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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泉民:绩效与不足——合作运动对中国农业生产影响分析 以20 世纪前半期乡村合作社为中心
作者:赵泉民 刘巧胜     来源:《东方论坛》2007年第2期     日期:2013-01-04  浏览:350

  摘 要:传统农业改造之关键是新的现代性农业生产要素的引进,而新生产要素的分配、扩散对于仅能维持生存的个体农民而言是力所不及的,需要由相当的组织机构来承担。为挽救农村危机,20 世纪前半期国民政府借助行政力量自上而下掀起了颇具声势的乡村合作运动。诸多合作社的组建,对于农村中诸如资金、技术及良种等现代性生产要素的引进有着促进作用,但同时合作社制度又为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基层社会形成的“经纪”体制所困扰,使其效用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

  关键词: 合作社;现代性农业生产要素;经纪体制

20 世纪以来,中国“日向崩溃”的农业经济引发了社会各界“救治农村”的社会动员。情势之下,借鉴西方农业现代化经验,指导农民组织合作社,被认为是挽救农村经济“有效方法”之一。基于此种认知,国民政府借助行政力量自上而下掀起了颇具声势的乡村合作运动。可以说,诸多合作社的组建,对于农村中诸如资金、技术及良种等现代性生产要素的引进有着促进作用,但同时合作社制度又为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基层社会形成的“经纪”体制所困绕,使其效用难以最大发挥。本文拟对此略述之,以有资今天的新农村建设。

  一、合作社与现代农业生产要素资源的引进、流播

传统农业改造和经济增长之关键是新的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的引进,而这些新生产要素的分配、扩散对于仅能维持生存的个体农民而言是力所不及的,故而只能是由“供给者”即营利的企业或非营利的机构来承担[1](P110-115)。从这一意义上言,合作社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下的“公共品”,其向农村引进现代性生产要素,无疑对中国农业生产现代化有着相当促进功效。

  首先,信用合作社是近代中国农村资本市场最有影响的“新式金融组织”,其借贷资金的“生产性投资”趋向,改变了传统借贷的消费性动机,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增加了农民收入。

  合作社所贷放的资金,在社规限制下,多用作增加农业生产、发展乡村经济等“生产性”、“经营性”的投资。这一点,首先改变了旧式的“生活性”、“消费性”借贷状况。据30 年代初期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 调查统计,农民负债原因,全国平均25.45% 由于家常日用,18.03% 由于天灾人祸,14.60% 由于疾病丧葬,13.01% 由于婚嫁喜事,以上四项合计已逾七成;而农事操作为2.56%,发给工资1.78%,修理购置建筑及赎取田地房屋11.20%,三项合计仅一成半强;其它原因为偿付旧欠,纳税、付租、诉讼、工商业投资及亏空等。可知农家负债及借贷资金大都用于维持生活及应付意外,用于生产者甚少。[2](P37)当然,这种情况在各地会有一定差别,如在江南的海宁、嘉兴、平湖、海盐四县,农民将有限值钱的衣物送进当铺,借款大多还能用在生产经营如养蚕置产方面;但红白大事与还会款也已占了很大成份,前者是一种纯粹消耗,后者无异于还债。对于农民经济状况比较富裕的东南富庶之区已如此,其它地方农民更穷,“往往因维持最低生活资料,或生育丧葬,而典衣质物,借款能用于生产有关方面的就更少了。”[3] 不可否认,传统借贷大多是出于消费性需要。

  而合作社放款则与此相反,使流动资金脱离商业领域而进入生产领域,以恢复农业生产。因而,其借放资金用在生产开发上居多。如据国立西北农学院1940 年7 月对陕西省的农家借贷调查,借款来源中,合作社借款占28.0%;亲友借款占37.6%;地主借款占4.9%;商店借款占26.9%;其他途径占2.6%.而在借款用途上,“合作借款大多投于生产,如果除去合作社借款不计,那么其他借款之用于家庭消费者,即跃居第一位,占32%,即约占1/3”.[4] 可见,就各种借款来源与用途的关系而论,乡村中以合作社借款用作生产资金者较多。合作社资金向生产领域的流入,自然增加了农业生产过程中资金投入,因而对农作物产量的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战时的后方各省如川、滇、桂、黔等省最为明显,现将上述四省的稻、麦、棉花等类作物的生产列表如下:从表中可知,1942 年四省的稻谷种植面积较1937 年增加了658.6 万亩,增产5263.4 万担,较1936 年增长了37.5%;麦子面积增加了1449.4 万亩,增产5303.2 万担,较战前增产了31.3%;棉花则增加了232.8 万亩,增产88.5 万担,较1936 年增产了75%.①这些都表明后方土地利用率有所提高,农业生产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缓解了后方人口骤增而带来的“粮食危机”,基本上保证了抗战中军民所需,有力支持了抗战。这其中合作社的生产放款当然是重要“助力”之一。

  同时,合作社放款与产销合作也减少了中间商人的盘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如在陕西关中区,经上海、中国等银行提倡后,合作事业渐有蓬勃气象,久困在苛政及高利贷下之农民,得低利资金挹注后,“诚如久旱逢甘霖,其造福于陕农,真乃不可量尔。”其中最为显着的一个例子就是当地农民在合作社指导下种植美棉新种,然后又经合作社收购外运,免除居间商剥削,棉价因之攀升。1933 年平均每担为30 元,1934 年则为36 元,“所有利益,均归农民,银团放款利息,只取月利九厘。” [5] 就华北陕晋豫皖来看,仅在1934 年,产销合作社的组建以及放款使四省棉田增加,棉花产量由50 万担增至90 万担,当地农民因之增加收入达1500 万元[6].

  另如河北的棉产运销合作社,1931 年秋试办棉花运销一次,将棉花运至天津售与洋行,每担得价除去各项费用后,“较在当地净高三元五角”;1932 年山东邹平的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加工运销890 余担皮花,净得盈余1100 余元。[7] 又如苏省农民银行吴江分行与江苏省女子蚕业学校于1931 年倡导的开弦弓蚕丝合作社,社内并办理合作丝厂、催青、养蚕、烘茧、及制丝运销等项,“均用合作方法办理之”;1934 年,吴县光福区组织养蚕合作社联合会,共烘茧11400 余担,“经趸批运销”,售得6 万余元,结算每解茧一担,社员较非社员“可多获实惠5 元余”.[8](p177-181) 再如广东番禺县第一区鱼窝头,1934年组织了生产合作社,“所有土地之分配,房屋之建筑,牛只之添置,农具肥料之购入,均以合作方式处理之”;农户所需的生活维持费及农田经营费,由合作社向县农行借用。故合作的结果,“生产则增加倍蓰”,农作物“品质则整齐而精良”,“经营则费少而利大”.这一点亦可从农户收支状况中看到:每一农户全年支出包括农产投入与家计两大项,计为544.5 元;收入包括种稻和种蔗收入两项,若以收获最少之户计,为620 元,收支相抵尚有多余。另次年的农具、耕牛、茅屋等“皆可不用购买,年可省130 元”.“凡此皆合作制度运用于农村建设上之成效也。” [9] 当时像上述的例子还很多,因碍于篇幅不一一枚举。从这些实例中可以看出,合作社的确可以使生产与流通的组织化、社会化和系统化,减少农业生产中如肥料、种子、农具等项支出,降低或节约生产成本,增加产量,使社员增收。

  其次,除了放款增加粮食、经济作物生产外,合作社对乡村副业发展也有一定推进效用。

  众所周知,中国农村是以一家一户为一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加之在土地方面又因地权占有之集中与使用之零碎化趋势、官税私债的夹击及农人的“怀利”之心等内外因素驱迫,使得农村兼业行为极为普遍,即在田地经营之外,从事畜牧养殖及小手工业、小商业的经营活动,以补农家收入之不足。因为“小农碎小的土地,维持不住他们低下的生活水准,可是又不能毅然决然离弃那份土地。唯一的办法,只有生存在碎小的土地上面,同时利用农闲来进行副业生产,贴补农业收入的不足。”[10](p366) 而在农家经济中占重要地位是以家畜养殖为主的畜牧业,据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1938-1942 年间,从事家畜养殖副业的农家占总农家的百分率至少在54.0%以上[10](p357)。其中养猪所占的份额最大,据各年统计资料表明,全国平均每一农户养猪一头,1936 年养猪实数约占家畜总量的43.7%,1946 年为44.7%[11].

  特别是在战时的后方各省此种比例更高,如在1942年,四川农村副业,“以养猪为最普遍,占全农户之74.8%”[12];而牛、马、骡等大家畜的养殖则处于辅的地位。不管养殖业或农家副业的结构如何,而合作社对农家副业生产提供的帮助是必然的。

  资金方面,合作社放款为之提供了方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初始时的副业贷款是不独立的,是并在一般的生产贷款额内贷放,因而其成效往往不太为人所注意。如在1932 年江西合作社贷款中用在购买猪牛、马羊等牲畜的放款占贷款总额的17.47%,购买饲料款额占6.34%;安徽的牲口贷款也占到30.59%[13](p180-181)。另从全国看来,据1933 年统计,经营农家副业的生产合作社包括养蚕、养鱼、养猪、造林、种桑、造纸、纺织、绩麻等占社数的11.14%;此外,信用社中兼营畜牧养殖和手工业等项经营的也占到3.76%.[13](p150-157)组织方面,合作社的建立,为农家经营副业提供了组织资源,使其从原来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向以社为单位的集体化、组织化经营过渡,这样既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同时在原料的采购、产品的销售等方面又能降低交易成本,产生规模效益。如在苏省淮阴县合作实验区,1935 年时养猪农户占到总户数的83.96%,基于此各区乡成立了许多养猪合作社,由农行发放贷款,并订立契约,实行共同饲育、统制销售、改良品种,“以增加其价格”[14].

绩效与不足:合作运动对中国农业生产影响分析——以20 世纪前半期乡村合作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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