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农业家庭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农业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水平比较低。美国和日本的农业合作社是世界农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两个典型模式,而且都有着突出的成就和丰富的经验,在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应充分借鉴美日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要明确合作社发展方向,遵循发展规律;要坚持合作社原则,强化内部管理等,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业家庭经营;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当今美日等农业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农民都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在发展农业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应对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多,家庭经营规模小,农业家庭经济抗击市场风险能力弱,农业合作社无疑是推动农业发展、加强农户与市场间联系、提高农业家庭经济市场适应能力的好形式。当前,我国虽然也有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已出台,但是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日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长久的历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应认真研究和借鉴美日等国的相关经验和做法,以有效应对和解决当前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一、实力雄厚的美国农业合作社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产生于19 世纪初。当时各农场主们在购买饲料、化肥等生产资料和出售农产品时,时常遭受中间商和大企业的盘剥,于是,农场主们开始尝试建立自我服务的合作组织。在此背景下,1810 年,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奶牛养殖户们首先成立了乳品合作社,其目的是加工和销售奶油,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农业合作社。随后,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逐渐发展起来。到19 世纪下半叶,农场主们建立了“农业保护者协会”(格兰其)和“农场主联盟”,在他们推动下,合作社有了巨大发展。到20 世纪初期,美国又先后出现了“全国农场主协会”、“美国公平合作社”和“美国农场局联盟”等全国性农业合作社组织,到了20 世纪20 年代,几乎所有的州都纷纷建立了地方性合作社组织,农业合作社已形成全国性的网络。
二战后至今,各农业合作社为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断进行重组与并购,并在形式上进行创新,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又产生了具有股份制性质的新一代农业合作社〔1〕。如今,在美国的农业生产中,农业合作社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据统计,在美国,农产品总量中80%是由农业合作社加工完成的,出口农产品的70%左右是由农业合作社实现的。在粮食中,谷物销售合作社控制着国内粮食市场60%的份额,在全国谷物出口中占据着40%的份额,就其规模来讲,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也是世界上最大的〔2〕。
发展到今天,美国已形成了层次分明、类型众多的合作社。就合作社层次来讲,美国农业合作社有着完整和健全的体系,各农业合作社在谋求自身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经营业务相同的合作社之间的横向联合或经营业务彼此衔接的合作社之间的纵向联合组建各种各样的联合组织---联社,通常一个州的几个县或者几个州的农场主联合组成地区联社,全国范围内的地区联社再联合组成全国联社。联社的职能是协调基层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组织合作社之间的交流,为合作社提供技术和市场指导,开展人员培训和教育活动以及代表合作社与政府和大厂商谈判等,与基层社之间形成密切的协作关系〔3〕。就合作社类型来讲,如今,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遍布美国农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类型主要有:(1)供销合作社:根据业务性质,可分为农资供应合作社、农产品营销合作社以及与供销紧密相关的服务合作社三种。农资供应合作社主要向农场主提供各种农用物资,销售合作社主要是对农场主所生产的各类农产品进行收购、储运和销售。(2)信贷合作社。它主要帮助农场主进行融资、贷款,是美国“农业合作信贷体系”中的骨干机构。(3)服务合作社。这里是指除供销和信贷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合作社,这类合作社涉及范围很广,主要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各种服务,其内容包括:轧棉、运输、烘干、畜种改良、医疗保健、住房合作以及各种保险等。
美国农业合作社在运作中严格遵循相关原则和运作制度,其原则主要有:(1)使用权拥有原则。加入农业合作社的会员,作为农业合作社所有权的拥有者之一,有权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方面服务。(2)使用者控制原则。合作社由全体成员民主管理和控制。在管理活动中,所有成员不论交纳会费多少、拥有的股权多少以及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多少,都只有一票的权利,所有成员人人平等。(3)谁光顾谁得利原则。合 作社赚的钱根据会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给会员等。在运作方面,会员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完全尊重个人意愿,在加入合作社时要缴纳一定的股金,后来的入社者还要缴纳一定的“入门费”.退社时会员的股金将退还给本人,但“入门费”不退。会员加入农业合作社后便享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包括:享受利润分红的权利、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参与管理的权利等,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社员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是按合同交售农产品以及按要求提供劳务。美国农业合作社产生至今已经有200 年左右的历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虽然现代合作社在许多方面都已发生变化,但是上述合作社原则和制度的精髓一直没有变,成为美国农业合作社不断向前发展的坚强制度保证。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农民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发展过程中,政府很少直接干预,主要是在法律和经济上给予支持。法律方面,在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中,政府一直给予积极的立法支持。早在1866-1870 年间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早期阶段,在马萨诸塞州、纽约、宾夕法尼亚等州就已通过了有关农业合作社的立法。20 世纪20 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又分别通过了《反托拉斯法》、《农业合作社销售法案》等法律,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税收方面,美国政府对取得免税资格的合作社给予赋税减免待遇,对于无豁免权的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相比其赋税也比较低。信贷方面,在美国政府帮助下建立的农业信贷合作体系专门向农场主和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
二、功能完善的日本农协
日本是一个山多、平原少的国家,耕地少而且分散。日本农业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小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程度很高。在日本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起了很大的作用。农协就是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多年来,日本农协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得到了农民的广泛认同。日本农协成立于1947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驻日美军对日本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并开始独立的家庭经营,由于农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遭到严重破坏,加之战前日本的农业协作团体“农业会”被作为战时国家管制团体遭勒令解散,为尽快振兴农村经济并稳定土地归农民所有的状态,日本政府谋求建立替代“农业会”的新的农业合作组织。1947 年,政府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农协正式建立。日本农协在创建不久便遭到严重挫折,许多农协出现亏损。其原因在于农协干部缺乏管理经验,加之联社忙于组建新社,对干部培训问题不够重视,给农协的经营管理造成困难。为巩固和发展农协,日本政府和农协中央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并对《农业协同组合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与此同时,建立了全国及府、县两级农协,使农协的组织体系得到健全。20 世纪60 年代以来,为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和国内产业结构带来的变化,日本政府和农协通过对亏损严重的小型农协进行大规模合并、增加社员投资、广泛吸收非农业户或兼业农户参加农协以及实行经营多样化和服务一体化等措施对基层农协进行了改革与调整,推动了农协的极大发展,到目前为止,日本农协已发展成高度一体化、现代化,具有综合特色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如今的日本农协是一个结构十分完善的组织,其结构分3 级,分别是市、町、村级(相互间行政级别平等),都、道、府、县级(相当中国的省级)以及全国级。市、町、村级的农协为基层农协,它们为基层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县(都、道、府)级的农协包括县(都、道、府)中央会和各种县(都、道、府)联合会,其中县中央会负责对基层农协进行管理、监督和行政指导,是基层农协的上级,县联合会是按业务种类(如信用联合、供销联合)设立的组织,它对基层农协进行业务上的支持和协调。全国级的农协与县(都、道、府)级农协基本上是对应的,包括全国中央会和各种全国联合会,其职责是从整体上协调各县级农协的关系,同时代表广大农民参与农业政策的制定,是农协的最高机构〔4〕。
在日本,直接面对农户的是基层农协,日本的基层农协按业务范围,分为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两类。
综合农协的经营范围极广,除了农用物资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业务外,还经营生活资料供应、信贷、保险、储存、房产信托、住宅建筑、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以及婚丧嫁娶等业务。综合农协是日本农协的主体类型;专业农协是专营某项业务或以某项业务为主的农业合作社,它主要存在于饲养业、园艺业以及运输、牧场管理、农事广播等领域。饲养业和园艺业的专业农协其主要业务是从事供销服务〔5〕。在日本,加入农协的农民不仅可以得到农协提供的购买生产资料、农业设施使用、农业生产指导、农产品加工与销售、信贷以及保险等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还可以得到农协提供的购买生活资料、生活咨询服务以及医疗等生活方面的服务,基层农协的存在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和好处。在日本,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加入了农协。
日本农协作为一般合作社组织,遵循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同时,在合作社基本原则的范围内,又充分表现出自己的创造性和鲜明的特点。具体体现为:(1)日本农协组织完善,兼有其他国家农业物资供应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与销售合作社、农业信贷合作社、农村消费合作社的职能,甚至婚丧嫁娶等也包括在农协服务项目内,体现了为社员提供一体化、综合性服务的原则。(2)在吸收社员和社员权利方面。
农协除了吸收农民参加之外,还吸收非农民参加,并为其服务。农民社员享有社员的一切权利,非农民社员及兼业农民社员不享有农协经营管理的决策权,这也是为了坚持农业合作社的性质,使其经营活动符合农民和农业发展的利益与要求。(3)在民主管理方面,日本农协遵循各国合作社通行的原则。农协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农协干部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等。(4)社员教育方面。日本农协拥有强有力的舆论工具和文化教育手段。全国农协中央会编辑出版有大量关于农协的报刊和书籍;同时,它还经营广播、电影事业;此外,农协还组织多种科学文化活动,如组织学术会议、读书会等。 日本农协的最大特点是与政府关系密切,农协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日本政府的一手扶持下建立起来的,在发展过程中也一直受农政当局的培育,因此,日本政府对农协的干预比较大,政府不仅对农协有较大的领导权,而且农协组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按政府的规划进行的;同时农协还是政府各项农业政策的实际执行者,因此,长期以来,日本社会一直广泛存在着“农协是政府农政当局的下属机构”、“农政当局的承包机构”或“第二农林部”的看法。日本政府对农协的强力干预促进了农协的迅速发展壮大,同时也造成农协的决策容易为政府所左右、对政府依赖性较强以及滋生一些官僚体制等问题,对农协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三、美日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美、日两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和相关经验的总结分析,并同时针对当前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发展方向,遵循发展规律在美国和日本,通过加入合作社,农户在单独经营方面遇到的各种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农业生产得到了极大发展,农民生活得到极大丰富。当前,我国农业家庭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农民生产资金缺乏,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低等问题十分突出,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正逢其时,十分必要,虽然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对数量已达50 多万个,入社农户达4000 万户,但相对于全国2.5 亿农户来讲,入社比例仅占16%〔6〕,与发达国家高达90%以上的入社比例相比还很低,同时合作社发展很不平衡,将近一半以上的合作社分布在山东、江苏、山西、河南、浙江、吉林及黑龙江7 个省份,西部地区一些省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非常少,相当一部分农村甚至还没有合作社,因此,要把农业合作社作为明确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此外,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基本上是在不触动农业家庭经营模式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发展流通和服务领域的各类合作社,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当前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流通和服务类型的合作社数量比较少,仅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20%左右〔7〕,因此,在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中,要遵循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律,要以农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发展农业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为核心,重点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社会化服务,以农业流通领域的变革带动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不断提高农业家庭经济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最终将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发展为社会化大生产,实现我国农业家庭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二)坚持合作社原则,强化内部管理日本农协自产生至今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甚至已经有了200 年左右的历史,虽然在发展中为适应形势需要,两国的农业合作社在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但是以自愿和开放的社员资格、社员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加强合作社间合作、重视对社员的教育和培训等为内容的合作社原则基本没有大的变化,一直为其所坚持,这些原则是合作社的灵魂和指导合作社发展的根本行为规范,更是美日农业合作社不断向前发展的坚强制度保证。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合作社股权结构不明确,财务制度和分配机制混乱,内部监督不力;管理水平低,服务功能单一,社员受益甚少,社员加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有些名为合作社,实际并不完全具备合作社的性质和功能以及社员对合作社了解甚少、素质普遍不高等问题突出〔8〕。为此,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要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一切为社员服务的合作社宗旨,大力规范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完善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社员的教育和培训,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使合作社的发展做到“不变质”、“不走样”,办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社,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吸引 力和凝聚力,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推动合作社间联合与合作,加快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农业合作社在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以及加工和销售农产品的同时,势必要与大量中间商和实力强大的工商企业相抗衡,这就对合作社的规模和实力提出很高的要求。美国是在各农业合作社不断发展的同时,逐渐组建和成立了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业合作社联合组织,日本是在政府帮助下,自上而下建立了各级农业合作组织。两国基本上都形成了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合作社体系,不同层次的合作社各司其职又互相支持配合,使合作社经济在各国成为能和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并驾齐驱的经济力量。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虽然达到50 多万个,但规模都较小,实力都还很弱,盈利能力普遍不强,以2011 年为例,全年各类合作社平均每社可分配盈余仅9.66 万元〔9〕;同时,合作社普遍封闭性强、合作性差,地区性的合作联社可谓少之又少,很难同各类流通企业和中间商相抗衡,因此要在不断壮大各合作社规模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组建区域性合作联社以及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要鼓励各地区、各类型合作社之间进行横向或纵向联合、合作及合并,不断拓宽合作社服务范围,努力构建一个由农户、基层社和各级联社构成的合作社体系,不断提高合作社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
(四)积极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农业合作社发展中,美国由于农业合作社出现早,发展基础好,因此,政府多是从法律、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合作社具体干预很少,而日本农业合作社建立晚,发展中面临着资金、人才等缺乏问题,因此,政府对合作社干预比较多,这既促进了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壮大,也造成许多负面影响。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短,资金、信息等比较缺乏,虽然政府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合作社予以支持,但却没有具体政策,配套法规亦不完善,扶持资金也比较少,就2011 年来讲,虽然各级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总额达44.6 亿元,但平均到全国50 多万个合作社头上,每个合作社所获资金也不到9000 元,何况实际能够获得扶持的合作社只有2.9 万个,仅占合作社总数的5.7%〔10〕。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主管部门众多,既有农业、民政和工商部门,又有科协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经常使得合作社无所适从〔11〕,更不用说一些地方政府单纯追求合作社数量而不注重质量,甚至干预合作社运营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综合借鉴美日两国经验,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在不干预合作社具体运作,保证合作社自主经营和民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配套法律法规,完善财政、信贷、税收、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具体支持政策,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各主管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支持合作社不断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转变,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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