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入到农产品供应链建设中的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前景广阔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它既是对农民合作社创新实践的充分肯定,同时也是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的重要途径。
对于未来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的选择,国内一直存在着争议。其焦点是继续坚持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还是引入工商资本,实行资本导向的公司经营为主。由于我国家庭农业经营存在规模过于细碎化、抵御生产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农业劳动者素质相对低下、生产经营成本高等突出问题,而工商资本在技术、市场、资金、人才等资源方面拥有优势,许多人对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合理性产生怀疑。但是纵观世界农业发展历史,古今中外,无不是家庭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它是由农业产业的生物学特殊属性、农业的技术进步以及家庭经济的特点等多方面因素所共同决定的。家庭经营不等于超小规模经营,不等于与落后的生产方式相结合。规模经营不排斥家庭经营。
但是,鉴于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向着采取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二是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的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党的十八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央在继续坚持保持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不动摇的前提下,通过鼓励发展各类合作组织,引导农民组织化,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在中央精神的引导下,我国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济组织创新进入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活跃时期。在农民合作组织方面,据统计,到2012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将超过68万家,入社农户的覆盖面也将突破农户总量的20%以上。合作社的发展还带动了产业化组织建设的不断完善,据农业部经管司提供的数据,到2012年,我国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28.4万个,辐射带动全国40%的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而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三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产业化组织数占总数的98%,比2002年提高了约20个百分点。
但是,随着合作社数量规模快速扩张,也暴露出明显的问题,突出的一个方面是,合作社普遍存在小、弱、散、发展不规范等问题,使合作社的组织功能无法有效发挥出来,特别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创新中,面对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超市,合作社还难以成为帮助农户实现与企业、超市有效对接的载体。从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入手,引导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有着较大的创新空间。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顺应农产品终端市场的变化要求,发展才会有可持续性。正因为此,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联合社没有专门规定,但是近年来以产业、产品为纽带的合作社联合与合作已经突破法律界限,自下而上、逐步地发展起来,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从各地的发展情况看,目前实体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挥的作用可以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 形成合力,提升市场话语权。最为典型的是奶业类合作联社,在寡占的市场结构下,奶业合作社联合起来,通过控制本地区鲜奶的供应量,提升与国内几家乳品企业的谈判权,对改善鲜奶供货合同、促进奶牛养殖生产的标准化、保护奶农的利益发挥了作用。
第二, 实现资源优势互补,改善农产品的营销渠道。主要发生在“农超对接”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直销中,前者如一些果蔬类合作社联合起来,通过整合农产品品种、规模,优势互补,扩大了产品的品种、延长了产品供货期,满足了超市对品种、数量及连续供货的要求,克服了单个合作社的劣势;后者是利用当地地域性品牌优势,通过成立联社,将分散在各个合作社中的本地特色农产品整合在一起,带动本地更多的农产品走向高端礼品市场。
第三, 实现规模经济,完善社会化服务。集中反映在一些生产同类产品的合作社通过集体联合采购农资投入品,购买农机服务,不仅降低了农户的投入成本,保证投入品的质量安全,而且通过信息、技术的共享,改善了农户的外部技术支持。
第四, 促进纵向一体化经营。一是完善现行“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经营模式,由联社直接与龙头企业对接,降低了各自的交易成本;二是更具创新意义的是直接促进农民领办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以合作社为载体,直接进入农产品加工、冷链建设领域,通过成立联合社,解决单个合作社无力投资或投资规模过小、缺乏竞争力等问题。
第五, 避免冲突,防止同业成员间恶性竞争。以果蔬产业尤为突出,在不少地区,存在大量同质的合作社,导致彼此之间互相竞争,通过成立联合社,协商共同定价,避免了打价格战。
农业部的数据显示,2011年底,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已达2140个。以江苏为例,共成立73家销售联社,带动1285家专业合作社进城直销农产品,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7.4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从目前国内已有的联合社看,由于成员的同质性相对较强,产生的一个积极效果是联合组织内部决策更加向着合作社成员群体参与、民主决策,而不是某个大合作社控制的方向发展,从而促进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这并非联合社创建的直接动因,但确是联合社产出的一个正溢出效应。
联合社的创新也推进了法制和政策环境的改善。一些省份在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或条例时,都突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限制,明确赋予联合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法律地位。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有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或条例中,明确了联合社的合法身份。但是从全国范围看,联合社的工商注册登记问题并没有解决。
抓紧制定合作社联社的工商注册登记办法,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健康发展
从国家层面看,目前对于合作社联合体只能设立社团法人,以协会方式取得法律地位。但协会不具备经营资格,因而无法代表合作社利益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因此,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为实体性联合社提供法律地位,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 明确联合社的法人地位视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考虑到合作社发展初期,以开放式的联合更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因此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只要成员数量达到5家,并且80%以上为合作社法人即可,另20%可以是其他类型的组织等,相应地,成员社提交的证明文件有《法人营业执照》即可。同时,通过5家成员数量的门槛,来更好地发挥联社的作用。
第二, 在业务范围上,鉴于十七届三中全会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可以将联社的业务范围拓展到金融担保服务。当前可以考虑以联社为载体,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保证链条各节点的资金流的顺畅。由于资金在供应链内部封闭运行,保证了使用方向的安全。这样既可以防止利用联社从事民间高利贷,又能够发挥联社上联龙头企业、下接广大小微合作社的组织优势,缓解合作社资金短缺问题。
第三, 联社的登记名称最后的字号应为“合作社联合社或合作联社”。
第四, 为保护生产者成员利益,在联社章程的理事会成员构成中,应规定合作社法人成员占80%以上,以从治理结构上保证联合社服务合作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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