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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报:中国需尽快制定《合作社法》扶持农业经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3-03  浏览:101

   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合作社法》,城乡弱势群体通过参加合作社创造生产性就业、征服贫困。”中国农业银行研究部兼体改办原主任郑良芳对记者表示。

  中国科学院在《201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提出,中国发展中的人口压力依然巨大,按2010年标准贫困人口仍有2688万,而按2011年提高后的贫困标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300元人民币/年),中国还有1.28亿的贫困人口。

  如果再统计上农民工、城镇下岗职工、蚁族等城市弱势群体,规模约有10亿。如何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形势下,对其进行扶持呢?郑良芳认为,合作经济的发展就有巨大的空间。

  不过,目前专业合作经营的合作社主要集中在农业领域。2013年中央政府出台的一号文件,突出要求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其中,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得到重视。

  在2012年6月召开的国际合作社年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指出,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5万家,入社农户43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7.2%。并充分肯定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助于增加就业、提高农民收入。不过郑良芳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是合作社的一部分。合作社是一种合作组织形式,其内容不仅仅限于农民、农业。

  2011年7月,在国际合作社日上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评价合作社,认为“合作社的成功迄今已帮助许多家庭和社区摆脱陷入贫穷的命运。”

  据学者研究发现,美国近3万个合作社提供200多万就业岗位。“如果合作社经济能够蓬勃发展到GDP的20%,就能增加就业人数达1.5亿。这将有力的增加就业人数,缓解就业压力。”郑良芳表示。

  2007年7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开始施行。郑良芳认为,这只能指导农民如何办好合作社,对众多弱势群体办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具有综合内容的合作社却不能起到有效指导作用。

  日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巡视员关锐捷表示,目前在中央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67万家,仅提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不能涵盖整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应该向联合的方向发展,才能够真正满足农民收入提高的需要。

  在07年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合作社定义为提供同类同产品或是同类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仝志辉进一步解释到,“现实情况是合作社这种组织方式适用于不同的产业,不只是农业。而且提供不同类农产品、不同类服务的合作社也是可行的。”

  众多西方国家政府通过制定《合作社法》促进合作经济发展的案例也有不少,而现阶段,我国迫切需要借鉴国外的《合作社法》,依法组建综合性的合作社。郑良芳再次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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