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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新型承贷主体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2-21  浏览:54

  近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客户信用评定范围,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授信与社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

  业界人士分析,这是金融部门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现代农业的具体举措。

  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遵循的是需求创造供给的规律。现代农业的特征是规模化、产业化生产,不仅需要土地、劳动力的集约经营,而且亟须引入大量金融资金。在这一趋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应运而生,相对于单户生产的“小农经济”,农民通过种养殖专业合作,结为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共同体,从而将单个农户的信用和抗风险能力集合,同时将不透明的农户信息转变为透明的法人信息,降低金融机构的调查和信贷成本,从而实现农村信贷从“零售式”向“批发式”转变。而金融资金进入以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产业链后,能够发挥粘合效应,让合作社的成员变得更为牢固和紧密,从而进一步降低信贷风险和成本。

  事实上,经过近些年蓬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具备了成为可靠承贷主体的条件。以天津为例,截至2012年10月底,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949户,入社成员总数达9万余人。农民合作的范围也从生产领域向销售、品牌塑造等领域拓展,而且部分经营规范的合作社还实现了资金、人员、土地、设备的优化整合,为金融资金的大规模进入打下了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进入大市场后,能够将农民手中的特色农产品转变为品牌和效益,同时有效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也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监管部门之所以要求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大范围评级,既是基于时机已经成熟,又是为了满足农业扩大再生产的巨额融资需要。

  从生产要素来分析,我国许多地区的农业生产通过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已经具备了现代农业的雏形。而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必然催生金融支持方式的变革,从而实现金融资金的规模化投入。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信用评定方式,有利于实现资金这一资源的集约利用,从而使各类要素发挥出最大的产出效益,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增强农村地区发展的竞争力。

  据了解,农村专业合作社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由生产特色产品的农民自发成立,一种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立。自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公布后,这种农村自发兴起的经济组织就真正具有了法人资格,也为集合农户信用创造了条件。许多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在此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推出了针对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品种。比如黑龙江省克山县的“昆丰模式”,由担保公司为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再由龙头企业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然后由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函,银行据此可向合作社及其成员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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