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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法德农民合作社问题研究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3-07  浏览:134

  摘要: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的农民生存发展问题十分严峻,恩格斯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小农的消亡是必然的,农民必须联合起来,走合作社的道路,农民自身的特点又为发展合作社提供了可能性。在走向合作社这一道路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和社会帮助的原则,始终以尊重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注意培养具有主体意识的农民,并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采取最适当的发展政策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法德农民;合作社;启示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农民未来的发展道路如何,这是各国,尤其是农业人口比重较大的国家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 557万,占总人口的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 415万,占50.32%[1]。中国具有较多的农业人口,是农业大国,面临着双重历史时空的转变,即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中国农民的发展道路选择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恩格斯写于1894年的《法德农民问题》虽然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对农民走合作社道路的探讨仍然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农民走合作社道路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实现在短短几年内就创造出比以往任何时代总和还要多的物质财富,分工逐渐细化,产品日益丰富,以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为特征的农民面临着巨大挑战。恩格斯认为,小农的消亡是必然的,而为了减缓被历史潮流淘汰的步伐,农民必须改变其旧有的生产方式,探索一条适应时代要求的新的发展道路,而合作社就是对这一问题积极探索的结果。

  1.建立合作社的必要性

  不仅仅是在资本主义工业的影响下,农民日益体会到生存的危机感,大土地占有者和大农业一直就在蚕食着靠自身力量谋生的农民。“在大不列颠本土,大土地占有者和大农业完全排挤了自耕农;在普鲁士易北河以东地区,几百年来一直发生着同样的过程,在这里,农民也是日益被‘驱逐’,或者至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日益被挤到次要地位。[2]”

  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大生产的日益深化,农民的生存更是变得尤为困难。“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的命脉;这种小生产正在无法挽救地灭亡和衰落。北美洲、南美洲和印度的竞争使廉价的粮食充斥欧洲市场,这种粮食廉价到没有一个欧洲的生产者能够跟它竞争。大土地占有者和小农都同样面临着灭亡。[2]”可见,不仅仅是小农,就连靠吞并小农土地扩大耕种面积的大土地占有者也面临着相同的历史命运。要改变这一命运,组成合作社便显得尤为紧迫。只有联合起来,农民才有可能不被历史淘汰,才能建立起适合自身发展的新模式。

  2.实现合作社的可能性

  相对于封建制度下的农民,资本主义生产链中的农民是有人身自由的,而且他们通常至少拥有一小块土地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既然是私有财产,农民就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他们可以选择自己的生产方式,这就为实现合作社提供了可能性。

  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是由于他们的狭隘性和保守性,还不能形成全国性的联系,还没有形成一种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靠自给自足为生的农民代表不了自己,一旦面临变故,农民总要委托一定的个人或组织代表自身的意愿。路易·波拿巴戏剧性地登上历史舞台便是法国农民为自己找到的代言人,然而路易·波拿巴并不能代表法国农民的利益,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最好组织便是合作社。历史上农民曾经作为公社成员,这一基础也增强了建立合作社的可能性。

  二、合作社应遵循的原则

  合作社建立在生产资料公共占有这一基础之上,它不同于以往那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当然,并不是由此就可以认为合作社可以无限度地剥夺农民的利益。恰恰相反,建立合作社的初衷却是要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使其不被社会化大生产淘汰。因此,无论何时何地,都要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即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在建立合作社时要坚持实事求是、自愿和社会帮助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法德两党的领导人为了在议会中争取农民的选票,便对农民的某些幻想、私有观念和小农私有制作出无原则的让步。集中反映在法国工人党1892年9月第十次代表大会和1894年9月在南特代表大会上通过和补充的土地纲领中[3]。为了吸引农民,南特纲领作出了很多无法实现的许诺,甚至许诺保存农民的土地私有制,而土地私有制正是导致农民走向破产的根本原因,所以这一许诺终究是无法实现的。即使暂时将农民争取过来,农民也终究会因为不能实现诺言而离开。这种做法仅仅能起到一时的作用,长期来看没有符合农民的实际,没有体现农民的根本利益,更谈不上使农民得到真正的解放。在批判南特纲领的错误后,恩格斯实事求是地提出,要走合作社的道路,使农民明白不会永久地保持其小块土地所有制。“虽然我们许诺得少些,并且完全是从另一个方向寻求解救,但我们毕竟是更加可靠的……我们永远也不能向小农许诺给他们保全个体经济和个人财产去反对资本主义生产的优势力量。我们只能向他们许诺,我们不会违反他们的意志而强行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其次,我们可以促使资本家和大土地占有者反对小农的斗争,现在就尽量少用不公正的手段进行,并且尽可能阻挠现在常常发生的直接掠夺和欺诈行为。[2]”只有从农民的实际出发,引导农民走合作社的道路,而不是空口许诺永久保存其小块土地所有制,才能真正地争取到农民,才能使农民真正走上自我解放之路。

  2.自愿的原则

  农民是否参加合作社,恩格斯的态度非常明确,“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2]”虽然预见到农民必然会走向灭亡,但是不能采取暴力的方式加速其灭亡,要采取自愿的原则。恩格斯认为,如果农民下定决心搞合作社,就应当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定决心,那就要给他们尽量多的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这个问题。秦晖认为,引导农民走上合作化道路,要以尊重自愿、不搞强制为条件[4]。使农民放弃他们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引导农民走合作社道路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耐心解释,循序渐进,最根本的是站在农民的立场上,使农民自愿走上合作社的道路。只有采取自愿的原则,才能使农民意识到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真正体会到合作社是解救他们的真正道路,才能使他们彻底抛弃小农的幻想,更加坚定地走合作社的道路。

  3.社会帮助的原则

  采取自愿的原则引导农民走合作社的道路并非是毫不作为的,需要采取社会帮助的原则。具体可以“由国家银行接收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主要是货币,还可以是必需的产品,如机器、人造肥料等)及其他各种便利……我们在这个意义上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的一些社会资金,从资本主义经济的观点看来好像只是白花钱,然而这却是一项极好的投资,因为这种物质牺牲可能使花在整个社会改造上的费用节省9/10。[2]”可见,在实现合作社的过程中,社会帮助是十分重要的,它能加快合作社道路的实现。

  三、法德农民合作社对中国的启示

  恩格斯认为,法德农民在革命成功之后,要走上合作化道路,不过他认为是否走合作化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不能采取强制的手段。恩格斯针对法德农民走合作社道路的思考对于中国探索农民未来的发展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仍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现实价值。

  1.建立合作社要尊重农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农业人口的巨大比重决定了农民问题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人民物质生活的丰富,国民素质的提高,现代化实现的步伐,甚至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都要取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水平。什么样的发展道路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便成为思考的核心。然而,无论走什么样的道路,都要以农民的利益为根本,发展合作社也不例外。

  合作社虽然采取的是用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来代替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占有农民的一切,剥夺农民的根本利益。相反,建立合作社的初衷就是要保护农民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失利的地位,改变其旧有的小生产模式以适应社会化的大生产。为此,合作社的各项政策和措施都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利益。任何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的措施都会遭到农民的反感和抵制,久而久之,也会失去走合作社道路的信心。

  2.发展合作社应培养具有主体意识的农民

  狭小的生存空间、封闭的生活方式使农民局限在各自的小块土地上,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十分贫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建立在血缘的基础之上。千百年积累下来的风尚习俗影响着人们的思维习惯,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指导着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于其中的农民不会自己思考,更不会自我反思,一切按照规矩办就可以了。这样的人是依赖于他者的人,是缺乏自我意识的人,而未来的社会需要具有主体意识的人,具有自由个性才是人类追求的发展目标。马克思、恩格斯是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未来社会的基本原则,他们认为合作经济是实现向未来社会过渡的重要形式[5]。

  由具有主体意识的农民组成的合作社才是高级的合作社,不同于那种简单和粗陋的低级合作社。将农民组织在合作社中并不是压抑他们的个性,剥夺他们的自由,否则合作社将毫无生机和动力。只有最大可能地激发农民的热情,使他们积极参与到社会化的生产过程中,才能促进合作社日益进步、日趋成熟。近年来中国实行的一些惠农政策与措施,如取消农业税、协助农民贷款等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合作社也要立足于此,尊重农民的个性,培养具有主体意识的农民。

  3.实现合作社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是中国在实现合作社的过程中必须要采取的态度。普遍的合作社的实现帮助农民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加强了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新时期农民发展的必由出路。但在合作社推广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要具体分析,尊重当地特殊的地理环境,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不同地区实现合作社的具体方案也应不同,土地较多,耕地较平整的地区易于实现机械的现代化;而土地较少,耕地又多属山区丘陵地带的地区,可在合作社的帮助下鼓励进行多样化的种植。

  恩格斯解决法德农民问题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组成部分、不同地区而有所区别。他针对农民的不同类型确定了对待他们的不同态度。对待小农,要把他们的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占有,这一占有是以尊重小农的意愿,不采用暴力为前提的,必要时还要进行示范和社会帮助。对待中农,根据他们不同的特点采取的态度也应不同,“在中农住在小块土地农民中间的地方,中农的利益和观点跟小块土地农民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然而,在中农和大农占优势而农业经营又普遍都需用男女长工的地方,事情就完全不同了。工人政党当然应该首先维护雇佣工人,即维护男女长工和短工的利益。[2]”

  总之,合作社道路的实现必须以尊重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始终注重培养农民形成自觉的主体意识,农民走合作社道路的前提是自由人的联合,其中个人自由意愿至关重要,必须保证个人能够自愿决定参加与否,而不能进行强制,以此来体现合作社自愿联合的原则。当然,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当地当时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马建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发布[EB/OL].(2011-04-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zgrkpc/dlc/yw/t20110428_402722384.htm.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张国富.恩格斯农民合作经济理论及其对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 —读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J].理论探讨,2010(6):88-92.

  [4]秦晖.传统十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330.

  [5]熊吉陵.合作经济思想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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