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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概况及经验借鉴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4-20  浏览:469

  摘要:主要介绍了美国、法国、加拿大、丹麦、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对这些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进行总结,并针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提出了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发达国家;农业专业合作社;经验借鉴;发展建议

  自 1844 年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诞生以来,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得到广泛发展,并已遍布世界五大洲160 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农业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农民都参加了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在发展本国农业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尚存在许多问题。笔者旨在通过对国外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尤其是农业发达国家发展合作社的先进做法和取得的经验进行分析和总结,从而提炼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1 主要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1.1 美国新一代农业合作社

  美国农业合作社被界定为实行生产者(劳动者)联合、民主管理和平等合作的集体组织。美国合作社早期经历了发展(19 世纪初~20 世纪初)、全盛时期(20 世纪30 年代)、衰退期(20 世纪30~80 年代)3 个阶段。衰退期的出现是由于美国农业成本上升、价格下降,许多农民被迫放弃农业进城工作,农场数量逐渐减少。为改变由此给农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在20 世纪90 年代初,美国的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建立了一种新型合作社,改变过去把农产品推销到其他地方进行加工的方式,由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增加收入,被称之为“新一代合作社”或“增值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通过向社员出售交货权、股票筹集资金,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有一个“双向”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社员按期上交合同中要求的产品数量,如果自己的产品数量不够,可以从其他卖方购买相应的产品来交售,履行合同义务[1- 2].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做法有效地保证了加工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从而使合作社赢利;同时,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以社员为本的原则,使社员与合作社事业更好地融合。

  在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援助。在组建一个新合作社时,美国政府工作人员提供可行性研究、培训管理人员、制定经营计划等援助;对已建成的合作社,提供技术援助,如制定战略性的市场销售计划应对市场竞争、为产品寻找出路、以经济技术手段帮助决策等;政府工作人员义务为合作社提供广泛的培训计划和教材,而且经常对合作社的财务、经营结构、成员管理、立法、社会问题等进行研究,不断提供对合作社发展有益的研究成果。

  1.2 不断创新的法国农业合作社

  法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净出口大国以及第一大食品加工出口国,其农业快速发展的外部条件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内部动因则是鼓励、扶持农业合作社发展,不断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组织的创新。

  法国农业合作社产生于19 世纪上半叶, 20 世纪80 年代以后合作社发生了数量逐渐减少而规模越来越大的变化,服务内容由传统的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拓展到加工、贮藏、运输、出口等领域,形成了严谨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个产业链的服务,节约了交易成本[2- 3].

  法国农业合作社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留足公共积累和发展基金后盈余返还,对外则实行公司化经营。合作社负责以高价把社员的产品卖出去,同时创新资本联合形式,通过吸收私人资本或联合、合并,兴办企业,拓展经营领域和扩大生产规模,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4].

  在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并不发起,但通过财政支、税收待遇及信贷政策给予支持。在农业发展环境发生变化时,法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是“诱之以利、齐之以法”,通过国家政权的干预与政策扶植,引导其向良好的方向发展。

  1.3 功能强大的加拿大农业合作社

  加拿大是合作社发展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合作社是加拿大农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加拿大农业合作社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应对和解决政府与市场失效问题,在促进加拿大农业和食品工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加拿大农业合作社具有清晰的产权结构,拥有民主选举与控制机制,社员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利益联结机制上,社员的获利与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是对称的,合作社通过建立供应管理市场系统来确保社员获得稳定的销售收入和价格;在农业发展的大环境发生变化时,合作社进行机制创新,其特点:投资额较大,与农户有稳定的契约关系,成员间的股权可以相互转让,更注重社员关系的协调,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以及满足特定客户的需求等[5].

  加拿大农业合作社强大功能主要体现为:通过影响市场和政府来提高社员在农产品营销市场的谈判能力,从而以优惠的价格获得农业投入品;通过高额的研究经费投入以及与科研机构合作,为社员提供科学的技术、信息和管理服务;通过政府的担保,使社员获得稳定的信贷来源;为社区提供服务。

  加拿大政府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方式非常灵活,通常会从合作社领导人和学术机构中挑选专家形成专家队伍,指导合作社的工作,帮助组织一些活动。政府很少对合作社提供资金、信贷或税收优惠,即使有资金支持,也是建立在合作社的某一类活动是政府优先发展领域的组成部分的基础上。

  1.4 发达的丹麦农业合作社

  丹麦是世界上农业合作社最发达的国家。在丹麦,宪法赋予合作社自由结社的权利,此外没有其他针对合作社的专门行政性管理机构及专门性立法。正是由于宪法赋予合作社自由结社的权利,丹麦被认为是世界上拥有数量最多的合作组织或协会的国家。对社员具有有限责任的合作社必须在丹麦商业和公司管理机构注册,以获得法人地位。合作社享有税收优惠,但不免税,无论是否盈利,合作社要支付14.3%的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为30%)。在管理机制上,农民自主决策,社员开放性加入合作社,严格实行一人一票制[6].

  丹麦农业以畜牧业为主,而畜牧业又以养猪业为主,被成为“猪肉王国”.许多农户围绕生猪饲养、加工、销售建立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的配套服务、产业化的长足发展,对丹麦养猪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合作社办屠宰加工厂、饲料加工厂、良种繁殖场和科研所。全国最大的屠宰加工厂就是合作社办的,年屠宰量达千万头,加工成数百种分割肉和肉制品,75%的产品销往国外,加工增值利润大部分返还给社员。养猪产业链从产前的品种培育一直延伸到产后的加工销售。在合作社的指导和扶持下,农户的养猪场均实行标准化饲养、科学化管理,并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完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因而能把猪肉大量销往国外市场。

  1.5 日本的农业协同组织

  日本的农业协同组织(简称“农协”),是由农户和非农户自愿入股参加的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其职能在于对农民开展全面的生产指导、农产品销售、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办理信用事业、共济和社会福利等。

  自1947 年成立以来,经过60 多年的发展,日本农协已成为一个庞大的、完整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并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农协采用由中央、县级、基层组成的3 级系统组织体系,每级农协组织都与本级行政组织相对应,且关系密切。日本100%的农户参加了农协,对于非农户,采用“准会员制”,视具体情况吸收入会,但“准会员”只有参与权,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管理上民主化、规范化,能确保成员的主题地位和经济利益,每个部门都有一套章程、规约或规程[7- 8].

  日本农协是个半官半民的组织,既是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自发建设的,又是日本政府借以推行农业政策的中介机构。政府给予农协以大量的财政支持和政策优惠,且直接进行干预,《农业协同组合法》对农协发展予以规范;农协自身很注重先进科技的普及和农业人才的培养。

  2 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

  2.1 合作社普遍得到政府支持和法律保护

  自有农民合作组织以来,发达国家政府便作出积极反映,从政策上予以支持;同时,很快出台相应法律制度,确立合作社的合法地位,保证了农业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

  2.2 合作社组织机构自成体系

  各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基本都形成了由基层到高层的组织机构体系,如基层农业合作社组成地区农业合作联社,地区农业合作联社再组成全国农业合作总社,不同层级有不同的职责分工,且关系密切。

  2.3 农民入社比例高

  一是由于本土集体行动文化使农民自愿参与合作组织并发挥积极作用,突出的如日本和加拿大;二是长期的合作社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加入合作组织,才能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才能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对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严格要求,才能解决个体不能解决的技术、信息、信贷等问题。强烈的合作意识使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比例很高。 2.4 合作社内部产业链长,服务系列化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合作社内形成生产、加工、销售、开发一体化的产业链,为社员提供相应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甚至还提供咨询、信用、医疗、保险、社会文化等服务。

  2.5 严格执行民主管理

  农户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原因之一就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严格的民主管理,这也是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成功的关键。合作社除遵循自愿加入、自由退出、一人一票、公平分配等基本原则外,还要求,如果合作社领导人决策失误要负经济连带责任;此外,合作社还具有健全的监督机制,由监事会监督经营管理情况,重大情况必须向所有社员通报,每年要对政府主管部门和合作社内部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3 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3.1 农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现代农业是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是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个体分散的经营方式难以实现现代化技术和标准化生产,无法和市场相抗衡。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同时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还能打破区域、行业乃至所有制的界限,实现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的重组,优化农业结构,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我国目前迫切需要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农业合作社正是发展的有利时机。

  3.2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府引导和立法保护虽然政府在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支持,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政策的执行力度还不够,有的地方建立合作社流于形式,有的合作社内部机制并不完善,农民并未真正从中得到实惠。在立法方面,尽管2006 年10 月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立法不足,法条表述具有标准性和模糊性特点,特别是有关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只是原则性的,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该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解散程序,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事项的规定过于严格、规范而缺乏灵活和变通,缺乏激励和约束条款,也没有相关的配套细则。我国政府除要加强对合作社的宣传和引导,还要执行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合作经济法律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9- 10].

  3.3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体系从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合作社的良性发展得益于为适应市场变化而不断进行的组织创新。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应因时因地制宜,进行制度改革和组织创新。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急剧增长,全社会越来越呈现混杂的局面,在市场机制面前,组织机构重整将成为必然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关注组织创新,在市场和政策引导下,形成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如进行横向合并,纵向形成一体化的产业链。

  3.4 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我国农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组织化程度不高、管理不够规范、功能发挥不到位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健全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在合作社稳步运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的增值业务,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3.5 提升专业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民主管理,真正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吸引更多农民入社。在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扮演着合作社引导者的角色,但这应建立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基础上的引导,而不是做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只要农民愿意办、有能力办,政府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农民只有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并能从中受益,才会有更多人加入合作社。

  参考文献:

  [1] 郭红东,钱崔红。 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与启示[J]. 农村经营管理,2004(5): 15- 18.

  [2] 刘颖娴。 法、美、日的农业合作社概况及其产权安排[J].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55- 57.

  [3]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代表团。 法国农业合作社及对我国的启示[J]. 农村经营管理,2005(4): 43- 46.

  [4] 李先德。 法国农业合作社[J]. 世界农业,1999(3): 44- 46.

  [5] 张永霞。 加拿大合作社法概述[J].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12):48- 49.

  [6] 常青,张建华。 丹麦与中国农业合作社之比较研究[J]. 农业经济问题,2011(2): 25- 31.

  [7] 范三国。 国外的农民合作组织---以日本为例[M].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

  [8] 郭素贞。 日本农协会的发展对建立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启示[J]. 安徽农业科学,2007,35(14): 4370,4376.

  [9] 尹兴宽,张晓丽。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制度优势及启示[J]. 安徽农业科学,2007,35(35): 11658- 11659, 11661[10] 崔研,尹凡,韩新宝。 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实践·经验及启示[J]. 安徽农业科学,2010, 38(7): 3767- 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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