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登记注册方面的制度规定更加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快呈现遍地开花的状态。以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为例,2007年至2011年,该镇共成立1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但在合作社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其发展的质量和规范性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合作社成长需要扩规模、上档次、走规范的管理之路,而现实情况是合作社运行情况参差不齐,有的合作社基本按照章程和程序运行,而有的确实存在挂空牌子的情况。制度设定的明确与现实情况到底表现为多大的差异,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差异的出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为例,试图展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困境。
入社资格设定与实际有偏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入社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张山营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主要基于一个行政村范围内有共同种植意愿的农民们的联合。19家合作社中运营比较规范的合作社要求社员入社缴纳会员费,有两家合作社规定一股500元,入社村民每人需要交500元。但在最初实施的过程中,有的村民并未缴纳出资,合作社表示仍要收取入社费用,如仍未缴纳则将清退社员资格。但根据合作社盈余分配来看,交纳500元并不意味着年终享有分红权,所以在此将交纳的500元视为缴纳会费,而并非认缴股份形成股权。有1家合作社是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出资入股,按照股份合作制建立,合作社规定每股10元,入社村民出资为10元的整数倍,缴纳的股金从10元到1万元不等。有一家合作社是由种养大户牵头,该大户以自家鱼池作价15万入股。有的合作社没有收取股金或者会员费。
那么,“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能否最大程度保证合作社的成长壮大?就实际来看,并非完全如此。就“入社自愿”来讲,村民认领一股就可以成为会员。但村民富裕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村民即使是500元也未能如期交付,影响了合作社的自有资金。而“退社自由”以及退社时要向原会员返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规定,势必影响合作社资金的稳定。另外,入社自由的规定使刚入社的成员分享合作社以往的发展成果和盈余积累,对于已经入股多年的老社员来讲,有可能分享他们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的不公平。
投票权规定与操作现矛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该条款明确确立了一人一票的合作社投票原则。
同时,此条第二款随即规定了“附加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但实际中,张山营镇的专业合作社在重大决策上往往由主导合作社的大户联合做出并实施,其他成员基于知识水平、参与程度等因素,即使投票也附和同意大户提出的建议。虽然这基于其他成员比较相信村里的这些种植大户,对他们扩大规模、应对市场变化的决策比较赞成和拥护。但是这种实际由大户主导和决定的决策程序是否将降低普通社员的参与程度,减弱后续社员增加资金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他们为提高合作社整体收益而努力的动力,值得商榷。
盈余分配规定与现实存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在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只有一家合作社真正做到了分红,并执行盈余的20%留存合作社,剩余80%进行分配,在这80%的盈余中,按出资金额分红的比例为40%,按销售额分红的比例为60%.其他的合作社虽然章程有分红规定,但是实际中并未真正执行。其原因在于:第一,合作社盈余少,在补偿合作社的运营费用之后不足以分红。其次,其他社员在合作社运营过程中参与度不高,合作社通过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积极联系商家购买社员的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让合作社成员获益,社员对交纳一定的会员费从而获得购销优惠的形式比较认同。再次,合作社在实际运行中,社员仅仅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比如化肥、农药、地膜等,分户种植管理各自果园,最后将自己的产品集中到合作社统一销售。分户管理使社员之间并未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还有的合作社出现挂牌子现象。
金融支持政策与现实陷困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力度,而现实情况是合作社实际获取的金融支持仍然杯水车薪。张山营镇1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是通过成员参股或者缴纳会费的方式吸收资金,以保障其正常运转。只有两家示范社获得了金融支持,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收取的会员费和部分专业大户捐赠。在需要资金支持时,合作社的种养大户通过私人借贷获得一部分短期借款。在购买生产资料和代收社员产品时,合作社往往通过赊销、延迟付款等方式周转资金。
这给合作社的运营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一旦社员严重减产,生产资料款将难以回收。合作社融资渠道的狭窄与合作社内部发展不规范以及外部金融环境发育不充分都有重大的关系。就合作社内部而言,缺乏抵押产品、财务制度不健全、盈余不足等都让合作社难以成为信贷机构青睐的对象。就外部金融环境而言,农村金融环境发育不充分。张山营镇域内只有农商行和邮储银行两家银行,在农信社改制成农商行之后,收紧了对不良贷款风险的防范,其申请审批程序对于文化水平一般的农民来讲过于繁琐。尽管有的地方开展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尝试,比如重庆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这三权中属于集体和农户的部分进行量化解析,农民向银行贷款时可将农民使用权所占的份额用作抵押。但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较长时间内将仍是个敏感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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