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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衡山等: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其制约因素分析——基于全国7省760村的大样本调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10-12  浏览:534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不断产生并呈加速发展的势头,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对它们在现实中究竟发展如何尚缺乏在全国层面上比较全面的研究。本文运用全国代表性的大样本调查数据,从组织服务功能的视角系统分析了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并讨论了其制约因素。总体上,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已开始发挥积极作用,但还存在着很大的改善空间,组织功能的发挥受到农户认知程度低、农户经营规模太小、农民文化程度低下,能人缺乏、政策环境不完善、资金短缺等多方面因素制约。最后,本文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   发展现状   制约因素  推进策略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深入以及政策环境的变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在我国不断涌现,并呈加速发展势头。1998我国拥有农民合作组织的村庄比例仅为1.6%,到2008年底,该比例增长到了22.1%(黄季焜等,2010。但目前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如何,尤其是在现实中发挥了什么功能和作用尚缺乏在全国层面上比较全面的研究。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及服务功能如何,存在着哪些制约因素,这些都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为了全面了解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状况,20093-4月,我们对东北、华北、华中、西北、西南、沿海地区760村进行了大规模实地调查。调查依据多阶段和分层抽样原则,选取吉林、陕西、河北、山东、河南、江苏和四川739个样本乡镇进行了调查。调查组对39个样本乡镇的760个村庄都进行了访问。调查共收集到了192个农民合作组织的资料。其中,180个为现存组织,12个为2003年到2008年期间消亡的组织。在180个现存组织中,有20个组织由于多种原因没有能够直接访问到,因此,调查最后访问收集到了160个组织的详细资料。这些组织包括已经正式注册的合作社或协会等法人组织,尚未注册但在正常运行的农民合作组织,以及尚未正常运转或名存实亡的农民合作组织。后文分析即基于来自上述760个村庄的160个组织的资料。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及服务功能现状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本状况

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22.1%的村庄成立了农民合作组织,这些组织有三分之二成立于2007年和2008年。农民合作组织飞跃式的增长得益于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它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创造了良好氛围。各地县及以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乡镇政府和村两委积极参与。调查显示,现有组织中乡镇政府和村干部参与发起了72%的组织,企业参与发起了18%的组织,纯粹由农民自发发起的组织仅占16%[3]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产品导向为主体、多种类型共存的农民合作组织体系。目前农民合作组织中89%属于农产品专业组织,其余11%是服务类组织。在农产品类组织中,46%为养殖类(畜牧和水产),42%为蔬菜、水果等特色作物类,12%为粮食作物和棉花等一般经济作物类。[4]农民合作组织的产品分布相对比较集中,最多的是生猪,占23%,其次是蔬菜,占12%,苹果、鸡、水产和茶叶分别占10%8%6%6%左右。服务类组织主要是农机合作社(协会)、资金互助社和劳务协会等。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

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在服务成员,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方面已开始发挥积极作用。从表1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到,95.6%的组织至少提供了一项服务,将近一半(48.1%)组织同时提供了3项甚至更多服务。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大致可以分为4类:技术或信息服务、统一提供生产资料、统一销售农产品以及资金借贷服务。其中,技术和信息服务是农民合作组织提供的最为普遍的服务,有92.5%的组织提供了该项服务。组织化后统一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或者统一销售农产品也是农民合作组织提供的主要服务,被调查组织中有59.4%的组织提供统一购买供应农资服务,60.6%的组织提供统一销售农产品服务。现有组织在提供资金借贷服务方面的功能还非常薄弱,仅有3.1%的组织提供资金借贷服务。

1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提供情况

省份

每百村拥有组织个数

 

提供各类服务功能组织所占比例(%

 

空组织

技术和信息服务

统一提

供农资

统一

销售

资金

互助

三项以上服务

所有组织

21

 

4.4

92.5

59.4

60.6

3.1

48.1

江苏

74

 

7.2

89.9

47.8

46.4

1.4

37.7

四川

12

 

0.0

93.3

80.0

80.0

13.3

73.3

陕西

22

 

0.0

100.0

55.0

70.0

0.0

50.0

吉林

39

 

5.3

89.5

57.9

63.2

2.6

42.1

河北

6

 

0.0

100.0

88.9

77.8

0.0

66.7

山东

3

 

0.0

100.0

100.0

75.0

0.0

75.0

河南

6

 

0.0

100.0

100.0

100.0

20.0

100.0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数据整理(本文所有表格数据均来自作者调查整理,后文不再一一注明)

    虽然我国农民组织化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服务功能总体还比较薄弱。一方面,组织提供的服务类别数有限,一半多组织都只能提供了1-2类服务,甚至还有4.4%的组织尽管有名称甚至都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了,但事实却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另一方面,目前农民合作组织提供服务主要限于信息和技术、统一购买农资、牵线销售服务,资金融通和统一生产标准等高级服务才刚刚开始提供。

1、技术和信息服务

组织向成员提供的技术和信息服务主要包括市场价格和渠道信息、种植技术、植物病虫害防治、养殖技术、动物疫病防治和兽医服务。平均而言,每个组织提供2.9项技术和信息服务,但不同组织间差异很大。7.5%的组织未能提供任何一项技术和信息服务,仅提供一项和两项服务的组织比例分别为15%13.8%,提供三项和四项服务的组织占大多数,分别为20.6%28.1%,有15%的组织提供了五项甚至更多服务(表2)。组织所提供技术和信息,37.6%来自组织内部专业户和生产能手,33%来自农技部门,17.4 %来自组织的市场交易伙伴[5],另外12%来自研究机构等其它渠道。

2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情况

 

组织比例

%

服务项数

通过下列渠道获得技术和信息组织(%

市场

伙伴

农技

部门

组织

本身

研究

机构

其它

所有组织

100

2.9

33.1

54.4

58.1

13.8

8.8

  同时提供统购统销

48

3.6

39.7

59.0

70.5

19.2

12.8

  只提供技术或信息服务

23

2.3

21.6

62.2

51.4

2.7

8.1

 

总体来看,组织提供的服务类别越多,则获取技术和信息的渠道也越多,提供的技术和信息服务项数也越多。调查数据显示,48%的组织同时统购统销和技术服务信息服务,23%仅仅提供技术信息服务。比较这两类组织可以看到,前者获取技术和信息的渠道明显要比后者丰富,并且服务项数也明显要多(表2),[6]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村民组织化前相互间的技术信息交流也广泛存在,因此有理由怀疑这23%只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组织的功能很可能非常弱,生产的组织化可能更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内容。

2、统一提供农资服务

组织统一购买的农资种类繁多,大部分通过生产厂家或销售代理获得。组织统一购买和供应的投入品主要包括化肥、农药、种子、饲料和动物种苗。平均而言,每个组织统一提供1.4种农资,但组织之间有很大的差异,有41.9%的组织未能统一提供农资,供应一种和两种农资的组织比例分别为11.9%21.9%,而提供三种以上农资的组织比例仅占23.4%。统一购买的农资主要来源于生产厂家或销售代理,占59.1%,其它依次为农资店(16.8%[7]、农技部门(12.7%)、农产品买家(5.9%)以及其它部门(5.4%)。

受组织资金有限和临时筹集资金难度较高等因素影响,组织统一购买的农资数量有限,统一提供农资的可持续性面临困难。从表3可以看出,组织统一提供和购买农资所需资金中,由组织统一垫付的仅占32%,临时向成员按比例筹集的占到了49.8%,另外18.3%则主要来自赊销或由组织骨干垫付。组织是否统一提供农资同组织的资金状况密切相关。首先,有股金的组织统一提供农资的比例为94.1%,而没有股金的组织统一提供农资的比例只有48.4%;其次,在统一提供农资的组织中,有股金的组织统一提供的农资种类(2.44种)也略高于没有股金的组织(2.36种)。有股金的组织购买农资所需资金主要由组织统一垫付(55.6%),而没有股金的组织则主要来自临时向成员按比例筹集(49.8%)。没有股金的组织之所以统一提供农资的能力更弱主要在于,每次购买都需要临时筹集资金增加了组织的管理成本。此外,组织骨干垫付这种方式的持续性也值得怀疑。

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统一购买农资情况

 

 

 

组织数量

统购农资种类

(种)

统购农资组织比例%

 

统购农资的资金来源(%

 

 

成员临时筹集

组织统一垫付

赊销

领导垫付

其它

 

所有组织

160

1.4

58.1

 

49.8

32.0

12.8

4.1

1.4

 

 有股金组织

34

2.3

94.1

 

31.9

55.6

11.1

0.0

1.4

 

 无股金组织

126

1.2

48.4

 

58.5

20.4

13.6

6.1

1.4

                       

3、统一销售服务

在提供统一销售服务的组织中,62.9%的组织提供的服务只是帮助成员联系买家,然后成员自行与买家交易结算;还有37.1%的组织则是组织来统一收购成员产品,然后再统一销售。组织通过统一销售显著地改变了产品的销售渠道、范围以及产品品质。由成员自行销售的组织,通过特殊渠道销售的比例仅为12.5%[8]销往外县的占47.7%,包装或加工过的仅为10%、销售时买家有食品安全要求的为4.8%(表4);而统一销售的组织上述几项的比例分别达到了43.3%68.1%19.3%17.9%。但从总体来看,组织统一销售的功能仍很薄弱,所有组织中,进行包装或加工的产品比例仅为16.9%,有食品安全要求的仅为13.3%,目前组织的统销功能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4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统一销售情况

 

组织数目

组织比例(%

通过特殊渠道销售产品

销往外县

产品包装或加工过

销售时有食品安全要求

所有组织

136

34.3

62.3

16.9

13.3

   非统一销售

39

12.5

47.7

10.0

4.8

   统一销售

97

43.3

68.1

19.3

17.9

      牵线销售

61

42.6

67.2

12.1

11.1

      组织销售

36

44.4

69.8

31.6

30.0

4、资金借贷服务

提供资金借贷服务的组织不仅数量少,而且资金借贷的总量也很小。在我们调查的160个组织中,仅有5个组织提供资金借贷服务,其中1个是专门的资金互助合作社,由政府扶贫办发起成立。其中3个组织的平均年借贷总额低于3万元。组织平均年借贷总额为6.1万元,其中成员贷款5.8万,非成员贷款0.3万。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部分功能相对完善、部分功能更为薄弱的特点是由各类服务的特性决定的;而服务功能总体比较薄弱则是因为受到组织发展诸多内外部条件的制约。

首先,农民合作组织各类别服务功能的强弱与不同类别服务的特性和供给成本密切相关。组织提供不同类别服务对组织管理者能力和所需管理成本都大不一样。在技术和信息、统一提供农资、统一销售、资金互助四类服务中,技术和信息服务主要来自农技部门和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对组织的管理能力要求较低,因此,大部分组织都提供了该类服务。统一提供农资则要求组织能筹集到购买农资所需资金,也需要一些公共开支,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组织管理能力如财务管理能力的要求,增加了服务提供的难度;统一销售要求组织与成员就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约定,[9]增加了组织难度和成本,此外,许多组织由政府或村干部发起成立,他们在这些市场活动方面不仅动力不足,而且没有比较优势。因此,总体上,组织提供这两类服务的比例要远低于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组织比例。资金互助服务对组织筹集资金和财务管理能力的要求更高,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未将资金互助明确列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10]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全国大部分地方还难以正式注册,导致能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组织凤毛麟角。事实上,资金互助功能有助于组织整体功能的发挥,资金互助不仅有助于调动成员闲散资金,而且组织化可以大大降低农户和外部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组织为中介可以促进农户从外部银行融资。

其次,组织总体功能比较薄弱受到农户对农民合作组织认知程度低、农户经营规模小、农民文化程度低,能人缺乏、政策环境不够完善、资金短缺等外部因素的影响。(1)农户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认知程度比较低。农户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我国绝大部分农民合作组织都是近两年才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是2007年才正式施行,许多农户对农民合作组织还处于一个认识的初级阶段。农户对组织的低认知程度加上高协调成本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孙亚范,2003)。(2)农户经营规模太小。从降低组织成本角度出发,农民合作组织也存在排斥小农户倾向(张晓山,2004)。我国农户不仅经营规模小,而且因经营产品多样而对组织服务需求呈多元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组织达到同等产品规模的组织成本。调查也发现,许多组织要求农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方可加入组织。(3)农民的文化程度低下,能人缺乏。我国农村居民劳动力文化程度比较低并且非农就业的比较优势导致农村高素质劳动力进一步非农化,造成农村能人缺乏。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不能有效参与合作社治理被认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合作组织名实不符的重要原因之一(国鲁来,2008)。此外,我们的案例研究发现,纯粹由专业户发起的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普遍比较好,但我们的调查表明,这样的组织仅占16%。(4)政策环境有待完善。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存在急功近利的行为(世行,2006;苑鹏,2008),导致农民组织化进程推动过快。我们的调查也发现,乡村干部发起成立的组织(占组织的69%)为成员提供的服务比农户自己发起的组织要少,空壳组织都是乡镇领导或村两委发起成立的。而另一方面,尽管政府声称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但调查却发现,许多自发成立的组织很难获得政府的支持。(5)资金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我们的调查表明,36%的组织无任何资金来源(包括股金、会费、成员筹资、外部捐赠、领导垫付等),这些组织也几乎无法为成员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另外,54%组织负责人也反映,目前组织发展面临的最大限制因素之一是资金缺乏。资金缺乏的原因一方面可能与村庄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另一方面则与国家的政策有关,另外,资金缺乏还可能与农户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认识有关,人民公社运动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民仍对农民合作组织望名生畏,不愿意加入组织或不愿意以资金入股,从而加大了组织向农户筹集资金的难度。

 

三、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数量增长迅速,而且大部分都提供了一定服务,已经开始为提高成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据调查资料我们推断,我国现有农民合作组织中50%同时为成员提供着3项以上服务,其中,20%左右组织(占所有组织)运转特别良好,这些组织不仅为成员统一提供生产原料和销售产品服务,而且组织本身有盈利和积累机制,已经具备持续发展的良好条件。另外有1/4左右的组织尽管功能不是特别强,但是至少已经在除提供技术和市场信息服务外的其他一个生产经营环节把成员组织了起来,或多或少已开始发挥功能。它们为成员提供的服务涉及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包括提供生产技术、农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统一化。农户的组织化帮助农户与政府农技部门甚至研究机构、农资生产厂家、加工企业、超市等新型市场渠道等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实现了小农与现代市场的对接。

不过,目前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组织服务功能总体还比较薄弱。首先,从服务功能来看,目前组织的服务主要还限于信息和技术、统一购买农资、牵线销售,资金融通和统一生产标准等高级功能才刚刚开始发挥。其次,我们也注意到,有4%的组织名存实亡,或者徒有虚名,没有为成员提供任何服务;另外还有20%左右的组织仅仅提供技术或市场信息服务,极可能也没有为成员提供太多实质性的服务,没有发挥组织应有的功能。因此,仅仅从组织提供的服务功能这个环节来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就还存在着很大的空间。

目前学术界大多强调农民合作组织在帮助小农户融入大市场中的作用,普遍认为农民组织化是现代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农户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必然要求,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但对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所必需的各种社会经济条件却关注不够。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过分积极的推动甚至主导合作组织的发展却往往以失败而告终(Fulton, 2005)。缪恩克勒(1991)指出, 国家官方主导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计划常常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条件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这些农民合作组织从一开始就失去了自我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国鲁来,2006)。就我国近几年的发展经验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组织的形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而政府的政策支持则进一步促进了组织发展,导致我国近年来各类经济组织数量迅速增长。但同时,我们看到地方政府推动过快也导致了一些问题,不少地方政府制定了数量目标并进行考核,甚至亲自发起成立,导致了一些空壳组织的产生。空壳组织和功能特别薄弱组织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推动过快,重数量轻质量,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些组织所在村庄尚不具备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所需的基本条件。

要想更大程度的发挥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政府就必须根据组织发展所需的各种社会经济条件,更有针对性的制定支持政策和规范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首先,我们建议政府在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时应注重加强自身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认识和理解,意识到农民合作组织形成发展需要具备各种社会经济条件,同时,农民合作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民为服务对象的组织,政府不宜过分热情的代为发起农民合作组织,应促进农户自发组建农民合作组织,循序渐进的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其次,政府可以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宣传,尤其是我国既有农民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提高农民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认识,增强农户之间的互相信任,培养农民自我组织和管理能力。第三,在制定各种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在组织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从目前来看,许多地方政府在当前政策环境下并没有真正的动力去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很多只是通过制定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数量目标以获取政绩。一方面,这是由于目前政府并没有统一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支持和管理农民合作组织的工作。其次,是因为政府也还没有制定合理的指标来考核地方政府在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工作的贡献。我们建议政府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工作,并进一步设立合理标准对其工作进行考核。最后,有必要放开农民合作组织的资金互助功能,这不仅有助于可持续地帮助农民合作组织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组织其他功能的发挥和组织的持续运行发展。[11]

 

参考文献

1.          Fulton, M. Producer Associations: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Sonntag, B.H.,Huang, J., Rozelle, S., and Skerritt, J.H.(Eds). China’s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Early 21st Century. Australian Government, Australian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Research, 2005. p174-196

2.          国鲁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中国经贸导刊》2008年第5期。

3.          国鲁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促进政策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6期。

4.          黄季焜、邓衡山、徐志刚:《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及其影响因素》,《管理世界》2010年第5期。

5.          世界银行:《中国农民专业协会:回顾与政策建议》,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版。

6.          孙亚范:《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需求与意愿的实证研究和启示——对江苏农户的实证调查与分析》,《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7.          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的新动向及相关建议》,《农村经济》2008年第1期。

8.          张晓山:《促进以农产品生产专业户为主体的合作社的发展——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11期。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031颁布。



 

注释:

[1] 后文有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简称为农民合作组织。

[2] 本文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要求至少成员在4户以上,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特定名称,有专门的负责人或协调人的组织,不仅包括目前那些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民政局、农业局等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或技术协会,也包括由企业参与的股份合作社,还包括与上述三类组织相似,但因各种原因尚未登记注册的组织和协会,但不包括村庄层次的用水协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等管理村庄水、地等公共资源的组织。

[3] 许多组织有多个发起人,在政府、村干部或企业参与发起的组织中,农户也参与发起了其中的部分组织。

[4] 有的组织同时经营多种产品,本研究以组织经营的最主要的产品为准,其中,蔬菜、水果类包括蔬菜、水果、茶叶、西瓜、食用菌、中药材、花卉苗木等;一般经济作物包括:棉花、大豆、花生、甜菜、油菜、烤烟、葵花等;粮食作物包括小麦、玉米、水稻、薯类、土豆、大麦等。

[5] 包括生产资料的卖方(如生产厂家、销售代理、农资店等)和农产品买家(如批发商、加工企业等)。

[6] 农技部门这一渠道是个例外,只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的组织从农技部门获得技术和信息的比例之所以略微高些,是因为这类组织大多由村委甚至是农技部门本身发起成立,同农技部门有着更天然的联系。

[7] 销售代理与农资店的区别在于:销售代理取得了生产厂家的特殊授权,在厂家的授权范围内可以独家销售,则农资店则不具备这种排他的权利,因此,销售代理的销售范围通常要远大于农资店。

[8] 特殊销售渠道是相对传统销售渠道如小商贩、批发商和普通消费者而言的,主要包括专业供应商、加工企业、超市、饭店或宾馆,通过这些渠道销售通常能获得更高的价格。

[9] 如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在相同的时间收获,同时还要求组织有一定的开拓市场渠道的能力。许多由大户发起的组织原本就同生产厂家和批发商等市场渠道有着联系,统一提供农资和统一销售对自身的好处也很明显,因而更容易提供这两类服务。

[10] 《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11]  笔者并不赞成对农民合作组织进行免费的资金捐赠或低息贷款,因为那样会助长更多空壳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同时也不利于农民对农民合作组织有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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