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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对策研究
作者:高光照     来源:《经济导刊》2013年z2期     日期:2013-09-14  浏览:137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重要组织形式,但大部分合作社规模小、竞争能力有限.将合作社联合起来组成联合社是充分发挥合作社功能的有效途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并未对联合社做出明确规定,但温州等地区已经开展了设立联合社的实践联合社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选择,其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前提是农民自愿,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独立主体资格在全国范围内尚未被完全承认,应承认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施规范化管理,推动联合社良好运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的必要性

  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弓!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本文中称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这意味着从国家层面可能通过立法确立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应尽快开展联合社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

  合作社规模化发展的需要。截止2012年11月温州市已有各类合作社7274个,但是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全市合作社平均社员19.7人;全市合作社平均投资额102.8万元;全市合作社社员平均投资5.2万元,受规模所限部分合作社对社员增收的促进作用不明显,组成联合社能实现规模效益,增强对农户入社的吸引力。

  提高合作社管理规范化水平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人的能力直接影响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从2011年全市合作社社员人均增收仅1472元来看,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温州市合作社中农民牵头的占93.65'/0,大部分管理能力有限,发展联合社可以整合各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水有效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增强合作社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的需要同类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成立联合社,可以增强经营实力和带动能力,实现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进一步规范合作社内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经营权、分配权等合法权益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有利条件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的政策支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是指导发展合作社联社的明确信号2008年温州市委1号文件明确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前提和基础,将推动联合社在三农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在现有合作社基础上发展联合社,已有比较好的基础条件近年来,温州市合作社发展迅速,截止2011年11月共有社员14.3万,带动农户112.8万,连接基地面积184.1万亩以产业链为基础将合作社组成联合社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合作社功能的跨越式发展

  已成立联合社的成功经营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温州范围内已成立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社取得了良好经营效益和示范作用,如泰顺县司前供销社联合区域内合作社,组建泰顺县司前经济区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效带动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

  成立联合社有利于合作社的高效管理成立联合社使各个合作社的管理资源有效整合.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增强实力,更容易与政府管理部门对接,有利于管理部门为联合社提供针对性服务。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对策建议

  (一)、依据联合社成立的目的.明确联合社的法律地位-

  结合相关理论和国内一些地区成立联合社的实践,目前对联合社的法律定位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将联合社作为农业协会.优点是不突破当前的法律规范。可以合法成立,但是农业协会不具备自主经营资格,与合作社“互助性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相抵触,无法发挥联合社真正的作用二是将联合社作为企业优点是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但是将其作为营利组织,与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互助”的设立宗旨相违背三是将联合社作为合作社这种做法看似符合现有法律,但是合作社的组成成员主要是农户,而联合社的组成成员主要是合作社,导致联合社的管理机构、议事规则、经营运作等方面与合作社的明显差异笔者认为联合社应作为合作社的高级形式,即认定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济组织,才可能实现成立联合社的根本目的,真正理顺内部机制、发挥互助作用,但是需要比较长的立法周期,其管理制度和营运模式也需依据法律定位而确立从实现合作社成立目的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政府部门尽快修改《合作社法》,赋予联合社合法地位,才能真正发挥联合社的作用、

  (二)、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合作社的有效联合

  联合社的组成主要基于地域和产业关系,比较高效的联合模式有以下几种:

  按地域范围分类:一是自愿参与的小区域内联合如2004‘年。乐清市大荆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由当地11家合作社组成,扩一大了区域内农业合作的沟通二是政府主导的县域内外联合如温州市以及所辖的7个县市)均建立了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有效增强了合作组织与政府间的对话能力.合作社的产业化功能得到加强

  按联合主体分类:一是相同类型合作社组成联合社同类型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内容比较接近,通过联合可以实现生产要素的集聚,便于统一开展技术培训、实施标准化生产、形成品牌优势二是不同类型合作社组成联合社涉及不同产业类型的合作社之间联合,可以加强相互之间的业务关系,形成稳定的产业联盟如温州市泰顺县司前镇供销社发起组建泰顺县司前经济区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为从事蔬菜、笋竹、茶叶、苗木等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贮存、销售为一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三是不同经营主体间的联合合作社、农业协会、企业、种养殖大户等经营主体之间开展联合,拓展联合社的功能如苍南县联合家禽产销合作社,建立‘.加工公司十联合社+专业合作社+基地十农户”的运作模式,解决了资金缺乏、产品滞销等问题

  (三)、顺应合作社规模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引导其自愿组成联合社

  合作社是农户的自愿联合,联合式也应该成为合作社的自愿联合一世界其他地区合作社发展进程也证实了合作社联合的规律性,如“台湾区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由500多个合作社、30多万社员组成,联合社统一对水果、蔬菜等产品进行集货、分级、包装、运输、销售我国《合作社法》中明确了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所以政府部门应该按照自愿的原则引导合作社组成联合社,并吸引其他社会组织加入,壮大联合社力量,扩大联合社服务范围1在条件其备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德国合作社或日本农协的管理模式.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体系,大部分的农户和合作社都成为其成员.通过合作社组织指导覆盖全国大部分土地面积的农业生产甚至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成为政府和农业生产酱之间的桥梁

  (四)、按照联合社经营管理需求,理顺内部管理机制

  如果将联合社定位为通过合作社再联合而形成的高级合作社,可以参照合作社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管理办法联合社法律定位应与合作社相同,即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组成成员主要是合作社,其权利机构成员大会由各合作社理事长组成,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可参照合作社的法律规定执行一由于联合社涉及的生产经营范围广泛,可聘请专业人才参与管理。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高效的组织管理结构联合社表决机制应坚持一社一票制和附加表决权相结合,一社一票是合作社互助性经济组织的体现,但是依据公平效率原则要适度考虑各合作社对联合社贡献大小和实力差距,体现在表决机制中就应给予股金较多、与联合社交易量大的合作社附加表决权,可以突破《合作社法》中“附加表决权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制,联合社中提供资金、技术、营销服务的合作社或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可以获得多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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