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祖辉等:中国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现存问题与未来展望
作者:黄祖辉 邵科 徐旭初
来源:修改稿发表于合作经济(中国台湾),2010年第2-3期
日期:2013-11-09 浏览:679
中国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现存问题与未来展望[i]
黄祖辉 邵科 徐旭初
一、前言
随着两岸近年来紧张趋势的缓和与三通的实现,双方在许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不断地拓展与深化。这种良好发展态势,也给处于转型期的台湾农业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比如根据新华网的报导,11月6日至8日在南京举行的2009海峡两岸(江苏)名优农产品展销会上,由台湾省农会总干事长张永成率领的54人展团集中展出了216种省农会评选出的2009年精致农产品[ii]。中央日报11月9日的报导也指出,此次参展台湾展团不但获得47万元人民币的现场销售额,而且对大陆居民的消费水平及产品需求有了新的认识[iii]。
随着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与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扶持,大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09年6月底,在大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已达17.91万个[iv],很多合作社在解决农民农产品销售难,提供专业化农业服务与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大陆极为重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并且在此次名优农产品展销会上,就有众多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参展,并与众多超市、专业市场签订了208份合作协议和采购合同,合同总额达79亿元人民币[v]。
不难想见,无论是许多人所担心的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签订后,大陆农产品大量进入台湾对台湾农业生产者所可能产生的冲击,还是台湾的农会、农业合作社组织等想进入大陆市场,与大陆农业组织展开合作,提升自身销售额和盈利水平,大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一个不容小觑的竞争者与重要合作伙伴。因此,非常有必要进一步认识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为此,本文将具体介绍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现存问题与未来展望,并提出对于台湾的可能启示。
二、中国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
1.萌芽阶段(1980-1993年)
与20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不同,中国大陆当前快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萌芽于1978年大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大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推行,人民公社制度开始瓦解,乡、村两级集体经营组织出现分化,其农业生产经营职能开始丧失,农户开始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但生产积极性高涨的农民由于自身生产技能有限,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对农业生产技能、科技知识等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以农业技术协会为主体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率先脱离旧有的人民公社体制开始萌芽。其中,四川成为大陆农业专业协会发展最早的省份,其1980年在郫县出现了养蜂协会,同年,广东成立恩平县牛江镇杂优稻研究会(魏道南、张晓山,1998),浙江省也出现第一家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临海市茶叶协会(浙江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2004)。
1982年, 随着大陆中央科学技术大会的召开, 会议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改革科学技术体制的决定》, 鼓励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开展技术承包, 实行有偿服务, 兴办经营实体, 从而推动了农业科技人员走出实验室, 深人农村, 因此发起和组建了一批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杜吟棠,2002)。1986年,国家科委、中国科协更是联合提出了把支持推动合作组织的发展和提高作为农村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陈汉能,2006)。
另一方面,1984 年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宣布彻底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在农村全面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更是彻底激发了农户家庭经营的潜能,农村各种专业户大量涌现,一批由这些专业大户牵头,以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专业技术协会等具有合作制萌芽性质的组织也应运而生(孙中华,2008)。
1987年下半年,由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牧渔业部、商务部和中国科协组成的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联合调查组赴四川、山东、广东进行调研,并于年底召开全国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理论研讨会。此后不久,中国科协编辑出版了《农民的创举》和《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问题探讨》两本书,分别介绍了各地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有别于改革开放前人民公社模式的新型专业合作组织遂开始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魏道南、张晓山,1998)。而根据有关部门统计,1987年,全国以专业技术协会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有7.8万个,其中最多的四川省有1.1万个,其次是黑龙江的7850个(孙太升,2009)。到1992年底,大陆更是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3万个,会员近500万户,在大陆各个省份都有不同数量分布(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研究课题组,1993)。
而除了这种侧重于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研制和开发的农业专业技术合作组织之外,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由于大陆农村农产品卖难问题的开始出现,乡村人民公社时代小区企业的改制,包含多要素合作的新经济联合体和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在大陆各地开始出现。其中以浙江为例,到1987年,浙江省新经济联合体的个数已达47218个,属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总数就有8673个。这些多数是专业户之间联合,也有专业户与国营工厂、农牧渔场联合的经济联合体,其具有:可跨区域建立;自找对象,自愿结合,进退自由,平等互利;资金、劳力结合,合股经营,多数是以劳带资,共购资产,按股(劳)分红;合股成员既是经营决策者,又是劳动者,部分联合体有少量雇工的共同特点(浙江省农业志编篆委员会,2004)。虽然现在讨论新经济联合体时,一般把它认定为是中国大陆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雏形,但从本质特征而言,其具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性质。而且新经济联合体既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也巩固壮大了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更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徐旭初、黄胜忠,2009)。
除了专业技术合作组织与新经济联合体之外,受限于当时的外部社会经济环境以及人们思想观念,当时由人民公社时代小区企业转制以及新办起来的乡镇、村办企业及其它私人办的企业组织大都带上集体和合作组织的“红帽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兼有合作社和股份制属性的企业组织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成为当时大陆尤其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这些大农业类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正如新经济联合体一样,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某些特征,因此也是当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可忽视的一个部分(徐旭初、黄胜忠,2009)。根据农业部1992年对全国75个县的抽样调查发现,这75个县共有农村股份合作组织25480个,县均340个,拥有股金额20.77亿,平均每个企业拥有股金8.15万元人民币,其组织类型包含了股份式乡办、村办企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式合作基金会和折股村集体经济组织5种类型(范小建,1994)。
此外,同样不能忽略的是,曾经在大陆改革开放前乃至20世纪80年代依然发挥重要作用的大陆供销合作社组织系统。1987年,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李姿姿,2006)。此后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之路虽然并不顺畅,但其在随后的几十年时间里扮演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角色,成为大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组织系统。
总体而言,从20世纪80 年代初到90 年代初,这个阶段大陆农村逐步从旧有的人民公社体制解放出来,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依托,开始探索新型的合作组织模式,其组织形式包括了专业技术协会、新经济联合体与农村股份合作制等,合作的内容也逐渐从单纯的技术、信息等要素,转变为涵盖技术、信息、仓储、生产、运销等多要素内容。而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一方面1990年,国家统计局、农业部根据农村新的形势,将新经济联合体归并到联户企业、乡办企业与农民家庭经营等其它类别,而不再出现新经济联合体项目(浙江省农业志编篆委员会,2004),这也宣告了新经济联合体这种中间组织形态的消亡。另一方面,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随着农业部于1990年《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和《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的颁布而得到了确认与规范,其后相当比例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1993年全国人大的通过与1994年7月的施行而转变为公司法人,其基本退出合作经济领域,甚至转到城市发展,而留在农村与农业当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多数转型为公司制农业企业,后来反而成为与农民争利的市场主体。此时,农村与农业领域依然保持有合作经济色彩的主要组织形式就剩下农业专业协会组织。而受制于当时的认识水平,这个阶段中国大陆并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标准的合作社组织,因而这个阶段尚处大陆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萌芽阶段。
2.探索阶段(1994-2006年)
虽然随着1992年邓小平解放思想的南方谈话,中共的十四大也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大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得以持续改善,但是由于新经济联合体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相继消亡与转型,农业领域的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消除,相反随着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买方市场格局的形成和亚洲金融危机,农民的农产品卖难与农民增收困难问题更加突出,而且当时留存下来的农业专业协会组织还存在着科协、农业部门、供销社等多头领导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明确了各级农业部门是农民专业协会的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在1994年1月,由农业部和国家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农民专业协会指导和扶持工作的通知》,同年,农业部门还与有关部门协作完成了《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的起草工作(侯保疆,2007)。也在同年,山西省被确定分别在定襄、岐县、万荣、临汾四个县, 以日本农协为榜样, 开展合作社试验,成为大陆最早明确以合作社为组织模式的地方(杜吟棠,2002)。安徽则作为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的试点省。黑龙江、四川等省也结合农业支持项目, 开展了农民专业协会的试点工作(李姿姿,2006)。根据农业部1996年底统计,农民专业协会已发展到150万个(魏道南、张晓山,1998)。但这个数据尽管包含了农村地区繁多的协会与合作组织类型,其中真正能够帮助小农户解决进入大市场问题的组织却不多,因为各种农业专业协会由于更多是以社团法人的组织形式在民政部门登记,导致其无法作为企业组织直接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这就极大限制了农业专业协会的作用发挥。这阶段面对农业专业协会的局限性,农业部门和理论界除了积极从实践探索中获得经验,也开始通过出国考察、在刊物发表介绍其它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的文章,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等形式,了解、学习其它国家、地区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经验。海峡两岸亦曾于1994年、1998年、2001年与2006年等年份多次举办农村合作经济学术研讨会,交流合作社、农会组织发展经验。中国大陆2007年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研拟期间亦曾参考台湾农会、合作社、产销班的发展经验(刘登高,2006)。
通过实践和理论领域的共同探索,中国大陆农业部门开始慢慢认识到欧美国家盛行的合作社组织模式是农业合作化经营的出路。这种转变历程的典范省份就是浙江,通过表1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从1996年到2006年,浙江省从尚在探索农民专业协会模式,转变为大陆地区第一个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条例的省份,更成为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最好的省份之一,浙江省各有关部门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颁布也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起草颁布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表1 1996—2006年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推动工作
1996 | 浙江省颁布《浙江省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 |
1997 | 浙江省成立《浙江省农民专业协会管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开展立法调研。 |
1998 | 立法起草小组向省政府报送《浙江省农民专业协会管理办法<送审稿>》。 |
1999 | 浙江省开始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 |
2000 | 以台州市为代表的浙江省地方政府开始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
2001 | ①《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明确了要大力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 ② 省政府专门确定了22家省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社,并且给予它们相当优惠的政策待遇; ③ 召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研讨会,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方向。 |
2002 | ① 召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验交流会; ② 制定《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③ 举办全省性的培训班,加强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 |
2003 | ① 省委、省政府三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关政策; ② 召开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省部署会,在2个市、5个县、23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不同层次和要求进行试点探索; 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列为2004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
2004 | ① 浙江省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建设和立法安排国际研讨会”,坚定了发 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进一步论证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草案〉》; ② 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
2005 | ①《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正式实施; ② 浙江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③ 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出台《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提出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
2006 | ① 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2006年制定《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规范化运作的合作社中开展贷款授信业务,并给予利率优惠; 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多项税收优惠。 ③ 浙江省农业厅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并开展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并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化建设。 |
资料来源:部分数据根据浙江农业信息网有关文件资料整理;部分数据参考徐旭初、黄胜忠(2009),《走向新合作: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
而农业部也于2002年至2003年,在全国确立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6个地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综合试点,并确定浙江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省。从2004年开始,农业部又在中央财政支持下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2005年,农业部又确定北京、吉林、浙江、安徽、湖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试点省市。而在农业部试点示范工作的推动下,各地农业部门也相继在省、市、县三级组织试点示范项目建设[vi]。
此外,2002 年中国大陆第九届全国人大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农业法》中,正式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个专门类别;并明确“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内容;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此外大陆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 年、2005 年、2006 年三个一号文件中都明确表示支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侯保疆,2007),并且都明确提出要加快立法进程。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连同农业部等其它部委,召集有关专家学者等,经过三年的广泛调研、论证、起草和审议修改工作, 于2006 年10 月31 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7)。
总体而言,从1994至2006年的探索阶段,一方面中国大陆经历了像亚洲金融危机、加入WTO等外部重大事件,整个社会经济环境尤其是农业发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数量众多的小农更加需要通过组织化进入大市场,而通过“公司+农户”抑或农民专业协会的组织化模式都被实践证明存在明显缺陷。在理论界、政府部门与实业界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实地考察、部分地区发展试点等的共同努力下,终于明确了既与国际合作社联盟原则大致接轨,同时又体现中国大陆具体国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并顺利在2006年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扫除了合作社发展的制度环境障碍,开始构建系统性的合作社扶持与优惠政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引上了规范发展的轨道,值得肯定。
3.起飞阶段(2007年至今)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2007年的实施,以及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中国大陆进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快速起飞阶段。这种快速起步的态势主要体现在配套政策构建与各省、市、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上。
(1)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发展配套政策迅速完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生效实施的当年,国务院于5月份公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6月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孔祥智、史冰清,2008);同月,农业部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令第4 号)》,帮助合作社更规范、快速组建合作社。
2008年1月,财政部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并协同农业部发布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促使合作社更加规范化操作财务工作;同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使得合作社得以在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获得减免优惠;同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使得合作社在农产品初加工方面的所得税优惠范围得到明确。
2009年2月,中国银监会与农业部联合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使得合作社持续发展所必须的金融与信贷产品获得方面得到了制度支持。同年6月,农业部做出决定,鼓励各地通过发放宣传材料、举办法制讲座和咨询、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运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介与网络等新兴媒介,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并且积极响应国际合作社日,将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日”,深入普及、推广合作文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而且同年9月,中国大陆国家林业局也专门出台意见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中国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发展配套政策得以迅速完善[vii]。
(2)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配套优惠政策的出台,从表2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总数上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而且在成员总数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哪怕在社均出资额上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另外除了这些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组织外,农村地区亦存在着诸如专业协会等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其它合作组织形态,根据中国大陆农业部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报告所显示数据的估计,这类合作组织的总数也至少有几万家[viii]。
表2 中国大陆工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2007-2009年)单位:万个、万人、万元[ix]
| 合作社数 | 成员总数 | 农民成员总数 | 成员出资总额 | 社均出资额 |
2007年12月底 | 2.64 | 35.0 | 34.0 | 1590000 | 60.2 |
2008年 6月底 | 5.81 | 77.2 | — | 4301300 | 74.0 |
2008年12月底 | 11.09 | 141.7 | 133.9 | 8801600 | 79.4 |
2009年3月底 | 13.91 | 170.2 | — | 11582700 | 83.3 |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大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网相关资料整理
总体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起飞阶段获得了空前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因而其数量也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在这个阶段农业部门也并没有停止向前的步伐,其积极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之间展开农超对接,全面展开合作社基层辅导人员与合作社核心成员培训,加大合作社项目扶持力度等活动,以期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与永续经营能力。
三、中国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现存问题
在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面临国内外竞争压力越来越大, 农产品国内供给数量平衡、结构平衡、质量提升的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危朝安,2008); 对于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而言,总体上面临诸多新的挑战:从发展程度看,地区、产业之间还很不平衡,其中东部、城郊地区的发展水平和可持续能力相对较强,而中西部、边远、民族与贫困地区相对较弱;畜牧水产养殖业、瓜果蔬菜和花卉苗木等高效经济作物种植方面的合作社要比粮食、油料、棉花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方面的合作社发展的好(孙中华,2008)。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1.合作社的知识理念普及不足
虽然中国大陆发展合作社的历史最早也可以追溯到1918年,但是与欧美国家相比毕竟历史尚短,因此合作社的舶来品属性,使得其缺乏在大陆尤其是农村地区发展的传统经验与文化积淀。再加上大陆上世纪50年代合作化运动的错误示范,更使得包括农民在内的大陆民众对合作社有种种不良印象和错误认知。因此,大陆民众开始有机会重新接触大体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就是最近10余年的时间。而相对全面接受合作社知识培训,参与合作社运营,更是2006年大陆合作社法律获得人大通过以后的事。甚至哪怕当下,实际上能看懂合作社法律,阅览各种媒体的合作社报导,参加合作社知识教育与生产经营培训,还只是合作社的理、监事等少数核心成员。而可以想见在这种合作社知识普及不足情况下,要想真正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原则与合作社法条款,发扬合作社精神,展现合作社特有组织绩效是相当困难的,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质上尚处于虽有合作社组织之名,却无合作社行动之实的阶段。
2.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存缺陷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缺陷主要体现在,虽然合作社都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但有相当一部分还流于形式,有些合作社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很多合作社的成员账户制度还没有有效建立(孙中华,2008)。很多合作社当中存在着少数核心成员独大的局面,他们因拥有独特的技术、资本或者市场营销能力等,而相对普通农民成员强势。他们不严格按照合作社的法律和合作社章程来履行民主管理的程序,使得这些合作社的话语权实际上为这些少数人所掌握,其它普通社员更多时候成为了挂名社员,或者普通社员仅与合作社发生一次性买卖关系,分享不到年终利润分红等合作社独特的组织效益,这些普通成员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有待进一步加强(孙中华,2008)。而如果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缺陷长期得不到纠正,必将使得合作社的益贫(pro-poverty)本质得不到发挥,影响政府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本义。
3.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不足
这种市场竞争力的不足最典型的反映就是大量农产品产销合作社,缺乏市场营销能力,使得社员生产出来的产品不能及时卖出去,或者卖不到好的价格,主要利润为企业和中间商贩为攫取。这一局面在大陆农产品拍卖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合作社自身直销能力不足,产品大规模销售仍然主要依托中间商贩、传统批发市场或下游加工企业等的情况下显得尤为突出。而且合作社市场竞争力不足往往是当前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刚成立不久,营销能力不足、流动资金不够、人才缺乏等系列问题的集中反映。这将严重影响合作社的永续发展。
4.合作社的政府扶持存不尽如人意
虽然大陆的中央政府部门和一些省级政府部门已经制定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但是有些工作环节还不衔接, 促进合作社发展的许多服务还显得滞后(危朝安,2008)。
包括像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合作事业辅导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对合作社法律法规与扶持政策的不够了解,或者由于对此项工作的不够重视而使得很多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使合作社不但没有真正享受到各种扶持政策,反而有可能受困于一些地方政府诸如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乱收费等行为而导致注册登记麻烦,生存困难。此外,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具体政策尚未明确;一些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还不到位;合作社贷款难等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亦普遍存在(孙中华,2008);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合作社注册登记以及扶持项目审批时因人力物力及时间所限,来不及仔细审核合作社的具体情况,而使得一些非农民成员或其它借合作社之名行偷漏税之实的投机者也涌入到合作社中,使得合作社的优惠资源为他们所挤占,而更多需要真正帮扶的农民则可能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有效扶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有少数地方确实存在着在响应上级政府部门发展合作社号召时,为体现自己政绩,而急于追求合作社数量、合作社社员规模与合作社带动者数,重视合作社的组建而不关注合作社组建起来后如何永续发展的问题,以致扶持起来的很多合作社实际运营能力很差,或者一些合作社存在着许多挂名社员等问题。
四、中国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未来展望
1.合作社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将继续提升
在可以想见的未来一段时间,由于大陆9亿农民中依然将会有相当惊人比例的农民需要依靠农业维持个人生计,那么他们要想顺利进入大市场,获得永续的收益改进,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他们的最好选择之一。因此,大陆政府依然需要通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许多农民的生存境遇,因而,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在合作社数量和成员总数会继续增加,而且其产业领域也将会从传统种养产业走向农林牧渔等大农业领域,甚至进入到休闲观光农业领域,农村手工业领域,农村生活用品零售等消费领域,以及随着农民工群体进入到城市小区当中,从而使得合作社从农业领域与农村范围扩展到工商业领域与包含城市的全大陆地区范围。而其合作的要素也必然从简单的土地和劳动合作,走向资金、技术、市场销售管道等的全要素合作。进而成为像具有合作社浓厚文化传统的欧美国家一样的全领域、全要素合作,全面发挥出合作社的独特核心文化理念,给更多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以可靠帮助。
2.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模式将得到进一步探索
随着更多合作社日常经营活动的展开,其核心成员必将从对社务经营经验的缺乏状态逐渐走向熟悉并且熟练运作日常运营,合作社的其它社员将随着对合作社认知的不断加深、与合作社业务的不断增多而更加关心与参与到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这就必然会促使合作社理、监事会与社员代表大会工作的磨合与调整,逐渐形成一种共性的治理经验。并且由于各个地方的自然与社会环境的不同,以及农业产业的差异,大陆合作社治理模式必然会更加体现出其多样性。因而,也更加需要认识到合作社多元化发展模式的不可避免性。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为少数核心成员把持的合作社治理模式的完善,也将是未来值得关注的问题。政府部门除了鼓励与号召其它成员参与到合作社治理活动中去,亦可考虑迫使这些实质上并不存在民主管理特征,经营利润为少数人所攫取的合作社转制为普通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从而维护合作社组织的益贫形象。
3.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将会得到增强
实际上,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大陆的很多合作社已经在区域性市场上展现出了其良好的市场营销能力,包括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的打造,商标的申请与品牌的打造上都展现出了其明显的进步。甚至比如像浙江温岭的箬横西瓜合作社,已经在全国9个省份建立了2万多亩的生产基地,具备自己的品牌和营销网络,一年四季都能产销西瓜,全国许多大中城市都有其西瓜在销售,年销售额已经达到2亿多元人民币。其产业链让5000多名农民受益,352位社员的年人均纯收益10万多元人民币,远高于大陆农民的人均纯收入水平(朱先春、赵经平,2009)。相信以后的几十年里时间里,大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更强的市场营销能力,具备更强的市场竞争力。而且大陆政府部门最近也在全面推动合作社与超市之间从产地到市场紧密联系的农超对接工作,这也将有效推动合作社销售经验的积累和营销能力的增强。因而,大陆的政府部门可以考虑系统总结一些已经获得成功运作合作社的发展经验,供其它合作社学习。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大陆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其必将改变原有农产品行业竞争结构,并同样有可能推动大陆农产品的安全化、标准化生产,推动大陆农产品可追溯机制的建立。以上这些都值得未来进行持续关注。
4.合作社的政府扶持方向与力度将得到改进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将有可能通过总结前阶段扶持政策的经验教训,并通过对合作社知识的系统学习与培训,从而修正前阶段合作社扶持政策的不当之处,并将很多扶持政策落实到实处。
具体而言,对于基层政府部门过于追求数量与规模,不注重后续永续发展的不良倾向,以及有些基层工作人员存在的官僚习气,未来需要上级政府部门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正确的引导与教育。对于假合作社的甄别,对借合作社组织之壳进行投机者的系统排除,一方面需要法规及其政策的完善,另一方面更需要政府工作人员能秉公依法处理。
对于政府相关部门而言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如何让发展合作社的好处真正为农民所享受,政府部门做到更加贴心、实际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与农民服务,值得社会各界持续关注。此外,农业部门如何做好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交流工作,为合作社组织争取更多的资源与机会,也同样需要农业部门的努力与付出。
5.合作社的理论研究将进一步深化与扩充
近些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工作的发展,也推动了大陆高校与科研院所工作者关注和相关研究的开展。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就文章的数量而言,大陆科研工作者发表的合作社相关文章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相信以后的文章数量会更加增多,并且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大陆合作社研究成果投往国际上著名社会科学期刊发表。
就研究的主题与方法而言,已从介绍国外合作社发展经验、概略的探讨发展合作社的必要性、呼吁合作社立法等,深入到合作社内部探讨合作社的产权、治理结构等问题,并且研究方法也已经从定性研究开始向定量研究转变,开始运用社会科学领域当前更为科学与先进的分析工具。相信以后的合作社研究文章其所研究的主题会更为深入到合作社组织内部,更为大胆地借鉴社会科学领域诸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工具,定量化研究的趋向也将会更加明显。
就合作社研究者所分布机构而言,过去几十年里,主要以身处北京,拥有政治与文化中心优势的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和身处杭州,拥有浙江省合作社领先之实践发展经验之浙江大学等机构的研究者所发表文章最为丰富,而今后随着合作事业的推动,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机构与研究者参与到合作经济研究的队伍当中,并且创办合作经济专业的学校也将会从现有的青岛农业大学一所扩展到其它国内更多高校。
就合作社研究的各种计划项目资助而言,大陆的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乃至政府部门的研究计划项目中对合作社主题的研究资助从过去到现在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态势,相信今后由于实践工作的推动,其研究计划资助的幅度将会有增无减。
就大陆合作社的理论研究而言,总体上可以分析,从现在开始的今后十余年时间里,大陆将迎来一个合作经济研究的繁荣时期。
五、对台湾的可能启示
中国大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迅速发展,对于台湾合作经济界而言,虽然同样会形成一些挑战,但更有可能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
1.实业界
对于实业界,尤其是农会与农业合作社组织而言,虽然大陆的合作社发展起来后有可能在大陆市场以及在其产品进入到台湾市场的情况下,与之形成直接竞争之态势。但是实际上这种直接竞争现象并不可怕。因为一方面大陆市场需求差异性已很大,台湾农民组织之农产品完全可以通过走中、高端市场,走精品化的道路来规避与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面竞争;另一方面大陆市场也很广,基本可以消化一些中高端农产品。而对于可能进入台湾市场的大陆合作社农产品而言,台湾农民组织产品也将因拥有其不可超越的市场营销网络与在地化优势而胜于大陆之合作社产品。
而且更加值得台湾农会与农业合作社组织关注的是,大陆一方面拥有广阔的市场潜力与劳动力、土地成本优势,另一方面,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技术、管理技能与营销经验等都比较缺乏,因此如果此时台湾之农民组织能够主动参与到与大陆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社组织的经营活动中,与之结成策略联盟,将非常有可能在大陆开拓出新的更为广阔的事业。而且,当前台湾农民在大陆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障碍事实上也已经解除,在福建等地亦已有台商兴办了一些合作社,大陆也非常欢迎台湾农民与农民组织参与到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宏大事业中,2009海峡两岸(江苏)名优农产品展销会就是一个很不错的尝试。以后台湾农民组织完全可以在更多的场合与农业产业链的更多环节去进行创新尝试,毕竟台湾之农业、农民与农民组织面临全球化与社会经济环境整体转型之大背景,需要对自身进行重新定位和调整,而近在咫尺的海峡对岸将会是一个有着巨大发展潜力的舞台。
2.理论界
近年来,台湾之中兴大学、淡江大学、文化大学等合作经济系(合作组)已经改名与停招合作经济专业学生,台北大学合作经济系业已改名,开始转型,只有逢甲大学合作经济系仍在坚持运作。诸多合作经济研究者已面临无更多好的与新的研究主题与计划项目可做的局面。实际上,随着台湾社会经济的整体转型与合作实践事业的发展趋于停滞,台湾合作经济理论界正不可避免地面临研究空间萎缩之局面,亟待调整转型。
因而大陆方兴未艾之合作经济研究前景,正是台湾合作经济界一个重新发展的舞台,台湾合作经济界完全可以通过跟中国大陆高校科研院所之合作经济研究者的合作,将台湾农业合作社与农会之先进实践经验与领先之理论研究引入到大陆,并且除了已经开展过的共同举办合作社学术研讨会之外,更可以通过兼职于大陆高校、科研院所,与大陆研究者合作共同申请大陆之国家自然科学基、社会科学基金等研究计划项目等方式,更为深入地研究大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推动大陆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发展。另外,随着两岸之间高等教育学历的互相认可,台湾之合作经济研究者亦可以通过招收或者与大陆高校联合培养硕博士研究生的方式来推动大陆合作经济领域的发展。如果能够沿着这个方向前行,台湾合作经济界很有可能成为两岸民间良好合作交流的典范,为两岸之和平发展福祉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3.政府部门
对于台湾之政府部门而言,随着近年来两岸之间各种交往的增多,和平发展态势的增进,政府部门可以考虑通过发挥自己在农业领域的经验优势推动两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农会与农业合作社组织作为台湾农业成功发展经验的典范,更是可以充当其中的主力。中国大陆政府当前国家发展最为重大的问题就是三农问题,如果台湾愿意为之助一臂之力,大陆之政府也将因感受到台湾之善意而心存感激,更加增进两岸之和平友好氛围。
当然,虽然两岸在农业合作经济领域面临空前之合作机遇,但是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两岸长期存在之政治纷争和种种现实制约因素。两岸合作经济界要想真正系统持续合作起来,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克服与搁置意识形态的干扰,从实务着手,从而开拓出两岸农业与合作经济领域的全新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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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论坛,重庆人民政府。转引自段兆麟(2008),〈中国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之特性及两岸之比较〉,《合作经济》,第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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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朱先春、赵经平(2009),〈一个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之路浙江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调查〉,《农民日报》,6月3日。
[i] 本文所论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同与中国大陆50年代合作化运动时期组建的农业合作社与人民公社组织,当前大陆迅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萌芽于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简单理解为,改革开发之前的大陆农业合作社组织体系类似于苏联集体农庄,而改革开放之后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更加符合欧美国家专业型农业合作社特征。
[ii] 陈刚(2009),216种台湾农产品将集体亮相南京,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tw/2009-11/02/content_12373639.htm
[iii] 陈恒光(2009),两岸名优农产品展销会在宁闭幕 签约金额达79亿元,中央日报网络报,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11&docid=100962990
[iv]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情况发布会,中国大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http://www.scio.gov.cn/xwfbh/gbwxwfbh/fbh/200910/t433396.htm
[v] 两岸名优农产品展销会闭幕 签约金额达79亿元,江苏新闻网,http://www.js.chinanews.com.cn/news/2009/1108/12262.html
[vi] 鞠传莲(2008),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回顾,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http://www.cfc.agri
.gov.cn/cfc/html/133/2008/20081013161436685597624/20081013161436685597624_.html
[vii] 以上法律、法规扶持政策信息根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有关资料整理。
[viii] 鞠传莲(2008),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回顾,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http://www.cfc.agri. gov.cn/cfc/html/133/2008/20081013161436685597624/20081013161436685597624_.html
[ix] 注:由于合作社工商登记注册及变更登记时都需要用到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程序较为繁琐,所以一般中国大陆农民在办理合作社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时,为求简便都只是注册了部分社员成员,即多采取注册社员代表的形式,因此工商部门提供的社员数要明显低于实际社员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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