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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3-07  浏览:164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连接市场和农户的重要组织形式。本文在介绍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概况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其发展的成功经验,提出发展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启示和建议。

  关键词:美国;合作社;经验;启示

  美国是一个农业发达的国家,农业现代化程度非常高,号称“农业世界冠军”。虽然农业人口仅占总人口的2.5%,却生产了世界近1/5的粮食,一个农业劳动者可以养活近80个人。美国农业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农业合作社强大的服务功能和庞大的规模组织。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农民所使用的化肥和农药中44%来源于合作社,另外农民得到的贷款中也有40%来源于合作社。美国现有农业合作社4 000多个,拥有300多万社员(很多社员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年营业额达1 000多亿美元,净利润达20多亿美元,已成为美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经济实体。

  一、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美国农业以家庭农场经营为主,家庭农场在美国占90%左右,所以在美国,农业合作社是由拥有农场所有权的农场主在非营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是自有自享的法人团体。美国农业合作社在农产品产销一体化经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合作社以互助互利,为农场主提供服务并使其社员获利为宗旨,以产前和产后的供销领域为合作的重点,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同时也为非社员提供服务,但收取一定费用。按美国法律规定,对非社员的业务量不得超过社员的业务量,所得利润按法律规定除必要的积累和股息外,以社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往量的大小按比例返还社员。合作社的财产为社员所有,社内事务由社员以民主的方式进行管理,采取“一人一票”制对社内重大事务进行表决,无论股金多寡和地位高低,所有社员的投票权力相等[1]。

  1.合作社的组成

  社员组建合作社是为了得到如供应农资、销售产品等其他服务。合作社是农业劳动者的集体组织,它的社员必须与农事活动紧密相关。按照有关法律,“以农场主、种植者、畜牧和乳品生产者、干鲜果品生产者的身份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合作社的社员。3个农场主即可成立一个合作社,但实际上每个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很多,一般为1 000人左右。合作社由社员、董事会、总经理和雇员4部分组成,除了由董事长挑选和雇佣的经理(作为合作社的正式雇员时)可以全职负责处理合作社日常事务外,其余社员包括董事长在内都从事某种农业生产劳动。

  2.合作社的分类

  美国跨区域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美国合作社是从发展销售合作社,继而扩大到供应和食品加工,因此美国销售合作社较发达,规模也较大。按照服务功能可把合作社分为3类:①销售合作社。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服务,同时为农场主提供市场价格信息服务,这类合作社占总数的50%左右。②供应合作社。它为农场提供农用化学制品、饲料、肥料、燃油、种子和其他物资。这类合作社占总数的40%左右,它们供应的农业生产资料占全国的29%。③服务合作社。经营轧棉机、汽车运输、人工播种、仓储和烘干等业务。这类合作社占总数的10%左右。根据服务区域的不同,美国农业合作社也可分为基层农业合作社和区域农业合作社两类。

  3.合作社的原则

  ①用户受益原则。合作社的社员联合起来,是为了获得从其他途径得不到的服务,如及时获得优质原材料、进入市场销售以及其他的互惠利益。统一行动赋予社员规模经济的好处和讨价还价的能力。社员从这些服务中的受益量与利用合作社的程度成正比。②用户拥有原则。社员拥有合作社的财产,有责任根据使用程度向合作社提供资金,以保持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并不断发展。③用户控制原则。作为拥有者,合作社社员可控制它的活动。控制权通过年度和其他的社员会议投票或者间接通过选举的董事会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论社员在合作社拥有的股权多少、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多少,每个社员都只有一个投票权。为了保证投票的公正,社员额外的投票权常常是有数量限制的,这为合作社全体社员的民主管理提供了保障[2]。只有社员才可以投票选举理事,批准合作社涉及法律和机构变更的重大事项。社员选举领导人,有权监督合作社向他们提供所需要的服务,从而保证合作社集中精力服务社员,而不是为外来投资者赚得利润或其他目的。

  二、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发展趋势

  在美国,有几十年、上百年历史的农业合作社比比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经济力量,并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地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归纳其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

  美国农业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形成的,即市场推动模式,就是农民在共同的市场需求下,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组织化程度,获取合理的市场交易利益,自我联合起来组成自己的服务组织。这种合作组织发展模式按照“民办、民管和民受益”的原则运作,政府不干预合作社内部管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在法律上平等,政府的作用在于通过法律法规为合作社提供一个宏观的发展空间,使合作社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不断得到成长和壮大。

  2.美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

  美国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表现在立法、资金、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美国有较完备的合作社法律,从中央到地方还制定了专门的《合作社法》,形成了完善的合作社法律体系。合作社依法设立,《合作社法》中规定了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其运营也须依法进行,政府对合作社在销售领域的经济活动通过立法给予优先权和照顾。联邦和州级有关合作社的法律达85部,联邦政府每年用于农业合作社和农村社区发展的总投资额都很高。同时根据合作社的发展要求,组织研究出版包括服务、信息、研究有关合作社基本知识的书籍,内容涉及新建立合作社、组织管理合作社、处理财务问题、合作社的优劣势、发展时机等多个方面,并在互联网上免费提供这些资料和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这些书籍,为农业合作社知识在农民中的普及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3]。政府还资助出版双月刊《农业合作社》、提供最新信息、共同探讨合作社面临的问题等。美国政府以提供非政府机构不能提供的服务为自己的责任,通过立法,政府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规定农业合作社发展局每年对全国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收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预测发展前景。政府也根据形式发展的需要,由政府出资建成一些服务机构,提供非政府机构难以提供的服务。鉴于农业合作社在美国农业中的特殊地位,美国政府对大多数农业合作社给予各种减免待遇,极大地鼓励了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也交税,但计税基数很小,一般是先分配后计税。美国农业合作社所得税制度中,以惠顾返还、资本股利分红、未分配盈利等方式,让农业合作社享受更多的免税优惠,《国内税收法则》赋予合作社独立的税收主体地位,为合作社合理、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以及进行民主自治创造了外部条件[4]。美国政府还建立了专门向农场主和农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的农业信贷合作体系,既向政府贷款,同时也向银行贷款,这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美国农业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美国农业新一代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北达科他州,它是指以一个以加工企业为核心,联合周围生产某一种或几种产品的农户组成的合作社,主要发展加工业,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要功能。同时也提高了合作社的竞争力和运行效率,改进了农产品的商品结构,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有一个“双向”合同,要求社员向合作社交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同时要求合作社收购这些产品。社员和合作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新一代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涉及水产品加工业、肉牛屠宰加工、玉米加工、食用干豆加工、甜菜加工和猪肉加工等。其主要特征有:合作社的社员一般不能退股,只能将股份转让;不完全坚持“一人一票”制,表决权与投资额结合起来;允许非社员持股,但其股票没有投票权,对其报酬有最高限制;社员必须根据拥有的交易权股份规定的交易量向合作社提供农产品,而且质量上有严格要求;实行专家管理;利润主要按交易股权红利返还给社员[5]。新一代合作社成为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一个热点和趋势。

  三、启示和建议

  1.政府要正确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美国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合作社在经济上、政治上是独立的,政府并不以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进行控制和干预。而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渡时期,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错,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部门之间的制约,加之农民的整体素质偏低,教育程度低于美国5~8年,单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许多困难。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起步地区,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在信贷、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这种发展模式可以概括为“民办官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政府要明确工作定位,提供市场不能提供和难以提供的“公共产品”,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共同问题,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应当重视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由于立法的缺失,中国目前仍有一些为现实所需要乃至已经大量存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态[6]。例如,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且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中国既没有专门为其制定法律,亦没有全国性的法规对其性质、治理结构、权利义务等专门作出规定,致使其法律地位迄今仍不明确,缺乏规范化的运行机制[7]。

  2.土地规模化经营,合作社分类管理

  美国人均占有耕地0.61hm2,中国仅0.09hm2。美国农业人口不到中国的1/100,美国农场主经营土地面积一般都在200hm2左右,实行完全机械化。而中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渡时期,实现农业现代化首先要实现农业机械化,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在中国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去的较少,农民可组成土地合作社,由合作社组织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统一进入市场,农民收益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8]。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大多数劳动力已经转移出去,农民可将土地入股合作社,成立土地股份公司,由善于农业经营者任公司经理,合作社按公司制运作,农民可取得股份收益,也可参加生产劳动获得工资性收益;当然土地规模经营要伴随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等配套措施同步推进。

  3.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区域分层次接受指导

  中国传统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构成,目前他们在发挥原有的功能上存在很多弊端,应该赋予他们新的职责和功能,把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服务区域分为若干层次,乡、县、省、全国,在目前的民办官助发展模式下,各个层次的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引导、扶持、服务于对应层次的合作社。在各个合作社之间进行协调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使合作社形成有机的网络。

  4.发展灵活多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如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际合作社运动出现了许多新趋势。因此,中国不必完全按传统的理论和方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也不可能采用统一模式,任何单一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不具有普遍性,要因地制宜地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7]。在组建性质上,可以是民办,也可以官民合办或民办官助,即可以是种养加大户牵头、村委会牵头、龙头企业牵头等领办;在组织类型上,可以是供应、销售、服务、加工,或者可以是他们部分或全部的综合,尤其应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多项的;可以办服务实体,也可以不办实体。只要能解决农民实际困难,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都应大胆尝试和创新。

  

 

       参考文献

  [1]金龙焕,等. 农村合作经济教程[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2]冯开文.合作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3]何琳.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工作定位及启示[J].农业经济,2005(2):59-61.

  [4]殷瑞锋.美国农业合作社所得税制度及启示[J].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9):23-25.

  [5]杜吟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6]卢代富,谭贵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形态法定化及其启示[J].法学论坛,2012(5):142-148.

  [7]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8]李秉龙,薛兴利.农业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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