员的满意度。

  (二)回归模型和调查样本的选择

  本研究采取逻辑回归的模型估计股权对赢利能力(Y1)和成员满意度(Y2)的影响。本研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设回归方程式如下:

  I_Y1=C(1)*SER01+C(2)*SER02+C(3)*SER03+C(4)*SER04+C(5)*SER05+C(6)*SER06+C(7)*SER07+C(8)*SER08+C(9)*SER09………………………………………………………………………………(1)

  (1)式中,Y1为因变量,即样本合作社的赢利能力变量;SER系列是单个合作经济组织股权系列变量,这些变量将影响合作经济组织的赢利能力;C系列为估计参数变量。

  I_Y2=C(1)*SER01+C(2)*SER02+C(3)*SER03+C(4)*SER04+C(5)*SER05+C(6)*SER06+C(7)*SER07+C(8)*SER08+C(9)*SER09………………………………………………………………………………(2)

  (2)式中,Y2为因变量,即样本合作社的成员满意度变量;SER系列是单个合作经济组织股权系列变量,这些变量将影响合作经济组织的赢利能力;C系列为估计参数变量。

  由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赢利能力和社员的满意度受到地区经济、交通条件、非农就业、农民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为了更加客观地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安排对合作社赢利能力、成员满意度的影响,在样本的选择上,首先采取分组抽样的办法,分别在福建、浙江、江西、四川、云南、辽宁等林权改革的试点省份选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5-20家。问卷调查采取面对面访谈或电话访谈的方法。

  (三)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实证结果及其解释

  1.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权安排的基本统计特征

  在调查的100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中,取得有效问卷95份,有效率为95%。根据调查结果,对合作社股权安排的特征归纳如下:

  (1)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被调查的95个合作社中,59个合作社有团体成员投资,占62%;团体成员有龙头企业、林业技术服务部门、供销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成员,且龙头企业的投资额很大。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十分明显。

  (2)股权安排存在较高程度的集中在被调查的95个合作社中,只有4个合作社是全体社员持股;69个合作社是自愿持股,占72.6%,值得说明的是,自愿持股的合作社基本上是大户、经营能手或团体成员持股,普通社员持股较少。而理事会所持的股份平均为51.9%;单个成员持股的比重最高达100%,持股最多的单个成员平均持股比重为27%,其身份85.3%是理事长。

  (3)股权安排因合作社经营对象的不同而不同

  从经营的对象看,以用材林生产为主的合作社,其股权的集中程度相对较低,而以经济林生产为主的合作社,其股权安排的集中程度相对较高。形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林生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大,普通成员由于对市场信息的不了解而不愿入股;或者是由于对龙头企业等团体成员的依赖性大所导致的团体成员控股现象。

  (4)股权安排因合作社经营环节的不同而不同

  从经营的环节看,加工环节特别是精深加工环节的专业合作社,其股权安排的非均质性最为明显,集中程度最高,主要集中在从事加工的龙头企业手中;为成员提供销售服务的合作社,其股权安排的集中程度也相对较高,主要集中在运销大户的手中;而以造林、管护为主的合作社,其股权安排的均质性相对较强。呈现此差别的原因主要是合作社对龙头企业和运销大户的依赖性大。

  (5)入股的方式多样化

  在95个合作社中,22个合作社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入股,占总数的23.2%;69个合作社实行自愿入股,占总数的72.6%;4个合作社不论社员经营规模的大小、贡献的多少,都是均等地持有股份,只占总数的4.2%。所占比重较大的是自愿入股,其次是按经营规模入股。

  (6)股权退出的自由度较高,但退出现象较少

  大部分合作社退出的自由度较高。56个合作社规定可以自由退出,且可以撤回资金,占58.9%;12个合作社规定可以自由退出,但不能撤回资金,占12.6%;21个合作社规定可以自由退出,但条件不明确,占22.1%;只有6个合作社规定不能自由退出,占6.4%。成员退出的现象比较少,退出的原因主要是转行或工作调动。合作社成员很少退出的原因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认同度高,另一种情况则可能是成员与合作社的联系本身就不密切,既没有入股,也无需缴纳会费,所以也就无所谓退出与否的问题。上述两种原因在我国农民林业合作社中都存在,但是后者是主要原因。

  2.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股权与绩效之间关系的回归结果及解释

  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回归分析的整体效果较好。

  

 

  首先,入股方式影响专业合作社的绩效。按规模入股不仅能够提升合作组织社的赢利能力,而且能够明显提高成员的满意度。这一结果证明,按规模入股能够激发经营大户、大股东的责任感,从而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赢利能力;按交易或经营规模入股,有利于实现分配环节的公平,因为不论按资金、交易额还是经营规模分配,都与交易或经营规模一致,从而防止“资本对劳动的雇佣”,因而受到成员的欢迎。它比均等持股、自愿入股更能够保证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第二,团体成员的加入对合作社绩效的影响不大。在实地调查获得的印象认为,团体成员尤其是龙头企业的加入应该能够延伸产业链、提高技术水平、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从而有效地提高合作社的赢利能力,但数据分析的结果并不支持这一点,其原因主要是许多龙头企业参与合作社但并没有真正独立的财务。这一点在前面已经提及,这里不再赘述。正因为没有真正独立的财务核算,合作社相当于龙头企业的采购部门,其真正的赢利能力难以估计,因此,从统计数据分析中很难看出团体成员与合作社赢利能力之间的关系;也正因为有些团体成员攫取了合作的大部分收益,未能让广大普通成员充分分享合作的收益,所以也难以看出它对成员满意度的影响。

  第三,股本退出的能力对专业合作社的赢利能力和成员满意度均存在显著的积极影响。股本退出的能力越弱,合作社的赢利能力越弱,成员的满意度越低;反之,股本退出的能力越强,合作社的赢利能力则越强,成员的满意度也越高。这说明,股本的自由退出对经营者有一定的压力,促使经营者提高赢利能力;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广大农户对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和发展前景所持的态度不太乐观,缺乏稳定的预期,所以比较关注股本的退出能力和资金的安全性。这与实地调查获得的印象是一致的。

  第四,股权集中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有影响。其中,股权集中度对合作社赢利能力和成员满意度有显著的影响。一般而言,股权的过分集中可能会对成员满意度造成反向的影响,但分析结果并不支持这一点。(1)理事会持股比重与合作社的赢利能力、成员满意度存在正相关的关系。理事会持股比重每增加1个百分点,合作社的赢利能力将提高0.018个百分点,成员满意度提高0.01个百分点。(2)从估计结果看,持股最多的单个成员持股比重对赢利能力和成员满意度的影响不显著。但从实地调查的印象看,持股最多的单个成员持股比重与专业合作社的赢利能力有关系,不是单向的相关,而是呈“∩”的关系,即随着最大股东持股比重的增加,合作社的赢利能力先是随之提高,提高到一定程度之后,继而随之下降,这主要是因为最大股东过高的持股比重将使普通成员的存在显得可有可无,合作对最大股东的重要性不足;而普通成员对合作社的关心程度也明显不足,合作成本高昂,这又反过来抑制最大股东的经营积极性,降低专业合作社的赢利能力。(3)单个成员最高持股的限制,对合作社的赢利能力和成员满意度均有正面影响。限制了单个成员最高持股份额的合作社,其赢利能力更强,社员满意度更高。从整体上看,股权向理事会一定程度的集中有利于激发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但单个成员的过多持股并不一定。

  四、结论和启示

  (一)结论

  1.在农民企业家才能缺乏以及成员异质性较高的条件下,股权一定程度的集中能够提高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绩效,提高合作社的赢利能力和成员满意度,而单个成员的过多持股却并一定有利于合作社经营绩效的提升。

  2.如若允许股权的相对集中,就要坚持按交易或经营规模入股,它能够有效地提高合作社的赢利能力和成员满意度,是兼顾各方利益关系,实现公平和效率统一的有效入股方式。

  3.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较强的股本退出能力符合农民的意愿,也有利于合作社经营绩效的提高。

  (二)启示

  1.提高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绩效,可以允许股权安排的适度集中,形成合作社的核心层,增强合作社的赢利能力。与此同时,又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对单个成员的最高持股比例进行限制,逐步降低股权向单个成员集中的程度,从单个核心人员向多个核心人员转变,从而实现集思广益,并增加核心层与普通成员的接触面。

  2.对合作社入股方式的关注能够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按交易、经营规模入股,可以防止“资本雇佣劳动”,是合理的入股方式之一。鼓励普通成员按交易或经营入股,以增加合作社与普通成员的关联性,让普通成员更多地分享合作带来的收益,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当然,鼓励普通成员入股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3.提高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绩效,必须规范团体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行为。团体成员的加入虽然能够提升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升合作社的赢利能力,但合作社应该真诚地参与合作,允许农户共享合作收益,而不能凭借其强势地位从合作中攫取利益。团体成员与合作社的关系应该在合作社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其业务往来也应该有明确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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