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本是合作社发展和运转必不可少的条件。理论上, 合作社经营必需的资本不仅应由社员(惠顾者) 提供, 而且还尽可能以现有的惠顾者以惠顾量为基础提供资本。但是现实中由于合作社社员(惠顾者) 会随着时间变化, 这一目标往往难以直接实现。由此, 各国合作社都采用适当的资本回转计划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美国3 种有代表性的资本回转计划。
关键词: 美国; 合作社; 资本回转计划
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1995) 中对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其中“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强调合作社是“人的联合”.这与一般公司组织“资本的联合”有根本的区别。另一方面,同其他形态的企业一样,资本也是合作社日常经营运转中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合作社资本的性质及其地位有着与其他类型企业不同的特征。
在合作社,资本处于附属的地位。参加合作社的人出资是取得社员资格的条件,而不是为了追求投资回报。按照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对合作社资本报酬率实行比率限制,如法国法律规定合作社资本分红比率不得超过4.26%;合作社普通股股票不能按市场价格公开出售或转移,法国法律还规定合作社的资金积累在解散时不能按照出资额进行分配。这些规定无疑限制了合作社吸收投资、获得资本积累、利用资本扩大经营规模的吸引力。但是合作社正是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体现合作社“实现劳动者利益”、“人的联合”等价值。
一、合作社最优资本形式
最大限度体现合作社特征和优势的资本形式才能被称为是合作社的最优资本形式, 这一形式涵盖资本的规模、来源等多个方面。
从资本规模来说,最优资本形式要求合作社资本刚好满足合作社的日常经营运转和交易需要。
合作社是社员联合起来集中销售或购买产品、为自己提供服务、在市场经济中维护自身权益的经济组织。合作社资本筹集的目的不应是获得投资收益,而是为了抵补合作社日常经营的必要支出,如租用经营场所、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设备的必要更新及维护等。这样合作社资本规模以“合适”为宜,并非越多越好。
从资本来源来说,合作社的资本最好来源于合作社社员或惠顾者1,主要包括入社社员的会费、支付给惠顾者的回顾返还、单位商品利润留存等。既然合作社主要是为其社员或惠顾者提供服务,那么为了体现合作社服务范围的有限性,合作社要尽量从其惠顾者身上获得资本而非其他来源。合作社当期的资本来源应该与当期惠顾者使用合作社服务的规模一一对应起来。
从资本的核算形式上看,合作社与一般企业最大的不同是,合作社既要核算合作社整体的资本规模及来源,同时还需要对不同出资者资本的原始数量、增加或减少的部分分别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合作社是出资人资本规模和份额能够清晰划分的“出资人的联合”.合作社资本既能明确为合作社法人所有,又能明确划分到每一个出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美国合作社的资本回转计划
理论上,合作社最优资本形式不仅由社员(惠顾者) 提供资金,而且还尽可能以现有的惠顾者以惠顾量为基础提供资金。但是实际中这一目标却难以实现,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惠顾交易的发生,资本额会不断变化,而惠顾者也会随时间变化。
在普通公司,资本投资一般在企业存在期间内由股东持有或者卖给其他投资者。但合作社与此不同,合作社投资者不能对外出售或转让手中的股票,为了使得供应资本的责任与当期的惠顾(享受合作社服务的数量) 更加一致,美国合作社发展出了系统的资本赎回工具。在很多合作社,合作社使用新的每年以惠顾交易为基础获得的资本来赎回那些手中持有的惠顾资本按照比例已经大于他们现在使用的合作社服务的量的社员(惠顾者) 的资本。
目前美国合作社广泛使用的资本回转方式大致有3 种,分别是资金回转计划、基础资本计划和特殊计划,这些方式被社员们普遍接受。
1.资金回转计划
资金回转计划是较多使用的一种资本赎回方式。在这一计划下,惠顾者通过将惠顾返还保留在合作社或单位货物留存收益按年向合作社提供经营资本。合作社定期赎回之前的合作社资本。资本赎回通常采用“早进入、早赎回”的模式。
合作社核算出所需要的资本量,多出来的资本每年进行转出,通常最早和最老的资本先转出。在合作社经营一定年份之后,若原先的资本定期进行转出,资金转出计划就被称为系统性资金回转计划。在这种计划中,社员投资通常和最近或当期的合作社使用者相联系。新社员通常在新加入合作社的最初几年向他们的账户增加留存资本,原来社员的资本账户每年都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反映他们现在通过合作社交易的情况。调整的结果可以看做是:他们根据当期的惠顾量进行新的投资,并将最初的资本转出。原来的社员如果停止通过合作社的交易,他们的资本就会在转出周期内被清偿,也就是全部转出。
合作社的资产负债表将资本转出当做资产而非负债,合作社理事长委员会可以调整支付的时间并决定多少资金用作转出资本。
这使得资本回转计划具有弹性处理的空间。例如,如果合作社缺乏资本或者有增加合作社整体资产的需要,就可以通过延伸转出周期(合作社在一个更长的时期内持有资本) 来保证现有的资产量。这种策略应该被慎重使用,因为它偏离了合作社以当期使用者为合作社提供资本的目标。另外,如果合作社社员希望他们最早的资本按固定的周期被转出,这种方式就会遭到社员的反对,从而衍生社员关系问题。原因是维持良好的合作社财务状况毕竟不是他们的义务,尤其是当他们已经不再享受合作社所提供服务的时候。
2.基本资本计划
基本资本计划也是一种资本回转计划,这一方式通常更直接关注按照合作社惠顾者使用合作社服务的数量和程度,其在特定时点所投的资本在合作社资本总量中占的比重。
基本资本计划包括以下几个财务步骤: ① 合作社确定其需要的资本总量。② 所需要的资本总量在惠顾者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依据是每个惠顾者在一定的基本时期内, 通常是过去3~7 年,通过合作社所进行的交易占该期间合作社交易总规模的比重。③每年合作社的资本需要都会被重新核定并由合作社理事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每个惠顾者应投资的资本份额也要被调整以反映:一是合作社总资本需求额的变动,二是惠顾者在新的基本时期内的惠顾量占总交易量的比重的变动。④投资不足的惠顾者必须向他们的资本账户中增资,采用的方式可以是直接投资,可以是当年惠顾返还的保留,也可以是单位货物留存。⑤投资额刚好或超过应有投资额的惠顾者一般会以当年惠顾返还和单位货物收益分配的形式得到现金。
超过应有的投资额的惠顾者在转回他们的超额资本时也会得到额外的现金支付,这通常是提供给惠顾者的占用其资本的一种补偿。
先前的惠顾者可能停止其通过合作社的交易,或者他的惠顾比例在逐年下降,那么,在基本时期结束和这一比例下降到零以前,都可以申请合作社转出他先前的资本投资。
3.特殊计划
特殊计划是在特殊情况下的资本转出计划,如合作社社员死亡、合作社发生突发事件时要进行资本转出。使用这一计划最通常的情况是社员死亡、农场工作者退休或达到了一定年龄。一旦满足特殊计划的条件被确认,社员的资产将会被立即赎回或在一定的年限内转出。
社员通常将特殊计划下资本的转出视作他们退休后的收入或财产。但是由于合作社需要预测在给定的年份中,有多少资本必须留出来以备随时支取,这种特殊计划也会使得合作社的财务计划变得复杂。
当特殊计划用于身为法人的社员时,情况会更复杂一些。有些合作社有合伙企业社员和公司社员,它们的农场活动时期或寿命要长于自然人社员。一种方法是当企业社员的所有者(企业的投资者) 符合特殊计划的条件时,合作社转出企业社员的资本,然后企业再补足由此减少的资本。
通过这一方式保证企业社员在合作社留存的资本份额与其使用合作社服务的份额相一致,从而公平地对待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
以上计划都被合作社社员普遍接受。在实践中,它们可能被叠加使用,如特殊计划有时会与资金转出计划或基本资本计划混合使用。
以上所介绍的美国资本回转计划都没有考虑合作社资产的增值问题,惠顾者对合作社的投资的赎回都按照名义价格进行。但是合作社的无形资本或商誉会增加合作社的实际资本量。在合作社终止经营、解散或者出售时,就会遇到这些问题。与此相比,法国法律则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之后,合作社的积累必须按名义价格转让给另一个合作社或农业服务机构1.法国这样做有两方面考虑。一是将合作社的财产顺利转移到年轻农民手中。按名义价格转移合作社财产就是保证合作社的社会价值和其名义价值相一致。如果年轻的农民需要按照合作社实际价格(合作社名义价格加上商誉等无形资产) 购原有的农民合作社的话,他们也许难以承担这种成为合作社社员的代价。这样合作社就会因为农民难以通过购买成为合作社的主人而被迫被推向市场。二是为了避免合作社实际价值的波动对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冲击。合作社注册资本的实际价值具有波动性,如果当社员经营结束或退休时不再使用合作社服务,合作社按他们所投资资本在当期的实际价值给予资本转回,那么,当合作社实际价值大于名义价值时,其所支付的资本必然要高,这样势必削减合作社当期资本,损害合作社的完整性,冲击合作社的联合经营模式。这也是合作社股票为何不能像公司股票那样按市价在市场上出售或转让的原因。
三、结论
合作社是“人的联合”或“人的合作”,而不是资本的联合或财务性合作。在合作社中,资本处于附属性的地位。在投资者所有的公司中,持股者可以随时按市场价卖掉他们手中的股票,而合作社社员在使用合作社服务时或退休时,均按照其对合作社投资的名义价值赎回资本。
这种合作社资本赎回的方式也体现着合作社资本的3 个特征,一是合作社资本规模应以满足合作社日常运转为宜,不追求多,不追求大;二是合作社资本来源于使用合作社服务的惠顾者,并且其资本所占比例与其跟合作社交易量所占比例相对应;三是合作社是出资者资本规模和份额能够清晰划分的出资者的联合,合作社特殊的会计核算方法能够体现惠顾者资本数量和使用合作社服务的规模。
合作社资本的特性无疑限制了合作社可获得资本的规模。但是,也正是由于合作社突出“人的联合”和资本的从属性质,很多国家的法律也颁布了特别的合作社税收制度给予合作社资金上的优惠。
参考文献
唐宗焜.2012.合作社真谛[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Coop de France.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inFrance [EB/OL] . (2005 -07 -25)[2012-09-01] 2005.http://www.cooperation-agricole.coop/sites/cfca/entreprisescoop/chiffres/20050725_presentation_anglais.pdf.
Donald A Frederick.2005.United States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Service: Incometax treatment of cooperatives[R] .Washington, D.C.: U.S.Dept.ofAgriculture.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杭州顺利召开08-23
-
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山东调研07-27
-
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2007-2016)07-23
-
2017年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3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更新】04-03
-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晋调研08-06
-
第五届“中国合作社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山东泰安顺利召开07-27
-
第五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07-08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2015年最值得推荐阅读的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7
-
徐旭初教授为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授课07-08
-
黄祖辉教授等撰写的决策报告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07-02
-
黄祖辉教授做客宿州大讲堂 阐述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发展路径06-20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设立浙江分中心06-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流程及相关材料08-05
-
徐旭初: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02-01
-
马文杰:农民合作社解析12-09
-
沈卫彬:农业合作社生产标准控制与质量分级12-17
-
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十年(2011-2020)蓝图”计划草案[英文]11-05
-
美国农业部:合作社是什么?以及成员、理事、经理和雇员的角色10-12
-
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08-09
-
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
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
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
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
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
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