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从多个角度对信用合作的产生及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信用合作的内涵及特征,剖析了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类型及面临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解决融资问题的作用进行对比发现,从适用性和灵活性等方面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对于解决农村融资问题更具优势。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信用合作; 资金互助; 农村金融
近年来,形式不同、名称各异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在全国广泛出现,在缓解农民贷款难、促进农业生产和信用合作发展、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类型来看,这些信用合作组织可以分为4 种: 由银监部门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信用合作、由各级扶贫办利用财政扶贫资金设立的扶贫互助社、农民自发或外部资金推动成立的资金互助组织,其中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占主体地位。由于信用合作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制基础上真正体现了合作组织的性质与内涵,因而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一、信用合作的背景及必要性
( 一) 从金融抑制到金融排斥---信用合作存在的理论解释
Mckinnon 和Shaw( 1973) 提出了“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概念,他们认为政府人为压低利率、汇率、实行过度干预和管制的金融政策为特征的金融抑制会阻碍经济的增长。金融排斥指某些弱势人群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服务,被正规金融机构排斥在服务范围外。金融排斥的概念是20 世纪90 年代中期提出来的,金融排斥就是直接或间接地排斥穷人以及弱势群体享用主流零售金融服务( Leyshon 和Thrift,1995) .
在我国农村,由于金融抑制下的政府信贷配给以及体制内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偏见和制度歧视,形成了供给约束型的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以小农经济为主的自然经济色彩比较浓厚,不但存款需求和贷款需求规模均较小,而且信息离散度较高,商业银行不愿意涉足; 而当地农村信用社由于制度、产权、资产实力等原因无力满足农户需求,政策性金融又投入不足。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随着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我国农村的金融排斥现象日益严重,农村地区成为金融排斥的对象。商业化改革之后的金融制度安排使正规金融机构退出农村市场; 而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的繁荣又产生了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两者之间的矛盾必然催生非正规金融的出现,而且农村具有对非正规金融的强烈的制度需求,信用合作的出现以低成本满足了农村的金融需求。
( 二) 农村金融供给约束---信用合作存在的制度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经历的一系列改革,基本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发展、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表面来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比较完善,但实际上存在的商业银行“不为”、政策性 银行“不能”、邮政储蓄“分流”、农村信合“有限”、农业保险“缺位”、民间借贷“活跃”的诸多现实问题,使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受到削弱,金融供给严重不足,“金融压抑”现象严重。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纷纷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调整经营战略,大量撤并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同时逐步向城市收缩并上收贷款权限,使其基层机构沦为“吸存机器”.而且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利润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有效性原则的约束下,都不愿意将资金投入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撤离与“不为”,引发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漏出”,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正是这种外部金融供给的严重缺失,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其合作机制及自身的巨大优势,开展信用合作,并推进信用合作的迅速发展。
( 三) 我国农村独特的社会特征---信用合作存在的社会背景
我国农村社会的“圈层结构”决定了绝大多数农村社会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农户的借贷行为,势必遵循这样一种逻辑: 在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时,寻求“拐杖收入”( 非农收入) 为主的家庭内援融资; 若家庭预算仍然存在缺口就去寻求外援融资,外援融资的次序是首先在家庭圈层内寻求“友情借贷”,其次则谋求国家的信贷支持( 张杰,2003) .农户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利他主义和相互信任的关系,在抵押品不足的情况下,农村中的这种“关系型”信用通常具有相互提供担保的特征,这为信用合作的存在提供了第一个基础。
在农村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基础上形成的信用体系称为“关系型”信用。这种信用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其能够较好地利用农户之间的社会信息资源,有效地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合作社信用合作的资金往来常常发生在社区内亲戚、朋友、乡亲和邻里等非常熟悉的人们之间,其可以利用已有的血缘、地缘、人缘和其他关系相互传递有用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借款农户赖账不还,其违约情况会被人以“闲言碎语”的方式加以传播,借款农户的“恶劣行径”就会成为整个村落社区的共同信息,从而使其再次面临资金困境时获得帮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即其违约的成本会大大增加,因而考虑到潜在的违约成本,作为理性人的借款农户就会选择履行还款义务。
( 四) 我国农村和农民金融需求的特点---信用合作存在的现实背景
我国农村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经济逐渐呈现出以家庭经营为主、规模小、风险高、季节性强、社会性强、财产性担保能力差的特征,这些经济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村的金融需求具有与城市金融需求不同的特征: ( 1) 农民金融需求单笔业务小、零散,信贷成本高。由于受土地、自然环境以及生产力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农户居住相对分散,数量大,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导致金融需求单笔业务小、零散。( 2) 农民资金需求周期性、季节性强。农业生产受天气影响较大,从而对资金需求也表现为明显的季节性和周期性。( 3) 农民资金需求的时效性强,希望办理贷款的手续简便、灵活。农业生产有很强的时效性,稍有迟疑便会贻误时机。( 4) 农户资产可抵押率低,贷款的财产性责任承担能力差。如土地归国家或村社集体所有,无法作为抵押品; 林木、农机、牲畜等资产流动性太强,银行不允许作抵押等。
信用合作作为农村内生的金融生成机制,完全适应了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具有正规商业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和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金融需求难题。因此可以说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独有特征决定了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发展现状及类型
( 一) 信用合作的内涵与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专业合作的一种形式,是指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代表) 大会决议通过,以产业为纽带,以成员信用为基础,由本社全部或部分农户成员自愿出资筹集互助资金,为本社成员发展专业化生产提供互助资金借款业 务的资金互助性业务活动。
( 二)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现状与问题
根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 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达到10526 家,占全国合作社总数的4. 3%.从各省的情况来看,截至2010 年3 月,山东省开展资金互助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790 个,参与资金互助的合作社成员158686 个,互助资金总量320777 万元,主要来源于合作社社员股金、经营收入及部分政府扶持资金; 合作社年均借款40898 万元,平均每个合作社为22. 8 万元。截至2009 年末,河南省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425 家。
根据对我国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地调查,可以发现合作社在开展信用合作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 1) 资金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合作社通过内部信用合作筹集到的资金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发现,一定时期内累计贷款总额远远低于社员缴存资金总额,这说明内部信用合作集中起来的资金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没有应用到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中,没有帮助农户切实解决资金困难,反而存在社员集资供合作社牵头企业使用资金的可能。
( 2) 部分内部信用合作利率设计不规范。在对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专业合作社的利率数据进行调查发现,不同合作社存款利率在3% ~ 12% 之间浮动,差别巨大; 同样,不同合作社借款利率在2% ~10% 之间波动。总之,内部信用合作的利率在不同合作社内部还存在显着的利差,有的合作社甚至利差倒挂,最严重的为负利率。( 3) 内部信用合作意愿较强但缺乏必要准备。在对没有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合作社进行调查发现,一半以上的合作社希望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不同合作社期望出资进行内部信用合作的金额高低不等,最多的相差10 倍,多数集中在50 万元以下。几乎所有的合作社均认为开展信用合作需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培训,而自身对内部信用合作的制度并不十分了解,马上开展存在准备不足的问题。
( 三) 信用合作的主要类型1. 从信用合作的形式来看分为货币信用合作和商业信用合作。货币资金的信用合作即资金互助,社员出资入股形成互助资金,然后再将互助资金贷给有需求的社员。商业信用的合作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实行赊销回购补偿,即合作社先垫付资金向成员赊销农业生产资料,再通过购销成员的农产品收回垫付的赊销款,为成员发展生产提供资金信用服务。二是有偿调剂购销账款,即合作社通过有偿的办法鼓励有条件的成员将销售给合作社的农产品结余账款留存在合作社,由合作社有偿或无偿支持缺钱的会员购买生产资料,发展专业生产。
2. 从信用合作的业务内容来看分为单一内部资金互助和内部资金互助+ 互助担保( 联保) .单一内部资金互助是指合作社开展的信用合作仅是通过调节成员的资金余缺,满足资金缺乏社员的生产资金需求。内部资金互助+ 互助担保( 联保) 是指除了内部资金互助外,合作社以互助资金为担保,帮助社员从合作社外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如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富源蔬菜种植合作社与当地合作银行组建成立了全市首家联保组织“杨庙信用互助协会”,入会会员互相承担联带保证责任,按照授信总额5%的比例交纳互助担保基金,使互助协会共获得授信额780 万元,以及30% 的利率优惠。
3. 从信用合作资金用途来看分为互助资金仅用于发展生产和互助资金兼顾生产与生活需求两种。一些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互助资金仅用于生产,如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规定互助资金用于购买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运输、包装费用以及雇工工资,不得用于投资回收期超过一年的生产和资产性投入。有的合作社规定其互助资金既可以用于生产也可用于生活,如河南封丘县大里薛农民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七条规定,“本社主要任务是通过创立资金互助合作社,满足成员的生产生活存贷需求”.
4. 从信用合作股金来源看分为全部由成员入股和成员入股+ 外部资金注入两种。大多数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股金主要来源于全体或者部分社员出资,通过内部调剂满足社员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也有一部分合作社互助资金除了来源于社员出资外,还有外部资金注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给 予的财政扶持资金,另一种是由龙头企业、运销大户或者与合作社有密切的产品供销关系或技术信息关系的其他组织出资入股。
5. 从信用股金的类型看分为现金入股和土地+ 现金入股两种。现金入股是指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成员以货币资金出资入股,这种方式占较大比重。还有的合作社采取“土地入股+ 现金入股”的方式开展信用合作,这类合作社主要位于中心城市近郊,新农村建设起步较早,有土地流转的需求。例如安徽省肥东县建华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按照“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可以现金入股( 每股1200 元) 和土地入股( 每亩折合10 股,年终分红,社员的红利收入来自于3 个渠道: 互助资金的盈余、土地入股的保底收入和合作社发展产业的盈利) .
6. 从信用合作的业务范围来看分为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的信用合作与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信用合作。根据调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范围是仅限于合作社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有的资金互助社在其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坚持以合作社组织成员内部信用为活动边界,严禁超范围和边界开展社会信用”.也有一部分合作社在当地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下开展合作社之间的信用合作。辽宁省正在开展合作社之间信用合作的试点,出台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试点方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简单的资金互助行为。对已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员进行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资金困难而合作社自身短期内又无力解决时,允许向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拆借资金,所借用的资金应在县乡农经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优势---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相比
信用合作比具有银行性金融机构属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更适合农村发展的实际,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便利性,能够覆盖更广范围的农户,因而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1. 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农村资金互助社过于强调区域性,将其级别与乡镇( 或行政村) 挂钩; 一些银行业监管门槛也限制了其业务的灵活性,例如要求在乡( 镇) 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 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 万元人民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有专门的经营场所,筹建和设立程序复杂。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则没有上述条件的限制,只要社员( 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即可,因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2. 覆盖农户范围更广。截至2009 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达到10526 家,占全国合作社总数的4. 3%,以每个合作社社员为10户的保守估计,覆盖的农户在10 万户左右。而截至2012 年6 月末,全国经银监部门批准成立的资金互助社仅为49 家,自2007 年银监会发布《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合法地位算起,平均每年审批通过的互助社仅为10 家左右。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面向社员提供服务,相比信用合作,49 家资金互助社覆盖的农户数量是相当有限的。
3. 更符合农业生产和农民资金需求的特点。
农民资金需求的特点是单笔业务小、周期短、季节性强、时效要求高、尤其是赶农时的时候农民需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拿到贷款。信用合作贷款手续简便快捷,贷款发放只需遵循合作社关于信用合作的章程,除规定社员的最高贷款金额外,没有其他限制性要求。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贷款在两日内发放; 农忙时节北京果村蔬菜专业合作社社员在一个小时内顺利从合作社贷款3000 元。《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与对商业银行的要求相同,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服务产业是具有较高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农业,这一标准显然不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和要求,势必会影响农村资金互助社作用的发挥。
4. 运营成本更低。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求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符合规定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从调查情况看其年运营成本一般都在5 万元以上,远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组织运作成本。 四、政策建议( 一) 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生存与发展要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作用,重视其存在和发展,采取措施加以扶持和规范,既不能全盘否定、限制发展,也不能放任自流、不管不问。要从资金来源、组织机构、资金管理、风险防控、收益分配、坏账处理等环节加强对信用合作的指导和监督。
( 二)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法律地位和主管部门将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定性为合作社法人和非金融机构;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信用合作应当明确为专业合作的一部分,属于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允许在工商部门登记。
( 三) 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管理办法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监管缺失的问题,建议由农业部、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管理办法和示范章程,明确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基本原则、互助资金用途、贷款程序等,促进信用合作的规范发展。
( 四)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政策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内部治理,加强社员监督,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正规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大对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放; 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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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薛桂霞: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100872;孙炜琳: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北京,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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