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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建构现代农业的产业组织体系和经营体系
作者:黄祖辉     来源:作者博客 2013-06-05     日期:2013-06-14  浏览:402

  在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中,要使农业的家庭经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和现代市场的竞争,必须通过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将农业的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和行业协调的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经营主体与产业化、组织化与社会化的服务主体相结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实践表明,我国现行的农业经营体制与产业组织体系已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正面临着进一步的变革和创新。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业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虽然赋予了农民比较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但也形成了农业生产小规模、分散化的格局,导致了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不顺、组织化程度不高、专业化服务和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国际竞争力不足等问题。

  当前,以小农为主体的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与产业组织体系面临着重大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小规模、分散化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与产业组织体系难以实现农业的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二是小规模、分散化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与产业组织体系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三是小规模、分散化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与产业组织体系难以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和纵向一体化。

  尽管小规模、分散化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与产业组织体系在现代农业发展和现代市场竞争中面临不少挑战,存在不少劣势和局限。但是,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和现代市场竞争相适应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并不意味着要抛弃农业的家庭经营,而是要在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完善农业的家庭经营,建立既能发挥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优势,又能克服其内在不足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亦即:要建立能够支撑新型农业主体发展、多种服务体系形成、多元经营机制耦合、产业组织模式优化以及产业化水平提升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任何组织都具有两重属性,因而任何产业组织体系都可以从两个视角去考察。一是从主体的视角,即产业组织就是产业主体,而产业组织体系就是产业主体与主体的关系集合与互动状态。二是从制度的视角,即组织是一种制度,而产业组织体系就是产业组织制度的制度集合与安排状态。作为主体的组织,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组织体系的基本主体架构,应该是农户家庭(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的“四位一体”和有机契合。作为制度的组织,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组织体系的基本制度架构,应该是家庭经营制度、合作经营制度、公司经营制度以及行业组织协调制度的“四位一体”及其合理匹配。

  除了组织与制度的双重视角,农业产业组织体系还可以从三个维度去考察。一是纵向的角度。它体现为农业产业组织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整个产业链的契合关系。二是横向的角度。它一方面体现农业产业中单位组织的容量或规模,另一方面体现不同类型农业(产品)的产业组织体系之间的关系与差别。三是区域的角度。它体现农业产业组织的区域空间跨度。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为应对农产品卖难问题和农产品超市化态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农业产业组织发展与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首先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建立“公司+农户”的产业组织模式。其次是支持农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合作社+农户”的产业组织模式。在此基础上,近些年又出现了“公司+合作社+农户”以及“合作社+公司+农户”的产业组织模式。这四种不同类型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各有其优点、不足或局限性,均有其相对适应的产业领域和环境条件,同时也都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地创新与优化。

  “公司+农户”的产业组织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农户能直接依托下游公司(龙头企业)在资金投入、技术支持与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相对优势,使农业生产向下游延伸,使农产品更快进入市场。它的不足或局限性是公司与农户并不是一个利益主体,难以形成有效、合理的利益共同体,同时,公司与分散农户间往往存在明显的交易不确定性,双方交易成本较高,产业纵向稳定性不够。

  “合作社+农户”的产业组织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农户(社员)与合作社是个利益共同体,容易实现组织内部的专业化分工,进而农户(社员)可以从合作社得到多种内在化的生产、营销等方面的服务与收益,并提高农户(社员)进入市场或与产业相关主体谈判与交易的能力。它的不足或局限性主要体现在这种产业组织模式在向产业链延伸,尤其是向加工领域的延伸过程中,往往会受制于资本、技术以及管理能力的不足而不得不止步于上游领域,因而不易获取农业产业的纵向增值收益。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组织模式的主要优点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兼容“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这两种产业组织模式的优点,换句话说,这种产业组织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这两种产业组织模式的不足,是一种相对理想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它的不足或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公司和合作社仍然不是一个利益主体,如果缺乏有效、合理的利益连接机制,也易导致冲突和较高的交易成本。

  “合作社+公司+农户”的产业组织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将公司(公司经营制度)和农户(家庭经营制度)内化在合作社框架中,因而农业产加销的纵向一体化程度较高,有助于实现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的“无缝”对接,能够形成组织的规模优势和对市场的控制力,组织的市场交易成本也很低。但这一产业组织模式也有其不足或局限性,主要是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复杂,合作治理与公司治理并存,治理成本较高。

  近年来,党和政府对我国农业及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已给予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党的十八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来看,按照工商部门的统计,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0.01万家,比上年底增加7.85万家,增长15.04%。这些合作社为社员及广大农户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产品加工、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各类服务,有效地解决了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在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然而,就整体而言,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依然存在许多现实问题,尤其是农民合作组织与整个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的融合,带动农业产业组织模式、服务体系、经营机制的创新等方面,仍有不少发展空间。

  以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作为我国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创新与优化的中心,具有内在的逻辑合理性。一是目前我国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相对滞后。这种滞后性不仅体现在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历史曲折性和短暂性(世界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已有近170年的历史),而且体现在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粗放性和多样性,亟需有个质性提升和模式优化。二是农民合作组织既能兼容农业的家庭经营,又能与农业的公司经营相融合,这恰恰是我国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创新与优化的要点和关键。三是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及其联合,是整个农业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形成与发展的基础。

  总之,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作为建构我国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的重要突破口,不仅是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多元服务体系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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