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铁路员工
[摘 要]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为发展铁路事业,改善铁路员工的生活,大力推行铁路员工消费合作事业。各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相继成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扩大了合作社的规模,增加了营业利润,改善了社员的生活,传播了合作思想。但由于当时中国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制约,合作社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发展饱受战争摧残的铁路事业,改善铁路员工的生活,大力推行铁路员工消费合作事业,全国各主要铁路局都成立了员工消费合作社。通过对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当时铁路员工的生活状况及其与政府的关系,进而从一个侧面探讨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迄今为止,以笔者管见,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的研究,除了在民国时期一些学者、政府官员做了叙述性、倡导性的研究外,其后再无人涉及①。
因此,笔者不揣浅陋,从现存有关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的文献和相关史料入手,就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的发展过程、经营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做一探讨,以此推动对该课题的研究,并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兴起的原因
世界上最早的消费合作社产生于英国。1844年10月,英国曼彻斯特北罗虚代尔镇28个法兰绒工厂的工人组织了消费合作社---罗虚代尔先锋社(Roehdale Pioneers),引发了英国以及世界组建消费合作社的热潮,标志着世界合作运动的开始。消费合作社是一种用民主的方式组织起来的购买同盟,由社员筹集股本,向生产者直接批量购买商品,再转卖于社员,将社内的纯利润一部分用于慈善事业,一部分返还给社员。其目的在于用团体协作的方法保障经济力量薄弱的下层群体的利益,免除资本家和商人的中间剥削。消费合作社不仅能给社员带来经济利益,还被当做“一种和平的、渐进的改良现社会经济组织最好的方法”②,在欧洲诸国及美、日等迅速传播。20世纪初,消费合作思想由日本传入中国,初期主要是一些知识分子加以传播、倡导。1918 年,中国出现了第一个消费合作社---北京大学的消费公社。由于没有政府的扶持,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也没有经验,其失败的结局可想而知。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把发展合作事业当作训政时期的七项运动之一。实际上,早在辛亥革命以前,孙中山已多次谈到欧洲的消费合作社,在1924年的民生主义讲演中,又大谈消费合作社的优点③。 孙中山生前虽没有组织过消费合作社损失。据统计,京汉路于1916~1931年间所受军事损失共达1亿元以上,超过该路所欠的全部内外债①。截至1924年年底,国有各铁路因军事而被挪用的路款,不下1.8亿元②。此外,铁路事业损失惨重,铁路工人的欠薪成为京汉、京奉、津浦、陇海、正太、京绥几条主要铁路的普遍现象,欠薪最多有达18个月以上③。中原大战结束后,又面临着世界性的经济危机,铁路工人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先后要求改良待遇,增高薪给,有不达目的誓死之概”④。但当时铁路损坏严重,营业不振,没有能力为工人增加薪金,若“专为职工生活之宽裕,不计利害,骤增薪率,则国营事业必日趋亏累,以达于破产”⑤。但国民政府深知,“职工办事成绩之优劣,及其所受待遇之良否,直接足以影响路务,间接实足判定国家一切事业之进展”⑥,改善铁路员工生活,发挥其积极性,是发展铁路事业的关键。铁路工人“欲图生活之负担减轻,则消费合作之组织为必要”⑦。组织消费合作社,不用增加政府的负担,用团体协作的方式,免除商人的中间盘剥,用公平的价格出售货物于消费者,将盈余用于社员公共生活之改良,增加工人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最终达到恢复和重建铁路事业的目的。
另外,通过建立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改善广大铁路员工的生活,恢复和重建铁路事业,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国民党在成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根据新的形势改变原有斗争目标,致力经济发展与建设的具体举措之一。这一时期,国民党中央鉴于“军政时期”的结束与“训政时期”的开始,强调“训政时期之工作,已与军政时期之工作大异其趣。过去工作,在于革命之破坏,今后工作,则在革命之建设也”⑧。从“革命之破坏”转为“革命之建设”,意味着经济建设成为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的首要任务。
而铁路事业的恢复,在经济建设中又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故而南京国民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想方设法尽快重建铁路,采取了倡导设立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等一系列具体措施,以保障铁路员工的基本生活,恢复铁路的正常营运,发挥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的特征与类别
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与筹备,至1931年1月16日,铁道部正式颁布了《国有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⑨。其基本原则同罗虚代尔先锋社一致,即不论股金多少,每人一票,商品不得短斤少两,商品价格与市价相同,盈余除公积金、公益金外返还给消费者等。但除此之外,该《通则》的相关规定也有自己的特点。
首先,一般消费合作社都是自下而上,由社员自发组织的,而《通则》第二条规定,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自上而下由“路局派人指导”成立;其次,一般消费合作社的营业资本全部依赖社员股金,不敷周转时,也由社方自行设法解决,而《通则》第九条规定,“消费合作社因社员所缴之资本不足供采办物品之支出时,得向路局借垫”;再次,一般消费合作社需要支付全部运费,而《通则》第十一条规定,“消费合作社采办物品由本路运输者准予免费,其经过他路者缴纳现款半价”;最后,一般消费合作社是现金交易,而《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社员“实有困难情形得经理之许可者准暂记账”.
由上述规定可知,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是在铁道部自上而下倡导和支持下建立的,因而它较诸一般的消费合作社而言享有一定的特权,但与此同时,其人事安排与权力运作也受到铁道部、铁路局的某些限制。
如津浦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的理事会有七名常务理事,其中三名“由路局、党部、工会中各推一人为当然常务理事”瑏瑠。有的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更均由路局委派,这也使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与……
全文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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