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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学喜:我国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模式研究
作者:安建明 霍学喜 刘瑜     来源:《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15期     日期:2013-04-20  浏览:372

  【摘要】文章从我国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内涵入手, 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通过研究分析我国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事业组织+ 农户”、“公司+ 农户”、“合作社+ 农户”等三种可能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农村市场中介组织; 发展模式

  一、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内涵

  对活跃在农村市场上的各类中介组织, 理论界已有很多阐述, 称谓也不尽相同, 有“农业中介组织( 周其仁, 1995) ”、“农村中介组织( 朱信凯, 2000) ”、“ 农民中介组织( 张晓山, 2002) ”和“农村社会中介组织( 敖毅, 2004) ”等。称谓的不同, 表明了对中介组织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准确理解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内涵, 把握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特征, 是培育和推进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发展首先必须澄清的一个问题。在此之前,有必要对“市场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市场中介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是专门从事某种或几种交易职能, 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 保证市场交易顺利、有序进行的专业化组织。一般认为, 市场中介组织概念仅仅着眼于中介组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而没有把在非经济领域发挥作用的中介组织包括在内。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服务的各种组织、机构的总称。虽然市场中介组织是社会中介组织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它不能涵盖、等同整个社会的中介组织。基于以上认识, 本文的研究对象确定为“市场中介组织”, 研究在市场经济中, 介于市场主体之间, 为市场交换发挥服务作用的机构和个人。

  ( 二) 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内涵农村中的市场主体不仅包括农民、农民创办的与农民相关或不相关的企业, 还包括政府创办的乡镇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一些农业技术服务组织, 也包括一些在农村市场中从事农资供应、农产品运销服务的商业企业等。因此, 本文把在农村市场上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市场组织统称为“农村市场中介组织”.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在农产品市场上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服务的市场组织, 在农业生产者与农产品消费者之间起中介作用; 另一方面是在要素市场上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市场组织, 在农业生产者与要素供给者之间起中介作用。从本质上而言, 农村市场中介组织是在农业生产要素和农产品流通、交换中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农村大市场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微观市场主体。农村市场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是农业分工协作关系的具体体现, 它的存在, 在农户与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方便了农民生产, 节省了交易费用, 是适应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市场化、国际化、现代化发展要求的。

  二、我国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在农村蓬勃发展, 在帮助农民进入市场, 顺畅商品流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农村市场中介组织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 全国各地都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各地具体情况不同, 出现了不同的组织形式, 也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根据调查研究和分析归纳, 本文按照市场中介组织的生成方式不同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商业化经营的农业生产要素和农产品流通组织。包括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产品加工、运销实体, 农资供应组织, 农产品批发市场, 营销大户, 农民经纪人、技术咨询及技术承包组织等。据农业部有关资料显示, 到2004 年底, 我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超过10 万个, 带动7 000 多万农户, 每户年均增收1 000 多元; 农产品市场发展到2.7 万多个, 其中批发市场4 500 多个, 年交易额超过1.3 万亿元, 占整个农业总产值的一半; 还有大量活跃在农村经济领域, 以收取佣金、赚取差价为目的, 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农产品产加销中介服务的农民经纪人。这类组织的特点是包括农民在内的任何投资主体都可设立, 产权关系比较清晰, 采取商业化经营; 与农业生产者处于平等地位, 用各类服务与农业生产者实行等价交换, 服务需按全额补偿成本, 还要取得合理盈利。存在的问题是, 组织形式多样, 部分组织运行不规范; 有些组织利用信息、组织优势, 在与农民交易过程中赚取超额利润, 挤压农民利益空间, 有的甚至坑农害农。

  2.由政府部门、企事业组织领办或农民联合兴办的农民自助性组织。前者一般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类经济技术实体、企事业单位领办而组建; 后者一般由村里的营销大户、技术能 手和专业大户牵头兴办。农民自助性组织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 以农业生产者为主体, 以专业化生产技术和生产经营为纽带, 以增加会员收入为目的, 在农户自主经营的基础上, 实行资金、技术、生产、供销等互助合作的民办经济技术服务组织, 具体形式表现为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协会、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四种。至2004 年底, 全国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 万个( 专业合作社约占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35%, 专业协会约占65%) , 成员数量已达2 363 万名, 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 , 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约为400 元, 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平均增收500 元左右。

  这类组织的特点是, 能有效提升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同时增加农民的收入, 是与农户联系最为紧密的一种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是部分领办的组织产权关系复杂, 农民依附性较强, 民主作用得不到发挥; 部分自发兴办的组织单纯依靠“能人效应”, 运行不规范, 规模难扩大, 容易解体; 来自体制方面的保障缺位, 农户参与自助性组织的意愿不强。

  3.由国家和集体兴办的经营服务组织和事业型服务组织。

  包括传统的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 信息市场, 劳务市场, 农业科研组织, 站、所、中心等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供销社、信用社系统因其网络、传统等方面的优势, 在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农资融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5 年末, 全国供销社系统有省级社31 个, 市级社342 个, 县级社2 366 个, 基层社22 263个; 社有企业46 890 个; 事业单位467 个。1999 年的数据显示,全国有独立核算的农村信用合作社39 515 个, 资产总额14 329 . 19 亿元, 负债总额14 413.67 亿元。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 我国还建立了从中央到乡镇的比较健全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这类组织的特点是服务组织具有双重职能, 一是为农业生产服务, 二是为政府服务, 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 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对服务成本给予一定的补贴, 服务是无偿或低偿的。存在的问题是其享有的资源和组织优势与其发挥的服务作用不相称, 部分组织软弱涣散、活力不足, 甚至名存实亡, 面临市场化取向的改革。

  三、我国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模式选择

  我国农村市场中介组织是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孕育成长起来的, 这些名称各异、形式不一、层次不同的中介组织无论是经历了强制性制度变迁还是诱致性制度变迁, 其发展变化始终受政府、企业、农户这三个市场主体的决定和影响。新时期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 需要来自企业、农民的积极推动和政府的正确引导, 政府要大力扶持与补贴, 企业要坚持在服务中盈利, 农户要积极参与及合作。基于这三个主体的角色定位, 我国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模式应向以下三个方向转型:

  1.事业组织应明晰产权关系, 转换经营机制, 明确服务职能。由于农业目前在我国仍属于弱质产业, 农业技术包括保护生态和保护环境的技术的科研周期长、推广条件差、经济效益低, 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来调节。因此, 虽然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能带来竞争、带来效益, 但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还是应该以国家推广体系为主, 农业科研、推广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 仍应当作社会性公益事业对待, 由政府投资为主体来支持、补帖。政府应整合现有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力量,实行综合办站, 明确其事业单位性质, 为社会无偿提供服务, 对于一些以知识产权明晰的可控产品为研究对象的科研机构, 可投资设立自主经营的企业法人, 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政府还应依托各级农业管理部门, 成立信息中心、劳动力市场等中介组织, 为农民经营提供市场信息, 为农业劳动力转移提供场所。

  2.商业性组织应向规范的公司制企业转型。市场经济中, 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就是各类企业。各类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 批发市场, 最终都应选择发展成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营销大户、农民经纪人初期可以设立个人独资公司来规范经营, 长期也应发展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相当一部分专业技术协会在发展过程中通过举办经济实体, 会员变成股东,协会转型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公司+ 农户”模式中, 公司制企业采取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三种较为稳定的利益联结方式, 与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 利用各类公司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信息优势和管理优势, 带动一大批农户从自给性生产转向商品化生产, 通过一体化经营赚取合理利润。

  3.农民自助性组织应向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型。发展农业合作社是坚持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将广大农户与市场联结起来的有效途径。现存的农村市场中介组织, 无论是专业协会、技术协会, 还是农民合作社, 都将逐步演变为规范的专业合作社, 先以“专业协会”形式将农户组织起来, 随着农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 专业农户认同感的增强,农户自组织能力的提高, 再组织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这种“ 合作社+ 农户”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 可以兴办龙头加工企业, 延长产业链条, 扩大经营规模。农业专业合作社将部分市场关系内部化, 与农户形成了互惠互利机制, 减少了中间环节, 节省了中介成本, 但其组织、监督成本过高, 也是一个致命的缺陷, 与其他经济组织相比有利有弊。因此从长远来看,“公司+农户”和“合作社+ 农户”模式可能会成为两种长期并存的竞争性制度安排。

  另外, 关于传统的农村市场中介组织资源---供销社与信用社的发展, 也必然向着企业化与合作社化的方向发展。供销社通过经营社属企业和领办专业合作社实行改造, 社属企业自主经营, 供销社享有投资者应有的权利; 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将供销社的资产或股份逐步赎买过来, 使农民社员真正享有合作社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和对资产净值的处置权。信用社的改革, 目前应坚持在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前提下, 加强内部控制, 转换经营机制, 真正成为自主经营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 然后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 选择发展成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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