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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机理构建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3-10  浏览:151

  摘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是指二者在同一共生环境中通过交互式作用实现和谐可持续发展。论文首先分析典型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金融共生发展经验;然后论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接着探析我国两社的共生机理;最后建议两社朝着共生方向改革与发展,加大政府法律与政策、财税与金融的支持力度,增加信贷担保品种,建立联结信用与保险体系。

  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金融共生发展经验

  (一)美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金融共生发展及经验

  1、美国行业联合一体化的农村合作社

  美国属于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这与其发达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密不可分。美国的合作社依据主要经营业务分为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和经济实力的加强, 美国的合作社一方面逐步向纵深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发展,另一方面其中许多合作社从产权结构、组织管理到利益分配逐渐向一般意义的企业形态演变。

  另外,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形式多样,其主要形式有农业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体、合同制、联营制;其共同特点是行业联合,工业、商业、金融及农业企业等多种资本相互控股投资混合而形成组织形式多样、规范的联营体,并实行综合经营。

  2、美国三层次的合作金融体系

  美国的合作金融体系属于“上虚下实型”,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互利互助、调剂资金、满足生产需要作为主要经营目的,并较严格地实行了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合作制原则。其组织结构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美国中央信用联社;第二层次是联邦土地银行、合作银行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第三层是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的基层组织。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金融共生发展经验

  美国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金融组织之间是相互渗透、互惠互利的,如美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业联合为工业、商业、金融及农业企业等多种资本,以相互控股投资形式混合而成的组织形式多样、规范的联营体。另外,美国的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相互渗透性明显且管理架构规范:如联邦土地银行专门向农场主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专门向农场主提供短期资金;合作银行主要对生产信贷协会和信用社提供信用,再由这两个基层组织向个人放款。各专门的合作金融组织为特定的合作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支持,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相对宽松的合作经济生存与发展环境。

  (二)德国农村合作社与合作金融的共生发展及经验

  1、农民专业性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

  德国的农民合作社是按照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自下而上建立的完整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系统,具备民有、民办、民享、自主、自制、自助的特点,实行分级管理,且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合作审计制度。德国的合作社一般规模较大,专业性强,并且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

  2、德国金字塔状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德国合作金融组织的组织结构呈金字塔状:最底层是大量的地方性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间层是三家地区性的管理机构;最高层是德国合作社银行--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各层次间自下而上持股,即下一层合作银行持有上一层合作银行的股份。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直接经营货币信贷业务。地区性的管理机构主要从事协调管理工作,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地区行无法承担的付款业务,负责与政府其他机构联系以及国际间的业务往来等。德国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督机构是合作审计协会。德国合作金融法规规定,各合作社都必须加入一个合作审计协会,并接受其审计监督。另外,德国合作金融法规还规定,每家基层合作银行每年都必须以其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特别专项基金即贷款担保基金,一旦成员行出现了较大危机,难以独立承担后果时,将由该基金全额补偿。

  3、德国农村合作社与合作金融的共生发展经验

  德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四点经验尤为值得我们借鉴:一是德国特别重视政府的作用。二是德国对合作金融与其他合作社实行分别立法。三是合作金融组织建立起健全的信贷担保系统,分散了信用风险。四是尤为强调不同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系统。

  (三)日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金融共生发展及经验

  1、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综合性特点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日本群众基础最广泛、规模和影响最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日本农民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自发组织的事业法人团体。日本“农协”的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全国性组织,包括全国农协中央会、全国供销联合总会、全国合作保险联合总会等;二是县级组织,主要包括县级农协中央会、县级供销联合会、县合作保险联合会、县合作信贷联合会等;三是基层组织。目前,农协系统覆盖了整个日本农村, “农协”为其组员提供经营指导、购买、销售、信用、保险和保健事业以及社会化服务事业等全面的服务。日本“农协”与政府之间形成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利用的关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大大增强了“农协”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动力。

  2、日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金融共生发展经验

  日本农协发展的经验启示:一方面,政府主要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规范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日本农协的发展具有相当严密的系统性与组织性,并且日本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同时,非常重视综合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的必要性(一)建立共生机制是二者的内在要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存在结构、管理及融资困难的问题,都需要拓展经营空间和获得更多的外部支持。

  我国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性的金融组织,经过几十年的曲折发展,实际上已经偏离了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个体规模一般都比较小,在业务开展和新的金融产品开发上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影响了支持农业发展的功能;同时,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始发育阶段,还相当弱小,其作用和潜力都远远没有发挥和释放,其成长过程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不够,资金短缺严重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发展、相互协作,是二者的内在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并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问题。

  (二)能够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短短几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长足发展。但就总体态势而言发展并不很理想,据农业部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9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48.43万家,实有入社农户仅有3870万户,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5.5%.即使在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下,也只有极少数列入了“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获得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补助标准:国家级100万元,省级30万元~50万元,市级20万元,县级10万元)。其他绝大多数非示范社如何获得资金扶持,是全社会密切关注的紧迫问题。

  如果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共生发展,能够促进中国合作经 济组织规模的扩大以及合作社经营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其服务范围也会得到相应的扩展,经济类型将涵盖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就如日本“农协”系统那样覆盖全国农村,并为其组员提供生产、供销、信用与保险、保健事业、社会化服务等全面的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机制的建立,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三)能够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快改革与发展

  至2010年底,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有1976家,有农村合作银行216家和农村商业银行84家。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实力都不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能力很有限,根本原因是缺少储蓄大户,储蓄规模小。如果能够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起共生发展机制,将大量增加稳定的储蓄大户,在提升自身实力的同时增强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能力,达到共赢的目的。同时,二者共生发展在健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结构、完善农村经济系统的同时,又能节省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信息流通成本,减少信息流通时间,为农村经济信息共享创造更好的条件和更多的便利。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的可能性

  (一)具备共生的基础条件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内涵、功能和业务范围上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二者的基本属性都是合作社,是源自于合作社母体的孪生兄弟,其经营原则都必须符合国际合作联盟所规定的七项原则。这就具备了二者共生的最基础条件。首先,经营目标一致,都是为了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为繁荣农村经济服务;第二,经营原则相似,都是自愿入股、退股自由、合作劳动、按劳分配等;第三,服务对象相同,虽然各自的业务范围不同,但是都是为农户同一主体服务;第四,业务往来密切,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互助服务及资金往来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金、代管金都是信用社的存款,每一笔资金的投放必然与信用社发生一定的业务联系。可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存在密切的联系,具备共生的基础条件,建立共生机制,能够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取长补短,实现共赢。

  (二)国家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最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在全面部署当年和今后“三农”工作,其目标都是围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都涉及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问题,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共生发展提供越来越宽松的政策环境。

  2012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务院针对温州市金融改革试验区设置了12项任务,其中提出了“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等改革措施,试验区改革的经验将在未来两三年内在全国多地区推广。同月,为了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农村金融服务的新途径和新模式,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还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同意实施《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方案的基本要点有: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民间金融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适合丽水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的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和组织。引导地方政府加大推动农村金融科学发展力度,综合协调金融部门和市场主体,共同探索农村金融多层次发展的内容和形式,建立低成本、广覆盖、可持续、风险可控、适度竞争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1浙江省温州市和丽水市的改革试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共生机制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地可以大胆探索、大胆试验。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机理探析

  (一)明晰的主体定位机制是二者共生的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的基础是二者都具有合作属性。因此,明晰二者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定位,克服二者非合作制的倾向,是构建共生机理的前提。

  一方面,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越来越以专业化大农户为主体并与农村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往来,但合作社的质的规定性并不稳定,而且有行政部门色彩越来越浓厚的倾向。这必将严重影响其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共生机制。因此,我们应该准确定位专业合作社,落实其互助经济组织的地位,保持其合作制的原则,同时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处理好大农户与小农 户的关系。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几十年发展过程中合作的属性不断减弱,而其信用属性却不断增强。如果继续任其发展,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混同于一般商业银行,并且可能割断其与农村合作经济之间的天然联系,最终失去兴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本来意义。目前,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并坚持其基本的合作制原则,还其合作社的本来面目,即坚持集体所有,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等。

  (二)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是二者共生的核心

  利益机制是决定企业经济效益至关重要的因素,不同企业联合的基础必然是二者存在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发展机制的基础与核心是二者的利益联结机制。因而,二者应该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经济联合的方式,在更大范围、更广空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外部利益的内部化和交易成本的节约,减少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共享合作带来的经济利益。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利益联结:

  1、合同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通过签订合约的形式实现联结,例如通过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的额度、归还时间、还息率,以及提前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申请贷款而提供的担保品种与担保财务的数量指标。

  2、股份合作制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实现联合,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通过出资入股专业合作社,入股资金可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完成农产品生产及供销的成本和初始资金。另外,政府、企业都可以通过资金、土地、设备、技术服务等方式作为股本以实现全面合作,生产销售后的所得利润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金分配相结合。

  (三)健全的信用制度和保险机制是二者共生的保障

  目前,处于发展初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质押物品非常少,且大多数规模不大、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透明度较差,金融机构要对其各方面进行比较确切的了解难度很大,其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自然会降低。针对以上情况,地方政府、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应集合为一体,共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服务,将财政机构、融资机构、保险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接起来,建立多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和保险体系。

  1、支持融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政府出资应作为主要部分,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而民间资本应作为辅助性机构,最终形成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格局。

  2、政府通过信用和保险机制对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不是采取直接的财政补贴和拨款,而是主要采取融资支持的方式,即地方政府财政对信用机构提供贷款贴息的一部分作为投入资本,另一部分则由信用社来提供。

  3、农村信用社应该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系,增加贷款抵押的品种,尽量为其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自主经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始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存货抵押贷款、仓单抵押贷款等新的贷款品种。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利率应根据不同状况实行差别利率。

  4、农户获得的贷款转存入专业合作社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存入专业合作社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如果借鉴德国的经验,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贷款损失担保基金,以减少保险公司的预期风险,从而增加 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5、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赚回的货款,可以全额存入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资金专户,并通知农户归还贷款;而农户贷款产生的利息,则由财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比例进行承担。

  (四)有效沟通机制是二者共生的重要条件

  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基层组织,两社应该进一步加强联系,加强互助合作关系及资金人员往来。一方面应该健全两社的沟通渠道,完善二者的沟通机制,如两社可制定定期与不定期的沟通计划;两社双方各部门派代表参加,定期就特定项目和特定事项召开会议;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短信平台、信箱、网络服务、虚拟沟通平台及发展论坛等。有效沟通机制的建立,能够提高两社的沟通效率,节约沟通成本,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性。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的对策建议

  (一)两社改革与发展应该朝着共生的方向进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与特定的历史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其营运成长也不能过度依靠专业合作社大户,而应当在坚持市场经济导向的同时保持其合作制的性质的前提下,与时俱进,逐步形成各专业、各行业、各环节相互融合的合作经济格局,共同朝着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的方向发展。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几十年的演变,呈现出逐步官化、信用属性日益强化而合作属性日益弱化的特征。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要通过不断改革真正回归其“合作”性质,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此,农村信用合作社需要转变经营观念,把为农户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增加农业贷款,取得广大农民的信任和支持,真正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共同体。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又要把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去,以减少和避免行政干预,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二)国家要为二者共生提供法律和政策引导

  1、法律与政策引导。国家应当尽快出台综合性的《合作社法》,在《合作社法》中对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共同属性、共同的权利与义务、不同经营内容的合作社交融共生等共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提供法律引导和法律支持保护。同时,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要出台与《合作社法》相配套的法规细则和相关经济组织政策、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把合作社列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比如在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建设项目方面,明确规定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共同实施。

  2、财税与金融扶持。中央和地方财政都应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信用合作组织享受到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优化财政补贴方式;政府还可以通过入股的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项目出资。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政府应当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保本经营、微利经营提供财政补贴,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还要建立完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规范农村私人信贷,促进私人信贷与农村商业银行共同发展。

  (三)增加信用担保品种,联结担保与保险体系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增加信用担保品种,如土地抵押、存货抵押、仓单抵押等,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更多的贷款机会,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形成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格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对农户存入专业合作社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并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贷款损失担保基金,以减少保险公司的预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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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人民银行、浙江省政府《关于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金融时报》2012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并同意实施《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担保品种,建立联结信用与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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