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福建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组织载体。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提升其服务能力。
当前,福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载体主要包括政府公共服务机构、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类型,分别承担着公益性、经营性和合作性服务职能。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承上启下、沟通内外的独特作用。通过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以有效弥补公益性服务组织、涉农企业在服务能力、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方面的不足,实现政府、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多方共赢,形成紧密协作、相互补充的完整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组织优势还不能很好体现,服务能力仍显薄弱,与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也不相适应。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农村人口、农业劳动力的数量与比例持续下降,以职业农民为代表的种养专业大户将逐步成为合作社社员的主体,这对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方式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只有规范发展,不断拓展和延伸服务功能,合作社才能在联结大农户与大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才能逐步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力军。
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更好地体现“民有、民治、民享”。在“民有”上,强化合作社的法人主体地位,明晰合作社与领办主体、社员的产权关系,确保承诺出资如实到位,形成法人资产;同时,防止合作社股权结构过于集中,鼓励一般成员持股。可以实行交易份额制,鼓励社员按生产规模和交货能力,认购相应比例的股金。鼓励通过公积金转增股本、按惠顾额返还部分留存形成股金等办法,为成员持股创造条件。在“民治”上,要健全完善民主机制,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建立健全符合合作社实际的“三会一章程”制度,落实好民主管理制度。在“民享”上,适当控制资本报酬,逐步建立按惠顾额返还为主、兼顾股份分红的盈余分配制度。
创新经营机制,增强组织活力。要引导合作社之间加强合作。引导同类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合作或兼并重组,组建规模型、龙头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合作社规模化经营水平。要促进资源要素资本化。鼓励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特别是对于实行集约化、一体化经营的合作社,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以利于调动成员积极性,增强经营活力。要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借鉴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合作社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鼓励实行承包制和与业绩挂钩的奖励制度,通过绩效奖金、业务提成和提供福利等措施,调动高层管理者、营销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重视解决合作社人才、资金等要素短缺问题。在人力资源方面,既要重视合作社自有人才的培养,也要积极引进外部人才。通过完善和实施绿色证书制度,实行农机、植保、防疫等技能服务行业持证上岗,把农民获证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紧密挂钩,加快规模经营大户和职业农民群体的形成。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或领办合作社,充实合作社的人才队伍。在解决合作社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上,比较可行的办法有:政府设立担保基金,解决合作社在征信和抵押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金融机构要在扩大抵押物范围、开展信用评级和授信贷款等方面进行创新;支持有产业基础、运作比较规范的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此外,为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鼓励合作社在普通股金之外设立优先股。
构建与其他服务主体的协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龙头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在人才、技术、信息和营销渠道等服务资源上的优势,把合作社作为承接服务的平台和载体,完善对接与协作机制。比如,可以将农业“五新”(即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入户转化为“五新”入社,使得面对千家万户的服务转向合作社统一平台,这样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发挥规模效益。鼓励合作社与产业链或服务链上下游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相互投资、联合出资和建立契约等模式,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完善的服务链条。特别是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服务平台、农产品加工储运和市场营销等方面,要发挥其他服务主体的引领带动作用,以拓展和延伸合作社的服务领域。
加强合作理念的宣传教育。社员合作意识薄弱是影响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因素之一。应切实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和诚信教育,培养契约精神和合作理念,形成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良好社会文化基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合作社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扩大农民对法律知识的知晓率,提高其认知水平和参与能力。做好这些工作,必须建立组织健全的合作社工作指导体系和专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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