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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以“企社加盟”应对买难卖难——访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省农业厅原厅长史志诚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1-24  浏览:76

  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进程中,一些城市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开始向农村扩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大户加盟;也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加工销售业延伸到城市的专卖店,与大型销售企业加盟。这种“企社加盟”形式,代表了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大方向,也将成为优化农产品市场发展格局的有效途径。

  近日,带着这方面的话题,本报记者专程走访了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省农业厅原厅长史志诚。

  史志诚坦言,我国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他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在农村,以分散的个体农户为主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还没有根本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城市大多数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仍然以“公司+农户”的不稳定购销关系维系农产品的经营,“买难卖难”时有发生。真正意义上的农产品产加销专业化、一体化机制尚未形成。

  “因此,今后我们要大力支持‘企社加盟’发展,杜绝农产品‘买难’、‘卖难’现象发生——虽然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很多,但其中最大因素就是农产品市场主体尚未形成。”

  史志诚介绍,“企社加盟”是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进行多种方式的联合与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都是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组织,因此,“企社加盟”实质是企业与企业、法人与法人的联合。它可以形成完整的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体系,并发挥农产品市场主体的作用,这是解决农产品“卖难买贵”的有效途径,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在史志诚看来,实施“企社加盟”的好处很多:

  ——有利于解决当前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企业“贷款难”和农民“增收难”两大难题。企业与合作社加盟,企业可以减少收购所需的部分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企业经营的优势,把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稳定销售出去,使社员增加20%以上的收入,实现了优势互补。

  ——有利于减少中间流通环节的费用,促进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兼顾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的利益。

  ——有利于农民合作社吸收和借鉴企业经营管理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加强自我规范和发展。

  ——有利于农产品行业协会(商会)的发育和成长。当“企社加盟”的同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相当数量时,就会为行业协会(商会)的诞生奠定基础。

  ——有利于建立农产品的可追溯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史志诚认为,“企社加盟”的基础是培育农产品市场主体。这方面的工作很多,要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史志诚介绍说,目前,陕西省农业龙头企业规模比较小,实力也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慢,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入社农户仅占全省农户总数的7%左右,平均每个合作社只有10多户农民,距离“一村一社”的发展目标差距很大。

  “因此,在认识上,要把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在同等地位,推进农产品市场主体发展。”史志诚说,与此同时,还要注重推广典型经验。目前,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懂技术、会经营、会管理”的人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很少加入企业,尚未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总结推广“企社加盟”的典型经验,要从示范社入手。

  史志诚建议说,为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入活力,不妨按照法律规定,使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农产品经纪人等“非农民成员”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比例要占到20%。

  这方面,史志诚举了些例子。比如,陕西省洛南县鼓励乡镇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经营管理站的技术人员带资金领办、协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如,山西省鼓励大学生“村官”担任、兼任合作社理事长助理。再如,一些省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代缴社会保险,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等,这些都值得借鉴。

  在史志诚看来,农业大学、农业中专、在职农业干部的继续教育都应开设产业经济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课程,这样才能为“企社加盟”培养人才。

  史志诚呼吁,要大力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建立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商会)。农产品行业协会(商会)将起到行业组织管理、行业自律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作用,会成为联系政府与农业市场主体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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