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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尽快给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个“身份”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1-21  浏览:63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民间金融组织,弥补了农村金融的不足,为现代农业加快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省已经有数百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主要分布在盐城、连云港、淮安和徐州等地区。然而,由于其缺少专业的监管,部分地区的个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出现了跑路、高利贷等苗头性问题,引起了我省政协委员的关注。

  致公党江苏省委认为,这些苗头性问题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成长背景有关,首先,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未经银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批,避开了其经营行为的金融性质,但是其业务却具有明显的金融特征,为其主管部门并不具备金融监管能力,金融监管部门由于对社团企业发展监管没有法律依据,造成了缺乏监管的真空状态。其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短缺与农户数量较多的矛盾比较突出。第三则是缺乏专业知识人才,管理者多为农民,并不具备成熟的金融知识和管理经验。第四,贷款发放条件宽松,资金风险系数较大。第五,合作社属性淡化,有非法吸储的趋向。一方面,有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资本回报率高达15%以上,远远高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另一方面,使用互助金的社员未能分享到合作社盈余。在合作社属性淡化的同时,一些地方变相非法吸储的意向十分明显。另外,合作社业务跨乡镇拓展,也累积了风险。

  针对存在的问题,致公党江苏省委在提案中提出,要尽快明确其定位,规范运作模式,绝不能任其自然发展。如果将其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如果将其纳入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则应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应该尽快明确省金融办、人行、银监等部门的监管责任,针对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和措施。应完善信用制度,最好加入央行建立的统一信用记录档案。同时设立特殊风险管理基金,主要用于个别农户遭遇自然灾害或家庭特殊困难丧失偿还能力时,减少起还款负担。

  致公党江苏省委还提出,必须强化合作社的属性,明确其是以农户为主体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合作社内部。要杜绝其高息吸储和发放高利贷,不能办成“准银行”。此外,还需要严格发展区域限制,吸纳社员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互助金不得超越本社社员范畴,不搞开放式随时随地吸收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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