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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欠发达地区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08-28  浏览:99

  农民合作社是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重要形式,对有效促进农村产业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社不断涌现,克服了农村分散经济的缺点,代表了农村经济组织化、规模化发展方向,为信贷资金提供了承载平台,也为信贷支农带来了新的切入点。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组织,由于自身存在规模小、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弱等特性,在发展过程中金融支持的可获得性较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甘肃陇南市礼县为例。礼县是国家扶贫重点工作县之一,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在扶贫开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几年,礼县农民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今年一季度,共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179个,其中近三年增加135个,成员数增加18.84万人,带动户数增加2.29万户,注册资金达4.14亿元。

  农民合作社发展中,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然而,调查中显示,农民合作社融资仍存在诸多影响因素。一是农民合作社的信贷融资渠道不畅。调查显示,礼县近70%的合作社存在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资金需求量约占当地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但与金融机构达成信贷合作意向的合作社仅15家,金额仅占资金需求量的30%。

  二是社会资本对农民合作社与金融部门合作形成一定程度的抵消作用。在一个合作社内部,社会资本是由社员的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构成的,体现为人际交往中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效率的信任、规范和网络。社会资本特性主导着合作社内部的金融行为,在需要资金支持时往往出于对金融机构的不信任或对接渠道不畅通,采取在社员之间谋求注资或通过熟人关系获得民间借贷。这种情况在相当大程度上不利于与以契约为纽带的金融部门之间的合作,金融部门面对非正式制度作用下的农民合作社的资金需求,难以给予有效的了解和支持。以结算服务为例,据人民银行礼县支行帐户许可资料显示,全县179家农民合作社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仅为30家,占16.7%。农民合作社资金往来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法人代表或会计个人帐户结算,已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也很少启用。又据人民银行礼县支行贷款卡许可资料显示,仅有8家农民合作社申请贷款卡核准行政许可,取得借款人资格。

  三是农民合作社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尚未建立。金融机构向农民合作社拓展信贷业务,主要受制于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的不健全。一方面,农民合作社缺乏符合规定的抵押、担保物。据调查,县域大部分农民合作社没有固定资产,办公、经营场所多是租赁方式取得,仅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目前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的贷款基本上是以合作社成员名义借款,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则很难得到贷款。另一方面,担保机制不健全。县域内已建立的担保机构因担保基金有限,且其主要业务以惠农贷款和小额妇女贷款等政策性信贷为主,无法照顾到点多面广、“短、平、快”为特征的农民合作社。同时,针对合作社发展的信用档案建设滞后,据对礼县农行、农信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调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金融机构建立专门针对农民合作社的电子信用档案。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需要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针对目前农民合作社的融资约束,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有关体制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农民合作社加快发展。

  一是借鉴国际经验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通过制度创新,增加农民合作社的资本存量。借鉴北美一些国家合作社通过高额入股、股金和交货合同可以转让的资本运作等做法,在农民合作社发展初始阶段,尝试并推广股份合作方式吸收资金,增加资本金,壮大资金实力。同时,由于欠发达地区合作社内的农民收入水平和社会资本占有率很低,仅仅依靠农民组建合作社困难重重,因此可借鉴日本政府支持农协的做法,借助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在人才、技术、资金、政策等各方面给予支持,为合作社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进一步创新信贷产品,加大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和壮大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小额信贷组织等农村金融机构,依托特色产业优势,实现与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对接,加大对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监督,引导其深化对农民合作社的金融支持。通过设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构建真正服务于农民合作社的民营金融机构。

  三是健全和完善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企业、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和保险(放心保)公司等各有关农村市场利益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互动合作机制。引导农民合作社之间及农民之间建立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组织机构,以实现与银行信贷的有效对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和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农业经营风险和涉农信贷风险的作用。

  四是积极推动以征信系统为载体、以信用评价为手段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扩大到广大的农村地区,使金融机构能够准确识别贷款人身份和判断信贷风险,从而降低非制度因素下因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过高的运营成本,更好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根本上缓解合作社和农户贷款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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