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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定区农经站:关于新增农业人口在股份合作社中身份和权益问题的探讨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1-04  浏览:57

  海淀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自2002年启动以来,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先后成立了65个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及人员30余万人,涉及资产600余亿元,实现了“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的改革目标。随着改革完成后时间的流逝,新增农业衍生人口(以下简称新增农业人口)在股份合作社的身份与权益如何确定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新增农业人口的股东身份

  按照《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京发〔2004〕17号)中“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应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合作社是由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建而来,新增农业人口拥有获得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股份合作社普通股股东身份的资格应是毋庸置疑的。

  二、新增农业人口股份的获得

  当前对是否为新增农业人口派发股份拥有不同的意见,从海淀区当前的形势来综合考虑,不予派发更加合理一些,主要原因是:第一,集体资产已在改制时点量化完毕,且海淀区改制中不设置土地承包权股;第二,为推进城市化建设政府鼓励农民转居,如农业户口可获得股份则会导致剩余农民不愿转居,并引发已转居人员不满,影响农村的稳定;第三,从理论上讲,如新增农业户口都派发股份,以后还会继承上一代人的股份,会导致股份的无限增加。

  新增农业户口人员可通过以下几条途径获得股份:1.在时点后股份合作社新获得的土地征占款再次量化时获得;2.增资扩股时认购获得;3.通过转让、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

  三、在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确立了上述原则之后,在操作层面还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新增农业人口的普通股股东身份资格要通过一定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然后方可享有相关权利;第二,针对当前出现的假借婚姻关系获取股东资格的情况,可经股东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后设立附加条件,杜绝此类事项的发生,维护股份合作社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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