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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理论分析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5-06  浏览:354

  摘要:基于博弈论的视角,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技推广服务这条主线派生出两组不确定性委托-代理模式下的非合作博弈模型,在对以上两组非合作博弈进行系统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最后得出,一旦委托达成,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功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将直接导致社会总福利的增加。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委托;农技推广

  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参与农技推广,将对中国农技推广体系的再建实现微观层面的补充。本文基于博弈论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分析了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最后得出了相关结论。

  一、基于博弈论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技推广的理论分析

  1.农技推广机构与专合组织之间的非合作博弈

  

 

  

  在上页图2 中,局中人2 代表专合组织,局中人3 代表农户。博弈第一阶段是专合组织选择是否委托。如果专合组织选择不委托,其收益为R(0),即无组织农户运用新技术进行生产时的经营收益,此时农户的收益为I(0)。当专合组织选择委托之后,由农户进行选择,进入博弈第二阶段。如果农户选择拒绝,其结果与专合组织不委托完全相同。如果农户选择接受委托,进入博弈第三阶段。农户面临两种选择方案:

  一是选择努力,专合组织和农户将实现共赢,分别获得较高的经营收益R(E)和R(S),农户也将因采用新技术生产高质量产品而从专合组织获取较高的年终奖励、分红等收入共计w(s),与此同时,农户由于努力采用新技术会影响其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造成的效用损失为m,即机会成本m.由此可知,专合组织和农户的最终得益分别为R(E)- w(s)与R(S)+w(s)- m.二是选择偷懒,此时因农户采用新技术生产的产品质量不高,专合组织和农户将分别获得较低的经营收益R′(E)和R′(S),农户获得的年终奖励、分红等收入及机会成本也将降低为w′(s)与m′。因此,专合组织和农户的最终得益分别是R′(E)- w′(s)与R′(S)+ w′(s)-m′。当R(E)- w(s)>R(0)或者R′(E)- w′(s)>R(0)时,专合组织会选择委托;当R(E)-w(s)I(0)或R′(S)+ w′(s)-m′>I(0)时,农户会选择接受,否则拒绝。因此,这仍然是一个双向决策的问题。图1 中,局中人1 代表农技推广机构,局中人2 代表专合组织。博弈第一阶段是农技推广机构选择是否委托。如果农技推广机构选择不委托,其收益为E(0),即无专合组织支付的服务费用和专利费方面的收入。当该方面的收入对农技推广机构至关重要时,农技推广机构收益为零,甚至为负;而此时专合组织的收益为F(0),维持原来技术水平的经营收益。农技推广机构选择委托之后,由专合组织进行选择,进入博弈第二阶段。如果专合组织选择拒绝,其结果与农技推广机构不委托完全相同。

  2.专合组织与农户之间的非合作博弈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技推广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

  上节分析了基于博弈论视角下专合组织参与农技推广所涉及的两组不确定性委托-代理模式下的非合作博弈模型。这一节主要是针对上述两组非合作博弈均达成委托情况下,也即专合组织成功参与农技推广时,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首先,从总供给方面来看。在没有发展如农民研究会、农民协会、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供给的中介组织体系之前,中国的农技推广工作主要是由专业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单一化的推广主体,再加上较强的行政色彩和市场激励不足,虽然每年中国新涌现出的农业科技成果较多,但仍面临着推广不足、转化率低的问题。因此,靠专业农技推广机构这种单一面源式的推广机制往往在农业科技成果或农业技术社会总供给一定的情况下,也会因为覆盖面以及信息传达方面的问题而使实际总供给下降。而一旦引入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样的中介农技推广组织,将会发生蝴蝶效应式的扩散,受众(农民)能够接触到的农业技术增加了,社会总供给从S 平移到S′。其次,从总需求方面来看。传统专业的农技推广机构或部门总是高高在上,再加上中国农户普遍小而散的分布特征,使得科技人员与农民之间未能发生普遍的直接的联系,易造成农业科技人员与农业生产脱节,与农民需求脱节。自上而下的农业推广机制出了问题,直接导致农民对农业科技成果需求乏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基层农村群众组织,它可以通过不断引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以快速有效的扩散运行机制,提高农民经济效益。一旦有了利益的激励,农民对新产品、新技术的需求会越来越旺盛,从而带动农业技术总需求的上升,需求曲线从D 平移到D′。从图3 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之前,得到推广的农业技术为Q0.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进来以后,产生了两个阶段的影响。第一阶段,农业技术的社会总供给上升,当总供给与总需求达到均衡状态时,达成交易的农业科技成果量,也即得到推广的农业技术量,由Q0 上升到Q1,此时社会的总福利增加△ABE1E0 的面积。第二阶段,农业技术的社会总需求上升,当总供给与总需求再次达到均衡状态时,达成交易的农业技术量由Q1 上升到Q2,此时社会的总福利增加△P1P2E2E1 的面积。因此,社会的总福利共变化了△ABE1E0+△P1P2E2E1 的面积。出于增加社会总福利的考虑,也应积极促使农技推广机构与专合组织、专合组织与农户之间非合作博弈过程中委托的达成,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技推广的强有力作用。三、结论本文从博弈论的视角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参与农技推广服务,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各博弈方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当存在“潜在利益”时,专合组织和农户都会选择配合农技推广机构进行新技术的推广,而农技推广机构也将选择权力下放,推动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市场化及多元化发展。因此,一项新技术能否借助专合组织得到推广,与通过该项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商品化程度、价值高低有很大的关系,因为这直接决定引进或推广该项技术对于各博弈方来说是否有利可图。如果存在利益激励,经过数轮博弈之后委托达成,那么通过专合组织这一中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将使得推广技术在合作组织内部各成员间得到有效扩散,不仅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也提高了社会的总体福利状况。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科技中介机构,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中介组织形式,是政府农技推广机构或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机构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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