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的背景下,基于湖北省2家典型柑橘合作社的调查资料,对合作社与成员订单的履约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结果表明,合作社与成员订单履约率不高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资产专用性及潜在交易对手的数量,订单内容及签约程序,订单的违约和维权成本。为此,本文提出应该重视合作社法律法规宣传、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及对合作社的财政扶持与监督并重。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员 订单履约
一、引言
崔宝玉提出,通过合作社民主治理制度规范化、设置外部理事制度以及保障小农退出权等正式规则和成员信任、成员承诺与社会资本等非正式规则的取规则”治理,能够减少大农的机会主义行为,削弱大农小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从而使合作社不至于过度偏离其本质规定性。刘清海以购买合作社为例,利用交易成本经济学解释了中间组织的局限性,从交易成本与效益的角度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机理和运行机制,认为机会主义行为和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是影响合作社治理结构稳定性的重要原因。金梅运用合作博弈模型,在深入分析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内在机制运行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种新型的订单农业发展模式,实现和维护订单农业的良好运行,对发展我国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张艳春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问题的根源是农民对合作社运行中涉及到的诸多要素存在信任缺失。创王军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在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是不断变化的;二者的关系中始终存在着两种力量:合作与竟争,而哪一种力量占据主导地位则取决于公司与农户的谈判力量和谈判地位。俞荣贞提出,农户合作是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农户的内在要求,即农户可以自发形成合作组织,但农户之间存在博弈行为,使得合作规模存在的限制,难以达到一定的规模。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农村出现并迅速发展,其兴起和发展既是农业产业化的必然结果,又是中国农村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必由之路。据农业部统计,2011年6月底至12月底仅半年时间,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己由44. 6万家发展到50万家。随着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及财政支持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其发展速度还会加快。农民加入合作社无疑是要解决其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同时,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交售农产品,既是成立合作社的口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为此合作社与成员之间一般都借助了订单农业这种形式。笔者认为,作为现阶段农民经济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要达到这一口标,则必然要依赖于合作社与成员订单的完成。那么,口前我国合作社与成员间的订单履约现状究竞如何、其中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呢?为了研究这一问题,2010年8月和2011年7月,笔者对湖北省宜昌市的2家典型柑橘合作社及成员进行了实地调查(包括夷陵区的X合作社和宜都市的H合作社)。调查结果显示,随着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其与成员间的订单履约率并不高,同时带动普通社员增收的力度也不大。口前国内学者对于合作社的融资、异质性、规范化等问题有一些研究,但对合作社与成员订单履约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将基于湖北省2家柑橘合作社的实地调查资料,对合作社与成员订单履约的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
二、合作社样本情况及订单履约现状
1.合作社样本情况
H柑橘合作社200 6年注册为企业法人,其中果农22人(规模较大且成片种植柑橘),为保证稳定的货源和获得政府部门资金、税收等方而的支持,2007年某企业加入并由其董事长任合作社理事长。2009年H合作社成员增加到123个,其中普通成员113人(其中2 009年新增加91人)、销售人员7人、技术人员2人、龙头企业1个,持股比例分别为企业61. 25% .普通成员26. 75%(以柑橘树入股)、销售人员10%、技术人员2% 。H合作社每年与成员签定订单,收购成员符合质量标准的柑橘,再由企业清洗、打蜡后销售,承诺年底按交易量对成员进行盈余返还(但交易量必须达到订单数量)。
X柑橘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8月,注册资金5 00万元,成员1120个(其中团体成员15个,包括数家柑橘打蜡厂、果业公司和农资配送中心),团体成员和普通成员持股比例分别为83.636%. 16. 364%。X柑橘合作社生产的产品使用统一商标,主要从事柑橘生产、商品化处理及销售,口前是湖北省最大的种植合作社,也是我国最早实现农超对接的合作社之一。X合作社每年也与成员签定订单收购柑橘,进行商品化处理后再销售,但不对成员进行盈余返还(见表1)。
2.合作社与成员的订单履约现状
调查中笔者随机抽取H合作社57名、X合作社186名成员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H合作社和X合作社虽然都与成员签订了柑橘购销合同,但两家合作社与成员的订单履约率分别仅有28%和43 %(交易量/订单数量),其中H合作社的订单违约主体是合作社,而X合作社的订单违约主体是成员(见表2)。
三、合作社与成员订单履约率不高的影响因素分析
1.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
我国《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盈余在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以后,必须按照不低于60 %的比例首先按交易量(额)对成员进行分红,剩余部分再按照股金分红。H柑橘合作社在2006年刚成立时运行比较规范,合作社与成员的订单履约率为100%,而且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首先按交易额对成员进行分红,剩余部分再按照股金分红。但2007年以后订单履约率逐步下降,2009年仅为28%。调查中笔者了解到,从2007年开始,以龙头企业为首的核心成员为了不给普通成员分配合作社盈余而选择了违约。首先,他们在每年3. 4月份就要求成员估计当年的产量(柑橘9月份以后才成熟,此时产量很难估计)后与合作社签订协议,并且违反《合作社法》规定,交易量达到订单的数量才参与盈余返还;其次,在收购柑橘时利用其含糖量(衡量柑橘质量的重要指标)肉眼无法判断的事实,故意人为提高收购标准,造成成员违约的假象。其结果是,由于普通成员的交易量都比订单数量少而不能参与盈余返还,而包括龙头企业在内的核心成员占有了全部盈余。
与H柑橘合作社不同的是,在X合作社与成员订单的履约过程中,其违约主体是普通成员,分析其原因也是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密切相关。在调查中笔者了解到,X合作社自成立以来,普通成员都没有享受到盈余返还,也不知道《合作社法》对于盈余分配方式的规定,每年年底普通成员只收到了身份股100元的利息10元。由于加入合作社后收益增长不明显,而当地柑橘质量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再加上当地许多商贩为了争夺优质货源,在年初就拿出订金交给一些普通成员,口头协议订下柑橘数量及价格(比合作社保底价格高出0.01元/斤到0. 02元/斤),因此自2010年开始,许多普通成员选择了违约,不再向合作社交售柑橘。
2.资产专用性及潜在交易对手的数量
资产专用性对事后交易费用具有特殊意义,资产专用性越强,越需要建立稳定持久的契约关系。调查结果显示,H合作社和X合作社的柑橘年销售量明显不同。H合作社2009年加工销售量为1万吨左右,X合作社2010年加工销售量为5. 08万吨,原因在于H合作社的龙头企业只是兼营柑橘产加销,而X合作社的巧个团体成员全部从事柑橘的产加销业务。在这种情况下,X合作社的资产专用性无疑要高于H合作社,更要高于其普通成员。因此,在与成员订单的履行过程中,其违约主体不是X合作社而是成员。而由于柑橘种植的特殊性(5年以后才挂果),H合作社的成员与兼营柑橘业务的合作社相比,资产专用性无疑要高于合作社,因此订单的违约主体是合作社而不是成员。
潜在交易对乎的数量也会对订单及履行产生重要影响。先从H合作社的货源情况来看(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而),H合作社不仅周围柑橘种植集中,而且交通非常便利,连外地的果农都纷纷送货上门,加上柑橘的年销售量不多,此时合作社不与成员交易也能够保证有充足优质的货源,因此为了独占可分配盈余,合作社成为违约主体是毋庸置疑的。再从X合作社来看,由于年加工销售量大,周围质量优良、产量高的农户基本都己经成为其成员,而且外地许多商贩也经常慕名而至。合作社为了与这些潜在的交易对乎争夺优质货源,2007 -2009年与成员签订的协议都有保底价格,但2010年由于许多成员的违约,合作社取消了保底价格,价格随行就市,却仍然不能阻!卜普通成员的违约。
3.订单内容及签约程序
在订单内容方而,调查结果显示,H合作社和X合作社都包括品种、产量(社员估计产量申报)、生产要求(比如非社员要求高、资金和劳力投入多)、质量(其中H合作社规定若柑橘含糖量>10%,价格高于市场价格20% -40% )、付款时间和价格等方而。同时,H合作社有一项内容不合理,即交易量达到订单数量才能够享受盈余返还;X合作社也有一项内容不合理,它没有按照不同的质量标准制定不同的价格,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两家合作社与成员订单的履行。
在签约程序方而,订单应该由合作社与成员平等协商后再签订,但从H合作社、X合作社来看,其与成员订单的签订程序是不健全的。第一,双方地位不平等。表现为:二者没有经过平等协商,而是由合作社打印订单后直接让成员签宇;由于双方没有协商,加上内容不详细,在成员签宇之前,合作社没有就有关条款给成员作详细解释,这样导致履约时双方容易发生矛盾。第二,签约时间不合理。柑橘作为农产品,由于受自然条件及非标准化生产的影响,成员一般要等到接近成熟时(9. 10月份)才能估计其产量、质量,但H合作社要求成员于每年的3. 4月份就按估计的产量及质量标准签订订单,这无疑会给订单的履行带来不利影响。
4.订单的违约和维权成本
在订单履行过程中,能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一般不是违约条款的内容,而是违约和维权成本的高低。H合作社和X合作社与成员签订的订单里而都包括了违约条款,其中H合作社订单规定:如果双方违约都将处货款2倍以上的罚款;X合作社订单规定:如果合作社违约将处货款2倍以上的罚款,而如果成员违约则将被逐出合作社(出于维权成本考虑)。首先就H合作社来看,对于成员来说,由于订单不仅规定若柑橘含糖量>10%,价格高于市场价格20% ^-40%,而且交易量达到订单数量可以分享盈余,加上违约后的罚款也不少,其结果是由于违约成本太高,普通成员不会去违约。对于H合作社来说,由于货源充足,也不用支付盈余,加上成员的维权成本太高而很难团结在一起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个别柑橘大户以宣布退出合作社作为反抗,因此合作社的违约成本为零,此时合作社自然会选择违约。再从X合作社来看,合作社为了稳定优质货源一般不会去违约,否则违约成本太高;而普通成员即使违约被逐出合作社以后,却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在违约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普通成员为了0. O1元/斤到0. 02元/斤的好处去和商贩交易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结论及建议
笔者认为,口前合作社与成员订单履约率不高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资产专用性及潜在交易对乎的数量、订单内容及签约程序、订单的违约和维权成本。为此,为了提高合作社与成员订单的履约率,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利用媒体、网络、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把合作社和订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到实处,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包括理事长)的培训工作纳入政府预算,成为一项有要求、有经费、有考核的日常工作。其次,借鉴关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有条件的合作社内部也应该经常组织自己的成员学习与合作社及订单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措施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合作和法律意识,也有利于合作社的规范与健康发展。
2.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乎段,在全社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加强法制建设,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其次,加快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建设。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管理合作社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保护信用好的合作社和个人,让信用不好的合作社和个人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重塑社会形象。最后,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包括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行政性惩戒,也可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监管性惩戒,还可由金融、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市场性惩戒及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
3.对合作社的财政扶持与监管并重
首先,政府应该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种扶持措施,尤其是金融方而的措施要落实到位,因为资金己经成为许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其次,政府相关部门不能把各地合作社发展的数量作为政绩的评价标准,这样使得许多地方片而追求合作社数量的增加,而忽视了其质量的提高。为此,政府部门不仅对于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的去向要严格进行监督,而且在句年示范合作社的评选过程中要认真把关,不能轻信地方政府上报的合作社发展状况,要进行实地调研,多听取合作社普通成员的意见,以免那些"假合作社”占用了箕合作社”的扶持资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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