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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国与美国农业合作社模式比较及对策研究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12-26  浏览:305

  摘要:中国和美国同属农业大国,存在数量不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美国农社历经180 年发展已经形成覆盖面广、效益高、带动能力强的大型合作组织。中国农社起步晚、发展缓慢,带动能力弱。分析、比较中美两国农社发展情况,对于中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美;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

  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最主要和最普遍的形式。19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 次社员大会对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自身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要和愿望,而通过一个共同拥有、民主管理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一个自治的社团。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社)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实践中形成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等,也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农业生产领域最具活力的组织。

  美国作为全球最发达的经济体,农业所占比重虽然不高,但却创造了世界第一的生产总值。农民专业合作社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分析、借鉴其成功经验,有利于培育、壮大我国的农业合作社。

  一、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历史及概况

  美国是一个农业发达国家, 虽然农业人口仅占世界总人口的2.5%,却生产了全世界1/5 的粮食。其粮食生产能力超过了3.5 亿吨,人均占有量1180 公斤,名列世界第一。这一切得益于农业合作社。美国由农业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 而且全部出口农产品的70%是由农业合作社实现完成的。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对领先,美国农村合作经济迄今已有180 年左右的发展历史, 比我国早发展了一百多年。 1810 美国第一个合作社---康涅狄克州牛奶合作社成立以后,农业合作社迅速地发展。1940 年美国合作社的交易量为22.8 亿美元,2007 年已经达到1231亿美元。说明美国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

  在美国, 合作社是以家庭农场作为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也称为农场主合作社。是农民共同所有,实行农民的民主管理。但是,美国成立农村合作社是为了农场主之间的合作,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与我国集体经济的农村合作社具有本质不同。近年来,美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规模持续扩张的发展趋势,出现了跨行业、跨国界的农社集团。 美国的农民基本全部参加了农社,有的甚至参加了多个农社。

  截至2009 年底,美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000 个,社员260万人(美国农民总数为210 万人)。美国农社覆盖面广,带动能力强,交易量逐年上升。

  (一)经验

  美国农社在筹资、投资、分配等方面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

  筹资便捷。美国农社筹资渠道广泛,包括社员直接投入、合作社银行借款、“惠顾返还保留”和“单位货款保留”、发行债券和票据、融资租赁、商业银行借款、保险公司借款等。其中,农社自己的合作社银行成为农社借款的主要来源。合作社银行属于农社拥有的联合合作组织,主要职能是对农社提供贷款和咨询服务,农社有一半以上的资金是从区内合作社银行中获取的。当农社需要资金用于扩大农产品销售、促进农产品出口,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开展与农业有关的其他业务活动时,就可以向合作社银行贷款。

  投资多样。美国农社投资领域众多,经营活动区域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不仅从事对内投资活动,而且还积极对外投资,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合作社合作或联合。如美国国际润滑油合作社,同时为比利时、丹麦、法国等各国合作社提供资金或者润滑油相关服务。

  分配合理。美国农社社员按照入股比例获得农社中所有应得利润。由于股本金稳定和股份的可交易,美国农社中未分配的基金在交易中可以被股份价格资本化,随着市场行情和合作社经营状况而变动。农社中留作公积金的份额较小。农社的利润每年都按社员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及时以现金形式返还给社员, 使社员在短期内就可见到直接收益,极大地提高了社员的投资热情。

  (二)成效

  美国农业合作社种类繁多,包括销售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供应合作社、服务合作社等。在推动农业一体化、现代化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组织协调生产。合作社通过合同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供销关系,把许多家庭农场组织到合作社系统中,在农户与市场之间架起了相互沟通的桥梁。通过合作社这个中介,农场主获得了同外界联系的渠道或许可证,与许多业务相关组织发生联系。另外,专业化的结果必然导致协作化、一体化需求的普遍增强。在一体化与协作化之间,合作社充分发挥了协调作用。

  维护农民利益。农业合作社的兴起和壮大,使其不仅在经济上“有资本”同农产品加工商对话,进而以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相关服务系统与之展开竞争,争夺地盘,甚至可以影响政府决策。合作社以竞争抵制垄断,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再生产机制,构造了比较完好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再生产机制,保障农民尽量在市场中多受益少受害。

  促进农技推广。虽然农技推广主要由政府机构和涉农科研教学机构组织实施,但政府和农场主之间建立了伙伴协作关系,结成“神圣同盟”.促使美国农业的科技水平和农机装备水平始终走在世界前列。如果没有合作社这座桥梁,个体农户要愉快接受新的农业技术,添置大型现代化农业机械设备都将变得困难。

  增进工农融合。以合作社为基础、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主体形成的产业群,其生产总值已占到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6,就业人口占到全国就业总人口的近1/5.合作社在促进农机化水平提高的同时,使工业与农业、工人和农民之间相互融合。

  二、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我国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 世纪50 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民自愿联合起来,将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中, 由集体组织农民共同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最终按劳分配。2007 年我国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三十年来虽有一定的发展, 目前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据农业部统计,截止2009 年,运作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仅15 万多个, 农户成员3468 万户, 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带动农户5512 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1.9%.按中国科协的统计,目前参加农业协会的人数为620 万,仅占全国农户的3.5%; 按照供销社的统计, 参加供销社合作社人数为858 万,占农户的4.8%.其中,东部沿海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明显快于中西部地区。截止2011 年底, 山东省农业合作社达49753 家、成员427 万户。在东部和沿海地区,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一体化模式:由农民成立合作社,合作社成立企业实体,再由企业实体加工、销售合作社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产、加、销与贸、工、农的一体化经营(郭晓鸣等,2007),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

  但总体看,由于中国农业合作社起步晚,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农业经营模式简单化和群体化,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繁多,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制约了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使得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小,发展不均衡,带动能力不强。

  (一)困境

  中国农业合作社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财务和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筹资困难。农社普遍筹资困难,资金严重不足。农社是弱势群体的合作联合体,成立时吸纳的股金很有限。农社为非赢利性组织,对外交易量少,盈利少,自我积累能力相对不足。实践中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想通过申请银行、信用社等金融贷款来拓展业务很难操作。限制了农社的经营规模,制约了农社的推广、发展。

  投资低效。农社投资项目成功率很低。只有国家或省政府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由于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占绝对多数份额, 投资项目才能顺利运作。2010年,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 万元,地方配套财政补助资金140 万元, 农民自筹资金仅40 万元的3个国家农业补助项目得以成功运作。但更多没有政府补助的农社投资项目处于进退两难境地(叶松勤、廖飞梅,2010)。

  分配混乱。由于信息不对称,农社收益分配存在随意性和私吞现象。农社对收益分配中的股金分红、股息、利润返还比例的制定比较随意,没有给出制定比例的依据和合理的理由。以服务为主的合作社不直接销售,无赢利可分。农户成员借助农社品牌和规模效应,自行销售农产品,但农户与农社之间基本没有交易量。以企业牵头组建的农社,如一些养殖合作社,对农(牧、渔)户生产实行“几统一”服务,最终产品由企业订单收购。农社实际上相当于企业的一个部门,与农社并列的还有加工、流通等其他部门,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在整个企业销售收入中的比例很小。

  (二)功能

  中国农社种类单一,覆盖面小,交易量少。在带动农户致富方面发挥作用有限。

  民主管理缺乏基础。我国农业合作社一般是有几个牵头人或者牵头企业,参加农户一般为普通生产农户。这些农户缺少资金、缺少技术、缺少信息,明显处于弱势,与牵头人或者企业无法实现“地位平等”, 普通社员在农社基本无话语 权。与美国那些实力相对较强的农场主作为成员而组成的合作社不同。很难实行合作社的管理层与经营层分离,更多地表现为类似家族式管理。

  农社数量多、规模小。目前我国农社数量已达15 万家,每年新增成员几百万。而农业龙头企业大体保持在几万家的数量,销售收入1 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只有几千家。农社由于背负太多的责任,要带动贫困农户增收致富,与龙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农社的市场竞争力得不到增强,很难做大。

  三、启示与对策

  (一)美国农业合作社对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1922 年美国颁布的《卡帕·沃尔斯太德法》对合作社的性质、成员资格和经营原则作出了法律规定。明确了合作社入社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票等制度,确保了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坚持民主自治的原则并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合作社严格地遵循了国际合作社联盟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是实实在在的群众性服务组织,是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联合建立起来的群众性经济组织,真正实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是真正的主体(魏威、穆久顺,2010)。

  经过100 多年的努力,美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合作社体系。其中供销社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据美国农业部研究报告的估计, 每六个美国农场主中就有五个参加了供销合作社。

  美国农业合作社正朝着集中化、大型化、组织体系网络化、经营一体化综合化、国际化和服务合作社小型化专业化的趋势发展。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美国将分散的农业合作社进行整合,实现了业务的集中和规模的扩大,许多农社已经成为全国性的合作社。随着规模的扩大,美国形成了很多集收购、运输、检验、分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于一身的涵盖了产前、产中及产后业务的综合的、一体化的合作社。目前美国90%以上的农户参与期货交易销售农产品,期货农产品100 多个品种; 一定数量的农社发展成为跨国集团,在北美洲乃至全世界占有重要地位;有的巨型农社已被列入500 家美国最大的工业公司名单, 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

  (二)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与美国农业合作社相比,我国农业合作社有法律上的相似性。但由于国情不同,实践中有着很大的差异。应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合理借鉴美国经验。

  1、强化农社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我国的国情是农社领办人多元化, 但是随着农社的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更多地给农社提供指导,而不干预农社的内部管理。通过培训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对农社的认同,增加农民对农社的相关知识、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确保他们的主体地位。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理事会应聘请外部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农社需要在封闭运营原始资金的基础上开展跨区域投资活动。初始投资是社员加入农社的基本条件,入社社员都必须缴纳,投资股的股金数额由章程确定。投资股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时要完善内部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互补机制。黑龙江省讷河市优质高蛋白大豆联合社由当地24 家大豆专业合作社组成, 入社农户5895 户,覆盖9 个乡镇,种植面积已达20 万亩。该社实行“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以每市斤高出市场价0.05 元向社员返利; 二次分配是在大豆卖出后, 将全部经营收益的60%返还社员,40%由联合社留用; 三次分配是将联合社留用部分的50%作为股份分红返还给社员,50%作为联合社自留发展资金。这种分配方式,实现了社员利益的最大化(李春雷等,2011)。

  2、对农社政策支持,加强信贷服务据美国农业部测算,2002 年至2011 年, 政府补贴农业的资金为1900 亿美元,比1996 年增加约830 亿美元,平均每年增加190 亿美元。美国政府每年都从财政拨出经费对农社成员进行培训,对农社从事的加工业务进行补贴;给农社提供税收上的优惠等。其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享受免税待遇。我国在财政、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虽均出台对农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但支持的内容比较狭窄, 农社发展中遇到的许多困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政策支持有待加强。而且金融支持严重不足。应加强对农社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互补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的发展,根据农社的发展状况、信用程度等为农社提供信贷服务。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借鉴美国农社融资渠道多样化的经验, 积极拓展筹资渠道,以弥补资金来源的不足。通过内部融资和发展社会融资,积极开放农村的资金市场,发展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充分利用农村的社会资本,促进农村信用联社进行市场化改革。

  3、培养壮大农社实力,促进农社之间联合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领域众多, 经营活动区域广泛,业务量较大。农社不仅从事对内投资活动,而且积极对外投资,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合作社合作或联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小散微弱,服务功能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对于流通和市场销售等的服务才刚刚开始起步。规模不大,一般都只局限于一个村或一个乡范围内,跨村、乡、县甚至跨省的合作社还不多见。许多农户由于信息闭塞导致农产品销售不畅。2011 年广西的蔬菜、山东的大白菜、内蒙古的马铃薯、广东的橘子、海南的香蕉等都大量滞销。目前我国只有13 个农产品参与期货交易,与美国相差甚远。政府应通过政策扶助,帮助农户丰富信息来源,扩展销售渠道,壮大合作社实力,促进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在应对农产品滞销、保障农户利益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黑龙江省讷河市自2008 年开始,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组建合作社,将分散的耕地集中起来,运用大型农业机械统一播种、统一施肥,收获的粮食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目前,讷河市合作社已发展到1623 个,占黑龙江省总量的1/10;入社农民5.7 万户,占当地常住农户的62%(李春雷等,2011)。这是值得推广的壮大农社力量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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