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相关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对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支持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问题,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业务的长期发展。
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法人,但并未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类属,尤其是对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还没有被纳入法规的调整范围。由于政策的覆盖面不够广泛,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没有提供普遍的优惠政策,有的也是针对个别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落实到所有专业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松散型组织,仅仅是农户在生产经营上的组合,没有真正按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运行,存在法人性质不清晰、治理结构不规范和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先天缺陷,作为承贷主体,难以达到银行业机构的授信准入要求。多数社员入社初衷多为获得优惠政策和项目支持等短期利益,专业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利益关系脆弱,合作意识淡薄,产销衔接不够紧密,市场竞争力不强。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较短,内部管理薄弱,组织章程执行和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不到位,“单打独斗”现象较为普遍,未能有效整合资源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抗击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相关银行业机构信贷支持的积极性不高。
农民专业合作社毕竟属于新生事物,存在规模小、“体质弱” 、内部组织管理较为松散等多方面的先天不足,加上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风险相对集中,因此,这就要求金融部门对合作社发放贷款的产品种类、服务方式、营销模式、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都要进一步优化,甚至是重新制定。但由于金融机构对这种新型经济组织认识和研究不足,并未及时推出有针对性的金融创新产品。
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由于本身资金实力有限,整体支农压力较大,存贷比居高不下,难以腾出空间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而相关银行业机构对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情况不太了解,并且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与手段,存在明显的“惧贷”和“慎贷”心理,严重弱化了对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现在全国各县市普遍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协调和整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通过联合会,金融机构可通过调查摸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档案库,内容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社员情况、生产规模、盈利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并对其进行有效区分,围绕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经营良好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升级,促进农业产业上台阶。
由于经营品种、生产周期、生产方式、人员结构、地域等条件的差异,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千差万别,采用一刀切的信贷支持模式将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因此,金融机构应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创新信贷扶持模式。
通过社员联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共同签订联保协议,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连带关系,收益共享、风险共担。通过信用社的资金支持,社员之间通力合作,组建起统购统销的利益共同体:统一采购、供应广大社员所需的种、养殖材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所生产的产品;统一引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通过这种统一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实现成本最小、技术最优、利润最大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担保,社员共享合作社资源。该种贷款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具有作为贷款保证的资格,可在一定程度解决社员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此种贷款模式也具有“事半功倍”的优点,它一方面将风险调查关口前移,减轻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贷前和贷后调查的工作量,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实力雄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资产抵押或其他公司担保模式。大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要发展比较好的农业项目,形成龙头产业链,就需要较大的资金支持。通过资产抵押或其他公司担保的形式,可以快速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的缺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资金支持。
合作社+农户+基地,三方共赢模式。农产品基地、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和联保协议,三方哪一方缺少资金,可由另外两方提供保证,向金融机构贷款。合作社+农户+基地,三方共赢模式可有效的解决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环节的所有信贷资金缺口。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管理方式创新
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档案,对其进行有效区分,围绕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经营良好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升级,促进农业产业上台阶。
金融机构应不断探索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管理方式,在合规的前提下,使其办理手续更加简便,服务更优。一是在授信管理上,金融机构应通过综合考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业绩和组织制度等情况,实行整体授信,对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关联企业进行总量控制;二是在整体授信的基础上,根据其所属农户生产情况,通过贷款申请、贷前调查、信用等级评估、贷款审批等严格的信贷流程,向具体农户进行贷款。对于小额贷款,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由基层网点直接审批、放贷,简化其办理手续,提高效率;三是在人力资源安排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以缩短其贷款审批时间,提高办贷效率;四是农业生产通常具有时间长、季节性强、风险较大等特点。针对这些特点,金融机构应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动态扶持信贷资金池,保证所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在信贷资金上扶持的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利用自身的管理优势,通过召开座谈会、管理咨询等方式,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内控制度,提升管理水平:一方面帮助其健全“一章”即合作社章程,“三会”即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保证社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完善了“三制度”即财务制度、经营制度和分配制度,形成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明确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关系,使其在发展上互补,利益上共享,实现合作社带动农户,农户推动合作社发展的良性循环,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逐渐完善各项功能,能够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
金融机构要严格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合规性及运作的有效性进行严格贷前调查,包括成立的合法性(机构场所、会员构成、章程、营业执照情况)、运作的合规性(入社退社情况、民主管理情况、为社员服务情况、盈余分配方式等)、发展前景、诚信状况、市场风险等进行详细的贷前摸底调查,形成详尽的贷前调查报告,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壳社”、有严重问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决排除在外。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鼎市农信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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