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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省哈密市关于进一步提升和规范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6-24  浏览:303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提升和规范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3年第三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提升和规范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发展不平衡、规模较小、运行质量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提升、规范合作社,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地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和规范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近年来,我地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合作社发展较快、功能不断拓展,但也存在着规模较小、实力较弱、运行质量不高、生产要素利用率低、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和规范合作社,有利于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有利于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对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合作社的提升与规范发展,提高其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深入实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合作社发展水平,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把合作社培育成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力争全地区合作社成员人数达到100户以上的合作社达到80个以上;全地区年销售收入超过250万元的合作社达到30个以上;全地区开展“产加销”实体化经营的合作社达到50个以上;全地区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达到100个以上;全地区合作社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高15%以上;全地区创建自治区、地区及县(市)级以上合作社示范社70个以上,累计达到130个以上,合作社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带领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能力不断增强。

  三、依法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以“有办公场所、有示范基地、有规章制度、有统一品牌、有统一管理、有统一销售、有独立核算、有民主管理、有管理档案、有合法登记”为主要内容,以规范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依法推进合作社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成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建设,有效解决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小、软、弱、散”等问题。

  (一)加强民主管理。指导、帮助合作社健全规范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章程》办事,切实维护《章程》权威性。加强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等机构建设并发挥“三会”功能,加强民主管理。合作社生产、产品收购、销售、年终盈余分配、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会人员意见及会议事项表决等情况。规范成员管理,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规范成员入退手续,进行登记,核发成员证,健全成员管理及其生产档案。

  (二)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设置会计科目和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准确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运行情况。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成员账户,明晰合作社与成员以及成员和非成员之间的关系。及时完整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翔实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公开合作社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

  (三)完善股权结构。引导合作社成员以现金出资方式增强合作社资金实力;鼓励成员以货币或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认购股金;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单个成员认购股金最多不得超过20%,股权比例排前5位成员入股总比例不超过50%,切实增强合作社自我发展实力。

  (四)加强服务指导。帮助合作社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鼓励、支持合作社制定技术指导培训计划,聘请技术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和实践指导,提高成员经营生产能力。鼓励、支持合作社内部组建生产、技术、销售等专业服务队伍,在病虫害防治、测土配肥、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营销等关键生产技术和措施方面,由合作社统一组织实施和服务,优化服务功能,提高凝聚力和吸引力。

  四、着力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

  (一)抓好合作社转型升级,提升发展水平。按照“分类指导、重点培育”和“抓两头、促中间”的要求,引导合作社壮大成员、基地和产业规模,鼓励、扶持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开展农产品贮藏保鲜和初、深加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能力和水平。对达到地区级规范化以上标准的合作社,在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及交易场所、仓储物流、保鲜冷藏设施等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做大做强一批合作社。引导、帮助以信息沟通、技术服务、互帮互助为目的的“常规型”合作社合理定位,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加强与龙头企业沟通合作,培育一批特色农副产品基地。整顿只登记不运行的“休眠型”合作社,从其内部进行规范、指导,引导合作社提升档次和规模。

  (二)扶持农民合作社联合重组,提升合作水平。引导、鼓励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联合与合作,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会)。支持区域性同类或相关联的合作社实施兼并与重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其做大、做强,打造一批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业绩上层次的“金牌”合作社,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形成集成优势,提升竞争力。

  (三)创新农民合作社经营机制,提升管理水平。用现代企业理念经营和管理合作社,积极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优化合作社生产经营机制。鼓励合作社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引导、支持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包装和品牌、统一产品销售等服务,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支持合作社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发展连锁经营,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促进农产品销售。

  (四)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提升融资信用等级。认真落实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引导哈密辖区金融机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哈行办发〔2011〕99号)精神,做好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对合作社的信用履约、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及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评价,对合作社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工商、质监部门要将合作社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农超对接、驰名(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守合同、重信用”推荐评选、知名商号认定、工商分类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涉农部门要将合作社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涉农项目扶持、示范合作社评选的重要内容;金融机构要将合作社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合作社交易、合同履行、政府奖励等情况进行记载,作为金融机构授信及放贷的参考依据。

  (五)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建设,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把合作社成员培训纳入地区农民培训项目计划,重点对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建立合作社辅导员制度,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供销合作社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选择到合作社就业。

  五、加大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3年,地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合作社规范发展,其中50%作为无偿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管理规范、产业优势突出、示范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的合作社进行补助。另外50%作为质押资金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给予贷款支持,一年收回,滚动使用。

  为保持财政扶持政策的连续性,从2014年起,每年根据情况适当增加专项扶持资金额度,保证专项资金良性循环,促进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地区农经局、财政局制定。

  各县(市)也要设立合作社扶持资金,数额不低于地区对县、市的扶持额度,重点支持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提升发展。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合作社承担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建设,并由各级合作社发展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合作社进行统一评定、推荐和监管。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的通知》(哈行办发〔2009〕40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好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资和农产品销售,农业生产服务等应征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给予减免。

  (三)优化金融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和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引导哈密辖区金融机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哈行办发〔2011〕99号)精神,把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三农”的重点,根据合作社信用等级,对信用度高的合作社在授信额度、资金保障、利率优惠等方面优先考虑并给予相应的优惠,对经营规范、获得“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要鼓励采取信用和联保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合作社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农房等财产抵(质)押贷款的办法,有效解决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各县(市)政府扶持的农信担保公司要把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每年拿出一定比列的担保资金,用于合作社贷款担保。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资金互助社。

  (四)落实农民合作社设施建设用地。对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设生产设施和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附属设施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由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报、县(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设施建设用地协议实施情况的监督。合作社需新增的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在新农村建设切块指标中予以安排,项目用地在符合供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五)落实用电等优惠政策。供电企业要开辟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合作社从事蔬菜、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新发改能价〔2012〕904号文件精神。对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加强面向合作社收费的监督管理,严禁向合作社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减轻合作社负担。

  六、加强对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地区各部门要把合作社提升和规范发展作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地区农民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社发展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配合协作。各县(市)、地区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提升和规范合作社发展的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农经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始终把握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一手抓规范化运作,一手抓提升发展,不断总结合作社的先进典型经验。工商部门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办理合作社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职权对合作社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的违法行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供销、财政、税务、金融、国土资源、质监、经信、科技、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支持合作社提升发展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责任考核。地区将把合作社提升和规范工作纳入县(市)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县(市)是否围绕区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积极扶持和引导合作社发展;在推进合作社提升发展中组织领导、推进措施、政策扶持、业务指导等是否落实到位并取得成效;是否层层建立责任制;是否实行问责和责任追究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农经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解决好农经管理机构面临的队伍不稳、经费不足等困难和问题,强化农经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农经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农经管理机构在指导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职能作用。

  (五)加强宣传辅导。制定《地区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明确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辅导范围,采取“专家进社、辅导员联社”方式提供服务,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理事长及成员培训,每季度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强化对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和服务。采取举办讲座、知识竞赛、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法律知识、优惠政策、典型事迹等,使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进一步了解合作社的性质、作用和运作形式,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坚定参与合作社建设的信心,达到相关部门了解、经办机构掌握、农民群众熟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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