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制度变迁、成员间的异质性、产出品和投入要素的相对价格差异以及经济全球化等角度分析了中国农民合作社异化的成因,并据此提出未来一段时期,农民合作社异化的趋势将会由专业大户主导的协会型农民合作社、政府职能部门引导的专业合作社、外部力量主导的股份合作制等表现出来,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 组织异化 组织治理
前言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农民合作社不仅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农业发展的历史趋势,而且更是中国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现实选择。截止2009年9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21.16万个。然而,这些农民合作社主要依托政府、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力量形成,完全由农民自己组建的较少。根据罗虚代尔原则,农民合作社应该至少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自愿集股筹资,只分少量股息而不分红利;第二,社员平等,民主管理,不问股金多寡,一人一票选举;第三,以市场平价作现金交易买卖,保证准斤足尺;第四,按购货金额比例分享利润。20世纪70年代开始,由于受到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西方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呈现出重要的变化,主要在三个方而偏离了罗虚代尔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制向承认差别制发展;二是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性向产权明晰化方向发展;三是资本报酬率严格限制向外来资本实行按股分红方向发展。但是,西方国家合作社制度的变革并没有使它演变为普通企业。合作社至少在四个方而与普通企业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合作社的顾客往往也是它的所有者,而普通企业的顾客常常是分离的;第二,合作社的口标是使其既是所有者也是顾客的社员受益,而普通企业的口标只是使其所有者受益;第三,一人一票”制仍然是合作社的重要原则,一人多票有严格的上限限制;第四,按照社员的惠顾额分配利润仍然是合作社的主要分配形式,按股分红受限制。然而,考察中国现有的农民合作组织后发现,农民合作社大多不再具有合作社的上述特征。本课题组在对广东省58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调研的典型案例中发现,只有少数几家(8家)按照惠顾额返还利润,绝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中国的农民合作社不仅偏离了罗虚代尔原则,而且也与西方农民合作社的新特点不相符,而是异化了的农民合作组织。
二、农民合作社异化的成因分析
1.农民合作社异化的成因之一:制度变迁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确保了农民生产的主体地位,市场经济的发展赋予了农民商品交易的主体地位。伴随着这两大制度变迁的产生和发展,为了缓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日益加深的矛盾,同时也为了维护农民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讲,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且境况相似的农民存在合作的需求。然而,由于“高合作成本”和“低合作收益”以及普遍存在的“搭便车”问题,规模较小的农户难以内生出合作组织,“不善合作”成为普遍事实。当农民“不善合作”而又“需要合作”时,非农民主导的外生型合作组织便成为最佳替代。因此,实践中由农户牵头创建的农民合作社非常少见,牵头创办农民合作社的农民大多数是那些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大户和长期从事农产品销售的运销大户。同时,一些政府涉农部门和其他一些涉农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也成为农民合作社的牵头者或者是组织者。因此,农民合作社形成过程中经济体制上的制度遗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成长路径的外生性”以及政治因素的作用,导致中国现时期的农民合作社在路径选择”上不得不而临一个现实的啥作悖论”: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初衷是帮助农民形成自助组织,维护农民自身的切身利益;然而,实践中农民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又不得不依赖于相对强势地位的非农主体。
2.农民合作社异化的成因之二:成员间的异质性
成员间的同质性有利于统一行动,也有利于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忠诚度和信任度。然而,对中国口前很多的合作社而言,成员间的异质性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第一,成员间在年龄、受教育程度以及资源享赋等诸多方而均存在差异;第二,由于生产成本和技术水平的差异,成员的生产策略变得更加多元化;第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纵向一体化的程度明显加深,成员处于产业链的不同环节上,必然导致成员间的异质性增加。在成员异质性的前提下,合作社的诸多方而均表现出难以合理处置。表现之一是合作社的控制权难以合理分配。根据国外合作社的一般原则,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应该由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共同掌握,亦即应该实行“一人一票”制。但是,随着合作社对资金需求和其他要素需求不断增加,合作社吸纳其他非合作社成员加入,造成了口前中国农民合作社并不是单一由普通惠顾者构成,而是由生产者社员、经营者社员、股东社员和使用者社员等不同类型的成员构成,从而使合作社的控制权难以合理分配。表现之二就在于公共积累的处置方而。合作社的公共积累是合作社在惠顾者分配之后的一种剩余,是作为合作社未来发展的基金。然而,在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前提下,对公共积累的任何处置,不管采取哪种处置方式都会额外地增加难度。表现之三是在于经营决策权和实际控制权方而。由于成员异质性而导致的经营决策权和实际控制权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了剩余未分配控制权分布不平衡,这就可能导致出现相对富裕的社员利用相对控制权进行内部寻租活动,比如,通过压低收购价格、相应提高出售价格、转移未分配储备金或留存收益来加以实现。因此,成员异质性导致合作社存在多种分配基础,必将深刻地影响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和组织行为,并最终导致农民在合作社中的地位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3.农民合作社异化的成因之三:产出品和投入要素的相对价格差异
中国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遇到的最大困难:一是资金实力不足;二是产出品价格太低;三是产品增值程度太低。由于缺少资金,合作社不能构建自己的销售网络,从而也难以单独拓展市场,而只能将自己的产出品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而不是市场平价出售给运销大户或者其他第三方实力雄厚、信息资源丰富、市场拓展能力强的农业企业或者农村的专业大户。有限的资金还制约了合作社对农副产品进行必要加工,甚至有不少合作社的产出品根本没有任何加工,而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了其他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而在发展资金获得方而,长期以来,农民合作社一直受得银行还贷能力的质疑,再加上由于获得这种资金的价格超出了农民合作社的可承受能力范围,致使农民合作社只能靠自身的积累。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业务范围的扩大,这种杯水车薪式的积累并不能满足其需要。除此之外,其他重要生产要素的获得方而,农民合作社也因为其获取价格太过昂贵而放弃。因此,形势逼着农民合作社改变生产要素聚集方式,这就必然诱使农民合作社以承诺牺牲一部分分配权和控制权为代价吸引社会上雄厚生产要素和信息资源丰富的所有者加入农民合作社,并成为其会员,并且由于其所提供的生产要素比普通合作社成员要多,自然成为农民合作社的核心成员。在对其所投入的重要生产要素产权残缺的条件下,由于对这些生产要素资源的贡献难以直接量化,核心成员必然倾向于股份化的产权结构。通过占有合作社相对多数股份,核心成员可以获得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进而通过有利的剩余分配方式实现对投入合作社的稀缺生产要素的控制权和收益权,而这必然导致农民合作社一人一票”制难以真正贯彻。
4.农民合作社异化的成因之四:经济全球化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全球化己从城市扩展到了广大的农村,农民合作社的市场范围也由过去的国内市场扩展到了国际市场。而在竟争激烈的国际市场而前,由于各种不可控因素大幅度增多,中国传统的农民合作社在国际市场信息的掌握上、适应国际市场而进行的战略管理上以及产品创新和议价能力等方而均表现出前所未有的脆弱。鉴于此原因,中国的农民合作社迫切需要各种熟悉国际市场的社会力量加入。这必然引诱那些有一定国际市场运作经验的国际力量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加入农民合作社,这在发达地区尤其可见。而与此同时,出于对农民合作社的保护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动因,达到增强农民合作社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争得一席之地的口的,一些地方政府或多或少也会以政府身份加入合作社。国内其他社会力量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以搭便车”的方式,甚至以投入重要生产要素为诱由,进入农民合作社和国际力量形成的合作链中,从而形成口前合作社多方博弈的局而。由于这些外部力量,尤其是国际力量的加入,农民合作社中原有成员的惠顾者身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不仅如此,由于国家相关法规还未而世,这些外部力量和国际力量也改变了农民合作社中所有权结构,迫使原来合作社成员成为其合作链条上非常次要的因素,并最终导致了农民合作社的合作原则扭曲。
三、农民合作社异化的趋势
综合以上农民合作社异化的成因,结合中国农村现实情况,可以估计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农民合作社异化的趋势将会由以下三种合作形式表现出来。
1.趋势之一:由专业大户主导的协会型农民合作社
该种合作社主要是由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在技术服务、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上联合起来建立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以会员的身份加入合作社。该种合作社之所以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中国农民合作社的重要趋势,主要是因为这些专业大户往往都是农村的能人(精英),他们在技术服务、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方而拥有较丰富的社会资源,农民加入合作社后,可以依托这些能人的社会资源更有效地获得重要生产要素,农产品亦能较快地销售出去。在专业大户主导的协会型农民合作社中,农民的会员身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作为合作社成员的农民,其会员身份不再外挂于组织之外,而是内化于组织体内,成为其有机的组成部分。理论上,会员有参与协会治理的权利,但因是专业大户主导的,能人会员与普通会员在内部事务决策方而的权能,将会由于决策效率和管理的问题而有差异。协会与会员农户签订供、种、收购合同,统一向签约农户提供良种、化肥,以及其他各种重要生产要素,会员农户种植后再由合作社回购。协会型合作社管理采取理事长负责、会员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但理事长一职往往由专业大户担任,“一人一票”制较难贯彻。
2.趋势之二:由政府职能部门引导的专业合作社
由于中国涉农产业一直以来处于弱质产业的境况,尤其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及其他落后地区,涉农产业利润不高,致使大量社会资本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生产要素无意投入农民合作社,而落后地区的农村由于各种重要生产要素极其缺乏,自身无力组建成有效运行的农民合作社。因此,由政府出而,农民积极参与而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必然成为落后地区最主要的合作形式。具体来说,政府职能部门引导的专业合作社就是积极引导农业、畜牧、科技等职能部门,利用人才、技术等优势,与农民联合成立农合组织,主动为农合组织提供技术服务、资金支持,在开拓市场、增加效益上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这类专业合作社中由政府的附属部门,主要是农技推广单位与部门,如科协、科委、农技站等提供技术专家和骨干,并对合作社进行技术开发和引进以及采集各类信息,合作社的领导者和骨干是从这些部门应聘而来,这样就有力地提高了合作社的人员素质和业务层次。另外,理论上,该种合作社成员同样是合作社的使用者成员,合作社的收益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应该向成员分红。
3.趋势之三:由外部力量主导的股份合作制
该种农民合作社是由社会资源丰富的外部力量主导,采取资本和劳动的联合方式,从事某种专业生产,实行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农民合作经济形式。具体来说,就是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产地市场、购销公司的产销优势,牵头创办农民合作组织,帮助其组织货源,降低生产成本,形成‘龙头企业+农合组织+农户”的产业化、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建立起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农合组织成为联系企业与农户的桥梁和纽带。在运作流程上,龙头企业向农民合作社提供良种、技术及其他重要生产要素,再由合作社按较低的价格出让给农民,或者根据农民在合作社中的股权分配出去。农民的生产所得也主要由龙头企业通过合作社统一收购,然后直接由龙头企业统一出售,或者通过加工增值后出售。在出资结构上,龙头企业由于在资金上处于相对雄厚的位置上,其出资额往往占农民合作社的主要部分,而农民则以出售农产品或提供其他的资本形式参与合作社,并获得与之相应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龙头企业所拥有的股权自然要大于农民。因此,在合作社剩余收益的索取和公共积累的分配方而自然更加有利于龙头企业。尽管此种合作社模式不利于农民,也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相去甚远。但是,在中国大多数农民资金缺乏、社会资源不丰富、重要生产要素难获取的情况下,通过依托龙头企业等外部力量组建的股份制农民合作社必然成为中国未来一段时期的重要趋势。
四、政策建议
1.加强立法,营造有利于增强农民主体地位的制度环境
由于在异化的农民合作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己经出现了弱化,作为合作社最主要原则的‘一人一票”制和惠顾额无法正常执行。造成此种结果的原因尽管是多方而的,但是,针对农民合作社的立法不到位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快针对农民合作社的立法,营造有利于增强农民主体地位的制度环境己经迫在眉睫。比如,通过立法规定把“一人多票”制仅限于一些不会影响农民主体地位的领域,而在合作社剩余收益的索取、公共积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农民收益的分配上则要执行严格的上限规定。同时,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各类异化的农民合作社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执行惠顾额,对于的确需要按股分红的方式来激励各利益主体的,也要规定其分红的来源,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太大的损害。
2.坚持民办原则,合理规定政府的权限
农民合作社是农民群众的组织,政府和相关部应坚持引导不领导,扶持不干预”的基本原则。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减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干预,逐步把经营权和决策权归还于农民。政府只需在政策上、资金上合理扶持,技术上全力支持,并且要改变过去那种指挥式管理方式,坚持以引导为主。为了增强农民合作社以农民为主的特点,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不要在农民合作社中担任重要职位,其职位可考虑以技术顾问或副职的形式为主,并且规定政府官员不能享有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权。对于那些完全依靠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推动的农民合作社,如果不符合农民群众需要的,就应该撤销。对那些农民群众确实需要,但行政色彩浓厚的农民合作社,政府要把经营权、决策权和管理权完全交还给农民,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和必要的引导权。
3.合理分配涉农扶贫资金,以增加农民所有者权益为其主要目的
“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中国要制定有力的政策扶持农民早日脱贫致富,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中央和地方财政要设立涉农扶贫专项资金。现在,大多数农民己加入或准备加入农民合作社。因此,笔者认为,当前,要实现涉农扶贫资金的高效率运行,最好的去处就是农民合作社,达到以间接的方式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口的。但是,扶贫资金进入农民合作社要以增强农民的所有者权益为其主要口的,也就是说,扶贫资金不是直接投给农民合作社这一主体的,以避免农民合作社中实际控制权人用隐蔽的方式增强其自身的所有者权益,或者以其他方式挪为他用。并且,扶贫资金在农民合作社的分配也不是平均分配,要实施重贫者优先的原则,扶贫资金首先要增强重贫者的所有者权益。其口的很明显,就是要利用涉农扶贫资金增强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资格,让农民享有更多的分配权和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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