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这对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产生深刻影响,生产经营过程中技术水平、信息获取、安全标准的提高使得经营规模小、资金缺乏、竞争能力弱的小农户受到严峻挑战。农业市场化改革前,农户被限定于农业生产环节,中国农村经济实施市场化改革后,作为微观生产主体的农户重新被纳入到市场交换体系中。基于对山东、山西、宁夏三省(自治区)981个农户的实地调查数据,通过对农户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农产品种养规模的调整、新品种的更换、生产技术的获取等情况的考察可以发现,处于不同产销组织模式下的农户在生产决策、获取服务、参与订单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种产销组织对农户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
关键词:农户;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
一、引言
农业市场化改革前,农户被限定于农业生产环节,中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后,作为微观生产主体的农户重新被纳入到市场交换体系中。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这对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产生深刻影响,生产经营过程中技术水平、信息获取、安全标准的提高使得经营规模小、资金缺乏、竞争能力弱的小农户受到严峻挑战。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种种困难,使得单纯依靠“分”的制度的农民开始思考。走在农业发展前端的农民开始寻求在流通、加工领域的合作,以适当规避风险,于是,农户开始尝试与自己农产品生产有关的经纪人、公司、企业等各类组织合作,通过提高自身的组织化程度来提升竞争力。农业经营组织化是农业市场化和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要求,如何将我国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参与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已成为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而农户的市场行为研究是探索提高我国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基础,目前,我国农户参
与市场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直接市场交易形式、“农户+经纪人”形式、“农户+企业”形式、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形式,这些组织形式在风险、收益、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别;处于不同组织形式下的农户在生产决策、获取服务、参与订单等方面有哪些差异?各种产销组织对农户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有哪些?这些问题是值得研究的。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山东、山西、宁夏三省(自治区)981个农户的实地调查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根据调查显不被调查地区农户参与市场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形式、“农户+经纪人”形式、“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和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四种形式。通过对不同产销形式的内涵、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各种产销形式在行为主体合作的经济目标一致性、主体间利益联结紧密程度及制度安排约束力方面存在差异。而行为主体间的经济目标一致性程度、利益联结紧密程度及制度安排的约束力又恰恰体现了不同产销形式下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一般来说,随着行为主体间的经济目标一致性程度、利益联结紧密程度及制度安排的约束力的增强,不同产销形式下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也在逐渐加强。因此,本文以农户为中心将所研究的不同产销形式按照农户参与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山低到高依次排序为:“农户+市场”形式、“农户+经纪人”形式、“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及“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的一手调研数据。为了获得相关数据,课题组于2009年7月到9月对山东、宁夏、山西3个省进行调研活动。对于所选择的三个省,每个省又选取4个县,平均每个县选择3个乡镇、16个村,每个村随机抽取20个农户。课题组最终共调查了3个省、12个县、36个乡镇、72个村,1039个农户,1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中农户的有效样本为981个
二、农户参与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关于被调查农户参与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调查的样本中,农户参与市场交易的组织形式有四种,按照农民组织化程度山低到高分别为:组织化程度最低的是农户直接到市场上交易的形式,共148个,占样本总数的15.1%;其次是农村中农户通过经纪人销售的组织形式,该类样本最多,共470个,占样本总数的47.9%;接下来是农户与企业结成松散的销售关系的组织形式,共55个,占样本总数的5.6%;农民组织化程度最高的一类即农民组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组织参与市场交易的样本有308个,占样本总数的31.4%(见表1)。可见,对于所调查的农户,在其实际参与市场交易的组织形式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农户+经纪人”形式,其次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再次为农户直接去市场交易的形式,最少的是松散型“农户+企业”组织形式。
三、不同组织化程度的农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征
1.农户家庭基本情况
对于被调查农户家庭的基本情况,本文从家庭总人口、家庭农业劳动力人数、户主年龄、农户耕地总面积、农用地块数五个方面进行总括性的介绍。在981个样本农户中,家庭总人口数最小的是2人,最多的是6人,平均值为4.36 ;家庭农业劳动力人数最小值为0人,最大值为5人,平均值为2.17;户主年龄最小值为25岁,最大值为70岁,平均值为46.18;农户家中耕地总面积最小值为0亩,最大值为337亩,平均值为12.15 ;农用地块数最小值为0块,最大值为35块,平均值为5.07
2.不同组织化程度的农户的生产决策特征
为了考察不同组织化程度的农户的生产决策特征,本文从被调查农户目标农产品类别、针对目标农产品近3年种养规模变化、变化依据、有无更换品种、新品种获得途径等方面来进行比较分析。
在所调查的981个农户样本中,农户种养的目标农产品种类很多,主要有粮食作物、水果、蔬菜、油料作物、食用菌、苗木花卉、畜产品、药材类(构祀)八大类。具体来说,不同产销形式中的农户群体种植结构特征也不同。在农户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的148户样本中,目标农产品是粮食作物的最多,占53.7%;其次为种植蔬菜类的农户,占28.6%。在以“农户+经纪人”形式参与市场的470个农户样本中,目标农产品是粮食作物的农户最多,占48.7%;其次是种植水果类的农户,占21.6%。在以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参与市场的55个农户样中,目标农产品是粮食作物的农户最多,占24.5%;其次是养殖畜产品的农户,占23.9%。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308个农户样本中,目标农产品是粮食作物的农户占16.6% ;是水果类的农户占27.1%;是蔬菜类的农户占23.3%;是食用菌的农户占6.0%;是苗木花卉类的农户占5.7 %;是畜产品的农户占13.6%;是构祀的农户占7.7%(见表2)。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户群体中,种植经济作物和饲养畜产品的农户所占比例较高。
#p#副标题#e# 针对目标农产品不同组织化程度的农户种养规模的变化情况,在农户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的148户样本中,近三年种养规模发生变化的农户占21.6% ,没有变化的占78.4%;在“农户+经纪人”形式的470个农户样本中,近三年种养规模发生变化的农户占28.7%,没有变化的占71.3%;在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的55个农户样本中,近三年种养规模变化的农户占41.8%,没有变化占58.2%;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308个农户样本中,近三年种养规模发生变化的农户占37.3% ,没有变化的占62.7%。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在这四种不同形式的产销形式中,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和“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中种养规模有变化的农户比例比“农户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形式和“农户+经纪人’,形式中种养规模有变化的农户比例要高得多。对于四种不同产销形式中的农户在调整其种养规模的依据我们也做了调查,结果显不,依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的农户所占比例均为最高。这说明,在影响农户进行种养规模调整的各种因素中,市场信息的作用最为重要。山此可以推断,获得信息途径较多,获得信息充分、及时的农户会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调整自己种养规模的可能性更大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产销形式中的农户在调整目标农产品种养规模上行为差别的原因。参与不同产销形式的农户在信息获得的渠道、难易、及时、充分程度上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种养规模调整的经济行为。
在调研中我们对采取不同销售形式的农户在目标农产品品种更换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农户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的148户样本中,近三年更换新品种的农户占44.9%,没有更换的占55.1%;在以“农户+经纪人”形式参与市场的470个农户样本中,近三年更换新品种的农户占31.2%,没有更换的占68.8%;在以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参与市场的55个农户样本中,近三年更换新品种的农户占73.6%,没有更换的占26.4%;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308个农户样本中,近三年更换新品种的农户占87.5%,没有更换的占22.5%。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在这四种不同销售形式中,近三年更换新品种农户所占比例最高的是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次是参与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的农户;而“农户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和“农户+经纪人”这两种形式的农户中更换新品种的比例要低很多。
在更换新品种的农户中,对四种不同产销形式下的农户获得新品种的途径我们也进行了调查。在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并更换了新品种的农户中,通过县种子公司或专业畜牧市场、基地获得新品种的农户最多,占36.2%,其次为通过附近个体种子门市或附近畜牧市场获得新品种的农户,占29.0%;在采取“农户+经纪人”形式并更换了新品种的农户中,通过县种子公司或专业畜牧市场、基地获得新品种的农户最多,占36.3%,其次为通过附近个体种子门市或附近畜牧市场获得新品种的农户,占36.0%;在以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参与市场并更换了新品种的农户中,通过农业或畜牧部门获得新品种的农户最多,占30.8%,其次为通过县种子公司或专业畜牧市场、基地获得新品种的农户,占25.6%,再次为通过订单企业推荐、提供获得新品种的农户,占12.9%;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更换了新品种的农户中,通过合作社推荐、提供品种获得新品种的农户最多,占58.5%,其次为通过农业或畜牧部门获得新品种的农户,占159%,再次为通过县种子公司或专业畜牧市场、基地获得新品种的农户,占12.7%
对四种不同产销形式中农户的目标农产品品质、安全问题我们在调研的过程中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在“农户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形式的148户样本中,农户种养的目标农产品是绿色无公害的占14.3%,不是绿色无公害的占85.7%;在“农户+经纪人”形式的470个农户样本中,农户种养的目标农产品是绿色无公害的占32.1 %,不是绿色无公害的占67.9%;在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的55个农户样本中,农户种养的目标农产品是绿色无公害的占53.6%,不是绿色无公害的占46.4%;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308个农户样本中,农户种养的目标农产品是绿色无公害的占85.0%,不是绿色无公害的占15.0%(见表3)。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在这四种不同形式的产销形式中,随着农户参与市场组织化程度的加强,种养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农户比例在逐渐提高,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品质、安全性也随之上升。
此外,对于不同产销形式中农户与其生产投入的农资产品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是否稳定问题我们在调研中也进行了研究。有无关系稳定的供应商,有可能对农户长期生产过程中农资投入品的价格、品质有影响。在“农户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形式的148户样本中,农户与其农资供应商关系比较稳定的占32.0%,不稳定的占68.0%;在“农户+经纪人”形式的470个农户样本中,农户与其农资供应商关系比较稳定的占32.6%,不稳定的占67.4% ;在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的55个农户样本中,农户与其农资供应商关系比较稳定的占57.8%,不稳定的占42.2%;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308个农户样本中,农户与其农资供应商关系比较稳定的占85.3%,不稳定的占14.7%从调研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农户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和“农户+经纪人”这两种形式中拥有关系稳定的农资供应商的农户所占的比例比较低,这可以反映出与农资供应商关系稳定与否对这类农户并不重要;在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中有近60%的农户与其农资供应商的关系比较稳定,比上两类产销形式中的农户更为重视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资投入品来源的稳定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中拥有关系稳定的农资供应商的农户比例最高,达到85.3%,这种高比例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此类组织形式中农户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资投入品来源的稳定性的重视程度比较高,另一方面也因为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成员提供统一购买农资投入品的服务。
对于种养绿色无公害目标农产品的农户,我们对其农资投入品的购买途径也做了详细的调查。在“农户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形式的农户样本中,直接去农资市场购买农资投入品的农户最多,占95 %;在“农户+经纪人”形式的农户样本中,直接去农资市场购买农资投入品的农户占87.5%,直接从生产厂家购买农资投入品的农户占6.0%,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农资投入品的农户占6.5 %;在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的农户样本中,直接去农资市场购买农资投入品的农户最多,占68.8%,其次为直接从生产)‘家购买农资投入品的农户,占24.5% ;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形式的农户样本中,直接去农资市场购买农资投入品的农户占37.3%,山合作社统一购买农资投入品的农户占60.3%,的直接从生产)‘家购买农资投入品的农户占2.4%。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在这四种不同产销形式中,农户购买绿色无公害农资投入品的渠道各不相同,在“农户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和“农户+经纪人’,这两种形式中的农户购买绿色无公害农资投入品的主要渠道是直接去农资市场购买,在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中的农户购买绿色无公害农资投入品的主要渠道除了直接去农资市场购买外,直接从生产)‘家购买的农户也比较多,而“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形式的农户购买绿色无公害农资投入品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合作社统一购买。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帮助其成员购买质量较高的农资投入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不同组织化程度的农户获取服务的情况
对四种不同产销形式中农户对种养目标农产品过程中的技术服务需要与否及有无接受过技术服务问题我们在调研的过程中也做了较详细的了解。在“农户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形式的148户样本中,种养目标农产品过程中需要技术服务的农户占25.0%,不需要技术服务的农户占75.0%;在以“农户+经纪人”形式参与市场的470个农户样本中,种养目标农产品过程中需要技术服务的农户占34.3% ,不需要技术服务的农户占65.7 %;在以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参与市场的55个农户样本中,种养目标农产品过程中需要技术服务的农户占61.8%,不需要技术服务的农户占38.2%;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308个农户样本中,种养目标农产品过程中需要技术服务的农户占85.4%,不需要技术服务的农户占14.6%(见表4)。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在这四种不同产销形式中,随着农户参与市场组织化程度的加强,农户对种养目标农产品过程中的技术服务需求程度逐渐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技术服务需求程度的加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户种养农产品所需技术难度的逐渐加深。
#p#副标题#e# 对四种不同产销形式的农户有无接受过技术服务的问题,根据调查的数据显不,在“农户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形式的148户样本中,在种养目标农产品过程中有接受过技术服务的农户占30%,没有接受过技术服务的农户占70%;在“农户+经纪人”形式的470个农户样本中,在种养目标农产品过程中接受过技术服务的农户占35%,没有接受过技术服务的农户占65 %;在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的55个农户样本中,在种养目标农产品过程中接受过技术服务的农户占40.0%,没有接受过技术服务的农户占60%;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308个农户样本中,在种养目标农产品过程中接受过技术服务的农户占85.4%,没有接受过技术服务的农户占14.6%。可见,随着农户参与市场组织化程度的加强,农户在种养目标农产品过程中接受过技术服务的比例在不断提高。
对于在种养目标农产品过程中接受过技术服务的农户,我们对其接受技术服务的组织来源也做了调查。对四种不同产销形式的农户有无接受过技术人员上门服务的问题,根据调查的数据显不,在直接进行市场交易的农户样本中,接受山县乡农技站或畜牧站提供技术服务的农户最多,占48.7%,其次为接受山高校或科研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农户,占25.8%;在以“农户+经纪人”形式参与市场的农户中,接受山县乡农技站或畜牧站提供技术服务的农户最多,占41.5%,其次为接受山高校或科研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农户,占28.1 %,再次为接受山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的农户,占23.7%;在以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参与市场的55个农户样本中,接受山县乡农技站或畜牧站提供技术服务的农户最多,占42.9%,其次为接受山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的农户,占28.6%;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308个农户样本中,接受山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的农户最多,占82.7%,接受山县乡农技站或畜牧站提供技术服务的农户占15.9%,接受山高校或科研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农户占1.4%。可以看出,目前农户获得技术服务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县乡农技站或畜牧站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获取,四种不同的产销形式中均有不同比例的农户接受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服务,这说明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非会员在生产技术上也提供某种形式的服务。这也许是因为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仍处在较初级的阶段,合作组织为了吸引更多农户加入,在“竞争性”较弱的技术服务上也惠及非会员。
4.不同组织化程度的农户参与订单情况分析
在四种不同产销形式中,农户销售其农产品的方式也不同,其中书面订单合同是比较正式、约束力较强的交易形式,故在此本文对不同产销形式下的农户在销售中通过书面订单形式出售农产品的情况做了整理。在“农户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形式的148户样本中,没有通过书面订单形式出售农产品的农户;在“农户+经纪人”形式的470个农户样本中,通过书面订单形式出售农产品的农户有19个,占该组织类型农户总样本的4.1%;在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的55个农户样本中,通过书面订单形式出售农产品的农户有16个,占该组织类型农户总样本的30.8%;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308个农户样本中,通过书面订单形式出售农产品的农户有124个,占该组织类型农户总样本的40.8%(见下表5)。从调查数据中可以看出,“农户+经纪人”形式中的农户有书面订单的极少,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中有书面订单的农户比例居中,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有书面订单的农户比例最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不同产销形式中农户销售的稳定、可靠性的差异。
对于签订了书面订单的农户,“农户+经纪人”和松散型“农户+企业”产销形式中的签单农户签的均是只有销售关系的销售合同,“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中的签单农户有20%签的是销售合同,80%签的是包括提供生产资料、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的生产合同。
在签了书面订单的农户中,关于农户参与订单的原因,在“农户+经纪人”形式的农户样本中,为了获得稳定销路而签订单的农户占该组织类型签单农户总样本的52.6%,为了销售时农产品价格有保证而签订单的农户占47.4%;在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的农户中,为了获得稳定销路而签订单的农户占该组织类型签单农户总样本的76.5%,为了销售时农产品价格有保证而签订单的农户占23.5% ;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农户样本中,为了获得稳定销路而签订单的农户占该组织类型签单农户总样本的60.6%,为了销售时农产品价格有保证而签订单的农户占33.1%,为了获得技术支持而签订单的农户占6.3%。总的来看,在签订单的三类产销组织中的农户签订单的原因差异不大,农户签订单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得稳定的销路和销售时农产品价格有保证。
在农户签订单的过程中,订单内容的制定方法各有不同。在“农户+经纪人”形式的农户样本中,订单内容的制定完全山对方说了算的农户样本占该组织类型签单农户总样本的40.0%,山双方协商订单内容的订单农户占60.0%;在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的农户中,订单内容的制定完全山对方说了算的农户样本占该组织类型签单农户总样本的58.8%,山双方协商订单内容的订单农户占41.2% ;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农户样本中,订单内容的制定完全山合作社领导说了算的农户样本占该组织类型签单农户总样本的12.8% ,山合作社成员一起协商订单内容的订单农户占87.2%。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签订单行为的三种产销组织中,“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中农户对订单内容制定的参与程度最高。
在订单农业中,价格机制的制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双方利益的联结机制,不同产销组织中农户签订单时,订单价格制定形式也存在差别。山调查数据显不,在以“农户+经纪人”形式参与市场的农户样本中,订单价格制定形式是随行就市的农户样本占该组织类型签单农户总样本的35.0% ,在保底价基础上随行就市的订单农户占5.0%;实行固定价格的订单农户占60.0%;在以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参与市场的农户中,订单价格制定形式是随行就市的农户样本占该组织类型签单农户总样本的29.4%,在保底价基础上随行就市的订单农户占52.9%,实行固定价格的订单农户占17.6%;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样本中,订单价格制定形式是随行就市的农户样本占该组织类型签单农户总样本的33.9%,在保底价基础上随行就市的订单农户占59.8%,实行固定价格的订单农户占6.3%(见表6)。可见,在“农户+经纪人”形式中,农户签订单最主要的价格制定形式是随行就市;在松散型“农户+企业”和“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两种组织形式中,农户签订单最主要的价格制定形式是保底价基础上随行就市,但是“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中该比例比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中的比例要高些。
对于农户订单实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在“农户+经纪人”形式的样本中,签单农户违约率为15.0%;在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的农户中,签单农户违约率为29.4%;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样本中,签单农户违约率为1.f)%可见,在有订单的三种产销组织中,松散型“农户+企业”形式中的签单农户违约率最高,“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签单农户违约率最低,只有1.6%
为了更详细地了解以农民组织化程度最高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的农户生产经营状况,本文对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在资金借贷、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情况做了进一步的调查。
5.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对自身生产经营特征的评价情况
关于农户通过合作社销售目标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的情况,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308个农户样本中,认为通过合作社销售目标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差不多的农户有116个,占37.6% ;认为通过合作社销售目标产品价格比市场价格略高些的农户有192个,占62.4%
关于农户通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资金借贷方面与以前相比情况,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308个农户样本中,认为通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资金借贷方面比以前容易些的农户有186个,占60.4%;认为通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资金借贷方面和以前相比难易程度差不多的农户有122个,占39.6%。可见,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大部分成员认为通过加入合作社在资金借贷方面比以前容易些。
关于农户通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信息、经验获取方面与以前相比情况,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308个农户样本中,认为通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信息、经验获取方面比以前更充分的农户有257个,占83.4%;认为通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信息、经验获取方面与以前相比情况差不多的农户有51个,占16.6%可见,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绝大部分成员认为通过加入该类组织在信息、经验获取方面比以前更充分。
关于农户加入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类型情况,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308个农户样本中,认为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提供产前、产后服务的农户有37个,占12.0% ;认为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提供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户有34个,占11.0%;认为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综合型服务的农户最多,有237个,占77.0%可见,目前农村中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综合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占据了主要地位(见表7)。
#p#副标题#e# 关于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其加入的组织的评价情况,从调查的数据来看,在308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样本中,对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的农户有5个,占1.6%;认为所提供的服务水平一般的农户有22个,占7.1 %;对所提供的服务比较满意的农户有149个,占48.1%;对所提供的服务很满意的农户有132个,占43.2%可见,90%以上的成员对其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表不满意。
对于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与其加入的合作社保持长期稳定关系的意愿情况,从调查的数据来看,在308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样本中,不愿意与已加入的合作经济组织保持长期稳定关系的农户有8个,占2.5% ;愿意与已加入的合作经济组织保持长期稳定关系的农户有292个,占95%;而认为无所谓的农户有8个,占2.5%。可见,绝大多数成员愿意与其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对于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退出该组织对其家庭收入影响情况,从调查的数据来看,在308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样本中,认为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家庭收入不会造成影响的农户有24个,占7.8 %;认为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可能对其家庭收入造成影响的农户有75个,占24.4%;认为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会对其家庭收入造成影响的农户有209个,占67.8%。可见,近70%的成员认为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会对其家庭收入造成影口向。
四、主要结论及对策建议
本文对不同组织化程度的农户的主要生产经营特征进行了考察,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在所调查的样本中农户实际参与市场的最主要方式是“农户+经纪人”的模式。在生产经营方面,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户在获取市场信息、优良品种、种养技术、稳定优质的生产资料等方面均存在优势。特别是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能够通过成员间的交流等渠道较及时地根据市场信息调整种植规模,不断更新农产品品种,获取专业的生产技术服务等等,并且安全生产的水平也较高。目前,农村中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综合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越来越多,在已经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中,大部分成员认为通过合作社销售目标产品价格比市场价格要高些,可见,绝大多数成员愿意与其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并且有近70%的成员认为退出其加入的合作社就一定会对其家庭收入造成影响。此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户在签订合同时参与度也较高,谈判的地位较高,并且所签的合同的利益联结机制更紧密。
山此看来,不同形式的产销组织对其成员生产经营的影响力各不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组织化程度最高的一种合作组织在农户的生产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提高农户参与市场组织化程度是促进我国农户生产经营效益、效率提高的有效途径,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继续鼓励和扶持“农户+企业”的形式。现实中,山于受政策或资金等约束,提供生产合同的企业较少,并且合同履行的质量也不高,这对生产合同的履行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政府需要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扶持一批科技含量高、辐射力强的“龙头”企业,并鼓励和促进紧密型“农户+企业”形式的发展。具体来说,政府可以对与农户结成紧密合作关系的企业实行贷款倾斜政策,以增加其投资。同时,政府应引导这类企业加快提高自身科技水平,走专业化、规模化和区域化发展的道路,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以更好地带动农户增收。
二是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和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的发展。政府要在税收、财政、信贷等多个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首先,在税收方面,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政策引导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引导合作社从事产品深加工业,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出口的农产品,给予全额退税等,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气其次,在财政方面,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建立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开发能力、技术服务水平、质量检验检测水平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最后,在信贷方面,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信贷倾斜,增加对农民的信贷资金额度,对生产基地建设和农民发展生产所需要的资金给予大力支持,把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作为其重要业务之一。与此同时,政府还可以仿照很多合作经济组织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从而使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成为其他各类合作组织资金流通的后盾,有力地支持其他合作组织的经济活动⑦。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农户的目标农产品”是指被调查农户在其种养的所有农产品中销售时采取组织化程度最高的那种农产品。如果农户所有的农产品都是采取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的方式,则该户的目标农产品指农户认为的他所种养的农产品中对其家庭收入影响最大的那类农产品。在所调查的农户中,虽然有些农户表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可以比从市场上销售价格略高些,但是差异很小,大概平均每单位农产品高于市场价格几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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