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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林地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村民与公司、村集体通过有效合作——值得探索的新路子
作者:徐旭初     来源:浙江日报 2013-03-20     日期:2013-03-20  浏览:432

  永康市唐先镇村民以林地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村民与公司、村集体通过有效合作达成多赢局面,这不失为新时期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新路径。

  就以往而言,农户与市场的对接是通过市场契约形式实现的,比如“龙头企业(公司)+农户”的订单模式,但这只是一种简单的商品合约。这一契约形式的问题在于,对于一般小农户而言,合意的龙头企业应是既能保证稳定地进入市场,又能给予一定的价格改进,也能提供某些特殊的农业服务,还能让他们分享一些增值收益的企业;而对于龙头企业而言,合意的农户应是服从企业的各项管理,执行企业的各项标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地交售农产品原料的农户。显然,这两者利益之间既有重合,又有冲突,而且分散的小农户在强势的龙头企业面前往往难以确保自身应得利益。

  因此,不同于传统的“龙头企业(公司)+农户”合作模式,唐先镇的做法使得农户不只是单纯出土地,而是在对接市场方面由一般的简单商品合约(即只是比较稳定的市场交易关系)走向了要素合约(即各生产要素所有者进行多要素合作)。其优势主要体现在:首先,农户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实现了土地这一重要生产要素的资本化,土地收益的三分之一由入股农户享有,此外农户每年可以定期领取随市场价格浮动的足额“口粮钱”;其次,土地经营权入股及其入股收益使得农村劳动力要素得以解放,村民可以受雇于农业公司“实现家门口就业”,从而获得工资性收入,也可以通过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务工收入;再次,农业公司承担了农业生产过程中资金投入、技术支持以及产品销售等关键环节,使得农户的风险和负担大为减轻,可以专心生产;最后,村集体留用地也得到了有效利用,而通过“山地出租、门票分红”,村集体“每年可获得10多万元的稳定收入”,并“摘掉了穷村‘帽子’”。

  不过,这个案例中也有一些有待进一步考察的问题。首先,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土地毕竟是农民最后的底线,假如公司经营不善,走入困境,甚至宣布破产,那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等相关法定权利是否要执行,该如何执行,对农民会产生多大的风险,是否就意味着农民的土地本钱“输光”,农民“输”得起吗?其次,在农业公司的治理过程中,如何体现入股农户的管理参与?比如起码的财务知情权和监督权如何确保,是否有相应的规章设计,而农户又如何行使这一权利?再次,案例中提及的土地收益分配“三个一”原则中,“其余三分之一用作农业滚动发展”,这一滚动发展金的产权如何界定,属于谁的,是否可分?等等这些问题都要深入研究,根据实践情况来决定,并通过不断探索来完善。

  (作者为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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