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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建平:引导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联合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4-07  浏览:141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可通过交换形成规模经济,使小规模农户形成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化经营,已经成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突出亮点。引导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促进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提升经营规模和竞争力的重要路经。

  近年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内容不断丰富和拓宽,什么类型、产业、产品、专业都有。有横向联合、也有纵向联合,形成区域性、产业性特色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网络化营销。目前,各地初步探索的主要形式有:区域性合作社联社模式;产业性联合社模式;产业体系联盟模式;“专业合作社+品牌+龙头企业”等模式。

  实践证明:引导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和联合,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小农户与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有效对接,促进农业生产资源和经营要素的优化配置,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明确,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尚在开始探索阶段,不能急于就成;以上列举的几种形式,虽然类型不同,但预示着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种趋势。据笔者调研,目前一些地方探索组建联合社,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是从目前合作社之间进行联合的需求看,产品销售、培育创建品牌和农资供应的功能尤为迫切。从实践情况看,通过多种服务功能的联合,可以通过交换的联合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使小农户形成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化经营;可以逐步克服品牌农产品发展的价格障碍和规模瓶颈等制约因素,提升合作社产品品牌影响力,为农民收入增长构建一种长效机制。

  二是引导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合作社之间联合,要有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组建联合社要注意一个前提,就是专业合作社要发展到有一定实力和基础,要农民自愿,有联合起来的内在需求时才能这样做;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行政性“捆绑”;政府层面的组织引导,一定要注意尊重市场原则。第二,注意协调好联合社与基层社的关系。联合社法人的设立,不能影响基层社的法律人格。联合社的财产制度和盈余分配、责任制度,包括品牌作为无形资产等,应当特别注意与基层社进行区分,产权关系要明晣。这样会有利于保护专业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

  三是政府有效组织指导和扶持,是合作社联合社发展不可缺少的。建议加强联合社法律制度的建设,解决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问题。尽快赋予联合社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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