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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应注重提升质量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3-11-09  浏览:407

 

  当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异质性、多样性的特点,水平参差不齐。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后工作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从注重数量扩张向注重提升质量转变。

  一是专业大户领办合作社如何体现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念及基本原则。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念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基本原则的核心是社员拥有合作社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实践证明,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没有成功的合作社。在认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专业大农户成为专业合作社的领头人时,如何促使他们与规模较小的专业农户在合作社内通过民主控制的机制而形成相对协调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在发展的同时通过共享服务等方式使农村中的小规模兼业农户或老弱群体也能从合作社发展中受益?

  二是如何看待公司在合作社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成员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生产与销售农产品的农民社员是服务的利用者,农产品加工或营销公司作为合作社团体会员,是服务的提供者,二者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分割问题。现行法律允许公司(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是将服务利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包括在一个组织之中,这样的合作社也就成为一种利益双方组成的异质性组织。

  三是如何在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促进真正的农村信用合作的发展。世界各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实践证明,在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合作金融应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在中国并没有农民所拥有、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正规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由于专业合作社不需要验资,注册准入的门槛又很低,一些以资金赢利为目的的公司或放款人也就以合作社资金互助部门的名义来吸储和放贷赢利,混淆了合作金融与民间借贷的界限,扰乱了金融秩序。通过制定完备和明确的政策法规及条例,一方面使各种金融成分各归其位,有效防止合作金融的异化,另一方面又鼓励和促进真正的农村信用合作的发展,这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应该完成的一项任务。

  四是如何深化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的改革,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近年来,一些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产品滞销的现象说明,单个小农无法准确掌握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关系,分散的基层农民合作社或协会、基层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甚至县一级政府部门也无法了解大市场的需求,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对接。农产品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呼唤建立地区一级甚至更高层次的农民合作社联社,联社规模越大,其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消除农业生产波动影响的能力也会越强。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架构和组织体系,深化流通体制的改革,发育出整合现有的农村流通体系中各个相关主体(涉农企业、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协会……)更大的平台,使这个平台真正成为农产品供需有效对接、政府有效调控市场的抓手,在此进程中,促成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高层面的联合。

  五是如何看待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农村,包括农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特性构成了村组社区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法理基础,这一特性也就决定了中国农村的社区组织是专业合作社的母体和摇篮。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水、电等资源的配置和利用,都离不开农村社区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随着地方政府重视程度的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增加、作用增强,专业合作社经济上越是活跃,与农村社区组织之间产生的经济联系就越多,市场导向的跨地域的专业合作社与内生的地缘性的农村社区组织的碰撞与融合的问题也就越来越突出,应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加以廓清。

  六是如何正确处理合作社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合作社发展要与当地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应是一个水到渠成、因势利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以农民自愿为原则,政府应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不能干预,只应起一个“催化剂”的作用,尤其要防止在发展合作社的问题上定指标、下任务,拔苗助长。但是,地方政府要真正做到对合作社扶持而不干预则需要破除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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