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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等:国外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模式评述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1-02  浏览:220

  信用合作社是合作金融的基本形式, 最早出现于19 世纪的欧洲, 20 世纪初扩散到欧洲以外的地区, 包括一些亚洲和美洲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合作金融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快速发展并日趋普及。经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断发展, 许多国家的合作金融正逐步规范和完善, 不仅有着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 而且还有广泛的业务范围。因此, 研究国外的农村合作金融,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对于深化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来说, 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外农村信用合作组织, 都是首先建立基层信用合作社, 在基层社联合的基础上建立地区性合作银行, 并进一步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央合作银行, 逐步实现组织管理系统化。

  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国情不同, 以及人们对信用合作思想认可程度不一样, 因而世界各国信用合作组织的管理体制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可大体概括为以下几大类。

  一、多元复合、上虚下实的合作金融体制

  较典型的是美国和丹麦等国家。美国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体系, 是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等三家独立合作金融组织构成。该体系受农业信用管理局领导,与农业信用管理局领导下的私营农村商业信贷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 共同承担着美国农业资金融通的任务。该国各合作金融组织机构, 均具有一套自主经营管理体制和比较明确的职责范围。联邦土地银行专门向农场主提供不动产( 土地和农场建设等) 抵押贷款; 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专为生产信贷协会提供资金, 再通过它向农场主提供中短期信贷; 合作银行主要为生产信贷协会提供设备贷款、营运资金贷款、购销商品贷款。与其他国家不同, 美国农业信贷合作组织是在政府领导下建立起来的, 通过灵活而有效的手段建立起一种强有力的管理制度, 即通过以农业信贷合作为主, 私营农业信贷为辅, 国家农业信贷支持为补充的农业信贷体系和制度, 一方面将农民的存款完全作为贷款资金, 另一方面是充分导入农业外部资金, 从而为农业生产和发展提供充足资金。美国农业信贷合作从产生之日起, 便是独立的专门体系,具有独到特色。

  丹麦信用合作组织体制, 包括雷发巽合作社系统、储蓄银行系统、农民信贷合作系统和合作银行。雷发巽信用合作社主要面向各类合作社办理存贷款业务; 储蓄银行是根据特别法所设立的劳动者自治的金融机关, 严格说, 它并不是合作社, 但由于它是农民所创立, 为农民的利益而经营, 故将其归类于准合作组织。该行资产业务是面向购买、销售合作社、学校及教区评议会等, 主要发放中短期抵押贷款; 农民贷款合作社是借款的自主的团体, 它可依据政府特别法发行债券。农民贷款主要是从该组织获得; 建立合作银行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各种金融业务, 搞好与其他合作金融机关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 在业务上与其他机关不存在竞争。上述四种合作金融组织, 均在政府和法律监督下共同承担农业融资业务。

  二、单元金字塔式合作金融体制

  目前, 多数国家采取的是这种体制, 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和奥地利等国。德、奥两国基层合作银行是由若干合作银行或合作社组成, 直接从事信用合作业务, 中间层由地区性信用合作经营管理机构组成, 最高层是全国信用合作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

  在德国, 处于金字塔基础地位的基层合作银行有两类,一类是为商业和小型工业提供贷款的大众银行, 另一类是为农业提供贷款的雷发巽银行。地区性的组织机构, 主要是肩负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对外联系等协调管理职能。基层行既是地区行的股东, 也是地区行的客户; 地区行既为基层行保存存款准备金, 并向其提供存储闲散资金的机会, 又要充当与中央金库或其他资金融通的中介, 同时, 要用现代化手段处理来自基层行的转账和结算业务, 支持经营区范围内的客户; 中央合作银行是全国合作银行的管辖行, 主要任务是保证和维护合作社的共同利益。地区合作银行是中央合作银行的持股股东, 中央合作银行要负责处理高于地区合作银行的付款业务, 负责同政府及其他机构的股东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 负责为基层行提供信息和干部职员业务培训, 以及法律咨询服务等。德国三级合作银行都是独立完善的经济实体。

  奥地利莱夫艾森合作银行系统也属单元金字塔式的体制, 包括上中下三个层次, 即基层银行、地区分行和中央合作银行。各级行之间的关系都是经济往来关系, 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莱夫艾森中央银行既是该系统的清算中心和培训中心, 又负责对外联络。

  三、半官半民二节鞭式合作金融体制

  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系统是典型的半官半民式的信用合作银行。其机构设置分三个层次, 即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 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 行。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是法人总代表, 属官方行政机构,是全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最高管理机关, 受中央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最高决策机构为董事会, 最高执行机构为行政委员会( 理事会) ; 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由若干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 它是全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法人代表, 是地方行的领导机关, 在总行领导下依法设置机构, 选拔人才、经营业务、确定利率、管理财务等, 均享有较多的自主权, 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决策机构的职责与总行类似; 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 是基层组织, 也是“互助合作”性质体现最集中的环节, 大多数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按行政区设立, 有些也跨行政区设立。其成员主要由个体成员和集体成员组成, 农民是其主要和基本的成员, 全面推行民主管理。农业信贷互助银行营业所是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最基层的服务网点, 在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直接领导下, 处理各种金融业务。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管理机制。①总行负责制定全国农业信贷银行的组织原则、经营方向、业务政策、信贷计划、财务制度, 任命省行经理、副经理。②省行职能和机构设置、营业网点布局、干部任免、工作人员配置、经营范围、筹借信贷资金、贷款管理、收益处理等, 可因地制宜地独立自主, 自负盈亏。③在业务经营方面,对于定期储蓄、中长期债券、证券, 国外资金等归总行经营,由总行安排运用。货币资金、支票、信用卡、企业存款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股金等, 归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安排使用; 对于中长期贷款, 国外业务, 向分行提供贷款及部分特殊贷款等, 归总行经营; 短期贷款和一定范围内的中期贷款, 由省行经营和自筹。④采用经济办法调剂资金余缺。省行代总行吸收定期储蓄, 代发中长期债券, 办理贷款时, 均可获得相应的利益收益, 同时, 省行享有总行给予的一定的利息赠送收益。当省行资金不足时, 可自总行取得贷款支持, 资金有余, 则可上存总行或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调剂, 以获得收益。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实行的两级核算, 即总行为一级核算单位,省行及下属共同为一级核算单位, 两级核算调动了省行和基层行的积极性。

  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半官半民式的经营管理方式的好处在于: 第一, 建 立了上下统一的信用合作系统。第二, 便于行之有效、更切实际地贯彻农村产业政策。第三, 政府参加决策得力, 促进信贷互助银行的迅速发展。

  四、寓于农业合作组织中的合作金融体制

  日本和韩国农村信用合作系统, 都是农业协同组合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同时又是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金融部门。

  在日本, 金融业实行长、短期融资相分离的原则, 农业金融也不例外, 划分为以中、短期贷款为主的合作金融和以长期贷款为特征的政府金融两部分。合作金融就是农协具体办理信用业务的机构。其资金主要来自农村吸收的存款, 服务对象原则上只限于系统内部作为会员的农户和农业团体。农村信用合作体制包括由农户入股参加的农协, 农协入股参加的“信农联”和“信农联”入股组成的农村中央金库三级组织, 三级组织实行分层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 虽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但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负有提供信息、予以资金支持的责任。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设置坚持立足基层、方便农户、利于经营和经济核算的原则, 彼此间强调合作, 不搞竞争。农协基本以信用、销售业务为主, 也兼营其他业务, 这与其他国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相比, 是别具一格的。

  韩国农协信贷主要由各级农协组织负责进行。全国农业信贷银行总、分、支机构, 均由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总部领导, 这种直接领导与管理的优点: 一是农协中央会可以将内部资金( 社员存款) 和外部资金( 其他单位借款) 限定在货币稳定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二是有利于控制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高利贷。三是有利于中央帮助农协组织开展信贷、办理国内资金汇兑。作为政府、公共组织和银行组织的代理, 向国际组织和外国银行申请贷款, 从而更好地向农民提供资金。

  五、合作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各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独立经营管理系统外, 还设立自由联合的协会。除日本的中央合作银行直接称作联合会外,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合作银行都单独设有合作银行协会。合作银行协会纯属民间群体联合组织, 是种具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职能的组织。合作银行协会的会员, 有团体也有个人。合作银行协会的主要任务: 第一, 代表和保护其成员经济、法律、财务方面的利益; 第二, 为其成员在经营方针、策略等方面提供咨询或忠告, 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 为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提供教育服务。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 经过多年的发展演变, 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合作金融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体系和运行模式, 一些新的信用合作机构也出现在发展中国家。借鉴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经验, 从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 根据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具体情况, 笔者认为,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首先应建立有利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的支持体系, 通过立法保护合作组织的发展,并给予其财政上的支持和税收上的优惠; 其次, 建立农村信用社运行机制完善的体制基础, 实现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过渡, 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有效的组织体系, 并且要借助合作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力量, 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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