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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鹏:论合作社惠顾返还原则的价值——对“一次让利”替代二次返利的质疑
作者:任大鹏等     来源:《 农业经济问题》(月刊) 2013 年第2 期     日期:2013-05-01  浏览:948

内容提要:惠顾返还作为合作社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重要原则,具有提高对成员的凝聚力、保护弱小成员利益、鼓励成员关注合作社的可持续经营和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等重要价值。现实中的“一次让利”替代二次返利现象导致了惠顾返还价值的偏离,因而需要有相应的对策以矫正现实对该原则的价值扭曲。

关键词:惠顾返还;价值;一次让利;二次返利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京郊某合作社调研时发现,在其填报的示范社申请书中关于二次返利的比例低于法定的60%,理事长对于这个问题的解释说,合作社在交易时已经对成员有了“一次让利”,两项相加之和远超过法定的比例。笔者在调研其他合作社也发现这是一个相对普遍的现象,即“一次让利”替代二次返利。

“一次让利”与“二次返利”的概念来源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一次让利”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成员销售生产资料,或者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二次返利是指合作社在年度盈余分配时,从合作社的可分配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返还给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应当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返还给成员。从这个意义上看二次返利是一种惠顾额返还方式。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合作社向成员的二次返利不能达到法定的返还比例,这种现象是否合法?如果将合作社对成员的“一次让利”与二次返利合并计算就可能会符合法定比例。那么,“一次让利”替代二次返利的现象是否有法理依据?其对合作社的性质和精神带来怎样的挑战?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久发展会带来什么影响?这些问题必须从合作社惠顾返还原则的固有价值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中寻找答案。

二、惠顾返还原则的价值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都应当遵循特定的法理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盈余返还或者分配的规定亦应如此。因此,判断“一次让利”替代二次返利现象的合理性就必须从合作社惠顾返还……

  论合作社惠顾返还原则的价值——对“一次让利”替代二次返利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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