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员资格, 是指主体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身份。 法律对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开放抑或限制的权衡, 在法的价值层面是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 在私法层面是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共同影响。现代域外合作社社员范围逐渐扩展, 社员资格呈开放的发展趋向。 对行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社员资格的准入、 自然人社员从农民身份向农业劳动者的转变、 对团体组织社员业务关联性的开放及权利的限制, 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应然选择。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员资格; 开放; 限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事主体, 其组织结构、 发展经营、 具体运作等存在诸多特殊之处, 也相应产生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其中, 社员资格问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中最为基础的内容, 其关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范围及国家支农政策受惠对象的范围, 因此, 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一、 社员资格边界的法理基础
法律主体资格, 指在法律上作为一个能够维护和行使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之主体的法律资格[ 1 ]。法律主体资格是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 关系到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利益归属的问题[ 2 ]。社员资格, 是指主体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身份。 社员资格边界, 也就是法律所认可的, 能够享有社员资格成为社员的主体范围。
但是, 法律应当依据什么来确定能够取得社员资格的主体范围呢?这是法学理论值得解决的问题。
( 一) 社员资格边界的法价值分析
在法律层面, 哪些主体能够享有社员资格是由法律所规定的, 而法律对社员资格的规范, 则是以法律的价值实现为基本出发点。 就本质而言, 法的价值是关于法律与人的关系的认识。 之一, 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没有主体需要, 就无所谓价值; 之二, 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法的价值作为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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