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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鲁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演进轨迹与发展评价
作者:国鲁来     来源:改革 2013年02期     日期:2013-10-31  浏览:305

 

  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3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农村改革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30多年来的实践也表明,双层经营体制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出现不协调、不适应,因此有必要不失时机地加以完善和创新,这样才能使其长期保持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

 

 

  一、 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与发展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始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又始于农民家庭经营的实施和表现为双层经营体制的新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立。

 

 

  (一)家庭经营的实施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该文件要求: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在计算劳动报酬时,可以按定额记工分,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产计酬、超产奖励(即实行“联产到组”)。1979年以后,农民家庭承包制先后经历了联产到组(作业组)、联产到劳(劳动力)、联产到户(农户,也就是“包产到户”),最后发展到包干到户(即“大包干”)。

 

 

  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大包干)都是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向生产队1承包一定的生产任务,并且根据双方以合同的方式约定的指标,考核农户完成任务的情况,据此农户取得个人收入。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包产到户是农户向生产队承包产量指标,指标内的产品需全部上缴生产队,生产队根据农户完成任务的情况,以记工分的形式统一分配,但是超产部分可按合同约定,全部或部分以实物或仍以记工分的方式奖励给承包者。在包干到户体制下,农户只需向生产队承包国家的农业税和农产品生产任务,以及应上缴的集体提留、统筹和其他费用,在完成以上任务后,全部盈余都归农户所有,不再经由生产队分配,也就是所谓“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由于包干到户比包产到户责任更明确、利益更直接、方法更简便,因此也更受农民欢迎。1980年,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村基本核算单位2仅占总数的5.0%,1982年达到80.9%,1984年达到99.1%,同时,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户也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96.5%。3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家庭经营的效果也日益显著,农民经济收入中来自集体分配的份额不断减少。1983年,在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中,集体所得收入占11.64%4,到1996年则降低到1.63%5。

 

 

  将农业生产从生产队的集中统一经营,改变为农民的家庭经营,虽然只是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但是在客观上也为市场经济在我国农村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微观基础。从此,农民家庭成为农村的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具备了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家庭经营的实施是我国变革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施市场经济的开端,是一场伟大的变革。

 

 

  (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

 

 

  在农民获得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能够以市场为导向、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后,以计划经济为依据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便显得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这一方面表现为公社下级组织还在被行政隶属关系所束缚,缺乏适应市场变化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不能作为市场主体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政社不分,也削弱了基层政权的行政能力,既不利于及时调解和处理各种问题,又不利于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的家庭经营提供有效服务。因此有必要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

 

 

  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设的改革于1979年春季由四川省广汉县向阳人民公社率先试点,至1984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国家对这一改革的基本要求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在原有公社的行政区划内(如原公社范围过大,可适当划小)设乡(镇),成立乡(镇)政府,代替人民公社行使农村基层政权职能;原人民公社可以发展为乡(镇)级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在原有生产大队的范围内设村(行政村),成立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同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并承担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原生产大队可以发展为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三是在原有生产队或自然村的范围内设村民小组,协助村民委员会搞好工作。除了人口或集体资产较多的生产队以外,其余生产队予以撤销,统一由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生产经营和组织协调工作。

 

 

  截至1984年底,全国有99%以上的人民公社完成了政社分设工作,共建立乡(镇)政府91171个,村民委员会926439个。1至此,原来人民公社三级组织的行政隶属关系和原有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便不复存在了,原来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也各自建立了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存在了26年、表现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彻底瓦解了。

 

 

  (三)统一经营体制的形成

 

 

  在人民公社解体,并且在原人民公社的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了乡(镇)政府以后,为了管理、经营原来的公社企业及其他集体资产,在乡(镇)一级一般都建立了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其称谓有的叫“经济联合社”,也有的叫“经济委员会”。在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一级,一些原来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保留或重建了经济组织;而在其他地方,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基本瓦解,新的经济组织尚待组建。农户与原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的经济联系也比以往大大削弱,他们都以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的形式承包集体土地,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以上情况,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人民公社原来的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仍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它们的管理机构还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指导安排某些生产项目,保证完成交售任务,管理集体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和其他公共财产,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为了经营好土地,这种地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2是必要的。其名称、规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群众民主决定。此后,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此后,社区集体组织在全国农村陆续建立,其中有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的,也有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的。1991年,全国共建立各类社区集体经济组织194.5万个。其中村级组织54.2万个,占27.9%;村民小组级组织140.3万个,占72.1%。据农业部统计,截至1992年,尚未建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村还有19.2万个,未建立或参加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小组还有126.6万个,分别占当年全国村、组总数的26.2%和23.7%。[1]在那些未建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村中,村内集体统一经营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等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

 

 

  由于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因此以原生产队(现在的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数量较多。随着家庭经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规模对于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组织功能的发挥等方面的作用也日渐突出,因此一些组级组织逐渐合并为村级组织。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后,便构成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四)双层经营体制的发展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农村人民公社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是实现国家对农业的宏观管理的主要手段。在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国家对“三农”的控制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其中,农业生产职能交给了农户,实行农民的家庭经营;农村基层社区的管理职能交给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而农业经济管理职能则越来越多地交给了市场,也就是所谓的“市场调节”。农民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家庭经营,就要独自承担各种风险,因此要保证家庭经营的顺利实施和稳定发展,就需要政府从宏观上采取各种措施,为之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之不断成长壮大。

 

 

  第一,稳定家庭承包制,其核心就是要合理安排和切实保护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使农民获得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稳定土地家庭承包制的政策,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对于家庭承包制的稳定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它使得农户对于未来的发展有了稳定的预期,从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

 

 

  第二,农民家庭经营的开展要以个人掌握必要的其他生产资料为条件。从改革之初的将适于家庭使用的中、小型农机具和役畜等生产资料由集体所有转为农户所有,到农民自有农机具的快速增长,都有力促进了家庭经营的发展壮大。

 

 

  第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并不意味着土地分割零碎、经营规模的过小的状况可以长期延续。自改革之初,国家就一直鼓励和提倡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并且将其写进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具体办法。

 

 

  第四,要稳定家庭承包制,使其健康发展,就要及时有效地为农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难题,并且提高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因此社会化服务必不可少。国家确定的农民家庭的分散经营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措施。当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更多地是围绕传统的农业生产项目展开,而且是在改革之初,农民家庭的经济实力还十分弱小,还缺少办法和手段来适应市场的情况下显示出突出作用。但是,国家同时大力提倡的发展各类农民自助组织的政策和措施,有助于弥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服务能力上的不足,从而有助于农民走向市场。

 

 

  第五,由于我国农民的经营规模大都较小,作为个体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难免处于弱势。因此,国家鼓励和提倡发展各种农民经济自助组织,尤其是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和措施,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民个体成为农民集体,改变农民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

 

 

  经济体制改革彻底改变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宏观管理体制和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经营制度,带来了农业的快速增长和农民收入的快速提高。诺斯和托马斯认为,经济能否增长,取决于经济组织的效率。应当设计某种机制使社会收益率和私人收益率近乎相等。他们指出,如果私人成本超过了私人收益,个人通常不会愿意去从事活动,虽然这对社会来说可能有利。每当所有权未予界定或没有付诸实施时便会出现这种不一致。[2]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很大的原因就在于农业经济组织效率的提高。家庭经营使农民获得了对于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彻底改变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吃“大锅饭”的弊端,使农民个人收益的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

 

 

  二、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评价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由此而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因此,简要说来,对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认识既要立足于我国农村的基本现实,如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等等,也要着眼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两者缺一不可。

 

 

  (一)对统一经营的评价

 

 

  作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变革人民公社体制的产物,土地归社区农民集体所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实施家庭经营后依然保有一定数量的集体积累(包括生产资料、水利设施、房屋和集体企业等),这些都决定了保留集体统一经营的必要性。特别是在实施家庭承包制初期,农户的经济实力非常弱小,农民的自助组织刚刚起步,由掌握一定服务手段,并拥有一定服务能力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起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的职能,如果不是唯一至少也是最佳的选择。如果再考虑到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以及后来的指导性计划在农业生产中仍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制度安排就更显必要。因此,在改革初期,国家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设计是切合当时“三农”实际的,由此产生的效果也是应该肯定的。

 

 

  但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家庭经营提供的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为自己的经济实力所限制。长期以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入都不平衡(见表1),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集体统一经营的效益不同。一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无集体企业,所得收入主要是来自土地承包费及其他上交收入,因此不仅农户所需的服务无力开办,就是维持组织自身运作的费用也非常紧张,甚至出现收不抵支、资不抵债。

 

 

 

 

 


 

 

 

  正是由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设计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因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家庭经营的不断成长壮大,集体统一经营在一些功能上的不足也日渐突出,在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了名存实亡的情况。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调动组织内部的全部人、财、物等资源,而需要付出的则主要是产前和产中部分的生产经营费用和社区经济、社会事业管理费用等几个方面。家庭经营实施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能掌控的资源大大减少,虽然实现社区经济的发展仍是组织目标之一,但是它所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则包括了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整个过程,而且是面向社区的全体成员,甚至涉及种植业和养殖业等各个领域。所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些功能上存在缺陷,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实施家庭经营以后职能较之以往增多,而行使职能的手段和能力却较之以往减少。

 

 

  虽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至少在现阶段,集体统一经营还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有些条件并未改变。例如最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和其他一些生产手段、公共设施等仍为农民集体所有,还需要相应的社区组织对此实施管理和经营。此外,在农业基本建设方面,修建排灌沟渠、田间道路、改造中低产田、整治山林草场等,也都为单家独户所不能胜任,还需要能够直接面对和联系社区全体农民的组织从中发挥作用。所以,对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还需要随着情况的变化,以改革和创新的办法去解决。

 

 

  由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自身难以弥补的功能上的缺陷,农民自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势在必然。从改革初期的农民专业协会,到后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自助组织的逐步兴起和蓬勃发展,都是对统一经营的有效补充和完善。问题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少,对家庭经营的扶持力度还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所以,有效促进专业合作社等农民自助组织和其他为家庭经营所需要的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应当是今后一段时间完善统一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对分散经营的评价

 

 

  农民的家庭经营作为双层经营的一个层面,一方面是它们都从各自所在的村、组承包集体土地、水面、山林、果园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另一方面是它们也根据自己的条件,兴办、经营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联户、个体、私营企业。

 

 

  人民公社解体后,原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的集体财产,除部分适于家庭使用的中、小型农机具和役畜等转为农民个人所有外,土地、非农企业、水利设施、大中型农机具等仍为社区农民群众集体所有。

 

 

  由于家庭经营的实施是在农户仅有极为简陋的手工农具和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个人经济积累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为保证承包农户掌握必要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手段,维护家庭经营的稳定和发展,许多生产队都以低廉的价格,将适于家庭使用的中、小型农机具和役畜等生产资料,由集体所有转为农户所有。

 

 

  对于集体土地,在实行家庭经营时,各村、组1一般都是根据权利平等的原则和各自的具体情况,或者是按人头平均发包,或者是按劳动力平均发包。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民的自留地依然保留,因此家庭经营的土地共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承包地,另一部分是自留地。1984年农民户均承包的耕地为0.54公顷,平均被分为8.7块,平均每块0.06公顷。

 

 

  农民家庭的经济实力一般都比较弱小。1985年,农民户均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仅为792.53元2,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为有限。所以,将他们组织起来,相互帮助、相互促进是非常必要的。由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既成事实,而且它们又是代表农民群众占有和管理村、组内部土地等集体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发挥它们的作用,为农民的家庭经营提供服务,显然是成本较低的一种选择。

 

 

  对于农民家庭分散经营议论较多的是改革初期对于土地的平均主义分包,以致农户的经营规模过小,经营效率不高,与农业的专业化、现代化趋势不相适应。从理论上讲,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都对组织内部的集体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成员都不应对此享有特权。因此,在实行家庭经营时,以平等为原则,按照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包土地,是有其道理的。考虑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欠缺,实行家庭经营后,土地对于农民还有就业保障、风险保障和养老保障等社会功能,这种平等的土地发包方式就更有必要。[4]

 

 

  公平与效率是一对固有的矛盾,两者兼得确实很难。“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就是一个减少承包地零碎分割,稳定农民收益预期,在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率的一个办法。在保证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提倡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非常必要。这是解决农户经营规模过小、提高农业经营效率的重要途径。目前,一些地方实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在不损害农民的土地权利的情况下,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有益尝试。当然,要彻底改变我国农户土地经营规模过小的问题,还需要从其他几个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例如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等。

 

 

  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只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和创新,才能使其长期保持应有的活力,才能有效承担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任。

 

 

  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如何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明确思路,即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施家庭承包制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生产的专业性和经营领域逐渐扩大,农村中产、供、销各环节的联系也日益加深,传统封闭式的生产方式已经被打破,农民对于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农业部1988年对全国3200个村的问卷调查显示,农民要求解决良种、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供给的占68.1%;要求解决排灌、机耕问题的占45.5%;要求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占44.8%;要求解决资金困难的占45.1%;要求提供致富门路,安排富余劳动力的占38.8%;要求解决产品销售问题的占19.7%;要求解决植保问题的占9%;还有占2.3%的农民要求解决生产技术的指导问题。1

 

 

  虽然自改革之初,国家在相关的政策和文件中就一直要求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双层经营中的统一经营层面,发挥好服务功能,为农民的家庭经营解决办不了、办不好和办起来不经济的事。但是,一方面是这些组织的经济实力大都较弱,无力开展,或无力全面开展这些服务;另一方面,在市场的导向作用下,许多农民的生产经营领域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粮、棉、油等种植业,不断向新兴的产品和行业扩展,生产的专业性不断提高,各种专业户大量涌现,由此产生的具有较强专业性质的服务需求也多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力所不能及的。不仅如此,随着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许多农民的生产经营空间也大大超出了社区界限。这些都导致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履行或不能很好履行为农民的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的职能。因此,在强调发挥和完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的同时,积极鼓励和促进各种新兴农业服务组织的发展,为农民的家庭经营提供有力支持,一直是国家有关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早在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指出:“当前,各项生产的产前产后的社会化服务,诸如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信息、信贷等各方面的服务,已逐渐成为广大农业生产者的迫切需要。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合作经济也将向这些领域伸展,并不断丰富自己的形式和内容。”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指出:“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要求生产服务社会化。因此,完善合作制要从服务入手。”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指出:“建立比较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保障我国农业生产稳步增长的必备条件。要逐步形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各种民办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组织相结合的服务网络。”

 

 

  农民专业协会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是由农民自愿组建、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的自助组织,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早期形式。农民专业协会的出现,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各地先后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协会发展,并且依照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帮助其完善组织制度。由此,农民专业协会逐渐发展为推动农业技术进步、普及、推广农业科技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载体,对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1993年以后,为了稳定和促进农民家庭经营的发展,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支持和鼓励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在国家的关心和支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不仅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既需要依法规范也需要制度创新。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有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不同程度地呈现出类似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某些特点,例如社员拥有的股份与组织治理、经营决策和盈余分配有着直接关系,合作社的服务供给可因社员股份的不同而有差异,等等,从而不仅反映了部分社员(至少是大户社员)对于既有合作社制度的创新需求,也在事实上构成了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某些重新安排。而且,就是在传统色彩浓厚的欧洲合作社中,一些合作社的组织制度也在发生类似新一代合作社的某些变化。例如,德国的奶业合作社就规定:社员入社股金的数量,也就是个人在合作社中占有多大股份,直接关系到自己可以向合作社交售牛奶的数量,入社股金越多,可向合作社交售的牛奶也越多,二者存在正比例关系。因此,有必要结合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农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在完善现有合作社制度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创新制度,为农民提供类似新一代合作社的组织制度选择,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制度需求,从根本上解决“大户控股”、“民主治理难以实现”等难题,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实施规范,就是要给广大的中小农户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而制度创新则更多地是满足一些经济基础雄厚的富裕农户的发展需求,从而使各层次农民各得其所、整体发展。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不应该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根据外部环境和社员个人条件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合作社的组织制度,是确保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持续保持旺盛生命力的重要条件。

 

 

  (二)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应予重新认识和定位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民的经营领域逐渐超出了传统的粮、棉、油等种植业生产,其经营空间也逐渐超出了社区、乡(镇)、县等地域界限,由此,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服务功能上的缺陷也日益显现。因此,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地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所需的各种社会化服务,使家庭经营不断迈向新台阶,不仅为农民所关注,也是国家长期以来一直着力解决的问题。在此,解决问题的思路应当是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自身条件为依据,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功能给予重新认识和定位,使之与当前我国“三农”的实际相吻合。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存在缺陷,原因固然可以归结为集体的经济实力不足,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随着家庭经营的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成本对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的约束也会随着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逐渐完善而日益显现。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已经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为农民的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的职能。这既是农民的选择,也是市场的选择。正如低成本组织趋向替代高成本组织一样,专业化、低成本、高效率的社会化服务也会逐渐替代非专业化的高成本、低效率的社会化服务。因此,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兴起,生产经营服务功能不断地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分离出来,转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专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正在成为一种趋势。由此,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将会更多地表现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所不能胜任的方面,例如管理集体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和其他公共财产、开展集体企业经营和社区社会事业、公益事业经营等,进而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功能重组和创新。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重组和创新应当是农民,也即市场选择的结果。2011年,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总计已发展到50.9万个,成员3444.1万个(户),其中农户成员3122.6万个(户),不到全国农户总数的12%1,也就是只有少量的农民能够利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获得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发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还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生产与市场的有效衔接

 

 

  农民家庭承包制,作为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其意义主要在于解决旧体制下经济组织生产效率不高的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生产对市场的依存关系日益加深的情况下,有必要积极培育和发展能够实现生产与市场有效衔接的经济组织形式,进而实现双层经营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完善与创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所以,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中介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等各种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形式,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家庭经营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巩固和发展。其中,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一个典型代表。

 

 

  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5年以后,我国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逐步被取消,农民更多地是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生产经营。由于市场信息不畅、缺乏营销经验和营销渠道,以及不掌握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实用技术等原因,农产品的卖难问题日渐突出。这时一批外国涉农企业先后进入中国市场,它们以“公司+农户”等经营形式和为农户经营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服务的办法,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农户在走向市场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也给公司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这种全新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以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果,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20世纪90年代初期,山东等一些地方率先提出了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思路,并且用这个思路指导农业发展,出现了产、加、销一体化和“公司+合作社”等产业化经营模式。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开始在全国各地推广开来,逐渐成为促进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

 

 

  各地在实践中,将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各自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一是龙头企业带动模式。即“公司+农户”,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和“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方式。二是中介组织带动模式。各类中介组织通过为农户提供技术、市场信息、运输和销售等社会化服务,与农户形成了稳定的购销关系。特别是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行业协会迅速兴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三是专业市场带动模式。农产品专业市场通过为农民提供农产品交易平台,带领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2011年,我国各类产业化组织已达28.4万个,辐射带动全国40%的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龙头企业11.1万家,销售收入5.7万亿元,所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产业化组织辐射带动种植业生产基地0.98亿公顷,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60.5%,比2002年增长1.7倍;带动牲畜饲养量14.2亿头,占全国牲畜饲养量的77.5%,比2002年增长1.8倍。同期,各类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数达1.12亿户,比2002年底增长54.5%;农户从事产业化经营年户均增收2477元,比2002年底增长2.6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通过保护价和加价收购农产品、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途径,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达到互利共赢。截至2011年底,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三种较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产业化组织已经占到总数的98%,比2002年提高了约20个百分点。1

 

 

  (四)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除了需要体制创新外,还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2011年,我国有52.7%的村集体无经营收益,如果再加上集体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下的村,则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占到了全国总村数的79.7%。2如何改变这一状况,让农民真正享有作为集体财产所有者所应有的权利,使集体经济重现活力,是一个长期未能解决的难题。近年来,在一些地方蓬勃开展的以实施股份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与以往相比,目前开展的农村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改革对象;二是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三是基本发展状况呈现从单纯重视内部福利分配向有偿配股、固化分配关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方向发展;四是从单纯的经营性资产产权改革,向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扩展;五是从注重改革过程,向注重改革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组织效率发展。

 

 

  实践表明,这种做法发挥了多个方面的积极效用。一是突破了传统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束缚,使农民拥有了明晰完整的集体资产产权,增强了集体经济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创新了集体经济运行机制,集体资产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三是从体制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四是建立和完善了农户承包土地的合理流转机制,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结构调整;五是对化解社区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推进农村民主制度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1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实施农村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已达2.32万个(其中已经完成改革的村有1.66万个,正在实施改革的村有0.66万个),占全国总村数的3.8%。其分布是以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为数居多,而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较少,其中东部地区完成改革的村有13622个,中部546个,西部2381个,占完成改革村数的比重分别为82.3%、3.3%和14.4%。特别是位居东部的北京、江苏、浙江、广东四省市,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已经占到全国总完成村数的75.5%。

 

 

  除此以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缺乏应有的法人地位,难以合法地作为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也是制约其有效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61.2万个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账面资产总额(不包括土地、山林、草场、水面等资源性财产)总计有2.0万亿元,村均343.4万元。如何合理确定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使其作为市场主体,享受应有的权利,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有能力并且高效率地管好用好属于社区全体农民群众的这笔财产,为全社区农民群众谋福利,显然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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