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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农民合作社发展新问题亟待关注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2-05  浏览:73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显示了强大生命力,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亮点。然而由于发展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一些新问题,值得各级政府关注和规范。

  一是合作社的合作性质走样。从笔者调查的情况看,各合作社名义上都由社员入股,但实际出资比例悬殊,实际控制者往往是某个“大户”,甚至是“独家经营”,部分合作社沦为公司申请财政补助的工具。

  二是办社目的走样。个别专业合作社“官办”色彩浓厚,等同于村集体经济的“小金库”。如笔者调查的三家专业合作社,均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出资成立,财政补助收入基本用于维持村级组织运转及相关接待开支。

  三是制度执行走样。部分合作社虽然制订了诸如合作社章程、现金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等,但基本形同虚设,达不到规范管理目的。如在笔者调查的29家专业合作社中,未建账的合作社9家,部分已建账核算的合作社,也只设置了流水账,无专人核算,收支未在账面全额反映,支出打白条的现象较为普遍。

  对此,笔者建议:整合部门资源完善规范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应依法将农业主管部门(省农业厅等)明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协调和领导机构,由其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合作社支持政策的相互衔接。

  建立分类引导的政策机制。对合作社的支持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于由同质性农户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应加强对其经营能力提升的支持,确保合作社能够为农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带来一定的收益,并指导合作社完善管理制度;对于公司领办型和大户带动型的合作社,本身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重点应加强对其内部制度建设的支持,确保合作社不被公司和大户控制,维护农民在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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