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特别推荐
国际先驱导报:中国模式与荷兰Style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4-16  浏览:90

  来自中国农业部最新发布的调查显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正在发生新的变化,粮食生产合作社已成为粮食生产经营的骨干力量之一,目前我国共有粮食生产合作社5.59万个,入社社员513万人。

  荷兰瓦赫宁根大学的农业经济学家约斯·拜曼教授曾经在中国进行过农业调研,在他看来,中国与荷兰的农业合作社,还有着一些明显的不同。

  “中国的农民合作社最突出的特点是,许多非农民也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比如政府部门、销售商、加工商,这些并非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不但可以成为合作社的一员,而且常常在合作社中占据统领地位。”拜曼教授认为。

  他说:“中国的农民合作社被我们称为‘中国模式’。它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是,农民可以不需要从头开始,调查市场、集结资本,而有经验的商人、政府部门可以直接把他们已有的社会资源以及经济资源带入合作社中。比如,当有政府官员参加到合作社中的时候,合作社就更容易得到政府的补助、得到土地使用权、获得税收减免、或者其他耕作许可等。而那些商人,可以帮助刚刚成立的合作社更加容易地进入市场。

  “不利的方面是,这些占有更多社会资源的非农户成员,可能会在合作社中占主导地位,造成农民对合作社的归属感降低。农民是相当聪明的,如果合作社不能给农民提供好的条件,农民自然会寻找别的机会。”

  拜曼分析说,荷兰在增强农业合作社方面的经验是,合作社必须为农民提供与其他商业机构类似,甚至更好的技术指导、市场资讯、专业知识培训,以及各样产品服务。此外,合作社还可以通过资助组织一些社会文化活动,来加强合作社的向心力。

  不过,中国模式显然也有着荷兰农业合作社未能达到的一些积极效果。“中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不管是在政策、小额信贷、减免税收等领域都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是十分有利于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拜曼教授说。

  此外,采访中多名专家都认为,无论政府是否直接参与合作社的运营,在农业教育、科研、创新等领域都依然可以做很多工作,比如对本地农产品做跨地区、跨省份、甚至是跨国的推广活动。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