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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对发展多类型合作社的若干思考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10-24  浏览:670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这是新世纪以来10个中央1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即“农民合作社”问题。按照作者的理解,其根本原因是近年来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已经突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容纳不了广大农民红红火火的实践。具体说来,这些年农民在合作社方面的实践包括五种类型:

  一是土地流转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合作社经营,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一种创新,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整合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利于保障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收益,也有利于加快农民的非农化转移和农村城镇化进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村集体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整理后通过合作社转租,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中介作用,实际上是村集体组织“统”的职能的体现。例如,河南省济源市思礼镇涧南庄兴农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就是农户在充分了解入股程序、利润分配等基本情况后,本着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其所承包的土地以入股的形式交给合作社。合作社将农民入股的土地集中分类后,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以每年每亩600—700斤小麦的价格,将该村农民入股的800余亩土地转包给12个大户,合作社自己不经营,只是充当流转中介。但是通过土地整理,合作社也可以得到多出来大约10%土地的租金,这部分租金除了弥补整理土地的支出外,主要用作村集体的办公经费。此外,也有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给予流转土地面积较大的村一定的资金奖励。(2)村集体或农户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自己经营。如肥西县三河镇木兰村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500多农户参与流转土地2100多亩,一开始合作社仅仅充当流转中介,后来逐渐组织本村的剩余劳动力自己经营。这样既增加了入股农民的分红数额,又增加了村集体的收入。四川省成都市的兄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是农户以合作社形式流转土地的例子。该合作社流转周边农户土地900余亩,现有5位成员,农忙时把转出土地的农民吸收进来做帮工,主要经营反季节蔬菜等高价值农产品,每年可实现产值500万元以上。

  二是农机合作社。是指通过农机专业户之间的联合而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在目前73万家(截至2013年3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机合作社约占7%。农机合作社是农机服务者之间的联合,目的是使单个农机之间形成配套和协作,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以获取更多的收益。在服务过程中,部分农机合作社开始流转农民的土地,形成具有土地股份合作社性质的农机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由于农机成本低,盈利能力一般高于普通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估计1/3—1/2的农机合作社都有土地流转行为。如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西营乡张家辛庄乡乡香农机专业合作社,通过包产量、全托、农机优惠服务等形式流转经营土地1680余亩,有成员180户、960余人,覆盖4个自然村;合作社目前雇工60多人,都是本地人,大部分是流转土地的农民,月工资在1500—2400元。又如,河北省武邑县顺天农机专业合作社现有大中小型农业机器546台(其中大型农业机械86台套,中小型农业机械460台套),成员720户(含托管成员),托管土地4000亩;合作社每年每亩土地支付给成员300-400元作为租金(其中,1—5亩,每亩300元;5—30亩,每亩350元;30亩以上,每亩400元),合同期1—10年不等。

  三是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将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股权的形式量化给每个村级集体组织成员,从而形成全体社区居民(农民)所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风险共担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遵循股份合作制的原则,一般以村级组织为单位,也有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大发展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主要是一些比较富裕的村,把村集体中无法分割或没有承包到户的资产,以股份的形式按照一定的规则平均分配到每一个社区成员,年底按股分红。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看都体现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这个核心,体现了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进入新世纪以后,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一些地区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社区股份合作社进行了规范,如江苏省在2011年出台了《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的指导意见》,主要是规范登记管理,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四是资金合作社,又叫资金互助合作社或资金互助社。在市场化进程中,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比较收益低,正规金融机构的社会资金很难向农业转移,融资困境成为影响农村实现效率和公平目标的最大金融瓶颈。基于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层面安排,为缩小由非正规渠道高息贷款导致的城乡贫富差距的继续扩大,促进农村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进一步融合,使农民家庭经营得到持续性的微型金融支持,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之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崭新的农村银行金融机构相继诞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在我国正规化的发展前景,也预示了我国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产生了真正的、正式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互助组织等非正规组织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担保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并能够充分利用本地知识,通过集体合作来缓解资源约束的渠道。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的运作是基于合作金融模式,与商业金融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不同,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是:自愿性、互助共济、民主管理、非盈利性,其产生是为了满足成员的金融需求。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效用函数是成员个体效用函数的加总,其经营目标和成员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目前我国农村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按规范程度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银监会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第二类是由国务院扶贫办倡导发起,在我国140个贫困村建立的“贫困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协会”,这类组织既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又未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第三类是获得地方工商管理或民政部门许可,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管理,名称也叫资金互助(合作)社,但不属于金融机构,如江苏省盐城市开展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即属于这一类,即经县(市、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农经部门批准,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盐城市资金互助合作社大都为农村能人或有社会资源和资金背景的人发起成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农经编外人员,包括村组干部和经纪人。如SJ富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起人冯子光属于农经编外人员,是原阜宁合作基金会资金回收的讨债大队长,1997—2006年负责处理当时合作基金会的收债工作。以他为代表的一批农经编外人员虽没有正规编制,但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且有较强的政策、法律意识,在本乡本土的号召力强、控制力较大,深受广大农户信任。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以GH生猪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服务部为代表的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组织的特殊之处在于它贷款的对象仅限于对合作社内部成员的生产性贷款。其优势在可以引导农民将剩余资金投向互助合作,促进生产,增加成员收入;便捷成员的资金需求,信息对称,减小风险和融资成本;促进农民生产经营上的合作,延长农业产业链,有力促进了GH生猪产业的发展;探索了内部运作、风险可控、自制灵活的农村金融新模式。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发起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经济组织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极小。三是极少数农民返乡创业人员。如GW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程鹏是本镇人,有在上海11年金融部门从业经验,对银行存贷款业务的流程和规范非常熟悉。他在经营资金互助合作社时,不仅克服了银行存贷款产品和期限种类单一等弊端,而且业务流程上基本照搬了银行的操作规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金融风险。

  五是专业合作社。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新世纪以来的10个中央1号文件无不强调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一季度,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经超过73万家,比上年底增长6.04%,出资总额1.21万亿元,增长10.06%。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确在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等方面起到了突出作用。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合作社的情况差别很大,因此,合作社在决策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设计并不完全一致,如有的主要按交易额,兼顾到股份;有的主要按股份,兼顾交易额;有的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综合考虑二者的贡献。但总的来看,绝大部分还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基准的,即使一些完全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决策权和分配权的合作社也是这样,也不能说它们就是“假”合作社或者股份制企业,而应该结合其他制度进行综合考察。应该说,上述各类合作社或者是在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或者是借鉴法定的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和经验而发展起来的。

  综上所述,现实中已经出现正如今年1号文件所说的“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还有一些并没有形成机构的合作形式,如换工和联户经营等,说明在家庭经营背景下,广大农民在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对合作的要求非常强烈。包括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各种合作社及合作形式,都是亿万农民在火热实践中的伟大创造,其深远意义堪比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是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环节。

  那么,如何进一步促进多类型合作社的发展?第一,不要用某一固定模式限制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既然合作社是农民在实践中的现实选择,那就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模式,就应该允许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大框架下自由选择合作方式。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不管合作深度、合作内容、合作形式如何,只要对农民有一定的益处,都应该鼓励。对于完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范合作社,政府可以用委托项目等方式进行鼓励,但对于不完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合作社,要承认广大农民选择的自由,承认其合作精神和在任何层面上合作的合理性。第二,加大对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力度。(1)合作社辅导员要加强对合作社的辅导工作,尤其是对于产业发展基础良好、农民有合作倾向但合作方式不明朗的地区,辅导员要在寻找合作途径、选择合作社领办人、协助制定合作社章程等方面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推进农民合作从萌芽状态进入现实状态。(2)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微小型合作社最渴望得到支持。乡镇经管部门要雪中送炭,在信贷资金、税收优惠、项目选择等方面给予切实支持,促进其由小变大,由弱变强。(3)县级经管部门在农闲期间要加强对合作社领导人和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逐步掌握经营管理、财务会计、谈判技巧等专门知识。第三,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这部法律尽可能地容纳现有农民合作的内容,促进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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