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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等:依托成员参与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作者:邵科 徐旭初     来源:文稿修改稿发表于江苏农村经济2013年第10期     日期:2013-10-28  浏览:391

  

       欧美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萌芽和成长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几乎同步进行,集体化的行动使小农在减少投入成本、获得市场信息、安全得到新技术以及进入高价值市场等方面获得了更好的处境,也允许他们与大农户、农商业主进行竞争(Stockbridge et al., 2003)。农业合作社在西方初始发展阶段在为成员自我服务方面的益贫(pro-poverty)功能突出。改革开放后,中国反思了小农生产的局限性,重新审视西方合作社的发展价值,选择再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希望它能以服务农民成员为核心,发挥合作社在欧美国家曾经扮演过的经典益贫角色。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近些年来兴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着截然不同的发展环境。

  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形势

  面临多重外部挑战。中国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萌芽阶段开始就已赶上全球一体化环境,面临全球农业跨国公司和各国农产品大量进入中国市场的竞争加剧态势;从初始阶段就面临中国农业产业化早于农业合作化、农业龙头企业占据农业产业链优势地位的局面;从起步阶段就遭遇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镇、农民群体分化加剧的情势。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发展组建开始就必须面对农产品由“买方市场”转向“卖方市场”、结构性过剩的情况;就必须面对消费者总体收入水平提高、食品安全与环保意识增强、需求差异性凸显的现实;就必须面对产业链下游大中型超市控制市场话语权的挑战。

  面临多重环境嵌入。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发展伊始就面临多重嵌入的复杂外部社会经济环境,既嵌入于全球化、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等现代化复合进程,又嵌入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与法律制度环境;既嵌入于城市与乡村,东、中、西部发展差异凸显的局势,又嵌入于小农经济与传统乡村文化浓厚,缺乏民主实践的传统格局;不仅嵌入于农业产业链整合加剧的态势,又嵌入于生物、信息等技术革新、物流配送变革的现况,更嵌入于农民群体异质性、能人不足的结构(徐旭初,2008)。

  面临多主体参与和发展不规范。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既具有像浙江等地的自发发展特征(郭红东等,2004;张晓山,2005),又具有各级政府部门对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力扶持与推动发展特征(孔祥智和史冰清,2009;苑鹏,2009)。使合作社领办(发起)主体多样,领办者(发起人)中既有农产品生产、营销大户,又有农业龙头企业与供销社指派的工作人员,还有村干部、乡镇涉农部门人员等(张晓山,2009;王曙光,2010)。更使合作社组织经营内容(产品)较少,组织资产不多,却可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导向,强调生产经营效率,企业化经营思路明显;虽只能销售未加工或粗加工的低附加值产品,但可能不再完全地实行成员与生产导向;虽奉行开放的成员资格,但股权却可能集中于少数核心成员手中。并且更为可能的是,在每一个合作社内,组织成员呈现了鲜明的异质性特征(黄胜忠,2009;郭晓鸣和廖祖君,2010),这些成员在利益诉求(偏好)、生产经营规模、个人能力与社会关系等方面都存在鲜明差异(黄胜忠和徐旭初,2008;张忠根和王玉琳,2009)。以至于有专家学者认为当前专业化的合作社发展道路出现了“大农吃小农”和合作社的“精英俘获”问题(课题组,2009;仝志辉和温铁军,2009),严重影响到了合作社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和人们对合作社的组织认定。

  二、依托成员参与实现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通过对欧美国家以往合作社发展经验的总结可以发现,民主控制是合作社区别于公司等其他企业组织的本质规定性之一(Anderson, 1987;Anderson & Henehan, 2003; Zeuli, 2006),正是基于组织的民主控制,才确保了合作社惠顾额返还,以及资本报酬有限等其他本质性规定的实现,使合作社从根本上有别于股份公司等其他普通企业组织(Birchall, 2003;Crooks, 2004;Pezzini, 2006),从而确保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最终实现中下层人士通过合作社进行自我服务、满足基本社会经济文化生活需求的经典组织宗旨。

  进一步,实施民主控制的主体是广大的合作社成员,正是依托于成员的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民主控制和日常的业务展开才能顺利实现,成员参与是合作社最为核心也是最为特殊的组织特征。许多合作社走向失败的关键原因之一在于缺少成员惠顾(Sexton & Iskow, 1988),相反,成员的积极参与和他们对合作社业务的忠实惠顾换来了许多合作社的成功(Hakelius, 1996),合作社的成员参与在欧美发达国家一直被视为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许多学者的研究主题(比如Fulton & Adamowicz, 1993;Birchall & Simmons, 2004;Laursen et al., 2008) 。

  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对此也有着比较明确的认同,比如合作社七项原则里就有明确表述,其中第二条单独强调了“成员民主控制”——合作社是由成员控制的民主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制定政策和进行决策,选举产生的男女成员代表对全体成员负责,基层社的成员拥有平等的选举权(一人一票),其它层级的合作社也应该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组织。第三条“成员经济参与”和第四条“自治与独立”里面,同样强调了成员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

  三、实现合作社成员参与的复杂性

  理论上而言,要解决中国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组织为少数能人所掌控的问题,使普通成员在组织内拥有足够话语权,实现合作社的规范治理,确保合作社益贫宗旨的实现,根本策略是通过强化合作社的成员民主控制,有效落实和完善合作社成员对组织事务的参与。即鼓励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个体,通过多种形式参加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成员的参与行为包含业务参与、资本参与和管理参与三个维度,也即成员在合作社中既作为惠顾者( 使用者) 进行业务参与(产品惠顾),又作为所有者( 投资者) 进行资本参与,还作为管理者( 控制者) 进行管理参与(邵科和徐旭初,2013)。

  但必须意识到,欧美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成员参与下的民主治理成功是建立于西方几百年来民主社会发展基础之上,是基于合作社成员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的职业素养与能力,是以合作社组织百余年民主治理的实践经验为依托。而中国当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复杂性在于:中国的农村并不具有民主治理的传统,农民并不充分理解民主参与的文化,合作社的组织管理缺乏民主实践的经验;合作社农民成员的个体生产经营规模偏小,传统乡村共同体和小农经济文化浓厚;农民成员个体特征异质性已相当凸显,并已影响到了成员间博弈格局、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安排和民主规范运行(黄胜忠和徐旭初,2008;张雪莲和冯开文,2008;任大鹏和郭海霞,2009)。中国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普遍存在着组织结构松散、运营资本不足、核心能人缺乏等问题(王厚俊和孙小燕,2006;胡宗山,2007;唐华仓,2008),尚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无法在整体上与农业龙头企业相抗衡,市场竞争力仍然不足,面临严重生存挑战。

  在成员异质性状态和市场竞争压力下,要想实现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参与将面临诸多挑战,中国合作社的成员参与也将会与西方传统状态有明显差异。具体而言,中国的合作社成员在参与角色上将偏离惠顾者、所有者与管理者合一的经典范式;在参与行为上呈现出多数成员与合作社有着较多的业务参与(产品惠顾),但是紧密程度不够,更像市场契约关系;很多合作社成员并不进行资本参与,不入股合作社,少数成员占有合作社多数股份;少部分核心成员对合作社管理拥有强大控制力。这就会使合作社在整体上表现出少数人控制的状态,偏离规范化运行的轨道,难以健康可持续发展。

  未来要想推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让全体成员普遍受益,就得考虑鼓励合作社成员进行业务、资本与管理三维度的全方面参与,包括鼓励合作社成员人人入股,并且限定单个成员的入股股金上限(比如20%),限制成员间的资本参与异质性;鼓励合作社推行符合法律要求的基于惠顾额和股金的返利,吸引成员进行业务参与(产品惠顾)和资本参与;鼓励成员进行正式与非正式的管理参与,包括参加合作社大会,投票选举合作社理事长,决策合作社投资等重大事项,向合作社发表个人异议等(邵科,徐旭初,2013)。确保合作社的管理事务不被少数人说了算,同时还可以考虑通过建立成员代表、构建成员代表大会的方式,消除合作社成员规模扩大带来的普通成员管理参与程度难度提高等问题。

  

       参考文献:略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运营模式、治理结构与比较研究(71020107028)”;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大项目: 中国贫困地区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研究(10JJD790017”。    

      江苏农村经济刊发版本

依托成员参与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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