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运用现代经济理论分析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解释合作社发展陷入困境的必然性 股份合作化为多种社会力量进入控制农业合作社提供了通行证,使得大量非农业合作社组织戴上合作社的帽子。股份合作化道路产生的深层原因涉及如何认识家庭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国家政策在家庭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业产业链条其他参与方之间倾向选择问题。股份合作化只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不能因为强调国情而改变事物的发展规律和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形式的本质特征。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股份合作; 制度设计; 制度特征; 发展道路
一、引言
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原理在于将独立生产的农产品生产者组织起来,完成农产品生产者个体无法实现的功能。本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者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营销等下游环节的经营者,成员的出资参与合作社的剩余收益和控制权分配,呈现出股份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主要区别在于合作社成员包括了加工营销环节的经营者等非初级农产品生产者成员以及资本参与合作社的各种权力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从数据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快速发展,但距离各方对合作社寄予的厚望差距甚远。潘劲(2011) 调查后会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未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农民对合作社的反应很茫然和漠然; 即使是在合作社有所发展的地区仍有大量农户没有加入合作社; 在已经成立的合作社中又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不再运营; 而在运营的合作社中又有大量合作社表现出与现行规制不相符合的特质。黄祖辉等( 2011) 验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效率水平较低。张晓山(2009) 认为,在今后合作社的发展进程中,从事农产品生产或营销的专业农户能否成为专业合作社的利益主体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走向健康与否的试金石,用这个试金石来评判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结论显而易见。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抓紧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说明各阶层都在对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道路进行着反思。
引入多种类型成员的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究竟是适应中国国情的必然选择还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 围绕该问题,本文将回顾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对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发达国家经典农业合作社新一代农业合作社的异同,运用基于团队生产的企业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企业所有权理论等现代经济理论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缺陷,探究股份合作化道路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展望今后发展。
二、中国农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化发展道路的回顾
( 一) 乡镇企业中推行股份合作制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合约的组合,企业的所有者通过合约与原材料提供者产品消费者资金提供者劳动者技术提供者企业管理者等多种客户联结在一起(Jensen等,1976) 所有者拥有的所有权主要包括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Hansmann,1996) ,研究一种企业组织时需要分析清楚谁是所有者以及所有者之间如何分配所有权 企业的所有者往往向企业提供了一种生产要素或惠顾( 比如购买产品) ,并且按照提供生产要素或惠顾的数量分配所有权 所有者若是出资者就成为投资者导向企业,按出资数量分配所有权 所有者是其他一种类型客户时就形成合作社(Hansmann,1996) ,如所有者若是劳动者( 雇员) 就成为生产者合作社,也叫雇员所有企业,按照提供劳动的数量进行剩余分配; 所有者若是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就成为农业合作社,按照提供初级农产品数量进行剩余分配,农业合作社是农产品生产者所有、控制、受益。
股份合作企业不同于上述企业,主要特征是所有者包括不同类型成员,不同类型成员提供了不同类型的生产要素 如有些所有者提供资本有些所有者提供劳动,有些所有者提供资本有些所有者提供原材料 不同类型所有者对企业的贡献方式不一样,所有权在所有者成员间的分配方式会采用多种标准 股份合作中的股份是指出资者按出资数量参与企业的所有权分配,合作指其他要素提供者按提供特定生产要素或惠顾的数量参与企业的所有权分配1992年农业部下发的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中,界定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
特殊情况是所有者同时提供两种不同的要素按两个标准分别参与所有权分配 当所有者提供两种要素的比例一致时本质上是按一个要素分配,比如发达国家出现的新一代农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者提供资本和初级农产品的比例一致,所以本质上还是按提供初级农产品数量分配所有权,还是农业合作社 当所有者提供两种要素的比例差别很大时,就不能再认为是同一类型的所有者,比如大户领办合作社,大户提供资本的比重远远高于提供初级农产品的比重,大户和小户不再是同一类型所有者,大户领办合作社是股份合作性质。
20世纪80年代,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受到制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投资者导向企业是禁区,于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产生了股份合作制企业 这种企业在资本构成上是股份形式,但出资者又有劳动的联合,属于合作性质,总体上被认为是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权力20世纪90年代对于股份合作式企业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张晓山等,1998) ,一种认为股份合作企业保持了股份制筹集资金按股分配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理内核,吸收了股东参加劳动按劳分配和提取公共积累等合作制的基本内核,是一种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优点于一体的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作制和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一个企业或者实行合作制,或者实行股份制,不可能同时实行合作制与股份制,也不可能把合作制与股份制合为一体;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不规范的具有过渡性质的企业制度,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要带上集体经济这顶红帽子,过渡性质决定当中有一部分将来会逐步地走向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另一部分完全有可能走向规范的股份公司 随着时代的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已不多见,印证了后一种观点的合理性。
( 二) 农业合作社走上股份合作化道路
张晓山(2004) 指出,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走向第一阶段是土地按户承包,第二阶段是兼业农户大量涌现,第三阶段是出现专业农户和其他行业的专业户,而当专业农户和专业户大量出现时,农村的经济联合协作组织就会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家庭生产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最主要的是小农户与大市场如何对接,这也是兼阶段的主要问题 分很容易实现,统的问题困扰着中国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的组织化被提上议事议程 农业生产组织化也是农产品生产者的组织化,谁来组织组织化 统用什么方式实现等问题急需解决。
“兼”阶段的家庭农产品生产者环节薄弱使得农产品生产者无法组成发达国家模式的农业合作社,只有几亩地的家庭农户不可能自己组织起来进入生产阶段的下游 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出现过一些农户自发组织的合作社,但一般不能形成规模,最终难以维持 这时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先从生产规模资金等方面加强家庭农产品生产者,待其发展壮大后,加以政策支持和引导,形成农业合作社,简单讲就是从兼到专再到联; 二是引入组织者,将弱小的家庭农户归于组织者管理和引领,就是从兼跨越专直接到联 在农户需要组织中央明确提出农业合作发展的大方向农户自己组织不起来代表资本的下游环节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希望介入和控制农产品生产环节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一些股份合作雏形等大背景下,现实中采取了后者,借鉴了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做法 股份合作化实现的联不是农产品生产者的联合,而是资本部门等下游环节联合农产品生产者 农产品生产者在自身薄弱的情况下,为了适应农业的市场化,需要与资本部门等下游环节形成紧密结合的关系,规避市场风险,这种结合方式并不是合作社,为了给它戴上合作社的帽子,便出现了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这一说法。
郑有贵(2003) 认为股份合作制农业合作社的特点是在分配上实行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对外来资本( 股金之外投入的额外资本) 和社会资本( 非社员的资本) 实行按股分红,合作社内部则实行按交易额返还或两者结合2005年浙江省制定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描述的农业合作社是一种典型的股份合作企业,条例中将社员分成从事生产的社员及其他社员,社员应当认购股金,表决权与分配方式和成员的交易额与股金额相关 这个条例影响了2007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里把生产者与经营者混合在一起,把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混合在一起,成员的标准是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农产品的种养 加工流通营销等环节都可以视为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合作社成员从服务角度包括了提供者和利用者,从产业链角度包括了上游生产者和下游加工营销者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分配盈余除按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外,还可按成员出资等标准进行分配 所以剩余索取权与交易额和出资额相关,出资参与所有权分配 出资成为其他类型成员进入合作社并获得权力的渠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股份概念,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构成和权力分配方式看具备了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试图通过合作社内部的权力机构设置表决方式盈余分配方式不同类型成员的数量比例控制等措施来限制非农产品生产者成员,但现实中这些措施都形同虚设。
三、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的制度特征
发达国家常见的农业合作社包括经典农业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等 下面从出资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权力的可转移性等方面对比这些类型合作社的制度结构 企业的资产中除了以债务形式外借的部分,其余由所有者提供,构成所有者权益,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 企业通过合约与相关各方联接,对于合约规定之外的重大事项,所有者有权力做出决定和选择,这种权力称为剩余控制权 企业的收入减去企业在合约中的各种支付后形成企业剩余,剩余在所有者间分配,剩余索取权必须与剩余控制权掌握在同样的参与者手上才有意义 权力的可转移性是指资产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等权力能否流转,可流转的前提是上述权力是可以分割的,共同所有的特点是权力不可分割 表1归纳总结了不同农业合作社的特征。
经典农业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是农产品生产者导向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出资者和农产品生产者双重导向,加工营销等下游环节通常以出资者身份出现,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加工营销等下游环节和农产品生产者双重导向 经典农业合作社是农产品生产者出资,但出资与所有权分配无关,控制权分配可以是一人一票,也可以依据交易额,剩余分配依据交易额,所有权不可转移 新一代农业合作社是农产品生产者出资,将交易额用合约方式进行固定,所有权按交易额进行分割,实行所有权的可转移,成员的交易额与成员出资数量挂钩,体现了所有权明晰这一农业合作社发展方向 在出资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典农业合作社新一代农业合作社的区别是引入加工营销等下游环节出资者 在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分配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典农业合作社新一代农业合作社的区别是出资参与了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 所有者中引入非农产品生产者后,他们不提供初级农产品,不消费农资产品,不形成惠顾额,只能以出资的形式获得所有权。
通过成员导向出资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权力的可转移性等方面对比,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发达国家的经典农业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存在质的区别 农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特定的组织形式有其特定的发展规律和本质特征不管是中国的农业合作社还是外国的农业合作社,最核心的东西都是一样的,简单讲就是农产品生产者导向,农产品生产者所有控制受益 出于国情考虑可以不采取农业合作社这种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但不能把最核心的东西改变,还要加上一个合作社的帽子,这就有了自欺欺人之嫌国内对于发达国家股份化合作社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发达国家合作社已经股份化或股份合作化,进而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国际农业合作社发展潮流( 郭富青,2007) 以美国为例,美国农业部对于合作社的建立有一套完整的方法,按成员的直接投资类型分为两大类: 股份制和非股份制 股份制合作社中要求成员购买少量的普通股,只是作为成员资格的证明,这种股票具有投票权,每个成员持有的数量相等,实现了一人一票原则,只对成员发行,通常没有利息,不参与收益分配 对于成员和非成员还可以发行优先股,优先股没有投票权 非成员没有投票权并且投资利息受限制,实际上是不鼓励非成员投资,非成员也不愿去投资 非股份制时采用成员资格证明,即成员交纳一定的成员资格费用,具有投票权,一般这种费用没有利息,相当于股份制合作社中的普通股 合作社还可以向成员和非成员发行资本证明,相当于股份制中的优先股 股份制与非股份制没有本质区别,取决于哪种方式成员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合作社较新的发展形式( 如新一代合作社拥有合资子公司的合作社投资者可持有优先股的合作社等) 进行了大量制度创新(Chaddad等,2004) ,包括成员出资要求( 根据交易额)交易额确定封闭成员制度交易权和投资不可收回但可流转有限制条件的引入外部投资等,但恪守底线是农产品生产者对合作社控制和交易量是权力分配基础 可见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并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股份化或股份合作化。
四、对于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的理论层面思考
现有经济理论没有关于股份合作式组织结构的专门分析,但多种现代经济理论都可以论证其明显的缺陷,解释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陷入困境的必然性 理论的作用在于指导实践,少走弯路 有人认为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实践导向,不是理论导向,现代经济理论与中国的农业合作社实践无关,对于国外农业合作社成功的经验非常抵触,以国情不同为理由武断地排斥外来经验和理论 有人认为股份合作是在中国国情下的制度创新,但股份合作制的问题恰恰在于其设想的多方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不了,是不讲实际的主观想象 国外高水平的农业合作社研究都是建立在新制度经济学等现代经济理论之上,用理论解释各种现象和问题,虽然合作社制度变迁最终由农产品生产者决定,但理论研究为农产品生产者的决策提供了导向,所以他们的合作社制度在不断进行着适应形势变化的创新,保持了活力和竞争性
( 一) 基于团队生产的企业理论
为什么企业的所有者往往是一类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而不是两类或多类生产要素的提供者? 为什么不同生产要素的提供者都对企业生产有贡献,但不能人人都是主人? Alchian等(1972) 提出基于团队生产的企业理论从成员间合作生产的角度进行了解释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产品生产者与下游营销加工环节需要紧密配合,例如农产品生产者需要提供质量数量等方面符合规定的初级农产品,提供时间符合特定的要求,而下游环节需要及时进行加工和营销 基于团队生产的企业理论认为在团队生产中单个成员的努力和贡献无法测量,无法建立支付与努力贡献之间的联系,形成对成员进行激励的困难 按照一定比例在成员间进行剩余分配时会产生外部性,成员的投入低于最优值,降低了组织效率 股份合作化合作社中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和下游环节,假设农产品生产者和下游环节的努力分别为x和y,努力的成本也为x和y 农产品生产者和下游环节共同努力的结果为u( x) +v( y) ,假设 u'( x) >0,u″( y) >0,v'( x) >0,v″( y) <0 在此不考虑二者努力的互补性不影响分析的结果 则在最优情况下农产品生产者和下游环节的努力x* 和y*分别满足:
在农产品生产者和下游环节的努力无法准确观察和认定时,无法测量农产品生产者和下游环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各做出了多大贡献 每方如果按一定比例分享共同的努力成果( 例如双方平分) ,则每方分得u( x) +v( y)2农产品生产者和下游环节都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这时的最优努力x 和y 满足:
根据假设和(1) ( 2) ( 3) ( 4) 式可知: x*>x ,y*>y 根本原因在于每个成员只能获得自己努力产生的一部分结果,于是产生了外部性,成员努力低于最优值,产生偷懒 搭便车等现象,降低了组织效率 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中农产品生产者和下游营销加工环节分享合作社剩余,按照交易额和出资两种方式进行分配,交易额标准是针对生产者分享剩余,出资标准是针对资本和下游环节分享剩余( 下游环节往往是出资数量较多者) ,对出资的回报可以视为对企业家或下游环节努力的回报 不管两种分配方式的比例如何,都会导致双方的投入低于最优值,降低了经济组织效率 基于团队生产的企业理论认为这时应该一方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成为企业的主人,监督另一方的劳动,并根据劳动情况给予支付,不能双方分享组织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 农业合作社选择农产品生产者是监督者,监督下游环节,使其努力为y* ,并给予不低于保留收益的支付,农产品生产者占有除去支付以外的共同努力所得,成为剩余索取者,农产品生产者选择自己的努力为x* ,使其自身效益最大化,同时使得团队整体效率最优。
不同类型参与者分享权力的低效率组织很难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生存,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所设想的农业合作社无法实现,要么转型为农产品生产者控制,要么转型为下游环节控制,现实中的结果多是下游环节控制 这种结果既偏离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衷,更违背了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 二) 交易费用理论
Coase(1937) 首先提出企业的边界问题,Williamson(1985) 等使用交易费用理论进行了分析交易费用指交易过程中发现交易对象对合约进行谈判执行合约等环节产生的成本,其来源于交易相关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具有不确定性发生频率专用性资产等特性,交易的特性决定了应该采用怎样的组织方式,有效率的组织方式和治理结构使得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之和最小组织方式和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市场企业( 阶层)混合组织。
农业的不完全合约专用性投资等特性致使农业生产中存在较高的交易费用 由于合约的制定成本结果的不可预见参与者的有限理性等原因,各种或然情况不可能在合约中完全规定清楚,就形成不完全合约 农业中存在大量的不完全合约,比如对于农产品质量等级农产品的收获时间等关键问题很难事先在合约中完全描述清楚 专用性投资指投资对交易对象的价值大于对非交易对象的价值,包括地点专用人力专用和资产专用等,不同对象间的价值差异会形成准租金 农户的投资往往具有专用性投资特征,表现为地点时效性( 产品易于腐败)专用设备等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农户的蔬菜瓜果牛奶等产品收获后卖不出去就将腐烂掉,这些产品就成为专用性投资; 当农户的产品只能卖给一家下游企业进行加工时,这样的产品也成为专用性投资 下游企业的投资同样也可能具有专用性,比如机器设备只能加工特定的农产品,这种机器设备将成为专用性资产 不完全合约和专用性投资两种情况叠加时导致相关方事后针对收益分配的再谈判,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通过敲竹杠使自己在再谈判中谋取更多利益 比如农户产品卖不出去就要烂掉时议价会非常吃亏,同样,农户饲养的生猪只能卖给一个屠宰场时议价也会非常吃亏。参与与者意识到自己会被敲竹杠后,投资水平低于最优值,形成投资阻塞 专用性投资往往是有效率的生产方式,投资阻塞会阻碍有效率生产方式的实现,是交易费用的表现 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要求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紧密协作,意味着农业中的专用性资产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普遍。
Klein等(1978) 认为上述问题的一个解决方案就是一体化,使交易双方处于一个企业中,实行阶层管理,实现外部交易内部化,下级不会对上级敲竹杠,降低了交易费用 现代的农业合作社制度就是在不完全合约专用性投资敲竹杠等背景下产生的一体化组织制度,通过保护农产品生产者的专用性投资来提高组织效率 单个农产品生产者没有能力将下游环节兼并,于是农产品生产者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将下游环节引入合作社,下游环节的资产属于合作社所有,下游环节的管理者是合作社雇员,听从合作社指挥,克服了下游环节敲竹杠问题,保护了农户的专用性投资。
股份合作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生产者成员和下游加工营销成员,两者都是社员,不是上下级的阶层关系,合作社无法真正控制两种类型成员 两种成员之间依然会发生市场治理结构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不能降低交易费用,不能起到保护成员专用性投资的作用,农业合作社的基本优点就不存在了 现实中往往出现合作社内下游环节对上游环节的控制,颠倒了一体化的方向,农产品生产者当然对这样的组织不信任不感兴趣不愿介入,更严重的问题是农产品生产者的发展壮大会受到束缚。
( 三) 企业所有权理论
Hansmann( 1996) 提出的企业所有权理论认为经济组织把所有权配置给一类客户后就会形成相应的所有权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 市场交易成本是指在经济组织与客户交往中,由于非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信息不对称专用性投资不完全合约等原因形成的成本 所有权成本包括所有者的集体决策成本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带来的委托代理成本风险承担成本等 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所有权的配置,使得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之和最小 合作社的成败关键在于能否降低所有权成本,所有权成本主要受成员异质性和所有权是否明晰影响。
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很少见到不同类型客户分享企业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形式,重要原因就是这种组织的集体决策成本过高 当所有者之间由于异质性而利益不一致时,集体决策机制会产生集体决策成本,包括决策无效率产生的成本和决策过程本身制造的成本 所有者之间的差异越大,组织的集体决策成本越高 企业所有权理论认为经济组织配置所有权时,应把所有权配置给一类客户,而不是两类或多类客户,即使是一类客户还需特别强调客户的同质性 历史经验表明低估所有者异质性的影响是组织制度设计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投资者导向企业具有较强的同质性,这是投资者导向企业的优势所在 非投资者导向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成员异质性带来的决策成本问题。
农业合作社中不同类型农户希望合作社做出利己的决策,比如合作社既有养羊农户又有养牛农户,养羊农户希望合作社投资拓展羊的下游市场,养牛农户希望合作社投资拓展牛的下游市场; 合作社的年轻成员希望进行长期投资,年长成员希望将剩余更多进行分配 各方都会为促使合作社做出利己的决策而施加影响,会干扰决策的最优性和快速性,产生影响成本 为了降低所有权成本,要求农业合作社的成员间没有明显的利益冲突承担的角色差别不大合作社重要决策对成员的影响差别不大一部分成员很难侵犯其他成员的利益。
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异质性由农产品生产者间的异质,上升为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上游生产者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异质 两类或多类客户的利益往往是直接对抗,合作社内服务提供者和利用者在服务价格问题上是零和博弈,农户希望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加工营销环节相反; 农户希望增加剩余中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加工营销环节相反 农产品生产者与非农产品生产者间的对抗不会因为他们是同一组织的所有者而削弱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员没有明显利益冲突角色差别不大决策对成员影响差别不大成员间很难互相侵犯利益等方面远远达不到降低异质性的要求张晓山(2009) 认为, 在合作社内部,龙头企业与农民社员如何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这种机制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它能否建立就要看合作社内部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在作为社员的专业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怎么划分 这种试图通过分享所有权来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从所有权成本角度看在企业内部是不可能实现的 股份合作化的农业合作社由于成员异质性而产生过大的所有权成本,是低效率的组织形式。
( 四) 产权理论
Barzel( 1989) 指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 产权往往具有多个维度,并且存在界定的困难,界定不清会产生公共产权问题,产权具有排他性特征 Hart 等(1990) Grossman等(1986) 的产权理论通过生产过程中相关方对于一组资产的产权而展开,产权的作用在于能够取得剩余控制权,进而获得经济组织中的其他权力,产权理论探讨了资产该归谁所有。
产权理论也应用了不完全合约和专用性投资的概念,相关方在使用资产时需要具有与该资产相关联的专用性投资( 比如人力资本) ,专用性投资和资产结合才能发挥作用,能够影响资产的使用效率 专用性投资一般无法鉴定,不能写进合约,资产所有者和专用性投资者分离时,专用性投资者进行的专用投资成为沉淀投资,双方对于合作收益的分配会发生再谈判 再谈判中专用性投资者会非常吃亏,因为离开资产自己的专用性投资没有作用,外部选择点收益非常低,专用性投资者预见到这种结果后会降低投入,偏离最优值 资产所有者和专用性投资者合一时能够起到保护专用性投资的作用,但当一种资产和多种专用性投资发生关联时,资产归属需要进行选择 资产的产权是一种稀缺资源,具有排他性,赋予一方就意味其他方不能得到,其他方关于这一资产的专用性投资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资产归谁所有引出产权安排( 经济组织权力配置) 问题,产权如何安排决定了相关各方在再谈判中的议价能力,相关各方根据议价能力决定各自的专用性投资大小( 使自己收益最大化) ,各方的专用性投资决定了组织的效率 所以说包括产权安排在内的制度设计决定了经济组织的效率 产权安排的一般原则是: 产权应该赋予对生产有最重要影响的专用性投资的投资者; 资产不能没有所有者; 资产不能相关方共同所有 资产共同所有意味着单独一方不能独立处置资产,议价时各方的外部选择点收益都较低,不能保护专用性投资资产共同所有在保护专用性投资问题上等同于都不拥有,浪费了产权这一宝贵资源,是一种产权不明晰的表现 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是一种资产共同所有的制度,生产者成员和下游环节成员共同拥有合作社资产。
图1表示了不同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产权结构 与农业合作社相关的资产分两类,一类是农产品生产者使用的资产( 图1中用三角表示) ,一类是下游加工营销环节使用的资产( 图1中用圆圈表示) 农产品生产者的投资对于两种资产都具有专用性,农产品生产者的专用性投资可以理解成农户在生产中的努力符合下游环节特殊要求的农产品特定农产品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装备设施等,下游加工营销环节的投资同样具有专用性,可以理解为加工和营销的努力针对特定农产品的加工技术各种前期投入等 针对两种资产的产权分配产生了不同的农业组织结构 下游加工营销环节拥有两种资产是公司制农业企业; 农产品生产者和下游环节各自拥有资产是市场交易方式; 农产品生产者拥有两种资产是农业合作社; 农产品生产者和下游环节共同拥有下游加工营销环节资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前三种组织形式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下游环节的专用性投资相对重要,而且两种资产互补时公司制农业企业有效率; 农产品生产者专用性投资相对重要,而且两种资产互补时农业合作社有效率; 两种专用性投资都重要,而且两种资产相对独立时市场交易方式有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产品生产者和下游环节通过出资和交易额获得剩余控制权,当任何一方不能获得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数时,意味着双方共享控制权或都不独自享有控制权,如何使用资产需要双方的共同同意,谈判破裂时双方的外部选择点都较低,所以不能够对双方的投入起到激励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试图让农产品生产者与下游环节分享资产所有权来保护双方的专用性投资,结果即没有保护农户,又没有保护下游环节 Cook( 1995) 分析了标准农业合作社存在产权不明晰来源于同质成员的共同所有,列举了外部性视野投资组合影响成本监督等五大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恶化了产权不明晰问题,这种产权不明晰来源于异质成员的共同所有所以现实中非农产品生产者会排斥农产品生产者参与控制资产的权力 当非农产品生产者控制下游加工营销环节使用的资产时就不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更不是农业合作社,最多只是基于市场基础的关系合约关系。
五、形成股份合作化发展道路的深层原因
现有对于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的解释多为家庭农产品生产者薄弱,并且这种状况短时间内不能得到改变,只能在股份制与合作制之间找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中间道路,合作社本身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于是强调股份合作化的实践性和中国特色,将其装进合作社这个筐 黄祖辉等(2005)分析了中国农业合作社发生和发展的制约因素,包括土地细碎化农民分化合作社企业家缺乏政府顾虑农业经济发展路径独特相关法律制度缺失与其他组织的潜在矛盾等,认为资本是稀缺资源农户缺乏资本企业家是稀缺资源初级农产品生产的下游环节发展较早和较快农户自身境遇有所改进是中国式农业合作社存在的原因 黄胜忠等( 2007) 徐旭初等(2009) 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合作社是要素合作 徐旭初(2008) 认为农业合作社制度具有环境适应性,中国合作社发展处于结构嵌入( 主体异质性)村社嵌入( 村社传统)市场嵌入( 供应链时代)制度嵌入( 社会政治结构)等多重嵌入之中 张晓山(2009) 指出合作社发展分析的两个前提判断,一是中国农业将呈现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与少数专业农户长期并存,市场化商品化和专业化的农业与口粮农业长期并存的局面; 二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上,决策层将继续保持现行的较有弹性的软约束的政策举措,因此大户 龙头企业领办农业合作社是现实的选择 本文认为,影响股份合作化道路产生和发展的深层原因有两个,一是如何认识家庭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国家政策在家庭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业产业链条其他参与方之间该倾向谁
( 一) 如何认识家庭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家庭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业的根基 农业生产有季节性,生产者一般从事整个生产的全部过程,不适于进行分工 对于农业生产过程很难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不易于实现工厂式的流程化作业,需要生产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农业生产过程存在信息不对称,很难对空间上分散的种养者进行监督 由于农业生产的产出和天气虫害疫情等因素有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生产者普遍属于风险规避特性,对生产者按产出进行激励会有较高的激励成本 农业生产阶段超过适度规模后规模经济不明显,适度规模以家庭为单位即可达到 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农业生产阶段以家庭为单位,不仅欧洲国家是这样,美国也不例外,只不过由于资源禀赋不同而面积上有所不同 历史经验表明,推行农业生产阶段集体化企业化都是以失败而告终 Allen等(1998) 认为对于特定的农业生产对象,如果解决季节性不确定性监督等问题,工厂化生产才有可能优于家庭生产 农户家庭经营也存在弊端,比如灌溉和电力等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仓储物流营销等难以实现规模化; 家庭生产经营时分散农户面对集中度高的上下游议价时处于不利地位; 分散农户难以与上下游形成紧密的供应链协作关系,难以建立对于大量分散农户的控制和约束机制,难以适应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及安全性多样性的要求,难以形成品牌,并且可能产生农产品供给的大幅波动 但这些弊端可以克服,家庭生产与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并不矛盾,出路是农产品生产者组织化(RPOS)。
农业家庭生产有个规模问题,每户只有几亩地的家庭生产绝对不是与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所以2013年中央1号文件已经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等。
在如何认识家庭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上,国内长时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就是生产阶段实现企业化生产,土地集中,形成农业资本家和农业产业工人,追求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或者动辄出现上千亩土地流转至个人手中,进而认为农业家庭生产是落后的生产方式,是农业现代化的障碍; 还有一种观点尽管承认家庭生产是农业生产阶段的基本经营制度,但从农业产业链的角度看种养阶段的下游环节更重要,家庭生产者即使自己组织起来也没有多大作用 前述几种经济理论的共同结论是股份合作降低了农产品生产者的努力等投入,基于上述两种观点认为农产品生产者的投入不重要,股份合作化便成为合理选择 家庭生产者组织起来可以弥补家庭生产的缺陷,但股份合作不是家庭生产者的组织,不能起到弥补缺陷的作用被认为不重要就会受到歧视,例如认为农产品生产者在合作社中境遇有所改善就应该满足了,不应该再有其他更高的诉求。
( 二) 国家政策在家庭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业产业链条其他参与方之间该倾向谁
2011年10月农业部新闻发言人在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时将合作社分为能人大户牵头领办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领办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领办农业龙头企业领办等类型 这种分法反映出目前在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各种社会力量 各种力量都希望自己在农业产业链中获得有利地位,控制其他环节,获得更多的农业产业链增值 仝志辉等(2009) 认为这些力量可以归结为资本和部门两类。
大户和龙头企业是资本的代表 农产品生产者分化和大户形成的背后是农村内部资本的形成,大户是农村资本的代表 在大户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大户虽然也提供初级农产品,但其掌握了加工营销环节,相对于普通生产者,其身份是下游环节的代表,和普通农产品生产者不具有同质性 龙头企业是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的代表,资本过剩这一大背景使得产业资本金融资本试图进入农业领域,农业龙头企业一方面自己在向农业种养阶段扩展,同时通过合作社等方式来控制上游资源,农产品生产者成为波动的缓冲器风险的释放器 浙江首先出现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的原因与其说是经济发达,不如说当地资本的力量强大,资本率先进入农业领域 农业龙头企业已在各种场合成为农业的代名词和代言人,事实上他们不能代表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甚至是农产品生产者的对立面 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阶段后往往对整个生产体系产生破坏性作用,恢复重建需要巨大成本多种涉农经济技术部门也参与到农业生产中,主要表现在提供公益性涉农服务的同时大量开展营利性涉农服务 国家农业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到了地方和农村基层,除以上四大行业系统外,商务发改委工商等部门也有介入,对这些部门来说合作社的发展中往往有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 地方政府欢迎资本进入本地的农业领域,因为资本的作用可以在短时间内见到效果,可以给当地的产值税收和财政带来好处,地方政府开出多种优惠条件进行招商。
家庭农产品生产者与其他社会力量的对比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有被边缘化趋势,不能享受产业链升值,受到上下游环节的挤压 资本涉农经济技术部门地方政府往往结合起来,希望农产品生产者成为听话的农产品提供者 具有代表性的是在近来曝光的雀巢集团旗下的乳业企业黑龙江双城雀巢公司压低价格克扣奶农事件中,当地政府对乳业企业承诺只建立一家奶厂,形成对奶农的垄断 家庭农产品生产者以各种方式做出不听话反应,比如最优秀的劳动力离开农业撂荒土地; 或者不遵守生产中的协议和合约; 或者以降低质量为代价压低生产成本来提高自身收益,这是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三鹿三氯氰胺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六合鸡事件都是农户面对强大下游企业挤压的结果农业合作社是农产品生产者自己的组织,股份合作化变成农产品生产者被组织 如果说乡镇企业推行股份合作社是为了戴上集体经济的帽子,股份合作化的农业合作社则是为各种力量进入控制农业合作社提供了合理性,为非合作社的组织戴上了合作社的帽子,享受本应是合作社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
国家政策在家庭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业产业链条其他参与方之间该倾向谁? 农业的特性决定家庭生产者很重要的同时又很脆弱,家庭农产品生产者群体往往是国家保护的对象,比如对农业生产者补贴限制外国农产品进入限制产业资本进入限制产品数量鼓励和帮助农产品生产者进入产业链下游等 保护家庭生产者也是保护农业保护消费者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崇尚资本,但其农业合作社是生产者导向,不是资本导向,在刻意限制资本; 在中国却推行资本参与甚至导向的农业合作社制度,向资本和部门敞开大门,从内部瓦解生产者自己的组织,于情于理都需要深思政策层面到底该倾向谁。
六、结语
引入多种类型成员的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不是适应中国国情的必然选择 通过2013年中央1号文件可以看出兼与专并存到专的转变过程会加速完成,专这一阶段的到来比预想的要快,使得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具备基本条件 同时要认识到家庭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政策层面应向家庭农产品生产者倾斜,赋予农产品生产者说话权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职业农民化的农产品生产者自己会选择最合理的组织方式,中国农业合作社的真正发展时期将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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