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农村经济微观基础的重构问题。
在农业高度产业化、市场化和全球化的今天,原子化的、分散的小农生产模式已经难以获得市场竞争力,其生产的边际收益正在大幅下降,其经营风险正在急剧上升,在全球农业产品竞争的严酷背景下,小农(往往因大规模增产而导致的)破产正在成为中国经常见到的现象。
因此,通过系统的制度激励和政策引导,将分散生产的“小农”逐步改造为组织化的“大农”,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迫切而严峻的任务。
这将是中国农业发展和农村转型所必须经历的历史进程,在这个进程中,我国农业经济的微观基础将得到彻底改造。如果没有微观基础的彻底改造,如果不培育新型的组织化的农业产业主体,那么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现代乡村治理和公共品供给体系等,都很难与农村对接,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也将成为一纸空谈。
近期,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涉农文件,都涉及到农业经济微观基础改造的核心命题。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培养新型经营主体,既注重引导一般农户提高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又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着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多元服务主体,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1月31日发布的“一号文件”则提出,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要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
应该说,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上,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将面临改革开放后确立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二次飞跃与转变。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构建不是一朝一夕的过程,而将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进程,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构建有赖于农村市场的发育和完善,这里面包括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物流市场、信息市场、技术市场、土地市场等,如此才能实现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才能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建立并促进它们之间的交易效率。
就一个现代化农场、合作经济组织或规模化种植养殖大户来说,如何快速实现高素质劳动力的雇佣,如何进行有效的融资以获得资金支持,如何将原材料和最终产品进行有效的运输和供给,如何快速获取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如何进行有效的技术推广和技术交易,如何在保护农民产权和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土地流转等,都会极大影响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绩效,决定它们的生死存亡。
而这些市场制度的发育,确实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长期的发育,也需要政府进行长期的制度激励和政策扶持。当然,在这些市场要素和市场机制发育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商业机会,各种劳动力中介组织、技术推广和研究机构、物流和信息供应商、农村金融机构、土地确权和评估中介等,都会获得大量的市场机会,从而分享农村变革带来的大规模红利。
金融体系在农村新型生产经营组织的构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此,必须建立一个规模多层次、产权多元化、机构多类型、服务广覆盖、财务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从而为新型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的培育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首先,我们要清楚,不同的农村金融机构在新型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的培育中发挥不同的作用,这与农村金融机构的规模、性质和定位密切相关。如农业银行因其规模巨大和人才优势,应更多地将客户群体锁定为规模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一个政策性银行,应着力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大型产业及其配套设施的投资;国家开发银行应注重对农业现代化具有引领作用的核心产业的扶持与引导,而那些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组织因其规模小且经营灵活,应将服务的主体定位在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种植养殖大户、规模化农场以及小规模的农村合作社上。
其次,从产权多元化的角度来说,农村金融机构要广泛吸引民间资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中去,并利用民间资本改造现有经营不善的农村金融机构。这个道理不用多说,民间丰裕的资本存量不仅可以增强农村金融体系的资金实力,而且从更深层次上说可以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再次,我们一定要鼓励多类型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我们既要鼓励农村信贷市场的创新和完善,进一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机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同时也要进一步推动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如农业保险机构、农业投资公司、多层次农业资本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网络型农村金融体系等多元化金融机制。
最后,农村金融机构在服务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时还要根据各个组织的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创新,要创新信用甄别体系、创新担保体系、创新抵押机制,采取严密的风控手段,从而确保自身的财务可持续和经营绩效的提升。
当然,政府也应在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方面大有作为,2013年一号文件中提出的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应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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