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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如何避免农村金融机构的“脱农”? 设计出合理的持续制度保障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4-08  浏览:62

  近期,银监会下文约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平台贷款,以及投资理财或信托产品的业务,以确保其资金支持“三农”。

  我们认为,下发该文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在针对地方融资平台负债、影子银行的调控日益严格的背景下,担心风险抵抗能力较弱的农村金融机构深陷其中。正如在上世纪90年代,风险失控曾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困境,进而造成大量机构撤并和“离开农村”。同时,虽然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规模较小,影响有限,但下发该文也有利于保持监管和调控政策的一致性。

  当然,令人担心的是,该文从另一个侧面似乎证明了,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类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在内的所谓农村金融体系,当前的业务“脱农”现象再次变得非常严重,以至引起监管部门的风险关注。客观上讲,2006年以来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加上近年来对发展农村金融的政策引导,使得农村金融“缺血”有所缓解。但是,由于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培育,同时也缺乏金融供给的持续“造血”机制,一些农村金融机构的“脱农”早晚又是必然的。因为在商业化、市场化原则下,风险收益的比较使得任何金融机构都更愿意选择非农业务。

  该文对于农村金融业务的强调,还需要一些更具体的措施。如果要强调风险,那么最重要的目标在于,还是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避开调控风险。

  如果从源头上看,农村金融机构的问题不在于自身,农村金融的困境也源于金融之外的因素。不得不承认,在农业产业生产效率提升缓慢、人为城镇化造成城乡差别和“剪刀差”问题、大部分农民收入和福利提升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农村金融的有效需求也缺乏稳固基础,何况相应制度和信用环境还应完善。这些都凸显了对发展思路、政策环境、增信机制的迫切创新需要。

  回到农村金融机构身上,过度追求商业化运营和风险控制,必然使其早晚远离农村。要改变这些,政府或要大力发展真正的合作性金融组织、政策性金融业务;或者依靠法律形势来约束特定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业务规模,并且给予相应的财税优惠;或者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背景下,放开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价机制,使其能够得到足够的风险回报补偿。

  此外,要使得农村金融机构扎根“三农”,还需要其投资人和股东注重本土利益,把风险收益之外的因素也作为投资价值考量。国外一些成功经验表明,这就应使这些机构摆脱大型金融机构的附庸地位,使其股权结构进一步多元化,尤其是以来自地方和社区的民营资本为主。

  可以说,农村金融改革成功与否,行政意愿主导是一方面,更重要的在于,设计出合理的持续制度保障,使选择涉农业务真正成为农村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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